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安全案例分析
『壹』 校園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貳』 校園安全案例分析:初二1男生體育課上慢跑一圈後猝死,學校和該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
「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的規定,學校和該生應承擔的責任做如下解析。
一、學校無責任分析: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在上課時多次以公布通知或口頭形式就全校或所授課班級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查詢,無學生或其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須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或相關教師的,且教師無違反體育課堂常規教學的(此案例「慢跑一圈」不存在此問題),學校無事故責任。
二、學校依法承擔部分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沒有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或調查時間短沒有起到廣而告之的,學校應根據情節依法負部分責任。
三、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進行了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有學生或學生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需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沒有進行調查但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履行了告知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叄』 校園安全應急管理案例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
一、成立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徐憲強
副組長:徐憲榮
成員:張鐵峰、李懷博、劉麗娟、周蘭英、張景紅、周桂華
(二)、通訊小組
組長:劉麗娟
成員:李進、張凱
(三)、搶險救災小組
組長:張鐵峰
成員:李懷博、付文魯、張景紅、
(四)、現場疏導保護小組
組長:徐憲榮
成員:常美榮、周蘭英
(五)、統計檢查小組
組長:周桂華
成員:部分高年級學生
地震應急預案
一、報告程序
1、地震災害發生後,校(園)內如有人員受傷,校(園)醫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責任人:周桂華)
2、學校立即組織學校各級小組投入到搶險救災工作中,先救人為主。(責任領導:張鐵峰)
3、校(園)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立即向聯校報告人員、財產損失及受災情況。(責任人:劉麗娟<報告> 周桂華<統計檢查>)
4、各工作小組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責任人:徐憲榮)
5、信息通訊組立即與傷亡學生的家長或傷亡教師的家屬聯系。(責任人:劉麗娟)
二、臨震應急處置:
上級地震、臨震預報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工作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啟動應急預案,全面組織抗震工作。
1、指揮組公布並暢通緊急聯系電話,隨時關注有關預報信息,及時向師生發布緊急警報和有關消息。(責任人:劉麗娟)。
2、各項室內活動,迅速疏散師生至安全地帶。(責任人:徐憲榮及各班班主任)。
3、救災組檢查、消除各類建築物、場所安全隱患;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切斷電源系統。(責任人:張鐵峰)。
4、保衛組進行警戒巡邏,維護學校秩序。(責任人:張景紅)。
三、地震時預警臨震應急處置:
(1)、當發生地震時,拉響警報或大聲喊「地震了」上課學生在老師的指揮下迅速撤離教室,到操場中央蹲下。來不及撤離的要就近躲藏到桌下或牆角處,並用手抱住自己頭後部,以減少傷害。(責任人:各班上課教師)
(2)、辦公室教師迅速撤離辦公室,到操場中央。
四、震後應急處置:
(1)領導小組立即研究部署救災工作和應急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抗震救災工作(責任人:張鐵峰)。
(2)如有人員傷亡通訊小組及時報告120或通知受傷者家人。(責任人:劉麗娟)。
(3)警戒保衛組設置警戒區域,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加強對重要設施、重要物品的保護,維護學校秩序(責任人:張景紅)。
(4)統計檢查小組立即檢查、核實受災情況,統計、匯總相關信息並迅速報告校(園)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責任人:周桂華)。
(5)校(園)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向教育局安委辦就損失大小、困難程度、救助情況等分別核實登記,快速地、實事求是報告災情(責任人:周桂華)
火災應急預案
一、報告程序
(1)發生火災時,現場教師馬上組織疏散學生離開現場。拉起警戒線。(責任人:徐憲榮)
(2)立即報警撥打消防中心火警電話( 119 )。待對方放下電話後再掛機。(責任人:劉麗娟)
(3)同時迅速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學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責任人:徐憲強)
(4)學校領導在向上級指揮所領導匯報的同時,派出人員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導消防車輛。並組織教職工救助人員、撲滅火災。(責任人:周蘭英)
二、組織實施:
1、 學校領導和教師要迅速組織學生逃生,原則是「先救人,後救物」,指揮學生及老師撤離到安全地帶如操場等場所。(責任人:徐憲榮)
2、在消防車到來之前,學校教師均有義務參加撲救。(責任人:張鐵峰)
5 、 學生及無關人員要遠離火場和校園內的道路,以便於消防車輛駛入。(責任人:常美榮)
三、撲救方法:
1、撲救固體物品火災,如木製品,棉織品等,可使用各類滅火器具。
2、撲救液體物品火災,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滅火器、沙土、浸濕的棉被等,絕對不能用水撲救。
四、災後統計檢查
統計檢查小組立即檢查、核實受災情況,統計、匯總相關信息並迅速報告校(園)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責任人:周桂華)
傳染病應急預案
報告程序:
1、晨午檢制度執行
每天到校後對學生進行體溫檢測(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2、發現不明原因發熱、腹瀉及呼吸道傳染病;班級縮小活動范圍;通知學生監護人送醫院就診。(責任人:班主任 )
3、診斷為傳染病病人的,通知學校,由學校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各項工作。(責任人:班主任)
4、將學校情況報告聯校及疾病預防中心120,對學校及教室場所進行消毒處理。(責任人:劉麗娟)
5、做好學生所在班級的控制工作,縮小其活動范圍。(責任人:徐憲榮)
6、協助衛生部門落實好有關預防控制措施(責任領導:張鐵峰 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防洪應急預案
實施程序
1、接到上級指示或通知後,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發布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防洪抗汛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准備執行防洪抗汛任務。(責任領導:徐憲榮)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築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責任人:張鐵峰)
3、加強廣大師生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思想穩定工作。
並做好學生的疏導工作,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場所。(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4、各級小組在校長室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本級搶險救災,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防洪抗汛工作,把防洪抗汛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責任人:張鐵峰)
5、災後統計檢查工作
災後統計小組組織人員對學校的受災情況進行統計並報告校長室,統一向上級指揮所報告學校受災情況(責任人:徐憲強)
建築物倒塌應急預案
緊急疏散程序
當發現建築物倒塌跡象或發生建築物倒塌情況
1、事故現場的教師一邊指揮學生進行緊急集結疏散,一邊以最快速度將發生事故信息傳遞到應急領導小組。(責任人:各班正在上課的老師)
2、領導小組人員馬上按工作職責到現場指揮全校師生進行緊急疏散,具體如下:
(1)全校通過廣播或以哨音發出緊急集合信號。(責任人:李進)
(2)緊急疏散小組結合班主任教師立即到班級指揮學生按順序疏散。(責任人:各班班主任)
(3)脫離現場後,各班主任迅速組織好本班、本年級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並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責任人:各班班任)
(4)對於受傷的學生,進行簡單救治後,送往就近醫院救治,並及時通知家長,有關人員做好學生和家長的安撫工作。(責任人:周蘭英)
(5)災後救援工作,學校組織廣大教師對受災教室進行救災清理,搶救貴重物品。(責任人:張鐵峰)
(6)災後統計檢查工作,將受災教室間數,面積,人員傷亡情況,財產損失情況做如實統計,報告學校校長室,統一聯校。(責任人:常美榮)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當事人應及時向交警隊報告事故發生,明確匯報事故發生詳細位置,同時應匯報教師或學校領導。
2、發生人員傷亡時,當事人應向120、122報告,請求支援。
3、在醫院等急救人員尚未到場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本著救人要緊的原則,緊急實施對傷員的急救,直到急救人員送往醫院。
4、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疏散現場圍觀人員,協助交警維持現場秩序,保留現場,提供交警需要的證據。
5、學校接到交通事故電話後,應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將情況向上級部門匯報,並配合交警進行事故處理、事故原因調查。
6、班主任立即與家屬或家長取得聯系,到達事故地點或醫院。
7、學校加強對學生和教師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月一次安全工作會議。
8、及時做好學生及家長安撫工作,控制事態,維持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進行。
9、保險介入,進入保險理賠程序。
外來人員滋事應急預案
1、為防止校外人員進入校內滋事,學校值班教師應嚴格門衛制度非本校要員禁止入內。(責任人:值班老師)
2、外來人員來訪,門衛人員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並做好登記。(責任人:值班老師)
3、校內如發生外來人員滋事事件,學校值班教師或在場的教師應立即制止,並報告學校領導。學校值班教師無法控制局面的應立即撥打110請求支援。(責任人:值班教師或在場人員)
4、如果事故已經發生,發現人員應即刻制止,如無法控制局面應立即撥打110,如果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並將情況及時報告學校。(責任人:在場人員或值班教師)
5、學校了解情況後,立即通知學生家長及聯校,並將事件的時間地點,事件的成因經過結果形成文字材料報告。(責任人:劉麗娟)
被盜應急預案
一、報警程序
1、發現案件時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責任人:值班教師或現場人員)
2、學校領導將被盜情況向聯校進行匯報。(責任人:張鐵峰)
3、經聯校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並向公安機關報警110。(責任人:徐憲強)
三、處置措施
1、接報後,保衛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同時向學校領導報告。(責任人:張鐵峰)
2、學校領導接報告後安排人員保護現場,拉起警戒線。(責任人:徐憲榮)
3、統計被盜物品的數量和價值,並做好登記。經聯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責任人:周桂華<統計> )
4、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勘察現場,為偵破案件提供條件。(責任人:張鐵峰)
四、注意事項
1、此類案件一般內部掌握,知情者未經允許不得向外界宣揚。
2、注意保護現場,以便為偵破案件提供條件。
3、各級領導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學習秩序。
學生「應急疏散大演練」預案
一、目的意義:
培養學生自救自護能力,在遇到突發事件時能沉著冷靜不慌張,能安全有序的從教學樓撤離到安全地帶。在撤離途中,能正確了解逃生程序、路線、運用一些簡單的逃生技巧(如逃跑姿勢等)。
二、疏散程序、路線以及疏散地點安排:
(一)聽到學校播放的警報聲後,班主任和上課教師立即組織學生迅速、有序地從教室前、後門離開教室,跑向集中地。
(二)各班學生疏散安排:
1、後排幾個班級順序為:(4個班級)一.1班、一.2班、二年級、三年級
2、 前排幾個班級順序為:(3個班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
(三)各班學生集中地點(暫定,一般視突發事件性質而定):
1、各班集中到操場
2、各班到達安全地點後:班長組織清點人數,報告班主任,班主任報告集中點指揮員。
三、維持秩序老師安排:
後排指揮員:周桂華、常美榮
前排指揮員:周蘭英、劉麗娟
途中及集中地點指揮員:張景紅(小門口)、徐憲榮(操場)、張鐵峰(操場入口);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在演練期間聽到校園廣播警報聲,全體師生不必驚慌,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投入演練活動。在辦公室的老師立即自覺分工,到所在區域協助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2.學生疏散一定要做到安全、有序,特別在轉彎時,老師及時進行處理組織,絕對不可出現擁堵或踩踏事件發生。
3.班級如有行動不便學生,應確定老師或學生進行幫助,不可一人留在教室。
4.在演練前班主任一定要對學生加強教育,教給方法,人人明確疏散方向、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5.演練結束後,經集中地指揮老師宣布,各班方可按次序回到教室。
6.各班主任在演練結束後,應寫好本次演練的小結(總結演練,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由班主任統一上交校長室。
『肆』 校園突發事件的事件案例分析
仙山中心小學學校預防突發治安等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按照浙江省教育廳工作部署,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組織機構和領導 :
組 長:李強
副組長:張明義
成員:張崑山 許小包 徐安祥 陳素麗 徐建國 楊衛琴
總指揮:李強
職責:負責協調、匯報、調動
副總指揮:張明義
職責:人員調動、支配、前線指揮
通訊聯絡組: 陳素麗
職責:救災人員的聯絡、與家長、社會溝通信息
疏散組:張崑山 楊衛琴
職責:負責師生疏散、轉移
物資保障組:徐安祥 徐建國
職責:救災物資供給、後勤保障
搶救組:學校全體教師
職責:組織學生疏散等。
校園內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同時打110報警。
2、主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學生,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指揮部宣布學校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各應急小組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應急指揮部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導小組負責把所有學生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醫療救護小組負責救護受傷學生和其它傷員。
7、通訊聯絡組向公安、消防、救護、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求援,爭取外援迅速趕到事件現場,並保證學校應急組織信息暢通。
8、警戒保衛組織人員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學校,維護現場秩序,防範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9、事件發生後,單位應當立即向中心校、教育局報告。
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調查清楚來電、來信人的身份和意圖,維護單位和人員安全。
一、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或單位領導報告。
因個人糾葛收到恐嚇電話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或單位安全,則必須向單位領導報告。
二、收到匿名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對來電人的無理要求,不要馬上拒絕,通過商談的形式延長通話時間,盡可能從對方獲得最多的信息。有來電顯示的電話機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否則可用寫字條、做手勢的方法示意身邊的人員,向電信局查詢電話號碼,有條件的可對恐嚇電話作錄音。
三、單位領導(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對恐嚇電話和信件進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專人在收到恐嚇電話的話機旁值班,電話機應裝有來電顯示和錄音裝置。
2、若來電來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圖明確,對方因個人糾葛失去理智而實施恐嚇行為的,單位應當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
3、若來電來信人匿名,單位領導應通過來電人的口音、音色、口氣、語調、語言特徵和通話內容,來信人的筆跡、信件內容進行分析,並在單位中發動幹部職工提供線索。通過初步推測作案人的動機,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四、對於匿名的恐嚇電話和信件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局報告,應當爭取警方盡快加入事件調查。對於破案的計劃和策略要保密。
五、對於與單位及職工無經濟或其他糾紛,為勒索錢財或報復社會的人物的恐嚇電話和信件,單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應當提高戒備,制訂預案,隨時准備應對突發事件。對於有可能受到襲擊的人員和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其安全。
單位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單位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盪,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2、單位保安人員和領導指派人員應當迅速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單位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後矛盾、蠻不講理,保安人員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有條件的單位要封鎖大門。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徵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單位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單位作案的思想准備和預案准備。
6、在整個過程中,單位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單位應當把事件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展局報告。
單位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列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紮、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對講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單位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5、單位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單位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並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校園內群體性斗毆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制止斗毆,避免人員傷亡。
1、獲得斗毆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和單位領導報告,若事態已經失控或後果嚴重,應立即打110報警。
2、學校領導應迅速集結優勢力量(必要時攜帶防衛器械)趕到現場制止斗毆,並在斗毆現場設置警戒線,防止事態擴大。
3、若斗毆者手中有器械,應首先收繳所有斗毆器械。
4、若有校外人員參與斗毆,應設法不讓他們逃離。
5、若有學生受傷,應立即進行救治,或打120送醫院,並及時與家長聯系。
6、分離斗毆雙方,由學校領導、班主任等進行詢問,了解斗毆原因和過程,並做好筆錄。
7、對有流氓惡勢力嫌疑的校外人員,應交警方處理。
8、對外校學生,應與學生就讀的學校聯系。
9、對參加斗毆的學生進行教育,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10、要對斗毆事件的校內外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要防範學生在校外遭到毆打。
11、單位領導應當將斗毆事件有關情況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伍』 校園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分類
1、不當活動事故
學生在課余時間相互追逐、戲耍、打鬧時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筆、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傷害。
2、擠壓、踐踏事故
放學和下課時在樓道、門口等黑暗和狹窄的地方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學校樓房走廊欄桿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園設深水池;體育設備不定期檢查、維修、更換,有些危房在帶病使用;校園設施老化。
3、交通事故
不走人行道、隨意橫穿馬路、強行超道、高速騎車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乘座貨車或超載車輛而造成車翻人傷亡的事故。
4、體育活動事故
體育活動或課上不遵守紀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動隨意,體育器械使用時5、不得要領而造成的傷害。
6、勞動或社會實踐事故
在勞動或社會實踐中安全意識差,操作不熟練或不按要求操作而造成的傷害。
7、校園暴力事故
學校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得力,學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們義氣拉幫結伙;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費導致偷盜;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數教師有體罰行為。
8、消防事故
學生取暖、用電、飲食不當而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等事故。一是僥幸心理嚴重,導致老化的供電線路和設施仍在湊合著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樓房過道設計不符合消防規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識缺乏,大多數師生不會使用滅火器,消防課極少上,發生火情更不知如何處理。三是管理措施鬆懈,如學生隨便使用電器,煤氣,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
9、學生身體特殊事故
因學生特殊疾病、特殊身體素質、異常心理狀態受到意外沖擊而造成的傷害。
10、自然災害事故
學生自救自護能力差,遇到暴風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無法有效防衛造成的傷害。
11、衛生事故
學校衛生管理重視不夠,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實,特別是農村學校食堂基礎設施條件落後,衛生設施差等問題仍很突出,已成為學校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隱患。
12、設施事故
學校沒有定時檢查設施,導致學校里存在許多安全隱患。
『陸』 燕山大學校園網安全案例分析
校園網覆蓋東西校區,擁有三層架構,具有4個核心節點、52個主幹節點、106個虛擬局版域網(Vlan)、22000多個接入點權,實現校園網路萬兆光纖骨幹傳輸、千兆光纖到樓傳輸、百兆線路到桌面傳輸,擁有教育網300兆、聯通400兆、電信400兆、移動100兆等4個互聯網出口。
『柒』 校園安全事故案例
踩踏事故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故屢見不鮮。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廣納鎮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寄宿制學生晚自習結束後,在下樓梯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8名學生死亡,45名學生受傷。16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第二中學附屬小學學生在下樓參加升國旗儀式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1名學生死亡,12名學生受傷; 11月7日凌晨,重慶市奉節縣一無牌無證客貨兩用車在私自運送27名學生返校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翻墜下高坡,造成奉節縣吐祥中學、龍泉中學共5名學生死亡,3名重傷。
16日,廣東恩平市沙湖鎮一所小學部分學生在學校吃早餐後出現腹痛、嘔吐等症狀,至當日中午先後有70人住院接受治療觀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現中毒症狀,另外數十人主要基於心理影響要求住院。
時代的警鍾在向我們呼喚,危險時時演繹,絡繹的人生里,我們需要安全!
——題記
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對我們中學生而言,沒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虛的,是飄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們卻時常能看到一些有關中學生安全事故的報導。
事例一(交通事故)
在州市納溪縣觀音砣發生重大惡性交通事故。據不完全統計,車禍已經造成四人死亡和十三人受傷。
一輛瀘州當地車牌由瀘縣開往敦梓的大客車左側中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車窗玻璃散落一地,現場鮮血淋漓慘不忍睹。不遠處一輛貴重牌照的大貨車車頭則已完全變形。
據現場目擊群眾介紹,車禍是由於大客車與貨車相撞所致。據當地群眾稱,當時准載三十人的大客車上乘坐了二十七名瀘縣一中和五中五一放假回家的學生。死亡學生中有三男一女都是青年學生,而受傷的十三名學生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
(11月14日6時許,山西長治黎城縣白龍汽車運輸公司駕駛人李孝波,駕駛晉D13513號大貨車,行至沁源縣境內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處,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失控,沖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學生隊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學生20人、教師1人,18人受傷。
〖案例1〗無證駕駛釀車禍
2006年月10月1日,某縣職技校學生李飛(男、17歲)和其弟東冶中學學生李某飛(男、15歲)無證騎乘一輛無牌五羊125型二輪摩托車行至城鎮李會腰路段時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致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飛兩兄弟的慘禍是由於自身違反了「年滿18歲取得駕駛證方可在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規定而造成的。因此,學校要加強對中小學生及幼兒的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盡可能地避免車禍的發生。
〖案例2〗橫穿馬路慘遇車禍
2007年1 0月2 3日1 3時許,通州區某鄉馬場村村小學生郎某(女,10歲),在通州區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香河縣淑胡鎮莊子村村民張某(男,44歲)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某經醫院掄救無效死亡。
提示:橫穿道路慘遇車禍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學校要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確保安全出行。)
事例二
去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內,海南各地已有17名學生溺水死亡。
8日下午5點多,剛考完期末考試,6名中學學生相約到一水塘邊捕魚。結果發生溺水事故。當晚,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打撈。學生暑假安全問題再度敲響警鍾。
據悉,6個學生中的3個因為下水到對岸取魚網時,由於過度慌張,2個不幸遇難,一個勉強游回岸上。當游回來的王某呼救時,為時已晚,2個學生已沉入水底。
看著這一段段慘痛的經歷,我們不禁開始顫抖,開始哭泣,開始落淚……每個孩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當我想像著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場景時,忍不住的辛酸。曾經或許他是個很優異的孩子,全家人以他為傲,可是卻因為一場意外而結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或許他是一個調皮搗蛋的孩子,會把別人的門玻璃打碎,但是總是有他的地方就歡聲笑語,可是現在這笑聲已成了哭泣聲;或許他是一個正做著許多美好的夢,有著數不清的理想,有著天一般的高標,要努力去實現,不過卻再也無法努力了……
每個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們必須珍惜。 不要因為一次的貪玩,一時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遠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讓因為自己的事,而讓養育自己父母親,每天以淚洗面。就算你不為自己著想,也要為自己的父母的著想。難道懷胎十月,養你十幾年,得來的就是一滴滴眼淚嗎?好好想想人生之路還很漫長,你們願意就這樣離去嗎?五彩繽紛發世界,難道就不想看了嗎?生成命誠可貴,不知道,做什麼事都要三思而後行。
第二部分 在校外發生的事故(心理事故)
【案例26】這起學生出走事件的責任是教師嗎
某初中二年級學生薑X和李X,經常在校內吸煙,多次受班主任劉老師的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一日,姜、李二人在教室里抽煙,並把煙分發給其他男同學,恰巧被劉老師碰到,沒收了他們的香煙,並當眾對他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同時,劉老師責令他們當場寫出書面檢查,二人寫好後,劉老師在上面簽了字,並告訴姜、李二人把書面檢查帶回家去給父母看,由其父母簽署意見後明天帶回學校。姜、李二人買香煙的錢本來就是從家中偷偷拿出來的,這一次回家事情敗露,考慮到肯定少不了挨父母打罵,由於害怕,放學路上二人商量了好久,最後商定,暫時出走,避一避風頭再說。當天晚上,姜X從家中偷出現金3000元,第二天早上倆人結伙出走。劉老師聞訊後,馬上明白了事情的真相,遂請示學校與姜、李二人的父母一同尋找。可是15天過去了,仍無蹤影。姜X的父母又氣又急,便找到學校大吵大鬧,咬定是劉老師趕走了孩子,並說抽煙是壞習慣,但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是劉老師的做法使得孩子沒有退路,所以才出去的,聲稱:萬一孩子出現什麼問題,劉老師必須負全部責任。
請問: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案例28]違反紀律本不該,自殺身亡更輕率
1990年4月20日,某中學舉行期中考試,在下午的語文考試中,初二學生王某違反考場紀律,在試卷中夾帶紙條,被監考的李老師發現。李老師當場把該生的試卷撕碎,並送他去校長室處理,學校通過廣播對王某進行了通報批評。該生回家後,一時想不開,喝農葯自殺身亡。第二天一早,王某家人把屍體抬到學校,要求學校賠孩子的性命,並把李老師毒打一頓。後由派出所出面,讓家長把屍體抬走,學校才得以正常上課。
請問:這是不是一起意外死亡事故?學校和李老師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課間休息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事故經過】
原告:某某某,男, 7歲,蓮湖區某小學一年級學生。
被告:西安市蓮湖區某小學。
原告某某某家長訴稱,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學期間,原告在無人管理的情況下,在學校操場的體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處骨折,後原告母親將其送往紅會醫院治療,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後一直由母親照顧,其母為此停止工作。因這次傷害事故在校園內發生,學校未能履行對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對此有過錯,且未對低齡學生建立相應的管理保護制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7582元,賠償原告監護人誤工費 5000元,賠償護理費 4500元及營養費 1000元。
被告蓮湖區某小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受傷是在下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滑梯底層支架上攀爬,由於自己不慎摔下,並非在教師指導的教學活動中受傷,另外校方也及時將原告送往附近醫院治療,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且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學生日常活動中,始終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不僅制定了學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並設有學校安全機構和學生安全監督崗,教室有安全公約,活動器具有警示標志,體育器械無安全隱患,總之在此次傷害事件中學校無過錯,工作無失誤,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另原告通過被告在保險公司已獲賠大部分醫療費,原告實際支出不足千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某於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節課後,課間休息時間,其在學校操場上的滑滑梯上玩耍,當時騎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層不慎摔下,當時無法行動,該校老師隨將其送往某醫院門診部治療,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初診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處骨折,建議轉紅會醫院處理。後原告母親趕到,並隨同老師將其送往紅會醫院住院治療,先後兩次住院,合計醫療費 11231元,保險公司先後賠付 9925元。此後雙方對此次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分析】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長是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學校與未成年人之間為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在未成年人進入學校後,學校應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原告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有警示標志而無安全隱患的體育器械上以不合規范的方式進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傷,對此後果學校不能預見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過程中,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設有安全機構和監督崗以防意外發生,故原告的損害後果與學校的管理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原告方亦無有利證據證明被告對此傷害事件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後被告方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避免了損失的擴大,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賠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蓮湖區某小學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訴訟費 733元由原告承擔。
校園火災事故案例
為了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我們根據有關資料整理了一些發生在校園內火災事故案例介紹給大家,旨在提醒廣大師生員工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安全意識,以預防火災事故在我校的發生。
2009年3月11日上午8:20左右,湖北三峽大學教工住宅樓一外教居室內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救,火勢迅速被撲滅。火災中有一名三十餘歲來自挪威的德國籍女教師從樓上跳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教師於二00八年八月來三峽大學從事英語教學工作。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時10分許,上海商學院徐匯校區宿舍樓602女生寢室失火,過火面積達20平方米左右。因室內火勢過大,4名女大學生從6樓寢室陽台跳樓逃生,不幸當場死亡。失火原因為寢室的女生用「熱得快」燒水所致。
2008年9月1日上午北京理工大學13號宿舍樓5層發生火災。2007年以來,北京市各高校共發生火災159起,約佔北京市火災總數的8.5%。
2008年5月5日,(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8號樓6層S0601女生宿舍發生火災,當時正值上課時間,部分學生並未回到宿舍,火災發生時,立即引發樓道內的報警裝置自動報警,校方隨即報警。宿舍最初起火部位為物品擺放架上的接線板部位,當時該接線板插著兩台可充電台燈,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線板。該接線板部位因用電器插頭連接不規范,且長時間充電造成電器線路發生短路,火花引燃該接線板附近的布簾等可燃物蔓延向上造成火災。事發後校方在該宿舍樓進行檢查,發現1300餘件違規使用的電器,其中最易引發火災的「熱得快」有30件。
2003年9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學新宿舍樓三層女生宿舍發生火災,從小商小販處購得的劣質電池充電器成為罪魁禍首。
2003年6月28日,北京大學醫學部學生公寓5號樓發生火災,原因為長時間使用白熾燈將周圍可燃物引燃。
2002年12月1日晚,位於南京老虎橋附近的南大成教院宿舍樓電線老化引起發生大火,宿舍內的學生衣物等貴重物品均被付之一炬,損失慘重。
2001年12月17日深夜,四川大學東區一座學生宿舍樓發生火災。學生寢室內電腦、電視等所有物品全遭焚毀。 失火原因為劣質台燈使用時間過長引燃床單。
2001年8月22日下午,某校張某某,請來張某(男)等數人幫忙,在打掃完教室後,張某坐在後排吸煙,然後將煙頭隨手向後一扔,恰巧扔到後門縫,引燃在門後堆放的雜物,引起大火,燒毀三間大教室,價值數萬余元。
2001年5月16日,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火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
2003年11月 24日凌晨,俄羅斯莫斯科人民友誼大學六號樓學生宿舍發生火災。200名學生被燒傷, 41名學生被燒死。其中有中國留學生 46人燒傷, 11人死亡。
2001年5月16日,韓國京畿道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韓國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警方在現場調查後分析說,火災可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也可能是亂拉的電線引起的。
暴力事故
2001年12月,山西襄汾縣的古城中學發生一起初中生傷害事件。這所中學的陳某因與同學發生矛盾,用稀釋硫酸製造了一起致使20人受傷、13人被毀容的慘劇。
家長是根治「校園暴力」的重要環節。「校園暴力」的主要實施者是不良學生,社會上不良少年針對校內學生實施暴力行為前,往往都與在校不良學生相互勾結。家長要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要加強自身修養,努力學習科學教育方法,言傳身教,以自身的榜樣力量感染和薰陶孩子,幫助他們樹立起積極、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遠離不良少年,遠離校園暴力。與此同時,家長要充分理解學校教育的局限和苦衷,要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正常的學校教育工作。即使與學校教育工作出現分歧,也應加強溝通,通過正常的、理性的渠道求得解決,切不可對「校園暴力」推波助瀾。
『捌』 求助 校園安全事故 案例分析求助
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差異;教師注意義務的性質(宏觀監督,而不是對每一個自由活動的學生進行看管過錯責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此條規定,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單位有過錯。」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推定雖然在實質上是過錯責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強侵害人的責任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基於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該原則,即是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園傷害案件中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我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學校與學生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如果適用該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將會加重學校負擔,學校為免責會減少各種有可能形成責任的活動,如春遊、做實驗等活動,不利於學校實施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事實上已有許多學校已取消了學生集體活動,且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在校園傷害案件中也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玖』 大學校園安全事故案例
近日,東莞莞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與北隅派出所聯合行動,通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在上級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成功破獲系列搶劫學生財物案, 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繳獲事主被搶手機1部,有效地維護了莞城區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穩定。
今年11月6日、13日,位於莞城北隅轄區的東莞市衛生學校附近連續發生兩宗學生被恐嚇、持刀搶劫的案件,3名衛校學生分別被搶去兩部手機和100元現金。案發後,莞城公安分局領導高度重視,專門召開班子會議研究部署,採取多種措施,全面強化學校內部安全防範和校園周邊治安防控工作。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梁沃深要求辦案部門一定要重拳出擊,盡快破案,還校園平安。刑偵大隊大隊長庾澤文迅速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與北隅派出所共同開展偵查破案工作。
通過串並案分析,偵查民警發現,發生在市衛校附近的搶劫學生財物案與周邊一些鎮街發生的一系列同類案件作案手法如出一轍,於是決定並案偵查。專案組利用調取的視頻資料,結合調查走訪,綜合分析,初步確定犯罪嫌疑人為本地輟學的青少年,且極有可能有吸毒或其它犯罪劣跡。在上級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專案組進一步梳理掌握到的信息和線索,最終鎖定李某樂(男,17歲,莞城人)等2名嫌疑人。為盡快抓獲犯罪嫌疑人,刑偵大隊副大隊長盧向東帶領專案組民警在轄區學校周邊及較多學生流連的場所進行蹲點伏擊。經多日守候,12月2日下午,專案組最終在東正轄區安靖鄉安靖路將李某樂抓獲。經審訊,李某樂對夥同他人恐嚇、毆打、搶劫學生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交待了在莞城、東城等地作同類案件共8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