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
一、申訴機構
1、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室、黨總支,學校工、青、婦、民主黨派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教師申訴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可接受申訴人提出的書面申訴。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教師申訴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教師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教師申訴辦公室設在工會辦公室。
3、申訴受理機構是學校管理機構。
二、申訴程序
1、申訴。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
(1)書面提出申請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要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2、審查受理
教師申訴辦公室在接到申訴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對不屬於學校及其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訴事項,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及時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校在受理教師申訴書30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校內申訴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後,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⑵ 教師應該如何申訴
要是申訴就得通過日,想上邊兒上教育局去申訴,向上面去。寫申請。
⑶ 什麼是教師申訴制度它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簡答題
什麼是教師申訴制度?它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參考答案:
(1)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2)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徵: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訴訟性。
⑷ 急需一份教師申訴的案例!!!!!!
我代理的第一份教師申訴的案例發生在2001年,當時是一個幼兒園的教師啟動了教師法專規定的申訴程序,教屬育局拒絕處理。在告教育局一狀後教育局受理該該申訴並進行了處理,處理的結果是撤銷幼兒園對教師的處分。
申訴程序包括:
申訴
遞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受理
處理
處理過程中還包括了教育局的調查
不服的處理
⑸ 教師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多長時間做出處理
《教師法》規定30日內做出處理。
《教師法》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5)教師申訴擴展閱讀:
案例:東莞教師向教育局申訴,教育局當月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成被告
1986年9月,林某入職東莞某中學,並至今一直在該中學工作。林某於2013年11月用EMS快遞方式向東莞市教育局提交《教師申訴書》,稱其在2006年9月10日第22個教師節到來之際,該中學突然停發了原告已經領取了20多年之久的教師節慰問金,取消了林某工資項目中的「教師育人獎」、「市生活補貼」、「崗位獎」等項目,把林某的月工資從1300餘元減少為900元,把原告的代課教師身份和待遇改變為工勤人員的身份和待遇。
林某認為,時任中學校長的黃某擅自取消林某的代課教師身份和待遇是濫用職權的錯誤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求東莞市教育局依法給予糾正。
東莞市教育局收到林某的申訴書後,於2013年11月作出了《行政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市教育局認定,經審查,林某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市教育局的主要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林某在申訴書中所列的被申訴人黃某不符主體資格。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第八條第二款,決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於2014年12月向東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時,林某訴稱市教育局在決定書中以「你在申訴書中所列的黃某不符主體資格」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教師申訴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違法,並予以撤銷;判決市教育局依法受理林某的申訴。
市教育局辯稱,林某於2013年12月31日收到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訴不予受理決定書》而於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訴,其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應當予以裁定駁回起訴。整個庭審持續了一個小時,庭審過程中,楊靖波局長並未發表意見,基本由辯護律師參與庭審辯論。
庭審結束後,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
⑹ 教師如何落實申訴制度
我國《教師法》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回益的,或者對學答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憲法關於公民申訴權利規定在教師身上的具體體現。
在我國,行政干預太強,教師申訴要成功,非得磨破一身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