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青年男子李某在暑期
1. 我有兩個同一個叫李某,一個張某,李某今年22歲男子的從小溺愛,讀完書15歲出來做事,這里做幾天難做
張某懂事懂得早,李某吃的苦不夠
2. 被告人,李某,17歲。
從你說的情況來看,他應該是正當防衛,但以你描述的情況來找證據,要證明他是正當防衛有點困難,他自己一點沒傷,其他三人都死了,而且他去看電影還帶把刀實在有點說不過去,很容易被認為是群毆。你可以試下找到那個女青年證明他們之前確實不認識,而且是為救她才導致的這場事故。帶刀的原因可以問下是不是他們這一片區治安不是很好,最近是不是發生了搶劫案,以此來證明他帶刀不是預謀的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如果還有人證能證明確實是那三人先動的手,就更好了。
但即使如此,法官也很可能判定為防衛過當,建議你一定要找個很好的律師,但即使找個好律師也不過是增加被判為正當防衛的幾率,在中國這個社會所謂穩定第一,很可能為了平復所謂不明真相群眾的情緒而判你有罪。盡量爭取緩刑和無罪吧,這就要看你和你找的律師怎麼處理了。
3.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斗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餘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餘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採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繼續採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鍾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鍾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鍾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鍾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4.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受害女子張某稱與朋友在烈士陵園散步時遭一夥人搶奪,被搶去黃色挎包一個,內有現金、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得手後犯罪嫌疑人向雲路街方向逃離。民警按照線索搜索至龍須巷某賓館時,發現兩名可疑男子光著上身、神色慌張,立即下車分別對其盤查,其中一名男子王某承認在九墩塘公園參與搶奪,正准備回賓館睡覺。民警立即對該賓館204房間進行檢查,將返回該房間的重慶籍青年李某抓獲。民警將三人帶回崗亭審查途中,發現一男子蹲在路邊形跡可疑,盤查中,該男子自稱叫呂某,也住在同一賓館204房間,民警隨即將其控制。
今年13歲的少年費小林是江蘇省東海縣曲陽鄉曹庄村村民。由於其父母年邁,家庭貧困,自小就被父母嬌縱的他,為了上網、吃喝玩樂,從6歲開始就經常偷拿家裡的錢。小學六年級輟學後,更加無人管教,一步步滑向罪惡的泥潭。2004年8月中旬的一天,某電視台播放了一樁綁架勒索案,綁架者綁架並殺害一個有錢人家的孩子,敲詐勒索贖金19萬美金。這則案例給費小林帶來了「靈感」,為了搞錢,他開始盤算著如何綁架殺害同村的小夥伴小龍,向他的父母勒索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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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6日,費小林用欺騙的手法將小龍騙到村西楊樹林,用一根舊拉鏈絞勒小龍頸部致其窒息死亡,並就地挖坑埋屍,然後攜帶小龍的部分衣褲離開,准備伺機向小龍的父母實施敲詐。
同年9月17日,小龍的屍體被村民發現,連雲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和東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始偵查。費小林只好放棄敲詐小龍父母的打算,但他卻對公安機關的懸賞公告——提供破案線索獎勵人民幣2萬元——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這不也是一個很好的發財機會嗎?2005年10月1日晚,費小林潛至當時受重點懷疑的小磊家,把小龍的牛仔褲扔進小磊家的豬圈。2005年10月7日上午,費小林趁和父母一起趕集的機會,單獨來到一間公用電話吧,撥通公安機關懸賞舉報電話,告知警方自己在小磊家的豬圈裡發現小龍褲子的「線索」,並要求「案子破了後,一定要給我獎金啊!」
東海縣公安局通過嚴格的排查,最終確認撥打電話的就是費小林。調查的結果,所有的犯罪線索和證據都指向了費小林這個貌不驚人的小小少年。在鐵的事實和證據面前,費小林不得不交代了自己從預謀、准備到實施綁架勒索的全部過程。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費小林在供述完自己的犯罪事實後,竟還念念不忘懸賞,一直問辦案人員:「案子現在已經破了,我能拿到你們的2萬元懸賞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