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范跑跑的師德分析
『壹』 對范跑跑的評價,道德方面
我一個同學的期末作業 不過不代表我的看法 給你參考下
關於人性的思考。他是個膽小鬼。怕死是每個人的根本特點。但是為什麼會有英雄和膽小鬼的區別呢?這不是因為英雄天生就可以將生死置之度外,對自己的生命輕描淡寫,而是因為人除了被本性製成之外,還有道德在控制著言行舉止。那些英雄捨生忘死挺身而出的一瞬間之前也顧及了生命,但是僅僅是短暫的一瞬間的顧及,隨之道德與責任便將自己送上了前端。我相信一個人在成長過程當中所受到的教育和對人生道理的領悟會使得自己鍛煉出本性與責任和道德排序。范跑跑跑了,在他決定跑得一瞬間,以及一瞬間之後的直到他得意洋洋的今天,他關於道德和責任的正面思考沒有出現。或者是他本性太過強大,。人貪生怕死的本性被他體現的淋漓盡致,十分透徹到底。他的行為使得我聯想起很多動物世界裡的場面,當獅子襲擊過來的時候,怕死的動物會個股逃命,而雌性會在此時奮力保護自己的幼崽,而不是其他的同類,甚至是自己的母親。。。與范跑跑多麼的相似啊,在這我不得不說,范跑跑,你是不是和人的差距太大了/
2 關於自由的思考。范在自己的博克里寫道,因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那樣的國家而悲傷。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了解美國或者是日本那樣的自由發達國家。為國家而戰,這是美國大兵經常的口號。倘若美國凈是范先生那樣的人,那戰場上也盡是逃兵了。而在日本最講究的便是責任,有人說日本人自私無情,的確,但是當任何一個日本人被冠以一個社會角色的時候,他會奮力的承擔自己那部分的責任和義務。我想如果日本盡是范那樣的人恐怕根本建立不起來那樣的發達的社會。所以綜上所述范那樣的人恐怕去哪都不適合,至於他因為沒有出生在美國而悲傷的感嘆,我想說,你慶幸沒有出生在美國吧,不然不知道要被關幾百年的監禁了。自由是相對的,相對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相對於自己的社會地位,沒有完完全全的自由,只有在人類社會的生存法則的遵守的情況下才能享受自己的自由。相信北大畢業的范先生這點哲學知識應該是有的。
3 關於教育的思考。我們是在社會主義的教育之下形成現有的價值觀和人生觀。而社會主義思想本身就是在仍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之中,因此不能說社會主義現在有多完善,同時也不能因為現在社會主義思想體系當中出現了不協調的現象而將整個社會主義完全否認。因此,當范先生在高談闊論現在的教育體系如何的不妥的時候,我想說,這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錯誤真的是很可笑。畢竟現在整個世界的發展還不可能讓一個人脫離社會而去追求自己的絕對自由,在短時間內國家還是不會消失的,因此國家的整體法令和制度以及思想體系還是存在的,作為一個國民,既然還不能脫離國家脫離社會就應該服從於這個大的組織。中國的社會主義講究風險,講究獻身,這本身沒什麼錯誤也不是什麼落後的思想,既然生活在社會當中就因該互相服務,我們接受這樣的教育是正確的。范先生抨擊中國的教育制度的落後,我想他所推崇的所謂自私自由才是最落後的,那連原始社會的最基本的協作生活都不知道。
『貳』 請從道德與法律兩個層面分別對"范跑跑現象"加以分析
以契約精神統攬職業道德
作為後汶川地震時代的職業道德重構,教育部把教師「保護學生安全」寫進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徵求意見稿)》中。老子曰:「眾人皆知美之為美,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教育部的「善意」必須立足在契約之上,否則,善有可能成為大不善。
這是一個廣義上的契約,是由教育主管部門、當事學校、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幾方參與而訂立的,只有明晰行為規范後,我們所真正期待的特定行業職業道德才會滋長,才會出現教師像教師,學校像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像教育主管部門,學生像學生,學生家長像學生家長的有序社會。
中國缺乏「契約即法」的傳統,說到契約責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濟」的代名詞,認為是私人之間避開法律的內部事務。其實不然。它的確發生在私人之間,但它仍然匍匐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它的最終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西方「契約即法」的傳統始於古代希伯來人,「約」往往賦予了神聖的色彩,對「約」的尊重體現了對天神的敬畏和對誠實守信的篤志追求。到了古羅馬法,「合意創立法律」逐漸成為全歐洲基本原則,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詳細載明對違約行為的嚴厲處罰措施。法國13世紀《博韋的習俗和慣例》甚至斷言「契約勝於法律」,為後來自由資本主義興起開道,「締約自由」一直是契約法的重要內容。
「契約即法」的傳統不只體現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它甚至是解釋社會組織的合法性的重要理論根據。「企業契約論」把以人與人或人與資本相結合形成的組織或團體視為由一系列契約組成的「合同網路體」,肯定了企業的根源正當性,杜絕了企業的「原罪」。盧梭更進一步,指明離開契約即法的基本點,社會將誤入歧途。
對契約的尊重以及法律對契約的終極關懷會促使契約當事方都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履行契約明示或暗示的義務,以誠實守信的方式承擔因違約所產生的契約責任,而這樣的思想基礎也是滋潤特定行業職業道德成長的關鍵所在。
以「范跑跑事件」為例。從對范先生行為後果的公眾反應和政府回應足可以看出缺失「契約即法」的精神的嚴重性。當事學校面對洶涌而來的輿論壓力手足無措,釋放出前後矛盾的信息,一會說教育部撤銷了范的教師資格,一會說當地教育部門開除了范先生,一會又說范怎麼在網路上亂說話等等,始終沒有提及當事學校與范先生所簽訂的工作合同。「開除」是涉及公權力的懲罰行為,而「解聘」是契約行為。公眾則陷入言論群毆的混亂之中,沒有多少人警覺地提出范先生或當事學校的行為事實是否構成契約責任這一實質性問題。
范先生和當事學校之間的契約由主契約,即聘用合同,和附屬契約,即學校規章制度、國家及法律強制性規范等組成。主契約則由待遇、工作年限、職責等主條款構成,附屬契約則由當事學校或主管部門訂立的職業道德規范、應急行為規范等組成。附屬契約已經隱含了這樣的條款:聘用方有培訓、動員、組織受聘人學習、演練附屬規范的義務,而受聘人則有遵守所接受培訓的特定職業道德、應急行為規范等方面的義務。當事學校或主管部門不能倚仗於強勢地位,不顧及另一方的接受程度,只一味出台規定,而不行使培訓、動員、演練之責,迴避薪酬待遇等關鍵問題。沒有契約平台的職業道德,肯定是行不通的。(和靜鈞)
教師職業道德不能承受之重
據報道,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徵求意見稿)》,首次將「保護學生安全」寫入其中。根據眾所周知的原因,筆者可以相信教育部試圖通過修訂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填補漏洞,作為特殊情況下譴責和制裁「范跑跑」們的理由和依據。
教育部此舉合乎情理。最初,對於「范跑跑」們,口誅筆伐者動用的武器就是道德,尤其是教師職業道德。只是,由於不同的人道德觀不同,故在這一回合中誰也沒有取得明顯優勢,甚至情急之下,有人上演「郭跳跳」。失望之餘,大家將目光轉向了法律。不過,檢索《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之後,人們「定紛止爭」的夢想再次破滅,反而因為法條文義的解釋而陷於又一輪的無盡爭論。因為已有的法律提供給人們的是一些不確定概念,諸如「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不得「體罰學生」、不應「品行不良」等等。總之,法律條文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批判和處罰「范跑跑」們的理由並未「如期而至」。
法律是社會規范,也是行為准則,因此法律必須是具體、明確而肯定的,具有可操作性與可預測性,此即法律的確定性。為此,人們總是期望法律概念內涵清楚、外延明確,以通過簡單的邏輯推理操作而適用法律。然,確定概念並不佔多數。大多概念,需審判者於個案中斟酌情事、衡平利益後方可確定,此即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確定概念雖與法律的確定性目標格格不入,但恰恰正是不確定概念與法律原則的存在,法官方可不斷進行「價值補充」,並倚相對穩定之法律,應付不斷變遷的社會經濟及倫理觀念,從而實現法律與時俱進的使命。因而,盡量確保法律的確定性,是立法者的夢想,但即便立法者聖明之極,也難克服和消除法律的不確定性一面。是故,我們無需因為法律沒有為制裁「范跑跑」們准備一件好用的武器而指責立法者或絕望於法律。
但教育部絕望了,再次回到了教師職業道德。只要稍加分析道德的特性、實施方式及違反後果,即不應當對職業道德寄予此等「厚望」!道德與法律的界分,主要有三:法律通常具有確定性,道德一般呈現模糊性;法律的適用有一套完整的執法、司法、法律監督體系為保障,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而道德只能通過新聞媒體、群眾輿論等實施,還要取決於相對方的抵抗能力、抗壓能力等,社會強制力相對較小;對法律的違反,肯定遭受明確的不利後果,且不考慮違法主體的主觀感受,而違背道德的後果,主要是自我良心的譴責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一旦喪失良心,藐視輿論,道德之規范作用自然消失。「范跑跑」事件發生之後,正反兩大陣營各執己見,口誅筆伐者慷慨陳詞,以守為攻者頭頭是道,越吵越亂,即是最好的證詞。
再看看,教育部擬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乾巴巴六個條文,區區五百餘字,且頻頻使用「保護學生安全」之類不確定術語!善良的人哪,期望修訂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消除法律之不確定性留給人們的遺憾……試問,教師職業道德能承受如此之重任嗎?
法律的不確定,並非始終不能確定,在個案中仍可藉助法官能動司法而具體化。然道德之不確定,由於缺乏統一的、操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裁判,最終無以確定。看來,與其寄厚望於道德,不如重返法律的軌道。(侯國躍)
范跑跑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范跑跑事件之所以引起輿論如此大的「動靜」,個人推測,不是因為范老師在地震險情發生的危急時刻,置一群未成年學生於不顧,率先跑離危險區域所表現出的所謂「道德瑕疵」上,很多人認為人在求生本能驅使下的行為,是可以得到寬恕的;而是因為范老師事後在網上一再高調出場,甚至搬出諸多諸如「自由」之類理論來支撐自己並不光彩的行為,進而發出連自己的母親都不會救的言論上。
范某事後一而再、再而三地大放厥詞,其言令人反感。正如教育部的官員所言,你可以不高尚,但不能無恥。
顯然,人們認為范某的言論已踐踏了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底線,一個守不住道德底線的人要為人師表,要對人講師道尊嚴,並承擔大眾一致認為的崇高職業責任,怎能不受到質疑?
在感性的憤怒後,輿論也學會了思考,作為教師的范某某該對自己的言行承擔什麼責任?大多數的觀點傾向:「范跑跑」必須承擔道義上的責任,也有人表態其行為涉嫌違法。其實,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雖然同屬於人們的行為准則,但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卻不處於同一層面,承擔責任的條件也不一:道德責任受社會輿論左右,而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立法依據。
「法律責任」是一個廣義的、綜合性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范某某的言行應當承擔道德責任,看起來似乎爭議不大,但若說要讓其承擔法律責任,就有一言難盡的感嘆了。
如果以法律的視角看范某言行,本人認為可以從行政責任作些有意義的討論。范某是教師,其言其行受到《教師法》的規范調整毋庸置疑。對比《教師法》的相關條文,我們感覺范某的行為表現是有很大欠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范某在危險的第一時刻跑離現場,難以體現教師對學生的關心與愛護;《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教師品行不良及影響惡劣的,學校及有關部門有權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因此,如果學校或有關部門能夠認定范某事後發表的言論符合「品行不良」的標准並已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就不是沒有理由和依據的。
應該說,在地震等自然災害面前,如果因為學校沒有妥善盡到保護學生的職責,從而導致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話,學校可能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前提條件是有過錯。很多時候,學校的這種保護責任是由每個老師的具體行為完成的,根據老師的過錯程度,學校來追究老師的行政責任。
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規定:「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這里的執行人顯然是老師。對於教師該如何應對地震之類的突發災難,地震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各種地震應急手冊,都明確寫著類似「震時值班教師應立即組織學生在桌下避震」「任課教師則要臨時承擔組織指揮者的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我們慶幸,此次被「范跑跑」拋棄的學生所幸沒有人傷亡,但如果僅僅將此事件以炒作為目的,最後歸為個人道德問題結束的話,意義是不大的,誰能保證,下一個「范跑跑」的學生也能如此幸運?
我們期望,「范跑跑」現象引發「教師道德品質」大討論後有其更深層的意義,即給我們的立法機關出一道思考題:法治時代,教師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石峰)
摘自《檢察風雲》2008年第14期
『叄』 從范跑跑和郭跳跳事件對老師的啟發
對於范跑跑事件,有表示理解的聲音,但更多的是道德的譴責。
首先,從人性的角度,遇到危及自己生命的緊急情況,躲避危險是人性的本能。螞蟻尚且有貪生的慾望,更何況人了。我們是否設身處地的想過,倘若我們處於范跑跑當時的那種境地,我們又會如何抉擇了?范跑跑的這種行為並沒有什麼過錯,真正引起人們憤怒的是他為自己的行為所作出的那番言論。另外,范跑跑的支持者認為,寧要真小人,不要偽君子。地震時自顧逃生的教師可能並不止一個,但是他們都不敢說出來。而范美忠的坦白,也是一種勇敢。支持者稱,社會不能用一個英雄的標准來要求普通人,人應該擁有不高尚、不勇敢的權利;如果認為范美忠可以這樣做而不能這樣說,這樣的道德只是虛偽。
其次,從反對范美忠逃跑行為的觀點上看,作為一個社會人,我們每一個人在社會上都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作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在危險發生時,保護學生是教師的職責和義務,而范跑跑拋棄了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樣的行為是違背了一個教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的。另外,在對「范跑跑」的心理進行深入分析發現,他的言論是具備一定的道德認知基礎的。但當他的行為發生以後,他在內心深處受到了良心的譴責,所以他為求心安,就發了那篇引起眾怒的文章,為在內心覺得可恥的行為進行辯護。對此,各大高校教授,如北大教授王海明,和著名時評人郭松民都批評范美忠誠實卻不知恥。導致這些根源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於教師職業道德的缺失,社會公德意識培養的不到位以及科學的逃生技能技巧和理性抗災救助教育的缺失。歸根到底,是當前道德建設的缺失和道德狀況尷尬境遇。
總而言之,作為災區受難者之一,范美忠是幸運的;但作為教師,沒有能更好地呵護學生,他的表現卻令人遺憾。但是,當一些人僅僅用道德的大棒,來迎頭痛擊他時,公眾又會站到同情范美忠的立場做換位思考。從這個角度上講,范美忠又成了一個「自我犧牲」者,他通過展示自己特殊時刻的瞬間表現,喚起了公眾的思考,也由此促成了相關制度的改進。 「范跑跑」事件引起無數人轉身思考自己的人性弱點,思考相關制度與規章的缺陷,並使之有了良性改進。這實際上是「范跑跑」事件的獨特價值,也是它的積極意義。
『肆』 從師德角度你怎樣解讀「范跑跑」和「楊不管」現象
這是政治問題啊 范跑跑的行為是不道德的 只顧自己的性命而不顧學生性命 而揚不管看著學生被打死也不管 也是不道德
『伍』 一個贊同「范跑跑」的人是否有資格做為教師職業道德
范跑跑事件是百年難遇的突發事件,不宜於用來跟平時的教師職業道德比較、談論。
一般而言,應該是教育學生和護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只是在非常事件中人無對策的時候,范跑跑一
閃念間作了異於尋常的做法。遭到了批判。引起了爭議。
『陸』 . 結合范跑跑事件,談談你對教師職業道德的看法
范跑跑事件是百年來難遇的突發源事件,不宜於用來跟平時的教師職業道德比較、談論。
一般而言,應該是教育學生和護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只是在非常事件中人無對策的時候,范跑跑一
閃念間作了異於尋常的做法。遭到了批判。引起了爭議。
『柒』 請從教師職業道德的角度分析范跑跑的行為
范跑跑事件是百年難遇的突發事件,不宜於用來跟平時的教師職業道德比較、談論。回
一般而言,應該是教育答學生和護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只是在非常事件中人無對策的時候,范跑跑一
閃念間作了異於尋常的做法。遭到了批判。引起了爭議。
『捌』 從范跑跑想到的職業道德(教師方面)
由范跑跑事件所想到的 五月十二日,四川發生了8級超強地震。在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生命財產損失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令人深思的現象。光亞學校教師范美忠先生的一「跑」,以及此跑之後展開的辯論,就是諸多現象之一。今天發現,科學網也開始有同仁對此發表評論了。那麼,我也談談我的觀點。 先打個比方。拿一個細胞為例,一個單個的細胞,它有完全的權力和義務,全力地維護自己的生存安全和生存環境,並想方設法地繁衍自己;但這個細胞如果不是生長在培養皿中,而是在一個活的機體內部的話,那麼它就必須遵守這個機體的整體利益。如果它仍然象剛才所說的在培養皿中那樣我行我素的話,機體的免疫系統就會毫不留情地把它清理掉。 那些免疫細胞對這個不守「道德」的細胞並沒有什麼私人的深仇大恨。很簡單,不守道德的細胞危害了整體的生存,所以它只有停止存在。否則,就輪到整體以及其中億萬細胞集體停止存在了。 人類雖然自詡萬物靈長,其實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一個細胞在機體中的地位差不多。一個人單獨存在的時候,他有權全力維護自己的生存安全和生存環境,以及自己的後代繁衍、各種樂趣;然而,一旦他成為社會某個結構中的一分子,他就必須「象一分子」,不能再象獨處孤島一樣地自我中心地存在了。否則,他就開始危及社會和他人的存在,於是就要面對和那個特立獨行的腫瘤細胞類似的命運。 換句話說,一個人,作為同時具備生物、心理、社會屬性的完整的人,他的確有選擇自己行為的權力。或者說,當時范先生根本就沒有做選擇,而是遵從自己連母親都不顧的下意識活動的本能反應。然而,他同時也要面對與這種選擇或者行為習慣相關聯的後果。這個後果可以來自生物學屬性,也可以來自心理學或者社會學屬性。就好像,一個人可以選擇始終不吃飯,但後果是——餓死;可以選擇見人就罵,但後果是——孤獨。 所以,范先生選擇跑無可厚非,但他需要知道的是,選擇跑的同時,就應該做好准備,面對大家的不滿和鄙視,面對自己內心的譴責——當然,范先生或許沒有,也要面對學校方面的解聘。正如某遊客在劉全慧先生的博客中留言所說,這種行為在西方社會中是一定會被解聘的。因為行有行規,作為教師,要對正處於自己課堂上的學生負責,要承擔以身教影響學生的責任,也要代表學校愛護學生、全力保全學生安全的形象。不能滿足這三個職業需要的教師,當然不應當繼續留任教師。即使沒人來解聘,自己也應當引咎辭職。 我看日本和西方世界中,很多人都會因為某些職業上的事情沒有做好而引咎辭職的,我國幾次遇到譬如森林火災的時候,明明和林業部長其實沒有多大關系,先後幾位部長也會引咎辭職——這是一種職業精神。至於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錯誤,不僅不肯辭職,被解聘還要訴諸法律這樣的行為,我真的不知該說些什麼好了。 只能說,這樣的行為表明,這個人只生活在自我的世界中,從來沒有真的試著成為社會一分子,從來沒有真的替其他人考慮過。 所以,這件事,其實已經不需要爭論。也不必出動道德批判、網路批判,或者公眾辯論,來證明範先生是對是錯。他只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坦然地面對自己行為的後果。如果范先生真的很熱愛教育事業,又自信很受學生歡迎,能夠利益廣大學生的話,不妨自己去辦學,培養出一些出類拔萃、頂天立地的男子漢大丈夫,用實際行動洗雪當年自顧逃生在先,無知妄說在後的恥辱。否則,只是越描越黑,而且不乏炒作之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