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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中學欺凌事件

發布時間: 2021-06-28 09:11:33

A. 甘肅一女生遭三名女生圍毆,如何才能防止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

4月17日在甘肅隴南,有網友發布一段校園欺凌的視頻,三名女生對一名女生扇耳光揪頭發,在70結束後打人,女生給被打,女生擦鼻血並稱只是想給個教訓。而這段視頻也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當地公安部門也高度重視,並且已經受案開展調查,警方也呼籲大家凡是發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制止並向公安部門報案。

老師和父母要加強對孩子的保護。畢竟孩子的年齡較小,在學校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由於害怕受到報復,所以只能選擇忍氣吞聲,正是這種行為會讓對方變本加厲,從而造成更嚴重的傷害,老師和家長發現孩子的情況不對,一定要及時關注並追問原因,同時對孩子的心理進行疏導,讓孩子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學習上面。

B. 網傳甘肅靈台職業中專學生毆打同學,校園暴力事件為何頻頻發生

網傳在甘肅靈台職業中專,學生毆打學生的事情,這屬於校園欺凌事件,校園暴力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是因為學校的監管不到位,所以導致學生們在校園當中發生的。同學們由於年輕氣盛,脾氣都不是特別好,當他們面對矛盾時大多都會覺得自己很逞能,選擇和別人進行毆打,其實針對於這樣心理的學生,他們可能也受家庭因素影響,所以讓他們有著暴力傾向。針對於這樣的一些學生,學校可以選擇找家長或者是給學生處分。

其實在面對校園暴力當中,父母要對孩子進行教育,孩子雖然說是身處於學校當中,但責任並不完全都能歸屬於老師和學校,家長們也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面對孩子有暴力傾向時,一定要對孩子進行勸說。同學之間一定要友好的相處,如果對同學造成了傷害,那麼自己也將付出一定的刑事責任,所以讓孩子知道校園暴力的重要性,讓孩子不敢再打架

C. 甘肅兩女生校園內被罰跪扇耳光,怎樣才能遏制校園霸凌

呼和浩特15歲女生多次被同學欺凌,曾遭30餘人圍毆,多次找學校反映無果的新聞引爆網路。此事余溫尚存,沒想到甘肅天水再次發生校園內女生被罰跪扇耳光事件。視頻中兩女生一副可憐兮兮的樣子,跪地任由同學狂扇耳光,讓人隔著屏幕都感到心痛。

當地教育局通報說,打人事件發生在秦州區皂郊中學,目前涉事學生情緒穩定。聞言小編感到很滑稽。兩個女生遭受如此欺凌,不說身體受到傷害,心裡上的傷痕恐怕是很長時間難以癒合的。小編上高中時,也遭遇過同學的霸凌,時隔幾十年後,想起此事,至今心存陰影,你能指望小小年紀的學生,短時間內能若無其事?

上饒五小的殺人案引起網路熱議。上饒五小一女孩被男同學霸凌一年多,而且是性騷擾。這一嚴重侵權得不到懲治,女孩父親試圖與對方家長再次溝通,可男孩家長沒出現,女孩父親失控殺人。難道這起案件給社會的警示還不夠嗎?

又見校園霸凌,兩女生被欺負讓人觸目驚心!大連女童被殺事件,引起修改未成年人相關法規的大討論。同樣,立法懲治校園暴力,是時候了!甘肅的事件,僅僅拿處分分管校長出氣,有意義嗎?

D. 山西祁縣校園霸凌事件:學生被10餘人霸凌211天,後來怎樣了

一中學生遭遇煙頭燙手、嘴巴被塞鋼管、胡須被燒等「校園霸凌事件」,前後共211餘天,被家長發現時已患有中度抑鬱症——這是發生在山西祁縣職業中學的一個真實事件。

據受害人表示:從2018年10月8日到2019年5月7日,累計211天,李某某等10餘人在宿舍對他長期實施欺凌及毒打。在他第一次受到校園霸凌之後,他就及時向班主任匯報,但班主任卻不理不睬,這也直接導致了李某某等人「肆無忌憚」起來。


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由於家庭和學校的教育不當,往往容易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也容易走上歧途。校園霸凌也就出現了。

「有一個高中的學生給我寫信,他說他能活算是一種奇跡,你看現在有多少個學生在自殺,在跳樓……」多年前,台灣一名母親在自己的兒子葉永志去世後,她曾悲傷地講述著校園暴力問題,也不遺餘力的為減少校園暴力奔走。

現如今,教育已經走過了一段漫長的道路,校園暴力雖然有所減少,但仍舊沒有完全斷絕。這是一個可悲的事情,也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但願,我們的校園越來越和諧,校園霸凌事件也不再發生,學生能健康成長。

E.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講的是未打掃衛生起爭執釀命案,三位在校學生均獲刑,具體如下:

鄭某、李某、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學,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掃衛生,鄭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之後,王某某在路過鄭某座位時在鄭某背部推了一下,引發推搡廝打;一旁的李某、鄭某某也參與到毆打中。最終造成王某某頭部重傷,後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當日,鄭某與鄭某某先後被警方抓獲歸案,李某在其親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審後,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鄭某、鄭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5)甘肅中學欺凌事件擴展閱讀:

沒有可以復制的青春,同樣沒有完全相同的校園暴力事件——盡管其中或許有著太多的共因可尋。因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總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很可能意味著對他們的拯救與干預是隔靴搔癢式的。事件成因越復雜,在尋求解決辦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見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規律與破解良方。

對於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當前刑法懲戒難以介入的情況下,他們最終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家庭,回到他們「熟悉」的成長環境。那麼,對他們的「改造」,就必然離不開對這種具體環境的干預。

F. 2016年校園欺凌事件有哪些

校園欺凌暴力事件常有發生,讓人觸目驚心,而且愈演愈烈,這種暴力傾向已經嚴重影響了學們的正常生活和學習,身心健康也受到嚴重威脅,更削弱了學校的教育成果,甚至引起了國家的關注。下面就說說2015-2016年都發生了哪些校園欺凌事件(鬧得比較大的,引起社會反響的)

女生太邋遢引公憤遭群毆

重慶榮昌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初中女生蘭蘭在住校期間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憤」,5名女生對蘭蘭打耳光,想要「教育」蘭蘭,不料竟將其打成10級傷殘(十級傷殘最輕微)

這些還都是被披露出來的。不難想像到底還有多少學生在遭受著校園欺凌。

觸目驚心。

G. 中小學欺凌事件得到教育部全部署排查,欺凌會對學生造成什麼傷害


1月27日 ,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防範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 ,提出全面排查欺凌事件。各地教育部門要圍繞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機制、制度措施、隊伍建設、責任落實、宣傳引導、教育懲戒、條件保障等方面,對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校開展全面排查,確保全覆蓋、無遺漏。

因此,作為老師和家長要對孩子多加關照。如果校園欺凌時間已經發生了,處理上不要拖延,應該在第一時間搞清楚事件的前因後果,了解事件背後深藏的線索,才能更好的防止校園欺凌的再次發生。 在孩子遭受到校園霸凌後,家長或者老師要對受害者做心理上的安慰,還要馬上帶受害學生去醫院徹底檢查身體和精神狀態,並留下有利證據。家長不知道情況的要馬上通知家長到場。

H. 校園欺凌事件

反正是有後台保護有又能用錢💰解決掉的問題,而且被欺負的都奴性十足不敢出聲,校園欺凌不存在才怪

I. 校園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紹青島市區公布的5個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體如下:

1、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後,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3、孫某與被害人庄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庄某實施毆打,致庄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5、原告於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於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並互毆,於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於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後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於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9)甘肅中學欺凌事件擴展閱讀:

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採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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