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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勞動法

發布時間: 2020-11-19 09:23:10

暑期工 有勞動法保障的嗎

看情況。如果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形成了勞動關系,那麼就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如果你是做兼職,那麼大多數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就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等的保護,適用民法的其他規定。在確定是否受勞動法保護,主要就是看與僱傭者形成的是什麼關系。兼職有可能是形成勞動關系,也有可能是形成勞務關系,看具體情況。

Ⅱ 勞動法暑期工辭職

你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隨時辭職,你可以寫好書面的辭職書到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或者去勞動部門投訴。

Ⅲ 勞動合同法暑期工工作時間

這構成犯法嗎?
違法是很顯然的事情,《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比上面的法條,單位違法不言自明。
這樣能不能打電話去勞動局投訴它?
可以打電話到勞動局舉報,行使你的合法權利,但是結果會怎樣還是個未知數。
能的話投訴它有用嗎?
既然開了廠,既然敢這么干,一般是有背景的或者已經把那些管事的搞定了,估計你就是去舉報也不會有人理睬,不了了之。
但是,我還是建議你去舉報一下試試,不管怎麼說你一腔熱血是值得肯定的。
另,大學生的假期打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大學生假期工在法律上是個空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Ⅳ 關於暑期工的勞動法

1、「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既然你是暑期工,那麼你就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3、關於工資,縱觀現行法律,暑期工與用工單位之間較符合勞務關系,暑期工屬提供勞務方,用工單位屬接受勞務方,雙方間權利義務應受《民法通則》調整。如果暑期工與用工單位間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而暑期工確實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就勞動報酬標准產生爭議,首先應以雙方約定為准;各執一詞的,可參照同工同酬,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4、關於liaodanly|的回答:「發果工作了兩上月,才支付一半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全部的工資。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也會受理的,跟老闆有沒有實力無關的。」,我覺得大錯特錯,勞動監察不會受理非勞動關系的勞務報酬糾紛,不信你試試打個電話咨詢咨詢他們看。
5、《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己網路一哈: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下面是鏈接:http://www.hl.lss.gov.cn/hljsjcw/news.jsp?id=500000000000042

Ⅳ 勞動法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這個同樣適用你的情況,如果超出時間要計算加班費。
你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辭職才可以,並領取相應勞動報酬
辭退臨時用工的,也要給予一定的補償。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15號)中就明確規定,《勞動法》施行後,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是你自行辭職的話要提前三天通知,若公司辭退你的話,那麼就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雙方各一份,你可以找公司吧合同要回來

Ⅵ 新勞動法對暑期工的規定

一般是八個小時,超出時間應支付加班費。

Ⅶ 暑期工受勞動法保護和調節嗎

暑期工亦應該與用工單位簽訂雙方的用工合同。在暑期工受傷後應該受到用工單位的出資治療,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應該以口頭約定進行對暑期工治療補償。供參考。

Ⅷ 勞動法適用於暑假工嗎

不適用於暑假工。

據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學生暑期打工不在《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所以暑期工出現傷害,只能適用民法。根據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僱用方是否承擔責任要由法院判決。

「國家勞動部早已規定暑假打工不屬於勞動關系,只是一般的僱傭勞務關系,應適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傷不屬於工傷。」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賢春表示,《勞動法》的特點之一是國家干預,即國家強制性地把勞動者列為保護的范圍。

因此,如果與企業打官司,合同里的約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暑期工出現受傷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

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學生到勞動部門投訴時,往往會遭遇這樣的尷尬局面:《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大學生打工維權的規定。由於在校大學生打工屬《民法》調整范疇,勞動保障部門對大學生維權往往愛莫能助。打工學生實在要維權,只能上法庭。

但打官司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尤其要花費不菲的起訴費,這無疑讓貧寒的打工學子「望而卻步」。

廣東省勞動部門則告誡學生,在尋找暑期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雙方應約定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

(8)暑期工勞動法擴展閱讀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在校生兼職

小李為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讀書期間,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任兼職語文老師。後雙方發生糾紛,小李以教育培訓機構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結果是,小李主張的「勞動關系」未被仲裁機構及法院採信,索要二倍工資也未獲得支持。

2、退休人員返聘

老林為一家企業的技術人員,在年滿六十周歲時辦理退休手續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企業技術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為技術總監。此後,老林以企業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時加班工資、未安排其職工帶薪年休假等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但均因雙方間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未獲得支持。

3、協議承包

劉某經人介紹與一國企後勤部門訂立三年期保潔與垃圾清運協議。三年後,企業未與劉某續簽協議。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主張雙方間存在勞動關系並要求企業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但因雙方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未獲支持。

4、家政服務員

徐某經私人介紹,到王家擔任「家政服務員」。雙方口頭約定,徐某需工作六個月,工作期間無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六個月後,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雙方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但法院沒有支持徐某的訴訟請求。

Ⅸ 勞動法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是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有《勞動合同法》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約定。所以應該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為暑期工的生活費及待遇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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