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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師風建設十項禁令

發布時間: 2021-03-20 19:30:56

① 簡述高校師德師風建設的原則

1、愛崗敬業。

首先,要熱愛教育事業,要對教育事業盡心盡力。選擇了教育事業,就要對自己的選擇無怨無悔,不計名利,積極進取,努力創新。盡心盡責地完成每一項教學任務,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2、尊重、關愛每一位學生。

每一位學生都渴望得到老師的理解和尊重。我們要與學生平等相待,不能把學生當下級隨便呵斥。

3、以身作則。

教師的言行對學生的思想、行為和品質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的一言一行,學生均喜歡模仿,這將給學生成長帶來一生的影響。

4、刻苦鑽研業務。

精通教學業務是教師之所以成為教師的關鍵,只有精通業務,才能將科學文化知識准確地傳授給學生,而不至於誤人子弟。

5、加強學習、提升教師魅力。

在培養人的道德素質中,最核心的一點就是要有一種奉獻的精神,一個人之所以能夠受到他人的稱贊和社會的褒獎,就是他具有能夠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他人和社會作出貢獻的品質。

(1)師德師風建設十項禁令擴展閱讀:

師德准確地說應該是教師公德,是教師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該遵守的社會公共道德。

教師道德是一種職業道德。教師的職業道德,簡稱「師德」,它是教師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情操和品質。

師德,是教師應有的道德和行為規范,是全社會道德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青少年學生道德修養的楷模之一。從實踐的角度看,具有高尚情操、淵博學識和人格魅力的教師,會對其學生產生一輩子的影響。

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從事教師勞動所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必須具備的道德素質。

② 洛陽市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十項制度

洛陽市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十項制度

一、責任制度

各單位要將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納入單位目標管理考核之中,將師德師風建設作為提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和載體。各學校校長是師德師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負領導責任;分管師德師風建設的的副校長(或書記)為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對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師德問題的,對單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在評先評優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對師德師風建設重大問題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不按時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會議制度

學校班子每學期至少要召開2次師德師風建設專題會議,分析、研究、安排、總結師德師風工作;學校每年要召開一次全校教職員工參加的師德師風建設大會,要將師德師風建設貫穿到各項工作之中。

三、學習培訓制度

各校每月至少要組織1次教師全員參加的師德師風培訓。教師要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並完成規定學時,按時取得培訓合格證。今後,凡教師培訓都必須講師德、必須講教師禮儀。要把師德師風學習作為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學習培訓經常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廣大教師的師德師風水平。

四、談心制度

學校領導要經常找教職員工談心,了解他們的工作和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構建和諧和校園文化。

五、檔案制度

學校要為每一位教職工建立師德師風檔案,專門記載教師師德師風表現情況。其內容為:教師的個人簡歷、師德師風考核情況、師德師風承諾書或責任狀、師德師風學習體會和演講材料、個人總結、獎懲情況等。師德師風檔案不僅要如實記載教師在師德師風方面取得的成績,而且要如實記載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方面的情況,既不誇大事實,也不少記漏記,確保記載內容的真實、全面。

六、民主評議制度

要面向社會公開師德師風舉報電話、設立師德師風舉報箱或建立其他舉報和反饋渠道,聘請「師德師風監督員」,構建完善的評議網路,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師德師風建設進行監督和評議,並採取問卷等方式徵求意見,預防和減少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每年九月為全市中小學師德師風活動月。要結合教師節慶祝表彰活動,開門納諫、進行反思、總結提高。

七、情況報告制度

要對照師德規范要求,教師每學年寫出師德師風自查報告,由學校組織鑒定評價,並記入個人師德師風檔案。同時,對本地區、本單位有嚴重違反師德規范行為及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考核制度

學校要成立師德師風考核小組,採取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階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領導幹部和教職員工進行師德師風考核。每學期期末,要以年級組或教研組(含行政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自查互查,每位教師在自查中都應如實報告本人該學期遵守師德規范、職業道德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考核結果要公示、備案、存檔,並把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

九、誡勉談話制度

發現教職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師德師風等方面有不好的苗頭和傾向性問題時,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實施跟蹤觀察,以觀後效。校級幹部的誡勉談話由具有任免許可權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十、獎懲制度

各校要結合實際,完善獎懲機制。對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教師,要大力表彰和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對有失德失范言行的教師,要及時誡勉、警示和處分;對有嚴重失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者,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撤銷教師資格並予以解聘;在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聘任和晉升、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實行師德「一票否決」。教職工違規違紀由所在學校處理,校級幹部違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③ 教育部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師德」的10種行為:

為規范高等學校教師教育教學行為,堅決糾正師德師風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教師不依法依規履行教師職責,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言行。

二、嚴禁教師在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和網上網下日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三、嚴禁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四、嚴禁教師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嚴禁教師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嚴禁教師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七、嚴禁教師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包括通過電子支付手段贈送的紅包禮金和以電子形式支付的手機話費等。

八、嚴禁教師參加學生及家長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請以及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

九、嚴禁教師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以及讓學生及家長報銷或支付應由教師本人及家庭成員承擔的任何費用。

十、嚴禁教師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3)師德師風建設十項禁令擴展閱讀:

十九大報告中提到,「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高素質教室隊伍,倡導全社會尊師重教。」要將師德考核納入高校教師考核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通知到教師本人,確定不合格的,應當聽取教師本人意見。

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並在教師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

在強化監督、懲處的同時,《意見》也注重師德激勵,要求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聘用等評選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師德表現突出的高校教師。

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主要舉措是:創新師德教育,引導教師樹立崇高理想;加強師德宣傳,培育重德養德良好風尚;健全師德考核,促進教師提高自身修養;強化師德監督,有效防止師德失范行為;注重師德激勵,引導教師提升精神境界;嚴格師德懲處,發揮制度規范約束作用。

高校是師德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高校要明確師德建設的牽頭部門,成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人事、教務、科研、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組織協同配合的師德建設委員會。

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師德建設合力。要建立一崗雙責的責任追究機制。要加大師德建設經費投入力度,為師德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高校主管部門要把師德建設擺在教師隊伍建設的首位,主要領導親自負責,並落實具體職能機構和人員。建立和完善師德建設督導評估制度,不斷加大督導檢查力度。支持高校設立師德建設研修基地,搭建教育交流平台,積極探索師德建設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升師德建設科學化水平。

④ 教育部教師十條禁令是針對中小學教師嗎

教育部教師十條禁令不是針對中小學教師的,「十條禁令」所指「教師」,為教育系統所有教職工及教輔人員。

「教師十條禁令」具體規定:

1、嚴禁參與黃、賭、毒、邪教、非法宗教和傳銷活動。

2、嚴禁違規收費、推銷教輔資料或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商品。

3、嚴禁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4、嚴禁在貧困生補助發放過程中收受回扣或剋扣補助。

5、嚴禁有償家教和各種形式的有償補課以及到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替民辦培訓機構招攬生源。

6、嚴禁在工作日中午飲酒和在工作場所參與打牌、下棋、網購、炒股、上網聊天(游戲)等活動。

7、嚴禁在各類評比、評選、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

8、嚴禁造謠、傳謠,散布和傳播反動、虛假等不良信息。

9、嚴禁衣冠不整、言語粗俗等與教師身份不符的言行舉止。

10、嚴禁隨意讓學生停課和勸退、開除學生。

(4)師德師風建設十項禁令擴展閱讀:

《教師從教行為「十條禁令」》是教師從教行為的基本要求,是「紅線」,任何人不得觸碰。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學校接到通知以後,要認真組織教師學習並貫徹執行。今後,若教師違反「十條禁令」,一經查實,將予以嚴肅處理。

校(園)長是校(園)師德師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如果教師違反「十條禁令」,所在學校必須及時開展調查處理。若學校、幼兒園調查處理不力,則取消該校(園)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校(園)長管理責任,給予校(園)長必要的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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