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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的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7-25 22:03:57

A.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是人類文明進步搖籃,肩負著教書育人的職貴,其義務是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何謂「保護」,作為學校來講,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來的非法侵害和學校本身不良教學的侵害,也就是說應盡到自己的最高注意義務。在校學生有違學校紀律時,學校和老師應採取正確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導,並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來予以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
就實際的教學經驗來說,適當的懲罰是必需的,適當的懲罰,可以採用背誦古詩、上台演講等方式來進行,這不會對學生有嚴重的後果,實際是鍛煉了學生相應的能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C. 一個有關教師行為的法律問題

這種情況主要涉及到教師師德問題,但是還是存在一定法律問題的。教師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一般人格權。所謂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和和法人享受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教師將學生差的作業拿來全部展示,對學生的人格尊嚴造成了一定影響,尤其是對於未成年的學生,因為此時未成年學生各個方面都處於發展階段,這可能對小孩子的心理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

D.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於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系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並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系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2)其權利和義務關繫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而合同法律關系作為關系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法律關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於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3)此類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簽訂聘約合同,藉助於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它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於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對象,並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於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並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恤、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布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於詳細而規范的法律行為落實。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E. 中國的教師法律有幾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10.31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教師節的決定 1985.01.21
行政法規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2004.01.20
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支援新疆漢語教師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10.10
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普通高等學校筒子樓改造改善青年教師住房條件意見的通知 1998.07.13
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和確保教師工資按時發放通知的通知 1998.05.20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1997.09.0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教師工資按時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08.15
7 教師資格條例 1995.12.12
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有力措施迅速解決拖欠教師工資問題的通知 1993.11.16
9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3.11.16
10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關於做好慶祝教師節活動若干意見的通知 1993.08.24
11 國務院關於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的通知 1987.11.28
1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給高等學校教師提供了解實際情況的方便的通知 1987.03.30
13 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 1983.09.12
14 國務院關於技工學校教師職稱問題給國家勞動總局的批復 1980.12.10
15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78.01.07

F. 有沒有教師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編輯本段]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編輯本段]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編輯本段]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G. 我國有哪些有關教師的法律

專門性的法規有: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
綜合性的法規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義務教育法及實施細則、職業教育法等

H. 教師資格證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大概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總則對涉及我國教育全局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務等內容。
分則對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人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確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學校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②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教育法》對於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深人規范教育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教育的依
據。在這些規定里包括教師的地位待遇,建立國家教師資格制度,以及教師職務聘任制度、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教育法》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規定方面,特別強調了國家要保證受教育者在人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總則規定了義務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高度概括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基本內涵和特點;明確了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分則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總則規定了《教師法》的宗旨和法律適用范圍,明確了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及「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職責,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整個社會對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社會地位的義務。分則對教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般被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於「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
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
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常考點]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I. 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
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後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採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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