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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7-17 14:26:36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1)老師的權利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②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③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3)老師的權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老師的私人權利有多大

老師最大的私人權利是關愛學生,教好學生,如果打罵學生,那不是老師的權利,更不適合做老師。

⑤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抄有下列權利:襲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⑥ 老師的所有權利

教師的法 律地位及權利與義務關系

1、教師的法 律地位分析

我國《教師 法》第三條對「教師」的基本性質與任務作了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據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基本的條件。

2、教師的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自主組織教學。可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可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教師有權有權從事專業領域的研究、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兼任工作的權利。有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的自由。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教師有權利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運用正確的方式方法,在學生的學習、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引導和幫助。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學業成績、身體狀況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並有利於教育學生的評價。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權利。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 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改 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 主建設,提高學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從而保障教育教學的質量。

3、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 法、法 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師不僅應是模範遵守憲 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制觀念和民主意識,使每個學生都成為遵紀守法、篤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師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對學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學習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響作用。因此,教師的職業道德不僅是教師自身行為的規范,也是法 律賦予教師應盡的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學生進行全面指導。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教學工作安排。教師應當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貫穿在教育教學工作全過程之中。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教師更應給予學生關懷,使他們也能健康地成長,絕不能採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他們,不能泄露學生隱私,更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因 污 辱 學生影響惡劣或體 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泄 露學生隱 私,造成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 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師制止的范圍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師在學校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 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同時,教師批評和抵制的范圍是一般意義上的。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責任。教師自然更負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因此,教師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有義務進行批評和抵制。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說,教師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使其保持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

⑦ 教師的權利有哪些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⑧ 老師的權利

《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所以他是犯法的。他的行為並不屬於暫時保管。而是屬於非法侵佔。而且要求你自己賠就更不合法了,屬於非法索要財產。
你先和他溝通,再不行的話可以叫家長出面。
還是不行的話!告他吧,他絕對理虧,打個110就ok。

⑨ 老師的權利

一個初中老師有這個權利嗎? 肯定沒有這個權利,老師對待學生應該一視同仁,孩子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應分別解決,善意勸告,而不能割斷她與學生的交往。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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