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盜竊
『壹』 15周歲中學生,偷竊1萬元錢,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
不用承擔刑責。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對強奸,殺人等少數幾個重罪承擔刑責,其中不包括盜竊。但是假如犯了嚴重盜竊罪行的話,還是可以通過收容教育等形式限制自由的。另外盜竊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貳』 初中生盜竊如何處理
報案。
因為學校不是公安執法單位,教師不是執法人員,所以不能夠擅自調查取證。事情讓公安解決,至於是否立案,要看盜竊金額的大小。一切涉及到治安與犯罪,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交給公安執法人員。
『叄』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肆』 關於中學生盜竊的法律
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起點是1000元
若達不到量刑數額,則只能以治安拘留、罰金等形式進行處罰。
『伍』 中學生偷自家錢算犯罪嗎
您好,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如果13歲中學生盜竊同學物品價值3000元該當何罪
一、盜竊同學物品價值3000元,涉嫌盜竊罪,但因為行為人未滿十六周歲,所以不予刑事處罰,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柒』 中學生怎麼防盜竊
1、離家外出前,切記要關好門窗。即使出門片刻,也一定要注意隨手關好門窗,不要因為怕麻煩,麻痹大意,將門虛掩,窗戶大開,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順手牽羊。
2、大量現金存銀行
犯罪分子在實施入室盜竊時,主要以現金和體積小的貴重物品為主要侵犯目標。應把家中大量現金存入銀行,貴重物品一定要鎖好,一旦被盜,會減少財產損失。
3、鄰里互助多守望
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要相互幫助,相互照應,相互守望,提高自防、協防意識。當您出遠門時,一定要與鄰居打好招呼,提醒關照,遇有情況能夠及時發現並幫助解決。
4、安裝門磁或鈴鐺
夏季開門、開窗睡覺時,在門口和窗檯上放上一盆水或空瓶子,在門框上掛鈴鐺,在紗窗上安裝門磁報警器,一旦有竊賊出入,這些物品就會發出響聲,既嚇跑了「不速之客」,又可使事主及時發現。
5、防盜門鎖把賊防
在居民樓裝對講機,可防止閑雜人員任意出入,將犯罪分子擋在樓門之外。
6、留盞燈光造假象
晚飯後,很多居民有散步的習慣,藉以消除一天工作的緊張和疲勞,犯罪分子往往會趁此時家中無人之機,實施犯罪。如果居民出門時,房間留盞燈,造成家中有人的假象,犯罪分子就不敢輕易下手。
7、平面護欄把賊擋
目前,樓房居民安裝的防護欄大部分都突出在外,這樣會給犯罪分子提供爬樓鑽窗的便利條件。為防止此類情況發生,應將防護欄改裝為平面式,把犯罪分子的「梯子」撤掉。
8、社區明亮身難藏
夜間是入室盜竊類案件高發的時段,夜深人靜的時候,犯罪分子往往會選擇那些沒有燈光的黑暗部位作案。實施「燈光」工程,特別是在死角區域加裝照明燈,讓街巷胡同亮起來,犯罪分子就不敢輕易下手。
9、封閉天井築銅牆
樓房天井等一些容易被我們忽略的部位,往往會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既是潛入作案現場的通道,又是逃離現場的退路。因此,一定要封閉天井,切斷犯罪分子的通道和退路。
10、清除廣告放心上
在居民門上插貼小廣告已成為犯罪分子踩道兒的手段之一,盜賊以此來判斷家中是否有人,選擇時機下手作案。鄰里之間發現鄰居家門上插貼了小廣告,要相互及時清除,不給犯罪分子作案機會。
『捌』 中學生偷竊公安如何處理
需要看該中學生的具體年齡是否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
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該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對其進行採取強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對於盜竊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有必要時可以政府收容管教。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玖』 中學生怎麼預防盜竊(預防!!!)謝……
當今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帶來了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但是,一部分人的拜金主義思想也有所抬頭,越演越激烈。雖然,公檢法機關下大力進行「嚴管」、「嚴抓」、「嚴打」,成效明顯。但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盜竊罪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是年輕人、未成年人及為突出,若不引起各級的高度重視,任其發展下去,不但對這些人的成長進步有影響,更對國家、社會、集體及他人造成極大的影響和損害。因此,各級領導、公檢法司部門以及其它職能部門在這方面亟待加強。
(一)盜竊犯罪的危害
盜竊罪與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尤其是年輕人、未成年人的稱謂是格格不入的,這種行為產生的危害也是極其嚴重的。首先,盜竊,使國家、單位及他人蒙受了損失。盜竊行為一旦發生,往往是一人被盜或多人被盜,使單位、鄰居心惶惶,紛紛抱怨夫去了安全感,有的由此還造成上下級、人與人之間互相猜疑,彼此戒備,使原來比較團結、和諧的氣氛,頓時變得十分緊張,甚至充滿了「火葯味」;有的單位和個人由於找物心切,一些人便盲目地充當起了「私人偵探」,甚至從無端懷疑發展到大大出手(造成有的輕傷、有的重傷、甚至有的至人死亡)。二是影響當地群眾、單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有的犯罪分子盜竊財物數量和價值並不高,但造成的破壞性後果是十分嚴重的。其次,盜竊犯罪嚴重影響了年輕人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一人偷,一旦落入法網,家人、朋友的臉往那裡擱、還有什麼臉去見別人,更使自己的形象沒有了,頭也抬不起了,別人對已之事的看法有另處不同了,整個家人、親友也陷入了。再次,偷竊行為毀掉的也是個人的前程和幸福。在我國這個具有幾千年文明歷史的古國,偷竊歷來是人們憎恨的可恥行為。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和盜竊聯系起來,會變得一錢不值,人人唾棄。很難設想,一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他生活在這個世界上還有多大價值。即使他家財萬貫,花天酒地,他仍然是個沒有幸福的人,沒人看得起的小人。
(二)產生盜竊犯罪的原因
發生盜竊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還是少數人受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思潮的影響所致。
一是拜金主義的影響。江總書記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上深刻地指出:「現實生活中確實在滋長著拜金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社會丑惡現象」。的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資產階級一切向錢看的思潮沖擊,一部分年輕人被腐蝕,有的錯誤認為「誰有錢誰就有能耐」,「誰不撈錢誰就是傻瓜」,從而對金錢產生了極大的佔有慾望。特別是少數年輕人、未成年人養成了花錢大手大腳的習慣,獨立生活能力欠缺,於是就感到滿足不了自己的物質享受的需要時,就會把手伸向他人,伸向社會。我們在辦理一位年輕人劉某(22歲)盜竊一案中,就了解到劉某:自以為聰明伶利,干什麼事情總是難不倒他,再加上從小嬌生慣養,養成了貪吃貪玩的壞習慣,從偷雞偷鴨開始,最後發展到在某縣一電站撬門扭鎖,入室行竊,共作案7起,盜竊電信財物獲臟2萬余元,造成國家直接受損10萬余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是攀比心理的作祟。所謂攀比心理,就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單位和地區間,在各自主觀設定的一條均等線上,自發地從各方面作比較而產生的差別感。它有著比得到多少不比貢獻大小,比舒適安逸不比艱苦奮斗等特性。如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改善。一些年輕人看到別人外出打工回來,就認為吃穿十分氣派,內心產生一種羨慕感。於是自己感到生在農村土裡土氣,跟不上時代,盲目攀比,追求不一切實際的物質享受,比吃、比喝、比穿、比抽。在這方面,城市年輕人極為突出。為了爭高低,有的不惜偷竊他人財物,以身試法。
三是僥幸心理的驅使。僥幸心理是對客觀事物主觀、盲目的幻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一旦似猴子的尾巴一露,就要丟面子,但卻抱著不一定被人發現的心理活動去干犯罪的勾當。僥幸心理對溝通小偷小摸以及盜竊犯罪動機與行為之間的聯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的原本未有偷摸惡習,有的也並非不懂盜竊是違法行為的道理。然而,當垂手而得的不義之財擺在面前時,有的會感到「得來全不費功夫」,「我乾的這樣巧妙,誰會發現」。於是,在利與義、利與錢、利與法的面前最終選擇了前者。一旦輕易得手後,便一發不可收拾。於是,從一般的小偷小摸發展為入室盜竊錢財,從順手牽羊發展到撬門扭鎖。我們在辦理張某盜竊一案時,他是這樣交待的:我是一名電信職工,家裡比較貧窮,全家僅靠我每月450元的低工資唯持生活,真是難上加難。一天,我到朋友家去玩,看見書桌上放有現金85元,待朋友不避時而入褲兜,便向朋友說:「我女朋友來電有急事,我就不玩了」而推脫告之。走在路上,感到自己的行為神不知,鬼不覺。從那之後,成天不失為彌補低工資不足的好辦法。於是就利用一切利用的機會,見什麼拿什麼,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是報復心理的渲泄。報復心理是行為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或挫傷後,為了達到心理上的平衡而產生的反擊性對抗心理傾向。有的年輕人出現小偷小摸行為純屬被別人偷了之後,出於義憤和彌補損失而為之。他們的個人財物被偷後,不是通過組織加以處理或查處,失不復得時,便採取「以牙還牙」的錯誤做法,你偷我一根線,他偷你一顆針,你偷雞、我偷鴨,你我他夥同偷個沒完沒了,使之由受害者成為害人者。如:犯罪嫌疑人郝某(16歲),某縣龍樂鎮中學學生,生活在一個貧苦農家,從小就受到家人的寵愛,偷了什麼東西,不但不受到家人的懲罰和教訓,反而支持他的做法是對的。就這樣,他的惡習不但不改,反而越演越激烈。一天,他發現中學食堂職工家屬經常來校吃住,從不交一分伙食,心裡總是想著,他(她)們的這一做法,侵佔了我們每一個學生的切身利益。於是,一天晚上,他便招集幾名學生深入食堂,撬門入室,將大米、菜油及飯票等盜出,深夜運走,轉移隱藏,逐日銷售獲臟而揮霍。案發後,夕日等待他的是3年牢獄之苦。
五是需求心理的支配。人的需要有生理性需要和社會性需要兩種。一個健康的人,不僅要求滿足物質生活需要,而是還要求滿足自己的感性、審美、榮譽等精神方面的需要。如果在消極因素的影響下,其經濟能力不能滿足物質上和精神上需要,而又不能自我控制,自我約束時,就會盲目追求,採取偷竊行為滿足需要。從山村的小偷小摸發展到城裡的大偷大摸看,有的認為偷得越多,就揮霍得多;還有的年輕人把經濟領域里等價交換原則運用到人際關系中,認為要向上有出息、有前途都需要感情投資才能辦到,而自己經濟能力十分有限,於是就想辦法去盜竊。但法網的大門敞開著,偷者進、進牢房。
(三)盜竊犯罪問題的對策
道德是用來調整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就一個人存在的偷竊行為來說,首先是一個人的道德品質問題,其次才是法紀觀念淡薄的問題。因此,預防盜竊犯罪,必須從品德修養抓起。
一、從人生觀樹起。現實生活中,有的年輕人受資產階級拜金主義、利已主義思想的影響,祟尚「人不為已,天誅地滅」,「有錢就有一切」的信條,熱衰於穿的講高檔、抽的講名牌,經常三五成群尋歡作樂,沒有了,便就想出歪點子-去偷。不管是誰的,只要偷得到,便想出一切手段都要撈到手裡。因此,我們在這里有必要對「及時行樂,金錢至上」的錯誤思想進行一番剖析,看看有錢是否就是幸福,有錢是否就有了一切,以利於認清其危害,從而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古希臘有個寓言,說很久以前,希臘國王曼德斯,求上帝給他更多的金子。上帝說:「很好,早晨你接觸到的任何一種東西,它都能變成金子」。曼德斯聽後非常高興。第二天早晨,他起得很早,當他手摸床時,床變成了金子;他一穿衣服,衣服變成了金子;他去花園看花,花變成了金子;吃早飯時,一喝牛奶仍變成了金子;挾一塊麵包也變成了金子。曼德斯心痛極了,淚水湧出,苦苦乞求上帝取走點金術。這寓言給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只有金錢不一定就會幸福。我們說吃好、穿好、玩好,也不一定是幸福,道理是一樣的。吃喝玩樂可以用金錢買到,但人生的真正幸福是用金錢買不到的。相反,「惟錢是圖」必然為錢所害。尤其是那些去吸毒、買毒的年輕人,更為可恨,本來就是犯了法,還不知足,沒錢,又去偷,更是罪上加罪,只好走向深淵,走向墳墓。如某縣豐岩鎮一位未成年人郝某(17歲),從貪玩到偷,從偷到盜,結果還是被受到了刑事處法。從大量事實說明,那種認為有錢就是幸福的人,有比金錢更高貴的,那就是人的品德、信仰、情操。正如陶濤所說的,「一個愛物質支配的人,一個『物慾』很強的人,一定是缺乏理想、趣味低級、精神生活很空虛的人,也是生活極為可悲的人」。從現時生活中看,有的人只想追求物質享受,精神上的剌激,放棄了對事業的追求,這是十分危險的!作為一名祖國的未成氣候的花朵及那些廷而走險的年輕人,如果不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沒有祟高的理想,缺乏奮斗目標,就像一隻失舵的小船,只能在生活的大海里隨波逐流,稍有風吹浪打,便會舟沉人亡。
二、從點滴嚴起。千里河堤毀於蟻穴,道出了量變與質量的關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極少數年輕人受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看不到這一事物發展的規律,對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感到無所謂,認為無傷大雅,有的偷人家的一件衣服、一雙鞋子感到不以為然;還有的認為偷單位少量物品不是什麼大問題,抓不住就過去了,抓住了也不會處理。久而久之,積惡成習,不能自撥。因為,「大」與「小」,「微」與「宏」,都是相對而言的。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醫生做手術,那怕還有一點病菌沒有消除干凈,都可能導致手術的失敗;外交場合一個細小的紕漏都會影響國家的形象。聯系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一些年輕人因不注意小節而犯了錯誤,影響了進步,毀壞了前程。這說明了什麼呢?說明了小洞不補,大洞吃苦的道理。古人告誡我們:「禍患常積於忽微」。《三國演義》中的劉備臨死前,也給兒子留下一句「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遺言。為什麼呢?因為任何「大惡」都是「小惡」與時間的乘機。縱容「小惡」,「大惡」就會降臨。所以,我們每個年輕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都要認真吸取多方面、多側面的教訓,克服小節無實論的錯誤觀念,深刻認識偷竊行為與自身應有的道德相悖,又是一種違法違紀現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個年輕人,都要十分重視從一點一滴做起,時時、處處、事事用正確的道德規范檢查和反省自己的行為,從新做人,做一名有利於國家、社會、群眾及家庭有用的人。
三、從「根本」 做起。這里所指的「根本」,就是大力提倡「慎獨」,樹立誠實勞動最光榮的思想。前者,陳毅曾經有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間未到,時間一到,一定要報」和「莫伸手,伸手必足」的名言。後者,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正派人要的是合理合法之財,而決不要非法非理的不義之財。分析前者,有的年輕人錯誤地認為小偷小摸「反正別人看不見」、「干一次就不幹了」,等等,其實這是一種很危險的想法。富蘭克林說得好:如果自己對這些「沒人看見」的行為視而不見,那你就犯了大錯。因為, 它已使人的心靈染上了迅速釀成苦酒的「酵母」!古人雲:「紙里包不住火,雪裡埋不住屍」,「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為」。不檢點的「思」與「行」,只能瞞人一時,哪會哄人一世?有些自以為隱藏的詭秘是長久的,最後還不是大白於天下嗎?如震動全國的特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就是一個很好的證實和回答。某縣一位年輕人偷竊一家公司的財物而獲得臟款2萬余元,深埋於自家的西瓜地里,真算得上是「天不知,地不知,我不知,你不知」,但最後也不是被挖出來了嗎?結果,等待他的是幾年的鐵窗生涯。事實說明,我們要「慎獨」,就是要人們在「沒有人看見時」也能嚴格要求自己,謹慎地遵守道德准則。同時,從後者來講,我們每位年輕人要樹立無私奉獻為榮的思想,不要追求不切實際的致富願望,甚至由此採取偷竊的手段都是極為錯誤的。金錢並非惡源,關鍵在於獲得的手段,每位年輕人都要從思想上劃清勤勞致富與貪取不義之財的界限,切實認清「勞」是「錢」的前提,「錢」是 「勞」的報酬,若不知,將會不勞而撈不義之財便是無窮之患。因此,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在現實的學習中、勞動中、致富中,從中增長才乾和智慧,吸取有利於自己、更有利於社會的營養。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自己的祟高理想,也才能營造個人的幸福前程。
『拾』 你怎樣看待中學生偷盜行為
我應該看到,社會上各種不良影響也正在沖擊著現在的青少年學生的健康發展。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不完善,以及社會上各種負面影響導致學生產生了各種不良心理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學生發生偷竊行為的頻率也日益增加。但這種偷盜現象與社會上的偷竊犯罪是有所區別的。
成人的偷竊是在意識到有可能帶來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有計劃地非法佔有別人財物的行為,而中小學生的偷拿別人物品是一種無計劃地佔有別人物品的行為,很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現象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許多老師把學生偷東西簡單地歸於品行問題,其實學生偷東西更多的時候與心理問題有關。所以,教師要在保護其自尊心的前提下,從心理上給予積極引導,使之走上正途。
在實際教學中,有些老師往往把學生的偷竊行為視作道德品質惡劣,常常採取「搜身」「審訊」等方式找出偷竊者,然後公之於眾,並給予嚴厲的處分。這樣做其實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偷竊問題,反而會使學生的心靈受到很大的傷害,極有可能做出更加惡劣的行為來。因此,教師在教育有偷竊行為的學生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
1.一定要謹慎
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給學生帶來巨大的傷害。一定要記住我們是老師,不是警察,我們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和教育學生,而不是抓小偷。在具體操作中沒有百分之百的證據一定不要下結論,有時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問題,我們也絕不能允許出現類似翻學生書包或者搜身等不尊重學生人格的行為。
2.從心理上去引導學生
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用關愛讓學生從心理上克服這個毛病,引導學生正確認識這種行為是有害於己的。對一些平常缺少關愛的學生,老師要以加倍的關愛去感化,讓他覺得犯這種錯只是一時的糊塗,只是自己人生道路上一個小插曲,不影響他向善的目標。犯錯並不是可恥的事情,誰都有犯錯的時候,只要能及時改正仍然是好學生。
3.避免負面影響
製造正面的班級輿論是必要的,但是當一些學生的議論可能會傷害到當事學生時,教師就要作適當引導。同時對犯錯的學生要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用自己的信任來感動學生,給犯錯的學生一個改過的機會。
學生也是人,雖然犯了錯誤,但不能一棒子打死,最重要的是讓他們吸取教訓,不再犯類似錯誤。教師要給予他們一定的尊重,抓住契機,面向全體學生進行全面的心理輔導,以一做百,讓更多學生受到心理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