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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促進法

發布時間: 2020-11-19 00:15:42

❶ 民辦教育促進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經查,法信app,《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次頒布是在2002年12月28日,至今日經過三次修改,分別在2013.06.29、2016.11.07、2018.12.29修改頒布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社會發展規劃。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民辦教育促進法擴展閱讀: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❸ 民辦教育促進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專用於民辦學校的會計制度。據了解,目前有些民辦高校是參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些是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舉辦什麼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4)民辦教育促進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准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適用范圍是

適用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5)民辦教育促進法擴展閱讀

修正歷史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於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准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准,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後,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並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 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於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託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准,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託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准。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
(二)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並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於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准,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 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並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適用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❼ 新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 有什麼解讀

現在今年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出來以後,民辦教育更會上一個更告訴發展的一個過程,但是任何一個行業只要出現告訴發展,就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出現龍混雜的局面,現在挖煤的人都在跟我講辦幼兒園好,這就對教育行業出現沖擊,他的沖擊可能在兩塊。第一塊,對你的專業的沖擊,現在就是一個浮躁的社會,大家做任何事情先講的就是商業模式,賺錢,比的就是誰的模式好。第二個,誰幾年能上市,這也是現在大家討論最多的,其實做教育反而要背道而行,如果你天天想著上市,天天想著商業模式,教育的本質就不存在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出來以後,教育確實當產業來做了,但是他仍然是教育,仍然是教育產業,所以我覺得外行人進到教育行業,對我們教育行業整個操作的沖擊是巨大的,他是會按照他以前的企業的操作模式來操作教育。然後第二個,外行人進來之後,大面積的人認為幼兒教育是一個好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大家都來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就會出現過剩,今天是幼兒園供不應求,明天是孩子供不應求,到那個時候也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師資力量更是供不應求,會出現投資人是外行,老師也是外行,因為沒有這么多的學前教育老師供應你來使用。中國現在專門做學前教育的大學屈指可數,大學裡面有學前教育的又有多少個,學前教育佔了重要比重的又有多少個,幼兒園高速發展,會出現人才和幼兒園的高速發展完全不匹配,你會發現,幼兒園裝修的富麗堂皇,幼兒園的老師一塌糊塗,所以這也是我創辦華師聚優最想做的一件事,之前我們為什麼一直在辦幼兒園,現在我來掉頭做這件事最核心的原因,其實我們幼兒園也遇到了高待遇招不到老師的問題,現在面臨的問題,不是我們來面試老師,而是老師來應聘你的問題,所以這個對管理者也提出了新的考驗和挑戰那我們如何適應新一代的就業的潮流、新一代的人的思維的潮流,然後去做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❽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何看點

2018年8月,司法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與現行實施條例相比,修訂草案(送審稿)作出較大調整,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政策,並在完善設立與審批制度、保障辦學自主權、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規范培訓教育機構等作出規定。

同時,修訂草案(送審稿)明確了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條件,規定決策機構的人員組成,對民辦學校監事機構的設立提出要求。

看點三: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修訂草案(送審稿)從四個方面進一步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在教學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國家課程標准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在招生自主權方面,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權方面,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民辦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參照公辦學校的標准和程序,自主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收費自主權方面,修訂草案(送審稿)刪除收費審批的規定,明確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

看點四:規范集團化辦學行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同一舉辦者同時舉辦多所民辦學校等集團化辦學的現象,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規范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資格、教學活動等。

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集團化辦學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與能力,對所舉辦民辦學校要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提供的教材、課程、技術支持等服務以及統一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准和保障機制;所屬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看點五:規范培訓教育機構

近年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如何規范發展,引起社會關注。

修訂草案(送審稿)將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界定為「培訓教育機構」,將面向幼兒園、中小學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教育機構納入許可范圍;對於實施藝術、體育等有助於素質提升、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培訓教育機構和面向成人開展培訓的機構,可以不經許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

為適應教育的新形勢新業態,修訂草案(送審稿)新增一條規范在線教育,對在線實施學歷教育、培訓教育和利用互聯網平台提供教育服務等三種形態分別作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送審稿)著力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規范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和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合法權益、強化教師權益保障、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等。

「我國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一元到多元,逐步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胡衛認為,各地如何以法為規,盡快出齊、出細、出實更加具體的配套文件,穩定辦學者信心,將是影響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實效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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