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衛生要求
Ⅰ 學校衛生的學習環境衛生要求
①通鳳的形式和設置:通風指排出室內污濁的空氣,並換進外界的空氣。
通風的目的就是通過空氣的流通,增加新鮮空氣。從衛生的角度來要求,通風時除需供給一定的新鮮空氣外,還要注意適宜於兒童少年身體的溫度、濕度和氣流等。如在炎熱的夏季,室內需要流速較大、溫度較低的空氣,在寒冬的天氣則相反。室內微小氣候的調節和通風形式與設置有很大的關系。
通風的形式分自然通風和人工通風兩種。一般學校多採用自然通風。自然通風是指室外空氣通過建築物的孔隙、門、窗和特設管道與室內空氣進行氣體交換。
②合理的通風制度:建立合理的通風制度,對於保持教室內空氣的新鮮和適宜的小氣候很有必要。根據不同的季節和天氣調整合理的開窗制度(包括開窗面積的大小和時間),在氣候寒冷的季節,教師應做到按時下課,教師和學生都應及時離開教室,開窗使室內的空氣流通;在氣候較為溫和的季節或無大風的時節,上課時應盡量打開所有的窗戶。 (1)椅高、椅深
椅高 即椅座面(指椅子前緣的最高點)距地面的高度,也叫椅面高。椅面高度應與小腿高度相適應,使身體所處的姿勢穩定。假若椅面太高,造成兩腳懸吊,身體失去足部的支持;椅面太低,大腿支撐身體的面積就會減少,臀部的負擔加重,兩種姿勢都易引起疲勞。
椅深 即椅面前後寬度,合適的椅深應相當於臀部至大腿全長的3/4。大腿的大部分著力於椅面,可使小腿後緣與座椅前緣保持一定距離,避免潤窩的神經血管受到壓迫,使軀干處於穩定狀態。
(2)椅面、椅靠背
椅面 一般為平面或稍向後傾斜,但斜度最多不得超過2°。
椅靠背 靠背的上緣高度以達到人的肩腫骨下角為宜,椅背向後傾斜度為7°左右,這樣坐時腰背肌可以得到放鬆休息,使人有舒服的感覺。
(3)桌椅高差
即桌近邊緣高度與椅高之間的差。桌椅高差是否適宜,對於能否形成兒童、少年正確的坐姿影響很大。適宜的桌椅高差,對讀書寫字的兒童來說,應當是其坐高的1/3,而對少年、青年桌椅高差則應再提高 l-2.5 cm。
(4)桌面
桌面分平面和斜面兩種。平面桌適合於手工、繪畫、珠算、毛筆、書法等,斜面桌便於書寫、閱讀。斜面的斜度一般為12°左右,它的遠側端有9 cm寬的放置文具的水平面。
桌面的前後寬度約等於前臂加手長,桌面左右寬度約等於兩拳相對時兩肘之間的距離,即一般兩人桌為 100-120 cm。桌面下的屜箱不宜過大,箱底要略高於膝部。
(5)桌椅距離
即課桌與椅之間的水平距離。具體的可分椅背距離和椅座距離兩種。
椅背距離,即椅靠背與桌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這個距離要求兒童、少年坐正時胸前應當有3-5 cm的空餘距離。這樣既可靠背,又可保護胸部不受擠壓。
椅座距離,即椅座前緣與桌邊緣垂線之間的水平距離。為了使兒童、少年能保持良好的讀書寫字姿勢,要求最好有4 cm以內的負距離。
Ⅱ 列舉學校衛生工作的任務和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學校教學建築、環境雜訊、室內微小氣候、採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准,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並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准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並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
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並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准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衛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頒布的《中、小學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衛生工作暫行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Ⅲ 學校宿舍衛生標准
為了培養良好生活習慣,搞好宿舍衛生工作,院生活部根據對學生宿舍衛生及安全檢查總體要求公布如下檢查標准:1.床鋪:床單平整,被子疊放整齊,床上不亂掛衣物,不亂放其他物品;2.地面:地面干凈且無垃圾和積水,宿舍內其他一切物品均應視實際情況合理整齊擺放3.陽台、窗檯:陽台上物品應擺放整齊,垃圾要及時處理:4.桌面:桌面及書架上書本應該擺放整齊,生活用品統一擺放,椅凳等均應及時擺放整齊:5.暖氣片:暖氣片上不放任何物品,暖去片附近無衛生死角:6.室內空氣:宿舍空氣無異味、空氣清新。評分細則:生活部將以上各項要求分5項來進行評分:1.地面(30分 ):地面有垃圾扣5分,地面有積水5分,屋內鞋襪亂放扣5分,地面有煙頭或有酒瓶等雜物亂放扣5分:2.床鋪(20分):每個未疊被的床鋪扣5分;每個亂掛衣物的床鋪扣5分,被褥等偉擺放整齊扣5分,該項扣完為止。3.桌椅(15分):書架未整理扣5分,桌面不整潔扣5分,椅子擺放不整齊扣5分4.陽台或窗檯(10分):陽台雜物及打掃工具未擺放整齊扣5分,陽台地面不幹凈有積水扣5分;窗檯有灰塵扣5分,窗檯上有物品亂搭放扣5分:5.其他(25分):暖氣片上物品堆放扣5分,暖氣片附近有衛生死角扣5分;空氣明顯有異味扣5分,有違章電器扣10分每個宿舍滿分100分。若定期檢查活已通知的檢查過程中,宿舍無人,則此宿舍評為不合格宿舍獎懲辦法:生活部每周四下午5點45會對各年級進行宿舍衛生檢查:1.當周檢查結果中,每個年級前三名的宿舍予以通報表揚;2.當周檢查結果中,每個年級檢查分數低於80分的宿舍將予以通報批評,以上通報結果會在院辦和各年級宿舍樓及時公布;3.每學期凡累計5此被通報批評連續3次被通報批評的宿舍,該宿舍全體成員個人綜合素質測評中「衛生」一項記為「零分」4.每學期凡累計5此被通報批評或連續3此被通報批評的宿舍,該宿舍成員及其所屬班級取消當學年一切評優評先資格;5.每學期被多次(5此以上)指出批評仍無改觀的宿舍,其成員由生活部報請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Ⅳ 學校環境衛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學校環境衛生要求
一、校園周邊環境
1.要做到所有學校門前有減速帶、學校標識等設施,特別是沿交通道路的學校;
2.校園門口外要清理垃圾,不得影響校園外環境。
二、校園內環境
1.門崗室外清潔,門窗玻璃擦拭明亮;室內衛生整潔,安全設施擺放有序,制度齊全;出入登記規范完整;
2.校園內衛生死角要堅決清理,不得存有任何影響學校環境的垃圾死角。
3.學校要做到地面平整、美觀,無破磚垃圾等;
4.學校門口、校內建築物全部粉刷或補修,描新標語,更換陳舊噴繪;
5.花池內不得存有垃圾,要剪修花草,翻新池土、清整邊沿並刷成白邊;
6.冬青等植物可以用清水噴灑,保持清新;
7.校園內樹木統一用白灰刷白一米;
8.車輛要劃線管理、橫縱成線,車輛放置統一有序;
9.運動場地要劃出跑道,不得存在土操場,徹底清理運動場內所有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