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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监护人

发布时间: 2021-08-03 18:33:33

如何成为父母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Ⅱ 家长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家长和监护人的区别有:

1、法律意义不一样:家长其并非法律术语,学校常见称呼,但与法律上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范畴比较近似,属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一部分。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不一样: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家长严格说起来并不一定有法律上的这些权利。

3、含义不一样:家长除了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外,也指一家之主。监护人则就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Ⅲ 父母的监护人是子女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四)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是没有自己的法定监护人的,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监护人的对象一般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但父母会老去,他们慢慢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虽说他们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但真正起到监护责任的还是他们拉拔那么多年成才的子女。

Ⅳ 家长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家长和监护人两个的确不是同一个概念的。我觉得他们有以下几个区别吧。

首先一个家庭里面家长会有很多的,比如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或者是叔叔伯伯,姑姑姨好多呀。但是这里面能做监护人的,首先就是爸爸妈妈两个人。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能做监护人的,一般是对这个孩子最亲近的,两个人才能做他的监护人。

其次监护人是要负责这个孩子到未成年之前的所有的事情的。抚养他长大,帮助他处理衣食住行方面的各种问题以及发生法律责任的时候,监护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家长却不是必须承担这些所有的责任。

其次家长有好有坏,大部分家长对孩子都是比较好的,但是也有小部分表现的非常糟糕。但是监护人一般都是对孩子还不错的人。因为如果家长出现对孩子很差的行为,那么在法律上面是可以剥夺他的监护人权利的更换监护人。

最后监护人不一定是家长。因为有的家庭里面家长本来就很少,如果家长没有尽好监护人的责任,可能会被取消,选一个其他人做监护人。

Ⅳ 家长须知: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 用现代汉语解读这里表述的“家长或监护人”: “或”意即“或者”,现代汉语解释为“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 [1]也就是说,《大纲》中“家长”与“监护人”是互斥的,“家长”并不包括在“监护人”之中,“监护人”也不是“家长”; 现代汉语对“家长”的解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2]这个解释用一个“其他”是将父母首先认定为“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则是指父母以外的作为孩子监护人的人。如此看来《大纲》中的“家长”指的是谁就费解了。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我国所有法律中的表述都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大纲》“家长或监护人”的表述给人的错觉是家长并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客气地说,无论什么原因,作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犯了一个不该犯的常识性错误! 在我们国家,许多做了父母的人对“监护人”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很陌生。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为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承担监护任务的就是监护人。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的《民法通则》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三种情形: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父母,就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孩子被别人收养了,养父母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而生父母就不再是了。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按《民法通则》规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上述两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和孙女士有一个男孩,由于两人忙于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孩子1岁的时候,张先生因病去世,孙女士悲痛万分。为了给自己找个精神寄托,也为了告慰死去的丈夫,孙女士打算把孩子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教育,但是她的想法遭到了张先生父母的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儿子是独生子,孩子是张家惟一的血脉,而且一直由他们照顾。儿媳妇还年轻,将来可能再婚,也担心孩子跟着妈妈受委屈。孙女士多次与他们协商都遭到了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张先生的父母甚至不允许孙女士与孩子见面。无奈,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交由自己抚养教育。 法院认为,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就成为孩子惟一的法定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疼爱自己的孙子,但在孩子母亲健在并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能取得对孩子监护权的。他们拒绝把孩子交给孩子的母亲抚养教育,是侵犯了孙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最终判决将孩子交由孙女士监护。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法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家庭是祖孙三代一起生活,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一些,但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当决定孩子的事情父母和爷爷奶奶发生分歧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决定权,而爷爷奶奶不能以长者的权威剥夺孩子父母的权利。只有当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爷爷奶奶才能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我觉得,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是做父母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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