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規則
中學教師專業標准中的三個維度分別指:
1、第一個維度是專業理念和師德。主要是指:職業的理解與認識、對學生的態度與行為、教育教學的態度與行為、個人的修養與行為。
2、第二個維度是專業知識。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教育知識,二是學科知識,三是學科教學知識,四是通識性的知識。
3、第三個維度是專業能力。專業能力包括教學設計能力、教學實施能力、班級管理與教育能力與溝通與合作能力。
(1)教師的規則擴展閱讀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⑵ 教師懲戒的原則
規則》指出,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一般懲戒方面,《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後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⑶ 新教師立規矩有哪些
教師沒有別人能給你立規矩,主要是你要遵守學校的工作紀律,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同時要全身心的為學生服務,還要通過不斷的學習,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
⑷ 按《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⑸ 中國教師制度包括哪些
什麼是教師資格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都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法》對取得各種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教師資格的分類、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教師資格認定程度、教師資格的作用、法律責任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的教師職業資格制度。這種由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至少包括了三層含義:
第一,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職業資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門,也不是地方政府實行的。教師資格是由國家對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並提出申請的人員認定的資格,屬於國家資格性質。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
第二,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必須依法實施。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原則規定體現在《教師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體規定體現在《教師法》授權由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由教育部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文件當中。教師資格作為國家法定的職業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范圍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通適用的效力。教師資格的喪失和撤銷,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教師資格是教師職業許可,就是說自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某個學校依法聘任後,方能成為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准備進入教師隊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的基本要求。
⑹ 教師的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
中國中小學常用的教學原則體系
(一)直觀性原則
(二)啟發性原則
(三)系統性原則(循序漸進原則)
(四)鞏固性原則
(五)量力性原則(可接受性原則)
(六)思想性與科學性統一的原則
(七)理論聯系實際原則
(八)因材施教原則
http://ke..com/view/616455.htm
中小學常用的教學方法
1.講授法
2.討論法
3.直觀演示法
4.練習法
5.讀書指導法
6.任務驅動教學法
7.參觀教學法
8.現場教學法
9.自主學習法
http://ke..com/view/424858.htm#6
⑺ 教師的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是什麼
教學原則是根據一定的教學目的任務、遵循教學過程的規律而提出的教學工作必須遵循的和指導原理。 這一概念表明: 1、教學原則的合目的性。教學活動永遠是按照一定的教育教學目的進行的,教學原則要能夠促進有效教學,必須有利於目的的實現。 2、教學原則的合規律性。教學規律是客觀存在於教學活動中的,一般來說,正確的教學原則必然是真正反映了教學規律的,這樣才能給予教學工作正確的指導。 一般地說,教學活動越是能夠符合教學原則,教學活動就越是容易成功。反之,教學活動脫離了教學原則的要求,教學活動就越是可能失敗。 歷史上的教育家們提出了無數的教學原則,今天在國內外各種各樣的教學實驗和教學改革中,人們又不斷地提出新的教學原則,各種各樣的教學原則,其適用范圍和有限性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
教學原則是人們從長期的教學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如《學記》中便總結了教學相長、啟發誘導、長善救失等教學的寶貴經驗,屬於教學原則范疇,只不過未加科學論證。公元前6世紀,孔子就提出教學中要經常復習和進行啟發等要求。在西方,公元前5世紀,希臘智者派普羅塔哥拉提出練習和稟賦同樣需要,學習要有相當的深度等要求。到了近代,教育家們明確提出了教學原則的概念,制定了一系列教學原則。誇美紐斯在《大教學論》(1632)中提出37條教學原則,並試圖給予論證。第斯多惠在《德國教師培養指南》(1834)中,總結了33條「教學規律」與「教學規則」。 前蘇聯教育心理學家Л.В.贊科夫從教學促進學生一般發展著眼,提出了高難度、高速度、理論知識起主導作用、使學生理解學習過程、使全班學生包括差生都得到發展等教學原則。巴班斯基運用系統論的整體觀點提出了13條原則。美國J.S.布魯納依據認知派的結構主義心理學,提出動機原則、結構原則、程序原則、反饋原則,等等。
這里所要講到的教學原則是我國中小學常用的教學原則。
(或稱科學性與思想性相結合原則) 教學的整體協調原則,是指從教學所承擔的任務來講,要使學生在德、智、體等幾方面都得到發展,不能偏廢任何一方面;從教學對象來講,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反對面向部分,以充分體現「教育機會人人平等」的義務教育宗旨和原則;從構成教學活動的基本要素來講,要充分發揮各要素在達成教學目標過程中的整體作用。 我國自古以來提倡文以載道,並有教書育人的好傳統。在教學中貫徹教學整體協調原則的基本點是:實現科學性與思想性的統一。即教學要求向學生傳授反映客觀實際的真理性知識和實際有用的知識技能,使教學內容具有嚴密的科學性,並結合知識技能的傳授,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使教學具有教育性,並將二者有機結合。一般來說,科學性是思想性的基礎,不講科學性,把錯誤的思想教給學生,就是誤人子弟,根本談不上思想性;思想性又是科學性的靈魂,沒有思想性就影響了科學性,因為只有以正確的思想觀點和方法,才能建立起科學的知識體系,形成正確的概念。
⑻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職責是什麼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教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教師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道德必須懂得黨一貫的教育方針,那就是培養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黨的教育方針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在培養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對學生進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組織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教師法》第8條第3項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軒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各類學校對學生施行的教育無外兩種。一種是科學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學生傳授有關知識和技能。但這只是一個方面。另外還有對其進行思想、道德、品質方面的教育。
對學生進行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的義務,是教師最重要的義務,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內容。教師不僅應當讓學生掌握豐富的知識,還應當培養學生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能力的培養離不開實踐,離不開社會。教師應結合教育教學工作實際,積極組織,帶領學生開展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做為教育教學內容的一個方面。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法》第8條第4項規定: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民展」的義務。
5、制止和批評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和現象
《教師法》第8條第5項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教師關心愛護學生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對於來自各方面的不利於學生成長的現象進行回擊。使學生不致受到外界的傷害。目前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況大致有這么幾種:
(1)應試教育使學生負擔過重,嚴重摧殘了孩子的心靈,使他們失去了學習興趣,失去了童年快樂。
(3)抵制來自社會的危害。對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圖書、報刊等製品,教師要堅決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6項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這項內容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教師是教育別人的,自己有一個先受教育的義務。而且要不斷學習,活到老,學習到老。才能不斷補充新的東西,以滿足學生的需要。
總體來講,我們國家對教師素質的要求主要是這幾個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質;(2)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具有教學機智和對學生理解、洞察、忍耐、統一等指揮能力;(3)精通所教學科,並能了解本學科發展的最新成就與動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論素養,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5)有高度的語言素養;(6)有組織教學活動和社會活動的能力以及探索、開拓的創造能力;(7)有健全的體魄。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基本保證。
⑼ 教師觸犯了哪些規則同學可以告訴教育局
比如教師打學生,或者是對學生進行不當的體罰,都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