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生育政策
教師請產來假規定:
根據《源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Ⅱ 教師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怎麼處理
對違反計劃生育的公民,按你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責任」部分處理。老師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特指超生),除需徵收社會撫背費外,還得加重行政處分,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則是開除公職。具體得遵照你們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2019年生育來險報銷標准如下:
1、生育源險報銷包括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續費用,報銷比例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女方生育險可報75%,男方生育險可報50%,只能報一方;
2、生育津貼發放標准一般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3、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僅限女方生育保險享受。
Ps:生育險報銷水平以當地社保政策為准,產假長短還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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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教師生孩子生育險大概可以報多少
教師生育險有學校統一報銷。
一、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女職工懷孕後、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准後,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准後,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二、參保職工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用,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開具的計生證明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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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國編教師生育政策
根據現在的國家政策,就你的情況,雙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否則,不可以。現你的情況描述不夠全面,如需具體咨詢或幫助,可與我聯系面洽。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Ⅵ 教師違反計劃生育法的具體條例有哪些呀謝謝!
如果是教師,違反計劃生育的條例,應執行教師所在工作地的所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除按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並還要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你直接在網上搜索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即可。
Ⅶ 國家規定女教師的產假是怎麼算的
教師請產假規定:
根據《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回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答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Ⅷ 教師的產假是怎樣規定的
教師請產假規抄定:
根據《婦女職襲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Ⅸ 國家規定教師產假是多少天
國家規定女性教師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9)老師生育政策擴展閱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