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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刑法

發布時間: 2021-10-02 16:19:30

『壹』 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條款

校園暴力如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1)校園暴力刑法擴展閱讀:

天津對於校園暴力的措施: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採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對校園欺凌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斗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制、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都被視為校園欺凌。

《規定》明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方式的懲戒,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

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貳』 校園暴力中國刑法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版年權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叄』 校園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問題

校園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問題

來源:華律網整理發表時間:2016年10月25日瀏覽:4932 次

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摘要:在現代社會中,時不時會在網路上看到關於校園暴力的報道,我們在為這些未成年人人感到同情的時候,也要重視校園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的問題。接下來華律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為您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里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范圍之大,是深遠的。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於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於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為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為予以強制性的規范。

二、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①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④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沖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②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里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肆』 校園暴力有關法律

校園暴力至今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約束,但如果校園暴力者已經成年施暴,則將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更嚴重的會觸犯刑法。但校園暴力一般為未成年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國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不受任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摘要】
校園暴力有關法律【提問】
您好,這里是小詹,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回答】
校園暴力至今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約束,但如果校園暴力者已經成年施暴,則將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更嚴重的會觸犯刑法。但校園暴力一般為未成年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國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有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不受任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回答】

『伍』 有關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規定

校園暴力可能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5)校園暴力刑法擴展閱讀

北京市校園暴力的預防措施

設置校級欺凌事件舉報電話 :在此次北京市各區公布的中小學欺凌治理方案中,除了限時上報外,還特別明確提出了設置校級舉報電話。

例如在海淀區的實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學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小組之外,還要求學校必須設立學生欺凌事件舉報和咨詢熱線電話,並且要公布在校園顯著的位置,同時,學校還必須設專人進行核實、處理。

每學期要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區還明確要求學校必須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每學期都要在學期初、中、末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欺凌他人不僅是極端錯誤的不道德行為,對造成的後果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陸』 校園暴力觸犯的法律涉及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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