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教師工資
勞動相關法律都違反了。
㈡ 教師工資被剋扣找誰投訴
呵呵~湖北可是教育強省,但是政府辦事效率極底,這個我可是深有感受啊,因為我也是美麗可愛湖北的小美女,我老爸就是老師了,但是工資和你有一樣的狀況,更可笑的是,爸爸是黃岡的教師,學校教師不知道到那些部門投訴了多少次,採取了很多方法,效果都不怎麼樣,哎~``````我說呢還不如利用一下媒體資源
㈢ 政府扣教師工資怎麼辦
看看我們這兒,還這樣呢!
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不執行中央文件剋扣教師工資
(1)綏中縣以「葫蘆島市ZF批準的津貼補貼標准」做擋箭牌,不按文件精神給教師漲補工資,與本市的連山區、龍港區相比這個標准顯然差距太大!相差60%還多!違背國人部發(2008)19號文件「。。。足額發放」及「城鄉工資平等」的精神。相反在擴大城鄉差別!製造不和諧因素!
(2)綏中縣說每人每年漲補8000元,實際上發給教師的只有5600,平均每月466元,是本市連山龍港區的三分之一。(餘下的2400從教師早已就有的工資中巧立命目借口抵消不給了。(實際上這筆賬與8000毫不相干,說給教師漲一萬也成立,那就巧立名目抵消4400不就完事大吉嗎?)實際上不還是5600嗎?綏中縣就是用這種手段愚弄廣大教師欺騙上級領導的。國人部發(2008)19號、(2006)56號、59號文件根本沒有「抵消」、「扣除」之說,為什麼隨意剋扣老師的工資呢?國人部發(2008)6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7月1日開始補發教師的績效工資,可扣出已發的各種獎金津貼」。為什麼不執行此文件的前者而取其後意呢?如此斷章取意,豈不是絞盡腦汁剋扣教師工資嗎?
(3)國人部發(2008)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開始補發教師工資」。綏中縣卻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補發,差教師18個月的工資?
(4)國人部發(2008)19號文件明確規定:「。。。解決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待遇保障問題。」綏中縣為什麼不執行?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的正當權益何時能兌現?
(5)國人部發(2008)19號文件明確規定是「兌現教師的津貼和補貼」,是繼2006年教師工資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與績效工資沒有任何關系。2009年1月1日起中央再讓兌現績效工資,是教師工資的又一個組成部分,「實現基本工資整體入軌」,綏中縣為什麼不給這筆錢?而且還發一個所謂的文件:「把津貼和補貼改為績效工資」。顯然績效工資又不給了,用津貼和補貼頂了。請問,中央的文件精神是你們說改就改的嗎?你們這樣一改卻改丟了教師的一筆工資啊!何其毒也,良心何在?
總之,同屬一個葫蘆島市,同是中央和省財政撥款,同樣執行中央的文件,胡省長說一個市工資標准應該一樣,為什麼綏中縣教師工資比連山和龍港少60%呢?這筆錢你們花在何處了?難道你們不覺得愧疚和腐敗嗎?(請問綏中縣ZF你們是膽大還是權大?為什麼敢與國家的文件、政策唱對台戲,下欺教師,上騙國家?國家給教師的工資撥款你們給弄哪裡去了?如果說縣財政沒錢,無力支付,說明縣官無能!如果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說明縣官腐敗!。。。。。。)
以上情況純屬剋扣教師工資,侵犯憲法賦予教師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勞動報酬權)!我們曾上訪遼寧民心網,他們卻轉交給被舉報人(綏中縣ZF)處理此事,這種違背法律及信訪程序和原則的處理方法,不僅問題得不到解決而且大大助長了被舉報人的違紀行為,甚至有遭到打擊報復的可能性!也導致民心網受其欺騙,做出了混淆黑白的結論!有損貴網的形象。綏中縣也根本沒給答復和處理,謊報上級說「詢問人滿意」,達到了他們欺上瞞下的目的。故此,我們再次上訪,望有關領導高度重視此事,督促解決。切盼佳音!全體教師適情而行!
謝謝採納
㈣ 教師工資被剋扣怎麼辦
去勞動局的話不叫起訴,而叫舉報,向勞動局反映單位剋扣工資的問題,勞動局會進行行政處罰,責令單位支付你的工資。
你說的起訴是指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沒有什麼硬性的條件,只要你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你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單位的侵犯,就可以提起申訴。具體的程序為,你要寫好申訴書,寫明你的請求,然後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屬於勞動局管理的,因此你還是要到勞動局去。委員會受理後會在60日內作出決定,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並通知單位應訴。然後開庭審理時,你提交你的證據,訴出你的請求,和單位進行辯論,最後仲裁委員會會作出仲裁決定。
如果你對仲裁決定不服的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單位為被告,提出你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
可能他們早就有心要扣錢了
你去勞動仲裁委員用法律手段解決
㈤ 校長剋扣教師工資怎麼辦
聯合所有被剋扣工資的教師到校長辦公室去找校長,問他為什麼要剋扣工資,不給答復就罷課斗爭。
㈥ 教師工資被剋扣向哪些職能部門投訴
老師的工資被非法剋扣,勞動者可以到當地教育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㈦ 剋扣教師工資和不合法
這種情況也正常,你看開些。告狀只會讓你身敗名裂,在學校生不如死。大家要是都能忍,你也就應該忍了,別太憤青了。
我以前的學校,上級發放的績效工資本來就不多,校長還弄個三七開。其他學校老師績效工資人均800元,多干多得,可是我們學校只給人均560元,多干也不多得,反而行政人員人均800元還有補貼。
你說這可是大事,可是也沒人吭氣,個別沒臉沒皮的教師還奉承校長說校長英明等等,那個素質還不如一條狗。但是沒辦法。
勸你消消氣,看開些。畢竟大環境還是向著好的方向發展,個別情況不能說明什麼。
㈧ 學校剋扣教師工資做獎金合法嗎
首先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道高一尺,魔高一仗 但是解決的辦法就在你的手中 用正當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吧.
㈨ 學校校長可以隨意剋扣教師工資嗎
公辦教師的工資是由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擔,學校校長沒有權力剋扣工資,你可以向教育部門反映這個情況!
㈩ 教師被剋扣工資,怎麼維權。
教師一般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的,剋扣工資可以找當地教育委員會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投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