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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19 13:48:04

㈠ 中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專項的法規是什麼

中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專項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殘疾人教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於1994年8月23日頒布實施。它的頒布實施,將從法律上進一步保障我國殘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

㈡ 重殘無業人員與殘疾人教育條例有關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合供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採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 (6)《殘疾人教育條例》則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對殘疾人教育做出規定。 連接:我國的教育體制 我國的教育體制包括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幾個主要方面。 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即主要由政府辦學校,同時,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管理體制: ——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 ——中等職業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辦學:行業、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業務: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行業部門參與業務指導),強化市(地)級人民政府的統籌責任; ——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 投入體制: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企業、事業組織、 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 來源:中國殘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的簡介

黨中央、國來務院召開了全國教育源工作會議,國務院領導同志在會上的講話和最近國務院和國家教委先後發出的《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關於頒發〈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對發展殘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標和要求。
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頒布日期:20110108 實施日期:20110108 頒布單位:國務院

㈣ 殘疾人教育條例,台灣特殊教育法對比有什麼異同

殘疾人教育條例,台灣特殊教育對比有什麼異同?這兩個當然是有相同的,還有不相同的地方,詳情的話,你可以把這兩個條例好好的看一下

㈤ 《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適齡殘疾兒童,殘疾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途徑有哪些

《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了以下就學途徑:


第十七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回應普通學校學答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經教育、康復訓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指定的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㈥ 國家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

有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合供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採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的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6)殘疾人教育條例擴展閱讀:

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㈦ 殘疾人教育條例 殘疾人保障法 有那些

不太懂你的意思,你都說了是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殘疾人保障法了,這是兩個具體的法律文件,如果是要這兩個文件的具體條文的話,網路一下就有

如果你要是想問殘疾人教育的相關法律的話就只有這一個專門文件,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文件,只不過大多是政策上的。
如果想問有關殘疾人保障方面的文件的話,就多了,殘疾人保障法算是最為綜合的文件,裡面規定了關於殘疾人各種保障的具體條文,如就業保障,社會保障等等。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的殘疾人教育條例

(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內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容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㈨ 為什麼說新版《殘疾人教育條例》關乎每一位孩子的受教育權

不管健康或身體有障礙的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㈩ 我國有關殘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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