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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校师德

发布时间: 2021-03-17 23:37:21

A.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法律中,对违反师德的人有什么处罚

违反师德,也就是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个用由当地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局处理。

C. 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培训内容主要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道德规范等等,供参考。

D.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一,关于爱国守法。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与国家的关系,对高校教师政治上提出要求。强调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当前少数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意识淡漠的问题,明确提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关于敬业爱生。重点是规范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强调要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履职尽责,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针对当前高校师生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强调“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教书育人。主要是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强调要以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针对当前部分高校教师存在的轻教学、轻育人的问题,以及社会兼职过多影响教学的现象,明确提出“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关于严谨治学。主要是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行为。强调要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协同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针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明确提出“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关于服务社会。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与社会的关系。强调要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要求高校教师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针对高校中不当使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现象,明确提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关于为人师表。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的社会道德责任。强调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要求切实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明确提出“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E.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就实际的教学经验来说,适当的惩罚是必需的,适当的惩罚,可以采用背诵古诗、上台演讲等方式来进行,这不会对学生有严重的后果,实际是锻炼了学生相应的能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F. 师德法律政策是什么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G.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理吗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
(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
(三)岗位履责中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损害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彰优资格,经济补偿,自己挽回消除社会影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上课上班脱岗或课间缺乏严格规范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
2、安全值日不到岗不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3、实施安全首问负责制,教师在场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不闻不问不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五)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六)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七)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八)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九)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二)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H.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拓展资料

1、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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