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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发布时间: 2021-07-29 22:17:28

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规定

现在,笔者身边的有很多同学和朋友都当了教师这一职业,大家都希望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但是,很多小伙伴刚开始都是只知道教师是负责教学的,而没有真正去了解过教师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作为教师的义务是什么?今天,笔者就来跟你们说一下。

总而言之,无论是哪种职业,都有其权利和义务。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作为一名无私的奉献者,在很多的时候,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所学传授给学生。这样一代一代的传承,才会让大家的知识永不断绝。自古代以来,教师就是一个让人尊敬的职业,奉献了自己,照亮了学生前进的道路。

㈡ 教师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及[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教师法》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且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也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途径之一。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条规定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寻地位,使教师能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迭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

㈢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下面可以看该法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3284

㈣ 请简要回答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的义务是什么

教好学生,教育学生,帮助学生.

㈤ 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教师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㈥ 《教师法》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校和老师之间为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并存的状况,在国外大多国家是没有事业单位这个法律概念的,在我国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劳动聘任制。

(6)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扩展阅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㈦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职责是什么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8条第1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道德必须懂得党一贯的教育方针,那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党的教育方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各类学校对学生施行的教育无外两种。一种是科学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和技能。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还有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
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利于学生成长的现象进行回击。使学生不致受到外界的伤害。目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严重摧残了孩子的心灵,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失去了童年快乐。
(3)抵制来自社会的危害。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是教育别人的,自己有一个先受教育的义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活到老,学习到老。才能不断补充新的东西,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总体来讲,我们国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质;(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教学机智和对学生理解、洞察、忍耐、统一等指挥能力;(3)精通所教学科,并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动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5)有高度的语言素养;(6)有组织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探索、开拓的创造能力;(7)有健全的体魄。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

㈧ 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或教

教师法规定:
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三专)管理学属生权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教育教学义务。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中小学教师”包含以下哪些

选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9)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扩展阅读: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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