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犯罪
中學生這段年齡是最容易犯罪的年齡,心理發展不健全。。很容易走歪路,對於中學生犯罪率的普遍提高。。我想應該出台一些對於中學生的制約制度。。雖然說對於他們是苦一點。但是對於以後長大成人還是有好處的。
⑵ 17歲中學生犯法怎麼處理
(第一)14歲以下的人因為屬於未成年人,所以,根據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是「不負責任」,只是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責令對未成年人嚴加管束。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二)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犯下如:殺人、強奸等比較嚴重的罪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法院在量刑方面會從輕。
(第三)已滿18歲的人犯罪將負完全刑事責任,需要承擔一切刑事、民事責任。
⑶ 中學生違法犯罪的實例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晚餐在校同桌飲酒後,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其中3位封門堵道,一位大聲地對學生喊叫:「弟兄們,快把你們的錢物交上來,若誰頑抗脫逃,就要誰的狗命。」他一邊說著,一邊就揪住1位學生,把他打翻在地,並掏出匕首對准他的脖子,在場的其他學生嚇得驚慌失措,不知怎辦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錢掏出來。當晚,他們採取這種強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幣48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作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只對幾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犯罪負刑事責任。達到這種年齡的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畢竟尚小,社會知識缺乏,對不少犯罪行為還不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控制在幾種重大犯罪之內是適宜的。」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他們是罪有應得。中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把中學生違法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把每一位學生都培養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給我的啟示是:第一,作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導,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訓。要在平時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並根據這個主題多開展活動,使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可輕德重智。
第二,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少年學生學法用法,使學生明白什麼是法律禁止做的,什麼是法律規定必須做的,什麼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們通過學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三,校政教處要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如法制報告會,組織指導觀看法制題材的電影、電視劇,組織學生參加公開審判會等,使學生直觀地認識到法律的神聖和威嚴。
第四,全校教職工要把對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作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務,不能誤認為規范教育是政教處、班主任、政治教師的事,與己無關。要嚴格禁止學生的吸煙飲酒、談情說愛、打架斗毆等不良行為。從日常行為抓起,從小事抓起,只有這樣,才能控制不良傾向的產生,才能避免違法違紀事件的產生。
⑷ 中學生犯罪案例
http://www..com/s?ie=gb2312&bs=%C7%E0%C9%D9%C4%EA%B7%B8%D7%EF&sr=&z=&cl=3&f=8&wd=%C7%E0%C9%D9%C4%EA%B7%B8%D7%EF%B0%B8%C0%FD&ct=0
⑸ 中學生犯罪
中學生犯罪要分情況。如果是14歲以上的,要負刑事責任。沒有14歲的,不負刑事責任,只進行勞動教養。
⑹ 中學生常見違法犯罪行為,急要!!!!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放火罪、搶劫罪、強奸罪、販毒、爆炸罪、投毒罪。對此八宗罪,中學生要負刑事責任。當然犯罪的學生只有在年滿14————16周歲,才對此八宗罪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一般的中學生初一13周歲,初二14周歲,初三15周歲,年滿14、15周歲的對八宗罪負責,司法機關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一旦年滿16周歲,就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要對盜竊、敲詐勒索、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搶奪罪等等罪付刑事責任。
例如:一個13歲的男孩把一個女孩強奸了,而且在強奸的過程中有毆打侮辱甚至傷害的行為,導致此女生育機能嚴重受損,終身不育,該小男孩不負刑事責任!但是14歲的小男孩以上述同樣的行為,則構成強奸罪,由於未成年,從前減輕處罰。
再比如 15歲的孩子盜竊銀行,由於沒有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
⑺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⑻ 中學生犯罪的實例
2002年9月21日,尤溪縣某校學生卓某因張某對其毆打,把被毆打的事告訴了同班同學姜某等人,要他們第二天晚上晚自習找張某算帳。次日晚自習第一節下課後,卓某帶著姜某等人到張某的教室外挑釁,張某欲持水果刀沖到教室外與卓某等人毆打。第二節上課時,張某把有人要毆打他的事告訴了班主任,因班主任不知挑釁者的班級,僅要求張某晚自盡回家時結伴而行,未深入處理此事,亦未與學校保衛科聯系。卓某等人則要求姜某等人在晚自習後到學校門口攔截張某。晚自習後,張某攜帶一刀水果刀走出校門,當卓某看到張某走出校門,即和姜某等人圍住張某,對張某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張某從口袋裡拔出水果刀亂捅,姜某的左胸部被捅中,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後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尤溪縣某初中五學生入室搶劫案。陳某是某初中二年級學生,他曾因偷東西被人發現,告訴了陳某的父親。陳某的父親為此對陳某進行嚴歷的看管,放學回家後就不讓陳某上街閑逛。陳某在家裡卻迷上了電視警匪片。2000年間11月9日凌晨2點許,他模仿電視里的鏡頭,攜帶一把水果刀和一塊藍布,竄至市場里的食雜店,用藍布蒙面,踢門入店,把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揪起來,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要被害人拿出錢來,陳某搶得人民幣155元。第二天,陳某把搶劫的事告訴了同學劉某、陳某、朱某和林某,劉某等四人認為陳某的行為很刺激,也模仿陳某,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時許,用黑布蒙面,攜帶二把水果刀,竄入同一家食雜店內,搶走人民幣920元及香煙等。後該五個人因犯入室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陳某竄至尤溪縣城關鎮玉帶橋大酒店門前,將他人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力帆」牌100型摩托車盜走,陳某在騎車逃跑過程中被失主發現,被扭送至城關派出所。2002年3月和6月間,陳某多次竄到尤溪縣西城鎮城西開發區陳學鶼的殼子房內,盜走把陳學鶼的鐵門、鋁合金框,賣給廢品收購站,得款人人民幣520元。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的摩托車、鐵門和鋁合金框等財物價值摺合人民幣4510元,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1999年10月10日晚,蔣某騎著自行車經過尤溪縣某中學校門口,該校一名白頭發老師看蔣兩眼,蔣某認為這個老師看不起他,於是就於次日晚23時邀集一名社會青年要找白頭發老師算帳。在校門口遇到該校林老師,蔣某問林老師白頭發老師在哪裡,當林老師回答沒看見時,蔣某就動手毆打林老師,被旁人勸住,林老師乘機避開。蔣某隨後跑到校門前的飲食店裡拿了一把柴刀,沖進學校找林老師算帳,柴刀被該校的陳老師搶下。蔣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沖到教師宿舍樓,就用腳踢壞教師宿舍門,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戶玻璃。蔣某被當場抓獲。1999年1月18日中午,蔣某某因不滿尤溪縣某中學學生楊某罵他,就伙, 林治祥在後樓操場攔截楊某,對他進行毆打。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受到了刑罰制裁。
⑼ 中學生犯罪的案例都哪些
一般中學生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案件通常是
不公開審理
的,你要找這樣的案例要去找公安機關或是法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