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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銷假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7-31 13:21:15

A. 最新的教師如何規定教師請假制度

:第二章權利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列權利: ()進行教育教,展教育教改革實驗; (二)事科研究、術交流,參加專業...

B. 教師法對教師請假有哪些規定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

C. 勞動法對教師請病假銷假的規定 寒暑假算病假嗎

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精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並經單位批准休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基本工資發放標准為: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基本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D. 教師請銷假制度

教師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建議證明,並經學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准方可離校,確因情況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況而不能准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1、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堅持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2、有事請假必須說明原因,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後經批准方可離校。
3、有病請假應有醫生證明,特殊情況可委託他人代行請假手續,並補醫生證明。
4、上班時間不離校。如遇特殊情況,一課內的可向辦公室負責人說明原因。一課時以上的應向值日領導請假。
5、對「出全勤、爭滿點」的教師,持設立「全勤滿點獎」給予適當獎勵,有關細則見附件:

E. 教師請病假有什麼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教師請銷假制度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F. 國家《教師法》和《勞動法》對教師請假有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二、《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教師請假制度因學校不同而有所區別。

四、《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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