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
Ⅰ 怎样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Ⅱ 诈骗罪是如何定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如何定性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参考资料:诈骗罪网络
Ⅲ 强卖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强卖的行为的定性: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出于强卖的直接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或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情节达到严重标准的,即可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Ⅳ 如何开展定性与定量研究
所谓定性研究,是指对一小部分人群进行个体或集体调研,了解他们的想法、意向、动机和观点,收集用户的初始需求以及对于创意和概念的第一反应。通过分析无序信息探寻某个主题的“为什么”,而不是“怎么办”,这些信息包括各类信息,如历史记录、会谈记录脚本和录音、注释、反馈表、照片以及视频等。具体目的是深入研究对象的具体特征或行为,进一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如果说定量研究解决“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定性研究解决的就是“为什么”的问题。”
通常,作为一个新产品,策划者在上市前会面临很多困惑。比如,它应该卖给谁,它的产品利益点是什么,这些利益点消费者是否需要,他们愿意花多少钱来买这些利益点,消费者对这个新产品有何看法,他们会不会喜欢这种包装、款式……为什么?这么多问题,策划者在办公室里开个会、上网或者拍个脑袋是不能解决的,只有通过控制得当的定性研究,才能获得这些问题的正确答案。
定性研究大多是采用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而获得第一手资料,具体的方法主要焦点小组、客户现场访问、人种学,消费者检测组等方法,如图3-7所示。其客户现场访问,是定性研究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客户现场访问的优势在于,不仅能观察到被观察者采取行动的原因、态度、努力程序、行动决策依据。通过参与,研究者能获得一个特定社会情景中一员的感受,因而能更全面地理解行动。然后通过对观察和访谈法等所获得的资料,采用归纳法,使其逐步由具体向抽象转化,以至形成理论。
图3-7 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矩阵
与定量研究相反,定性研究是基于“有根据的理论”为基础的。这种方式形成的理论,是从收集到的许多不同的证据之间相互联系中产生的,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定量研究主要以数据、模式、图形等来表达;定性研究结论多以文字描述为主。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时运用定量研究,才能在精确定量的根据下准确定性。
所谓定量研究,是指定量研究是指确定事物某方面量的规定性的科学研究,就是将问题与现象用数量来表示,进而去分析、考验、解释,从而获得意义的研究方法和过程。定量,就是以数字化符号为基础去测量。定量研究通过对研究对象的特征按某种标准作量的比较来测定对象特征数值,或求出某些因素间的量的变化规律。由于其目的是对事物及其运动的量的属性作出回答,故名定量研究。
史蒂文斯(S. S. Stevens)将定量研究的测定尺度分为四种类型,即名义尺度、顺序尺度、间距尺度和比例尺度。
名义尺度所使用的数值,用于表现它是否属于同一个人或物。例如,给属于特定群体的事物编号(男女、职业、区域等)。
顺序尺度所使用的数值的大小,是与研究对象的特定顺序相对应的。例如,给社会阶层中的上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下层等分别标为“5、4、3、2、1”或者“3、2.5、2、1.5、1”就属于这一类。只是其中表示上上层的5与表示中上层的4的差距,和表示中上层的4与表示中层的3的差距,并不一定是相等的。5、4、3 等是任意加上去的符号,如果记为 100、50、10 也无妨。
间距尺度所使用的数值,不仅表示测定对象所具有的量的多少,还表示它们大小的程度即间隔的大小。不过,这种尺度中的原点可以是任意设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该事物的量为“无”。例如,0°C 为绝对温度273°K,华氏32°F。
比例尺度的意义是绝对的,即它有着含义为“无”量的原点0。长度、重量、时间等都是比例尺度测定的范围。比例尺度测定值的差和比都是可以比较的。例如:5分钟与10分钟之间的差和10分钟与15分钟之间的差都是5分钟,10分钟是2分钟的5倍。比例尺度可以进行加减乘除运算。
定量研究依据的是调查得到的现实资料数据,运用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得出研究结论,主要包括A/B测试、试销、调查问卷、大数据分析等。最常使用的定量研究形式是“问卷调查”,通过对大量用户的调查得出可信数据结果,用于预测一般用户的反馈。定量市场研究可用于判定一些重要指标,包括不同用户的需求的优先级、现有产品性能等级和满意程度、试验的可能性、二次购买率和对产品的喜好程度等。这项技术可以减少产品开发流程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量度设计和计算技术的改进和发展,使社会统计法日臻完善。因而,定量研究在社会学中的运用越来越普及。定量研究的特点是具逻辑的严密性和可靠性,它推导出来的结论通常是十分精确的。但是,在具体运用时,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观点作指导,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而绝不能主观地割裂量和质的关系,避免孤立地、片面地和静止地分析和研究问题。
Ⅳ 对于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一、该行为并非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张三强迫李四进行劳动,鉴于“货币的所有与占有相一致的原则”张三收取的的财物的所有权并非李四所有,也非其他人交给李四保管。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要件。
二、对于该行为的定性,首先须确定张三与李四的关系。
若张三为李四的上司,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张三的行为情节轻微或张三不是李四所在马戏团的上司,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强迫劳动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由于强制劳动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若张三不是马戏团的领导,而只是单纯的自然人,则不能认定为强制劳动罪。
三、张三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明显已经满足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张三若在逼迫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Ⅵ 如何定性
盗窃罪
不构成诈骗,售货员把手机交给他没有给他占有的意思
不构成抢夺,没发现有对物的暴力
Ⅶ 在刑事犯罪中如何定性
1、老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人,虽然是醉酒,但是他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都在,不会因为醉酒而丧失。因为:《刑法》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说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可能会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本案中老王和老张都有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老孙只应是故意 不会定为过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老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法律中未规定军属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Ⅷ 法律如何定性
法律应该定性为贪污罪
案例分析:
1.单位用于装备活动中心娱乐厅的物资,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私自购买。
2.所谓差价,事实上应该是余款。
3.购买5台摄像机不在预算之内。
4.五台摄像机已在发票中报销,已经是公共财产。
6.分给5个人实属窃为已有或者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Ⅸ 如何定性强奸罪
法律分析: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Ⅹ 如何培养定性
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老师就要注重培养小孩子的“定性”,养成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可是有些学生就是不听从老师的话,心总是不够安定,总是坐不下来,总是搞小动作,总是说小话。这些小动作总是反反复复。可是孩子就会在老师的不断地教育指导下,渐渐地进步。记得有位专家说过:“每个小孩子都是一朵花,不仅外表是一朵花,内心更是一朵花。”其实,小学生的犯错行为习惯是无意的。所以,老师在培养孩子“定性”方面,老师要多想办法,不能操之过急。
二年级的小学生,有时还是定不下心来学习的,特别是一个调皮的、好动的孩子。小学生定不下心来学习,大多是无意注意引起的。因此老师就要用有意去引导学生学习兴趣。小孩子的良好学习习惯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发展的过程。培养孩子的良好学习习惯必须也要循序渐进,特别是低年级的学生,更要注重循序渐进地有意去引导学生有意注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孩子的“定性”。如老师在上课时培养学生专心听讲的习惯,上课时可用一些“口令”齐背一些古诗词诗句,来引起学生用心听讲的注意力。再如引导学生仔细观察习惯,要让学生注意观察事物或图画的某个点面,引导孩子注意事物或图画的颜色和形状,有意地引导孩子观察具体的图象,再引导学生写下来。从观察的角度看,引导学生第二代从直观,再到抽象。引导学生认真观察事物的某种特点,要带着目的,要求孩子发现有什么相同,什么不同,再让学生说说事物或图画的特点,并用一此表扬、奖励的方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激励学生多发言,从而培养了孩子的“定性”学习。再如引导学生定下来,静下来积极思考的学习习惯等,老师可从引导学生审题做题入手。如做单元练习测验题时,有很多照样子的题型,让学生去想题目看好样子进行思考,学生仿例子,再写出答卷。通过这些反复多次的训练,要学生定下来思考,静下来想问题。学生思维能力就会慢慢提高。如练习仿写句子,要学生照样子:小猴高兴得跳起来。小学生就会仿写:小鸟欢快得飞起来。小狗高兴地叫了起来。……。
从一年升上到二年级,无论从学习格式或是内容方面,还是行为方面,都必须先让学生学会去模仿,这样对培养学生的“定性”思考能力都非常重要,从而达到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学生从一年级到二年级,思维上有一个质的飞跃,思维发展很快。如做作业比以前专注了,虽然作业量比以前多了,大部分学生能认真地定下来做好写完,说明学生有了一定的“定性”。培养学生“定性”,老师可从学生听课的课堂习惯上进行了培养,可让学生模仿好的学生榜样。让学生专心听讲,不讲话,不搞小动作,不过位,不做与本科无关的事,上课该读的就要读,该写的就要写,该思考的时候就要思考,该观察的就要认真观察。再如认字,要注意抓住认字的规律,字的关键之处和字的不同点进行区别。引导学生做事专注,老师在教学上可有意引导学生在观察老师或身边的人是怎样做事的,做事成功了没有。并告诉学生专心做事才可以成就大事,才能事倍功倍。
总之,教无定法,教是为了不教。有了良好的“定性”习惯,学生学习做事都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