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10条师德行为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拓展资料
1、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⑵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权限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内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容。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哪些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6、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⑷ 当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主要表现有哪些
当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主要表现有哪些这个就要我们的教师们经常都会跟我们说这些问题只要到的是什么字他们的职业道德就是打我们的学生教好是吧对每一个学生都负责任
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⑹ 教育部在什么时候正式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在2014年1月11日正式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是针对中小学教师吗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不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十条禁令”所指“教师”,为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工及教辅人员。
“教师十条禁令”具体规定:
1、严禁参与黄、赌、毒、邪教、非法宗教和传销活动。
2、严禁违规收费、推销教辅资料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
3、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4、严禁在贫困生补助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克扣补助。
5、严禁有偿家教和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以及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
6、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工作场所参与打牌、下棋、网购、炒股、上网聊天(游戏)等活动。
7、严禁在各类评比、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8、严禁造谣、传谣,散布和传播反动、虚假等不良信息。
9、严禁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举止。
10、严禁随意让学生停课和劝退、开除学生。
(8)中小学教师不可触犯10条师德行为扩展阅读:
《教师从教行为“十条禁令”》是教师从教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红线”,任何人不得触碰。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接到通知以后,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贯彻执行。今后,若教师违反“十条禁令”,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校(园)长是校(园)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教师违反“十条禁令”,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若学校、幼儿园调查处理不力,则取消该校(园)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校(园)长管理责任,给予校(园)长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