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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的私

發布時間: 2021-07-12 21:48:32

A. 為什麼我的班主任總是給我私發她的性感照片

唉,你盜圖就算了還侮辱你的班主任!你侮辱班主任就算了,你還侮辱了性感這個詞。。唉,小孩子回去好好讀書吧,網路知道不是你該來的地方

B. 班主任這樣是否侵犯了我們的隱私權!

你們老師的做法明顯違法了:
1、侵犯了隱私權。
2、侵犯了你們的財產權。

這種事情,一專般來說,要跟老屬師協商,不行的話就跟她講法律,還不行的話就只能選擇向教育主管機關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不過,如果採取後兩種方法的話,老師和學校可能會給你們穿小鞋,你可以考慮以下。

C. 班主任私底下收學生的費用,算不算觸犯法律

呵呵.這是違規行為

D. 班主任私下讓學生交資料費,不交怎麼

不交就沒有材料唄或者是找老師說明原因

E. 「用微信調戲班主任,發現她的穩私,我震驚了」這是什麼小說有誰知道的

http://www.yi-see.com/art_20097_9943.html
就是這個,這類小說在這個網站里都內有,望採納~容

F. 班主任老師可以私下帶學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章 學校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G. 班主任私扣高中生報考費屬於違法嗎

(一)學生享有隱私權。

隱私是指與個人的私生活密切相關的不願為人所知的隱密,如身體缺陷、兩性關系等, 隱私權是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未經允許不被公之於眾的權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對他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但對於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隱私權這點上卻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年齡尚小,生活簡單,談不上有什麼隱私權,在這種錯誤想法的支配下,出現了許多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例如父母、教師私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記,在、報紙、電視、錄像上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隱私的情況等,這給正處於成長階段,身心尚未發育成熟,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深深的傷害,導致他們心靈上的苦悶,甚至引發離家出走、自殺等惡性事件。需要強調的是,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有著自己不願被他人知曉的隱私,與成年人一樣享有隱私權。為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規定:「兒童的隱私、家庭、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我國《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二)學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權」為由侵犯學生隱私權。

學校、教師發現學生的不良行為後,尤其是早戀行為,往往在處理時不注意方式方法,很容易造成侵犯學生的隱私權,例如私自開拆學生信件、設置監視器甚至將拍攝內容公之於眾,以開大會等形式宣揚學生隱私等等,侵權後還以「是正常的行使教育管理權」為托詞進行申辯。根據如上所述,學生的隱私權是法定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學校更不能以「行使教育管理權」為由進行侵犯。

在學校中常見的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有:教師私自開拆學生信件,在侵犯學生通信和通信秘密權利的同時,也侵犯了學生隱私權;偷看學生日記、電子郵件;採用、脅迫、引誘等方式要求學生說出內心並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檢查學生的私人物品以窺探學生的秘密;向外宣揚或公開披露學生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事情等等。

(三)學校侵犯學生隱私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提起訴訟。」第四十七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年最高通過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依據上述規定,學生隱私權受到教師、學校侵犯的,有權要求學校、教師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教師的侵權是發生在其履行教育教學職務過程之中,應當由學校先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正確行使教育管理權。

學生雖然是被管理者,但他們首先是個「人」,他們享有人格尊嚴,法律賦予成年人的人格權,一樣適用於未成年人,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權利。不論教師與學生、父母與子女,人與人之間都應當是一律平等的,學校不能因為對學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權利,就可以採用任何手段行使自己的教育管理權,學校沒有這樣一種特權。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合法權利的基礎上,而不能建立在侵犯學生和隱私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學校才能真正培養起學生對學校、紀律和教師的尊重。

你的老師私拆你的私人信件是非法的。《未成年人保》第31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你作為中小學的學生,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處理自己的私人信件,其他任何人開拆你的信件都是違法的。

什麼叫信件?
答: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拆開。班主任擅自開拆上訴人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通信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共和國公民的通信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和通信秘密。」本案原告的信件不涉及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原告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拆開並檢查信件內容。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這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和通信秘密權。

一、該物品是不是該學生個人所有,記載著自己私人的事?
二、該學生是不是不希望讓她的老師看到這本筆記?
假如以上兩條都是〔是〕,那麼毫無疑問,這本筆記是該學生的隱私。
三、在教師翻看並傳閱這本筆記之前是不是未徵得該學生之同意?
假如是,那麼你在偷看。就這么簡單。

隱私權的確立和不斷完善與人類文明的進程緊密相連。在如今這樣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和追求法治的社會中,學生的包括隱私在內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空前覺醒與提高,而學校、教師擁有絕對管教權威的傳統觀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學校和教師的管教權、知情權與學生隱私權之間的沖突已經成為不可迴避的事實。如何協調學生隱私權與學校、教師的管教權、知情權之間的沖突,已經成為教育理論和實踐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未成年學生隱私權與相關權利的沖突
隱私是指公民生活中與公共利益無關、不願為他人公開或者知悉的個人秘密。隱私權是公民生活中與公共利益無關、不願公開或者不願為他人所知悉的個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權利。《未成年人保》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未成年學生年齡尚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因此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應倍受法律保護。未成年學生的隱私只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才能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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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教育法》第28條規定了學校管教權,即學校有權根據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實施學籍管理活動,同時根據國家關於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與處分辦法,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教師法》第,條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權,即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學校、教師管教權是一種權力,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既然是權利,與之對應的就是義務。學校、教師有管教學生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學校、教師有保護學生權利的義務。這樣就把學校、教師權利與學生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基於當前學校教育管理中對學生權利的忽視和侵犯,學校、教師在行使管教權時應該樹立這樣一個基本價值目標,即把學生權利作為教育管理工作的出發點,要為學生的成長和發展服務,也就是要以學生為本。因此保護學生權利應該成為當前和今後學校、教師管教權的基本出發點和制約因素。這就要求學校、教師正確區分管教權和隱私權的界限,採取合乎法律的方法對學生進行管教,不能使管教權凌駕於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之上。學校、教師只能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行為、學習情況、道德培育等情況進行管理,而不能對未成年學生的任何個人信息都加以了解和過問,否則未成年學生將會喪失的個性,失去發展的天地。此外,行使管教權時所依據的內部文件必須合法。
未成年學生在校依法享有隱私權。同時學校、教師因業務關系,要了解或者掌握學生的有關個人秘密,這是正當的、合法的,是學校、教師享有知情權的表現。所謂知情權(又稱隱私共享),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權利人同他人均為隱私的知情人。該「他人」並非隱私的權利人,而只是在特定范圍內對隱私享有了解權的人。在隱私共享的情況下,因共享人(知情權人)不能對隱私享有隱私權,故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進行傳播或泄露,否則即構成侵權。換言之,知情權的核心是「知」,而不是「傳」,即公開。學校、教師不能違背知情權中為他人保密的義務而將學生隱私公之於眾,否定甚至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二、常見的侵犯未成年學生隱私權的具體行為
研究侵犯未成年學生隱私權的具體行為,應先了解隱私權的具體內容。隱私權的具體內容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私人活動是指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等。個人信息也稱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資料,諸如身高、體重、疾病史、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社會關系、家庭情況、智力狀況、缺陷、學習成績、心理檔案、家庭碼等。個人領域是指個人的隱秘范圍,除隱私部位之外,還包括個人居所、學生的書包、口袋、日記、通信等。
1、侵犯學生私人活動方面的隱私權
學校、教師侵犯學生私人活動方面的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干涉、監視學生的私人活動。個人活動是隱私權的體現,任何人不得於涉。監視私人活動、監視私人與他人的交往、私人跟蹤等,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如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一些班主任為了使班級管理到位,在班中安插「學生探子」,專門監視難於管理的學生的行蹤,如搜集這些學生課外活動情況、放學後對他們進行盯梢等。這種做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客觀上卻侵害了學生私人活動的權利,構成了對隱私權的侵犯。教師行使管教權時了解學生日常活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很多,如直接談話、日常觀察、家訪等。但不管通過什麼方式,都必須符合法律,不得侵犯學生的隱私。又如教師為孤立品行有缺陷的學生,禁止其他同學與之交往。教師對品行有缺陷的學生應採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易接受的管教方法,正確引導,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能採取孤立學生、干涉學生之間交往這種侵犯學生隱私的教育方式。
2、侵犯學生個人信息方面的隱私權
在個人日益社會化的時代,個人信息可能被許多社會組織掌握。學校作為在很大程度掌握學生個人信息的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公開個人信息。常見的侵犯學生個人信息方面隱私權的表現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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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1)不當公開學生以前的違法違紀行為
當事人因不當行為而受到懲罰或譴責,是其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而付出的代價,但這種代價是有限制的,不能因同一不當行為而給同一當事人設置連續性或重復的代價,這對當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可以任意揭露當事人曾經有過不當行為的經歷,實際上就是不斷地讓當事人付出精神痛苦的代價,也可能因此給其帶來其他損失(如學生因此逃學而荒廢了學業)。並且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使當事人對曾經發生過的不當行為不享有隱私權,則可能使當事人深感無顏做人,繼而可能自暴自棄,對社會、學習失去信心,重新走上的道路。為保護已經棄惡從善的當事人將來的生活利益,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應當使他們對不當行為的經歷享有隱私權。原則上隱私權應當受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如果個人的違反法律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已事過境遷,與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什麼關聯,也沒有進行限制的必要。已經符合隱私的構成條件,行為人可以對此享有隱私權。如某校學生劉某(15周歲),因在校外偷竊被派出所處以警告處罰,回校後班主任讓其站在講台前公開交代,然後又發動全班同學揭發其未交代的「罪行」,最後班主任拿出被學生稱之為「黑名單」的筆記本,揭露其以前的「劣跡」,儼然是公審大會,致使該生在班上難以抬頭,經常逃學。《未成年人保》第4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3)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案例中學生劉某的偷竊行為已受到懲罰,班主任可通過個別談話等方式對其進行教育,但不應再讓其站在講台前公開交代並宣揚其以前的「劣跡」,因為劉某以前的這些不當行為的經歷已成為隱私。班主任的這種做法違反了《未成年人保》,侵犯了其隱私,不利於劉某改正錯誤。教師對違法違紀學生管教時,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盡量縮小影響范圍,總結經驗應對事不對人。對違法違紀的學生進行教育時還要正確區分學校、教師管教權和學生隱私權的界限。對學生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屬於管理教育的職責范圍,不能認定為侵權。如某高校6名男女新生(其中4人未滿18周歲)因在女生寢室同床過夜,校方得知後安排教師按性別將6名學生分在兩間辦公室談話,幫助它們認識、改正錯誤。次日下午校方召開全體男生會議,院領導在會上批評了這一違紀現象,但未點名。隨後開除了6名學生,處分決定未張榜公布。此後6名學生認為校方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訴至。案例中6名學生的行為直接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管理秩序。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校方在男生全體會議上批評了這一違紀現象,未公開具體的當事人。可見校方採用的這一教育方式並無不當,屬於管教權范圍,沒有侵害學生隱私權。
(2)擅自披露學生家庭的某些隱私事件
教師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了解、掌握學生家庭的一些隱私情況,這是正當的,是教師享有知情權的體現。但如果教師將了解、掌握的學生家庭隱私情況擅自予以公開,則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在教育教學中,教師因疏忽大意將學生家庭隱私如學生父母犯罪的經歷、父母離異、家庭住址、碼等予以公開,可能破壞學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寧,侵犯學生的隱私權。如某鎮教師在鎮教委組織的教學經驗交流會上作演講,後該演講稿被鎮教委編輯成書,發放給該鎮在編教師。該教師的演講稿中有關於學生小強的父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敘述。小強父親的犯罪行為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已事過境遷,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已消除,與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存在什麼關聯了,其犯罪經歷就成了隱私。該教師在演講中對小強父親犯罪經歷的公開,侵犯了小強父子的隱私權。教師撰寫論文、總結教學經驗,本是好事,但論文中涉及的內容不能侵犯學生隱私,有關單位在匯編教育經驗時要注意審查論文內容的合法性。作為學生隱私的事實並不意味著一定是醜事,其內容完全可能是真的、善的。但只要學生不願意讓人知道即屬於隱私。如果未經學生本人同意,即使出於表揚或正面宣傳的目的將學生隱私公開,也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如學生李某的父母離異,李某隨父親生活。後其父再婚,李某逐漸接納了新媽媽,兩人的和諧關系讓許多不知情的人都將他們倆視為親娘倆。後來繼母生了病,在其生病近一年的時間里,李某對她照顧的無微不至。班主任在一次家訪中得知此事後,以真名實姓的形式寫了一篇表揚性的報道,刊登在學校的校報上。誰知此事的公開卻給李某帶來意想不到的煩惱。李某與繼母的非血緣關系,顯然是其不願公開的隱私。班主任未經同意而對李某的事跡進行正面宣傳,其動機雖是好的,但客觀上泄露了李某的個人秘密,破壞了李某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寧,侵犯了李某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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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3)偷看、披露學生的心理檔案
學生的心理檔案是學生心理秘密和思想狀況的記錄,應屬於學生的隱私。心理教師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披露學生的心理秘密。一般教師未經允許不得翻閱學生的心理檔案,但班主任為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以便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教育,可向心理教師進行了解並可查閱有關學生的心理檔案,這是行使正當的知情權,不能認為是侵權,但教師不得宣揚所掌握的學生心理秘密。

3、侵犯學生個人領域方面的隱私權
常見的侵犯學生個人領域方面隱私權的表現形式有:
(1)隱匿、毀棄、非法拆看學生信件,偷看學生日記未成年學生的信件屬於隱私,他們的通信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第31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郵政法》第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檢查、扣留信件。學校和教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因此不管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的信件,學校和教師都無權拆看,更不得隱匿、毀棄。學校、教師有管教學生的權利,這也是學校、教師的一項法定職責。但是學校、教師的管教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隱私,否則會構成侵權。如某中學班主任王某去教室時發現學生楊某某曠課,因見其書包、錢夾在課桌內,便進行查看。在查看錢夾時發現了校外女生寫給楊某某的情書,便將書包、錢夾和信件拿到了辦公室。楊某某在當日下午回校後得知自己的東西被班主任拿走,便到辦公室索要。王某讓楊某某講清信件問題。楊某某拒絕並搶奪回書包和信件欲走,王某不放其走。此時另一教師陳某某趕到,將楊某某抱住。楊某某隨即將信件塞入口中,陳某某去摳楊某某的嘴,但未能將信摳出。楊某某極力掙扎,三人拉扯著進入三樓閱覽室,在場的其他教師提出讓楊某某將信吐出在火爐中燒掉。楊某某即進入裡屋,從陽台上跳下摔傷。案例中楊某某的信件並未涉及和刑事犯罪,班主任王某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某某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班主任在拆看了楊某某的信件後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班主任卻沒有將信件交還楊某某,還逼迫楊某某講出他不願讓別人知道的個人隱私。另一教師陳某某摳楊某某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其交出信件。兩位教師的上述行為已超出對學生正常管教的范圍,是侵犯學生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隱匿、毀棄、非法拆看學生信件,侵犯學生隱私,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私自拆看他人信件、電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條規定,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權利,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某中學一老師未經學生本人同意,非法拆閱學生信件,並在全班公開宣讀,造成學生跳水自殺的嚴重後果。該教師被以侵犯通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學生日記是學生個人對每天所做事情的記錄,有的兼記對這些事情的感受。由於這些感受基於道德的、法律的約束,並不準備公開或暫不公開。這種情況是法律允許的。日記里記載的關於思想、感情上的內容,只要本人沒有將其付諸實施,就不是行為,法律、道德沒有對其約束的必要,而且還要予以妥善保護,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權利。因此學生日記記載的內容屬於個人隱私,學校、教師不得擅自閱看、傳播,否則就會侵犯學生隱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教學中教師為了練習寫作讓學生寫日記。如果學生在日記中寫了自己的隱私,這是學生在行使自己的隱私公開權,就說明他同意教師看他所寫的內容,願意與教師進行交流。在這種情況下教師就可以看。如果學生不想讓教師知道,他就不應寫這些內容。但教師在了解學生隱私後應為學生保守秘密,一經泄露,即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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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
裡面很多東西都是沖突的..
回答:
我幫您找到的就這些內容了,是相互沖突的,這說明一些制度還是不夠完善,以後會逐步完善的

H. 班主任找什麼我們私聊意味

班主任找學生私聊一般都有兩種原因,第一個可能是你批評教育,你在學習和生活方面做得不夠好,或者做錯了,老師就想對你進行批評教育,但是在課堂上說,可能會讓你沒有面子,損失自尊心。第二個可以意味著你在學習方面有很大的提升,所以老師想單獨私聊,表揚一下你,然後教你在今後學習中的一些方法,讓你進步。老師的心都是一致的,做錯事,挨批評,學習進步了,贊揚欣慰。所以不管私聊做什麼,老師都是為了自己的學生好,他們是太陽底下光輝的職業。

I. 班主任是不是侵犯我的隱私

這老師有點過分,應該先和你談談啊~~你也是,周記寫那些幹嘛!

J. 如果被班主任詢問個人私隱怎麼辦

如果你感覺你的班主任值得信賴那你就說,如果他不值得信賴就別理他,瞎給他說兩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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