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师经商违法吗
不违法。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经学校同意,也可离岗创业,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教师创业,范围不妨再宽泛一些。在人员范围上,以科研人员为主,而其他教学型教师也不必被明确排除在外;在创业范围上,携科技成果创业固然需要支持,而“跨界”创业也不应受到太多限制。以此为大学课堂引入新的知识元素。当然,这需要配套细化的分类管理办法。
(1)教师经商吗扩展阅读:
经商禁忌:
1、忌坐门等客。不跑不活,商品市场瞬息万变,商品交流讲究时效性,坐门难见客。只有跑动,才能得知市场信息,找准时机,方能盈利。
2、忌没胆量。俗话说,只要有七分把握便可行动,余下的三分把握靠你争龋遇事下不了决心,错过时机不得利,要知道经商中十拿九稳赚钱的事是不多的。
3、忌商品越贵越不卖。商品不可能只涨价不跌价,贵到一定程度,只要赚钱便卖,无论赚多赚少都要满足,若坐等高价,十有八九要吃亏。
4、忌把钱存起来。赚了后不愿再投入,把活钱变成死钱,只有得寸进尺,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壮大自己事业才能更上一层楼。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鼓励教师创业不妨再宽泛些
B. 在职教师能做生意吗
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对老师能否经商的规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教师经商吗扩展阅读
在职教师不允许的情况有: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终身学习、为人师表。
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抵制有偿家教现象。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
C. 正式在编教师可以办理经商营业执照吗
不可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为民务实、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并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教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在此规定范围中。
D. 教师可以经商吗法律有没有什么规定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只要你精力够用,完全可以的,祝您生活愉快~~
E. 教师能不能经商。
可以经商.因为教师并不是公务员.法律规定只有公务员不能经商.
F. 请问教师可以做生意吗
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对老师能否经商的规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6)教师经商吗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