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教師的義務
Ⅰ 簡述幼兒教師的基本義務
我國幼兒教師的義務是: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保教計劃,履行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按照國家規定的保教目標,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Ⅱ 教師的義務有哪些
每一個人都有他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教師這個崗位的話也有它的權利與義務,她的義務就是教好每一個學生
Ⅲ 教師的職責和義務
要看什麼標准了
法律上說,沒有
但是從道德觀念來說,一個合格的教師應該是多方面的
Ⅳ 談教師有哪些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Ⅳ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5)簡述教師的義務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Ⅵ 教師的義務包括一般道德義務和什麼義務
教師的義務包括很多教育學生的義務指導青年教師的義務,以及培養學生的思想觀念,這的義務組織管理學生建立良好的班集體。
Ⅶ 教師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