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杖打
Ⅰ 謎語大全:杖
謎語:杖(打一人名)
謎語類型:打一人名
謎底:一丈青
Ⅱ 杖打的刑法是哪個朝代開始的
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稱:「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金熙宗皇統(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後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Ⅲ 什麼叫做杖打(古代時候的一種刑法)
是杖刑不是杖打。
杖刑是隋唐以來的五大懲罰之一。杖刑是指用荊棘或大竹板對囚犯施以酷刑的一種懲罰。該桿被用作東漢時期的懲罰。南朝時期,南朝無棣皇帝固定了鞭棍。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棍子一般是「拿衣服拿棍子」,脫掉中間衣服(內衣),直接用竹子和木頭打到臀部。
在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3)師生杖打擴展閱讀:
杖刑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於是,怎麼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
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麵包上紙,然後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
要求可以看起來很輕,衣服不應該被損壞,但內部的磚應該被打破。包裝紙的形狀用於練習「光內外重量」方法,這要求它看起來很重,但包裹在裡面的紙不會被損壞。只有工作人員達到這樣的水平才能接受。
在清朝,方彪的「監獄筆記」記載了他在刑事監獄看到的一件事:三名囚犯遭受同樣的懲罰。為了少吃,他們提前賄賂了工作人員
一名囚犯送了三十二銀子,一點點骨頭受輕傷,並持續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囚犯將錢翻了一倍,只傷了一點肉,不到一個月就沒事了;第三名囚犯送了一百八十二銀子,他在判刑後的那天晚上像往常一樣。
顯然,富人犯錯誤,只要他們有效,他們通常可以避免肉體的苦澀。最苦的是,老百姓,老錢看不到幾個,到底犯了一些錯誤,讓他們賺不到錢,一個人就可以被砸壞了。
Ⅳ 杖刑:重打八十大板是什麼意思
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 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中國古代各個時期的杖刑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稱:「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金熙宗皇統(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後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手藝和技巧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於是,怎麼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麵包上紙,然後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裡面的磚頭要打碎。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內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裡麵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Ⅳ 為什麼明代的杖刑打到一百下就會容易死人呢
你好,你想一下,杖刑是打屁股的,打一百下,什麼概念,就是叫你連續做一百個俯卧撐都做不來吧!打一百下,那可是要打到皮開肉爛,內臟都會出血來,即是內出血啊!當然會容易死人啦!同意請採納,給個贊,謝謝!
Ⅵ 古代真的有杖刑嗎 疼嗎 看古代視頻杖刑打幾下就流血了 真的嗎
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Ⅶ 古代犯了什麼罪,就可以用杖刑,大約是打二十下左右的
一、杖刑
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
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
二,杖刑分等
1、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
2、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3、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稱: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5、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
6、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7、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7)師生杖打擴展閱讀
手藝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於是,怎麼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麵包上紙,然後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裡面的磚頭要打碎。
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內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裡麵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Ⅷ 中學生打杖的視頻
這個應該就是網路上面會有人上傳的, 但是如果點擊量過低的話最後都是會被人刪除掉的,所以要自己看清楚才是可以的
Ⅸ 古代女子能承受多少杖打
既是刑罰,就不可能不產生痛苦,但杖責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像不到。一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最小號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大號的可達到40-50斤,這樣的重量高高舉起再重重落下,估計沒幾個能受得了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往往犯人一聽見打板子就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