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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管教訓誡

發布時間: 2021-08-29 04:16:01

Ⅰ 喜歡被管教是什麼心理

佛洛依德理論裡面,超我是道德層面的,來約束本我。有一種觀點認為,超我不只是自己的,其中一部分是社會性的,社會性的約束可以理解為一種外界約束。當你的本我特別強大而感覺超我特別無力阻止的時候,你需要外界的力量要約束本我,這個時候,你認為訓誡這個方法是可以幫助你約束本我。

或者另外一種觀點是,你對本我的認識是邪惡的,當有這個觀念的時候,就需要外界的超我來譴責本我,獲得內心的一種平衡。

我倒不建議你找個喜歡訓誡你的,你可以嘗試找到自己內心的平衡,找到這種平衡靠的是愛,而不是訓誡。
一般成熟的人,是來源於心理失衡。比如老師、領導、公司高管工作中就要管教大量孩子、下屬、員工,容易心理失衡,需要反轉角色放鬆情緒。

這種問題不大,大的是這種來源於幼時心理創傷。

這種心理創傷可能是嬰兒時期流行的什麼哭聲免疫法,延遲滿足法;也可能是成長過程中被貶低,被虐待,而造成缺愛;也可能是成長中巨大的心理創傷,比如被性侵等。

這些心理創傷都能造成自卑的心理,覺得自己不值得被疼愛,造成缺愛,沒有知心朋友,然後會缺乏安全感等一系列症狀。

就是這種內心深處對自己的否定,因此渴望得到心靈指引,就是被管教,訓誡。

Ⅱ 民警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訓誡屬治安處罰嗎

屬於治安處罰中的警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2)師生管教訓誡擴展閱讀: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訓誡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訓誡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此處規定的訓誡是刑事犯罪領域對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於刑罰的替代懲戒形式。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之一,訓誡適用於庭審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予以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證人沒有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訓誡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Ⅲ 廣西學生踢桌子辱罵老師,持棍棒相向,逼迫老師默默收起戒尺,你怎麼

網傳廣西一教師批判學生上課時和同窗講話,沒想到該學生不滿教師的批判,竟然在課上暴怒,不只用腳踢翻桌子踩斷掃把,以至拿著棍子要挾和辱罵教師。看到這一幕,估量很多人會驚奇:哇!如今學生都這么猖狂了!呵呵,當過教師的不以為奇,如今學校里這樣學生多了去,還有比這更猖狂的呢!這還是拿掃把對立教師,還有動刀子的呢!

當了這么多年的教師,我們不得不認清一個理想:這個社會寧可容忍一個壞學生,也不會同情一個好教師。你只需有一點憑據讓家長和學生攥住,你就會被家長學生和媒體搞臭。你必需牢記,一個惡霸學生背後一定站著兩個混蛋家長,好意一定有好報啊!

Ⅳ 師生訓誡小說,清冷學霸被管教的文有嗎

我看過一個,小說叫:默與神,是在縱橫小說軟體上,不是師生之間,但是也有一些師生的情節,訓誡挺多這種情節,安利一波!

Ⅳ 訓誡書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麼訓結書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依據嗎

訓誡書屬於行政處罰,是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書面處罰,其效力低於警告,訓結書不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唯一依據,只能做為一種證據進行佐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5)師生管教訓誡擴展閱讀

訓誡書的製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訓誡書的口頭執行:

1、訓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可以在口頭上對其予以批評、教育。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訓誡書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Ⅵ 師生「管教矛盾」,老師怎樣才算恰當管教學

教師對於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教師的天職是教書育人,在這個過程中教師的責任不僅僅是教書,同時還要學會如何管理學生,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遇到過關於師生“管教矛盾”的相關矛盾,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老師怎樣才算恰當管教學生?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比如說要站在學生的角度考慮問題,讓學生感受到教師的親和力,同時也要尊重學生的想法,下面我們具體來解釋一下。

還有就是教師也要讓學生感到教師可親,要讓學生感到教師有親和力。最後就是教師在處理問題和管理班級的時候也要學會尊重學生,因為對於每個學生而言,他們都是處於成長中的人,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上都還發育的不夠成熟,這時候他們的自尊心是很強的,所以教師一定要關於這個問題。以上就是我總結的一些師生師生“管教矛盾”的相關問題。

Ⅶ 來說一說你怎麼看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吧

其實我覺得還好,我們老師就是也打過同學,但因同學太過分打了幾下,多數以訓,應該算是起警告吧,我們內個班主任體罰,大家都比較理解老師,沒有怨言的,都心甘情願

Ⅷ 教師因學生不服管教變相體罰學生,這樣的行為是否妥當

這個問題我可以明確的回答你,這位教師的行為不僅欠妥當,還大錯特錯。

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的關愛學生和為人師表兩大規范。說的更嚴重一點,深究下去,這屬於違法行為。

老師作為學生的指明燈,不僅要教會他們如何學習,還得教會他們如何處事。所謂言傳身教,就是這個理。

所以說,這位教師的做法真的是大錯特錯了。

Ⅸ 誰有瀟湘溪苑裡的一篇,是一個高中生想要督促自己,找到了在一家少年管教所現是一名理發師的訓誡師。

此生為孽。 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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