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
校園暴力可能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1)校園法律擴展閱讀
北京市校園暴力的預防措施
設置校級欺凌事件舉報電話 :在此次北京市各區公布的中小學欺凌治理方案中,除了限時上報外,還特別明確提出了設置校級舉報電話。
例如在海淀區的實施方案中,除了要求各學校都要成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小組之外,還要求學校必須設立學生欺凌事件舉報和咨詢熱線電話,並且要公布在校園顯著的位置,同時,學校還必須設專人進行核實、處理。
每學期要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 :各區還明確要求學校必須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每學期都要在學期初、中、末進行三次「防欺凌」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欺凌他人不僅是極端錯誤的不道德行為,對造成的後果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法制校園的內容有哪些
要尊敬國旗、國徽,維護祖國尊嚴。
要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
要講究公共衛生,保持市容整潔。
要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安全。
要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合法財產。
要愛護名勝古跡和珍貴文物。
要愛護珍貴和有益的動物,保護樹木莊稼。
要開展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不看壞書和壞錄像片、不賭博。
要尊重通信自由,不私拆、撕毀別人信件和揭取郵票。
要相信科學,不參加迷信活動。
要建立同學問的正常友誼,敢於與壞人壞事作斗爭。
從小學法守法;做遵紀守法的好少年。
3. 校園中要遵守哪些法律
與其他場所並無不同。建議重點關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4. 關於學校的法律有哪些
如果是關於校園安全,相關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如果是關於校園運行,相關的法律有:《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個省市自己制定的一些行政上的相關法規和條例。
5. 校園暴力涉及哪些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復關於審理人身制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6. 校園暴力觸犯的法律涉及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7. 校園暴力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版:對未成年人依權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8. 校園法律咨詢
首先,植樹造林事關子孫後代,有能力有條件的話應該參與.當然,學校不是有強制權的機關,不可能採取強制措施要求你去,但其有規章制度,如果你違反了學校的規定,受到處分,只要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是沒有問題的,據我所知,還沒有那個地方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學校不能因為學生沒有參加無償活動而對其處分。當然,如果學校種樹,受益方給學校報酬了,學校應該把此費用用於教學建設等,如果被老師等瓜分,那就違反有關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