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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56:03

1. 2012兩會能否提案,如何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我也是老民師,什麼也沒有,悲哀!!人大就是人大,沒有人關心啊!!!

2. 國家對原民辦教師解決遺留問題有那些文件

國發2015 28號和國辦發2015 28號的內容好像都和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無關。不知道您所說的國務院28號文指什麼。

3. 關於民辦教師的歷史遺留問題,政府如何做才能做到公平

【教師教齡】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教計字(1980)267號規定:一些單位來信,要求對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10月31日《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教育部1979年12月15日(79)教計字503號文件的規定中,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范圍問題,予以明確。經商得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現答復如下:一. 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已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轉(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為公辦教師的,均可按照上述兩個文件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二.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被錄用(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任教師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辭職 辭退 自動離職 工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工齡計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2)18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國發(1986)7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即:職工辭職和辭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原勞動部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對企業「除名」及「自動離職」人員工齡問題作出的規定,只適用於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不宜參照執行。《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1998年12月11日)

4. 中共中央2015年關於解決原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文件

2015年沒有相關文件,查到2011年相關文件如下:

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課教師問題,偏遠地區農村中小學尤為突出。代課教師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教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許多代課教師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待遇較低,長期使用代課教師制約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促進教育公平。當前,教師用人制度和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解決好代課教師問題創造了更加有力的條件。根據《國家中長期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國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以下簡稱代課教師)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採取多種舉措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著眼長遠、以人為本,建立機制,通過擇優招聘、轉崗使用、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多種有效途徑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1、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范圍。在組織公開招聘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於被評為地市勞動模範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辦教師
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
二、建立健全農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
6、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
7、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8、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 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確保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項舉措落實到位
9、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要深入細致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確保平穩順利實施對代課教師特別是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要給予更多關懷,關心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了解下:民辦教師是七八十年代的農村中小學,由於教師編制不足,經當地村委會同意吸收了大批初中或高中生到學校做代課教師,由於地處農村,代課教師身份是農民,所以工資由村上支付,到了八幾年有民辦編的上級給予民辦教師補助,這些教師統稱為民辦教師。

(4)民辦教師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民辦教師,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據《教育大辭典》載,民辦教師是指「中國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為農村普及小學教育補充師資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極少數在農村初中任教外,絕大部分集中在農村小學。許多地方政府積極採取措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經驗。但民辦教師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許多困難亟待解決。

5. 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民辦教師當然要下崗了.
關於這個(教師下崗)的實際情況看,主要得注意的問題有幾點:
1.老師怎麼進學校的(要是不是分配的就不好說);
2.是不是正式的教職工(合同的就不好說了);
要是以上都成立,那麼就得去試試官司了
根據切實的情況,也可以到學校去私了。要協商不成就需要打官司,像這樣的官司,你可要求學校為你辦理正式退休手續至少要交社會保險,這樣你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這都要前面幾點都成立才行)。
但是,如果學校情況太差,無力辦理,最差要求其一次性對你進行補償5萬元.依據是60歲至71歲(全國平均壽命)期間的基本工資.(國家一般也是按到80歲的年齡算的)。
教育廳一九九一年文件規定,一九八六年以前辭退的民辦教師,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補發,是理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正確決策。

1992年8月7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規定:「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或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職資格並任用民辦教師。 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鎮)內調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是上面的5條成立的不到3個的話,那官司贏的可能性不大。這樣到學校去解決這問題也就難了,學校既然這樣做了,他就有準備的。
對了,是合同滿期了,學校他不要你那很合理。學校的做法就沒錯了哦,你是簽的合同的嘛。要是你的集資房的手續都在的話,那麼學校是沒權收回了。
相關法律 :
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與救濟 教師所享有的合法的權益,是由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加強保護教師的立法,使我國的教育法律日趨完備,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方面。同時,加強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每一個教師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以便正確地行使教師的權利,自覺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這也是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應該指出,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各個執法部門的一項共同任務。一項權益的法律保護,包括法律的事前規則和法律的事後救濟。法律的事前規則是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是與非,從而影響全社會對自己行為人的價值判斷;法律事後救濟的功能是為權利受到損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補償,使受損害權利得到恢復和補救。當然,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對教師保護的事前規則。 在實踐中,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指當教師的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的事後救濟,即法律對其權益予以恢復和補救的相關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師權益的民法保護 教師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我國民法保護的重點內容。在民法學上,財產權是物權的一種,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兩大類。自物權是所有權,是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非財產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設定某項權利的物權。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按照權利的性質不同,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主要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如教師的健康、名譽、姓名等;後者是指為法律保護的基於民事主體某種行為、關系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如教師被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光榮稱號,就是一種與身份權有關的榮譽權。

6. 渴望中央盡快解決已經離崗的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

民辦教師並不在來人事部門認定的教源師序列隊伍中。盡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對民辦教師給予應有的重視和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在編的教師尚有諸多的歷史遺留沒有解決,這么說並非是指在編教師比民辦教師應該有如何的優越性,在編教師正式在編尚且不能全部解決,何況不再人事部門「大帳本」中的民辦教師呢?
有遺留問題向相關部門反映,重點是當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自己的情況,爭取解決。至於能否解決,還要看各種條件。目前教育行政部門並沒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且各自的情況也不相同,只能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7. 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現在好多你這樣的民辦教師都在向上級領導反映這一問題,爭取能給大眾一個好的說法,努力爭取吧。

8. 關於吉林省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解決方法有哪些文件作為依據謝謝~

當然不能,民辦教師本身身份就是農民,而不是正式編制,所以是沒有什麼退休政策的。
只有轉正的民辦教師,成為公辦教師身份,才會按照正式教師退休的待遇處理。而轉正是從1985年之後才開始執行的,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辦教師都會轉正,很多也是被辭退,也有很多因為各種原因離職了。
民師也沒有內退的政策,只有退養的政策,但是退養是1985年之後才開始實施的,而且設定的標准也是非常嚴格的,你的爸爸肯定是不符合條件的。
還是不要想了,找找民政上,是不是有什麼低保的措施。
滿意採納

9. 文革被牽連的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冤假錯案 工齡】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辭退的臨時工,徹底平反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被辭退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文革」中冤假錯案被辭退的臨時工和隨幹部下放勞動的臨時工、集體單位職工的工齡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2)42號

【民辦教師】民辦教師轉為正式教師後,過去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的規定,僅限於在擔任民辦教師期間,領取國家支付的工資或者享受國家給予的補貼的民辦教師。建國後農村半脫產大隊幹部與這些民辦教師的情況不同。因此,他們被招收為國家固定職工後,原擔任半脫產大隊幹部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農村半脫產幹部招收為國家職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2)36號

10. 關於民辦教師的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近期有什麼相關的政策沒有

你可以看一下南方周末舉辦的燃燭行動,他們對於民辦教師的扶助很有意義。具體的政策目前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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