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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長期病假

發布時間: 2021-07-26 18:06:00

A. 教師什麼病才可以長期請假

以下三種:

1、慢性職業病,比如腰間盤突出這種。

2、突發傳染病,有極強的傳染性,不易繼續教學

3、需要長期治療的病症,比如心臟病,癌症之類的。

教師請病假需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1)教師長期病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B. 教師長期病假申請條件 教師長期病假怎麼

首先要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的病歷或者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經勞動人事部門的專門機構認定後,才可以休長期病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教師長期病假擴展閱讀: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特殊疾病的醫療期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C. 教師長期病假工資如何發放

病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約定標準的,收養。按集體合同(集體協議)標准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與職工代表通過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協議。(3)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收養協議。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D. 教師長病假有關規定

關於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
入庫時間:2004年2月16日

現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 教師休病假規定教師如何辦理長期病休

按國家規定辦理,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

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教師長期病假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短期病假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長期病假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

F. 教師如何辦理長期病休

教師如何請長期病假這個問題很簡單的,可以請病假,如果你不打算領工資就更簡單了。正常版的流程是這樣權的,教師請長期病假,首先要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的病歷或者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經勞動人事部門的專門機構認定後,才可以休長期病假。病情嚴重的,還可以辦理病退手續。

縣級以上(含)的醫院病情診斷手續,申請,交學校,只要單位不上轉教育局,工資一分不少!休息時間長了,報上級批。

就按文件規定辦,工資是要少下來的,具體少多少,要看你請假時間的長短、你的 工齡的長短而定。

G. 教師長期病假如何開工資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以下標准發給病假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100%計發。

(二)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90%計發。

(三)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80%計發。

(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

(7)教師長期病假擴展閱讀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H. 教師得了抑鬱症能申請長期病休嗎

教師休病假也是按國家規定辦理的,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I. 教師的職業病有哪些是可以請長期病假的

(一)根據以下2個文件,目前還沒有教師法定職業病:
一、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部令第91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已於2013年1月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職業病定義:
1、職業病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職業病 以法規形式規定的職業病,稱為法定職業病。2013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132種疾病。
3、職業病診斷標准 具有法規意義的職業病診斷技術標准。作為職業病科和有關臨床醫師診斷及處理職業病的依據。
4、職業病診斷分級標准 採用能作為職業病診斷依據的臨床及實驗室有代表性的指標,區別病情的嚴重程度。
5、現場調查 深入作業或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旨在了解職業危害因素的品種、性質、來源、同工種人群的接觸情況及健康狀況,必要時進行作業環境的監測及接觸者的健康檢查等以明確職業性危害因素與健康損害的關系。
6、職業病診斷 對某種疾病的本質、病情程度及其與職業性危害因素有無因果關系所作出的判斷結論。必須依據職業史、現場調查和醫學檢查的結果,進行綜合辨證分析和邏輯推理,除外類似表現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診斷。
(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四)所以,「教師的職業病有哪些是可以請長期病假的」不可行,除非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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