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救濟
⑴ 教師常見的幾種權益救濟途徑
1、教師法律救濟的來途徑自是指教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解決或補償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為:司法救濟 、行政救濟 、社會救濟三種。
2、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教師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教師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3、行政救濟是指教師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教師提供物質幫助。
⑵ 當教師困難給不給救濟
要給點救濟。教育小孩這么辛苦是吧!所以。畢竟一個教師。代表著人天眼目.代天行化。設立講堂。所以。很不容易。所以需要人們的供養。
⑶ 為什麼教師無法通過教育行政復議的方式獲得救濟
你好
(一)教育行政復議的含義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如學校、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
(二)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關於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並結合我國教育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主要包括:
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教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教育行政機關因不作為違法的;
5.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務、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7.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我國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決定以及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作為教師或學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過教育申訴途徑來獲得救濟,而無法通過教育行政復議途徑獲取救濟。
(三)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教育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形式申請應在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書。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復議機關基於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決定立案並准備審理的行為。
3.審理。它是教育行政復議的中心階段。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應向復議機關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以及答辯書。被申請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4.決定。它是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在判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上,有關機關做出相應的裁斷。復議機關應在復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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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作為一名教師怎樣通過法律救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是什麼合法權益呢?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訴。
⑸ 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一般分為幾種
.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教師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解決或補償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為:(ABC )
A.司法救濟 B.行政救濟 C.社會救濟 D.自力救濟
⑹ 教師法律救濟的途徑一般分為幾種
教師的法律救濟蛇有四種,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調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條件,渠道稱為非訴訟渠道。
⑺ 教師應有哪些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⑻ 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哪些
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和教師申訴。
行政救濟可以由原來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實施,當事人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都可請求救濟,受理行政救濟申請的行政機關,在不損害當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權利的范圍內,可以撤銷和變更原來的行政決定。
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作出一個決定代替原來的決定,而且在程序上較之行政訴訟靈活。缺點是難以保證客觀公正。有關國家機關,基於相對人的請求,對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矯正,以恢復和補救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以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訴程序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來調整。與行政復議相比較,在受理、裁決等程序方面更為靈活。
(8)教師救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0月6日印發)關於教師申訴:
1、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區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案件。
行政機關對不屬於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管轄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也可由它們所屬的同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指定。
2、行政機關對屬於其管轄的教師申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決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訴人。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3、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拖延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