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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毒学

发布时间: 2021-01-07 08:27:28

Ⅰ 师魂师德哪些内容

1、实行师德师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每一位教职工都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定,身正为范,以德立身。
2、切实提高依法执教的法制意识,全校教职工都要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教学工作。
3、坚持开展“以德立身,教学为本,情感育人”的师德自律教育,铸师魂,修师德,练师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以自身的良好形象教育引导学生。
5、尊重、爱护和信任学生,爱心育人,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讽刺,不挖苦,不辱骂,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教师不得随意让学生停课。
6、注重提高教育教学效果。爱生敬业,勤奋工作,备好每一篇教案,上好每一堂课,批好每一次作业,与学生谈好每一次话,以自己辛勤的劳动换取每一位学生的成功。
7、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不擅自收费。不搞有偿家教,不向家长索要或暗示馈赠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教师不得请学生代批作业、试卷,代写学生成绩册和评语等。
8、自觉抓好自查自纠,围绕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定期进行自我对照,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主动听取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行风监督员等各方面的批评与建议,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什么叫师德

教师的师德要在爱中体现。教师对学生的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是一种无私的爱。教师要具有无私的爱,必须高度重视个人修养,端正教学思想,更新知识结构,以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常识、博大无私的爱去感染学生,成为学生心中的楷模。教师的师德要在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中体现。一个人在校学习的时间和记忆力是有限的,教师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都教给学生,所以教学的立足点应由“知识灌输”转向“能力培养”,逐步使学生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学会知识到会学知识,主动地把学到的知识化成能力和素质。
教师的师德要在身教中体现。教师榜样像一面旗帜,树立在学生面前。教师要对学生一生负责,必须正视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才能为人师表。教师要求学生做的,自己必须率先垂范,才能使学生感到可敬、可佩,形成制约力
师德,不是长篇大论的大道理。它是教师生涯中的一点一滴,折射出每个教师人性的光辉,让满天下的桃李如沐春风。

Ⅲ 师德培训教师法学习内容

一、严明纪律,明确责任。

为了使学习学有所获,不走过场,学校对每位教师提出严格要求,严明学习纪律,规定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缺席,会上认真作好笔记,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会后写好心得体会。

二、精心组织,具体落实。

(一)、学习主要内容: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3、《蚌埠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4、感动学校人物事迹报告。

5、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

6、《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学习形式:

本次学习的形式灵活多样,通过听报告、师德建设讨论、撰写反思材料等形式,开展学习。

三、认真学习,受益甚多。

通过这次学习,使广大教师从思想到行动都得到了一次净化。学习之后,要求每位教师写两篇不少于3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和一篇总结。师德师风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我们更重要是落实在各自的行动中。这次培训学习虽已结束,但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却永远没有尽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大力弘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园丁精神,为推进我校的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而奋斗。

Ⅳ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拓展资料

1、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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