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法
① 美国特殊教育法具体内容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1975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残疾儿童教育法,以此来规范美国学校残疾儿童的教育。这个教育法的全名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该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个方面: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强调特殊教育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要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确保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受保护;帮助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评估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教育法共设有六大组成部分:
(1)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FAPE)。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如何(“零拒绝”原则),提供一种无需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要的教育。这一原则还包括相关服务在内,它要求能提供比如职业培训之类的各种相关服务,以便使残疾儿童受益于特殊教育。
(2)最少限制环境(LRE)。残疾儿童将在最大限度内与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对残疾儿童的安置必须与其教育需要一致。
(3)个别化教育计划(IEP)。该计划是教师同父母或监护人一起特别为每一个特殊学习者制定的。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当前的学习能力水平;年度目标和与之相应的教学目标;能够提供的教育服务;达到何种程度,学生才能参与到普通教育计划中;实施服务的计划和服务实施的期限;有明确标准的年度评估程序,以判断教学目标是否完成。
(4)正当程序保护。该条款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有关其子女教育方面的几项保护。具体说来,父母或监护人有以下权利:获得机密档案;审查档案;单独评估;得到书面的有关其子女教育分类或安置方面的通知(以父母母语的方式);当在子女教育计划上产生争端时,能得到公平听证的权利。此外,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还有委托法律顾问的权利。
(5)非歧视评估。在得到教育安置前,儿童必须接受多学科团体进行的对各种可能残疾进行的评估,该评估不能有任何种族、文化或语言上的歧视。儿童将接受由训练有素的专门人员进行的各项评估,某一单项评估并不能单独作为教育计划和安置的依据。
(6)父母参与。该条款要求父母积极参与,全面参与到影响其子女教育的决策过程中。
② 美国的教育制度
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
美国高等教育形成了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从整体看,各级政府的各类拨款,学生负担的学费,以及学校服务收入,为高等学校三大经费来源。虽然近年这三项收入的合计占总经费的比例稍有下降,但仍占主导地位。
美国公立教育处于垄断地位,缺少竞争机制,从而造成了经费使用效率低下。地方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体制弊端,给予家长和学生具有充分选择学校的权力。学校为能够吸引更多的生源,采取多种办法,并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教育质量得到整体提高。
美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要特点:
1、美国高等院校数量众多,风格多样。少数学院在挑选学生时极为严格,大部分的申请者都无法最终入围。
2、公立高等院校主要由各州政府出资兴办,并进行监督。以减少州政府直接援助为条件,争取能在政府监管中独立,至少是部分独立。
3、由于外界的慷慨捐赠,美国少数大学能够成功积累丰厚的资金,带来可观的年收入,以应对其运营支出。美国其他大部分高等院校的资金并不宽裕,教职员工工资偏低,图书馆规模较小,各种校内设施也不够上档次。
美国历史上经历了6次教育改革,具体如下:
1、第一次改革浪潮:“新课程”运动1958年到60年代初期
1957年前苏联成功地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使美国政府为之震惊,而公众则把目光投向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上,责备美国的宇航技术落后是学校教育质量下降所致,进而认为这是进步主义教育偏废基础性、系统性,降低学术标准所造成的恶果。
美国政府很快就将国防建设与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并于1958年颁布了《国防教育法》,确立了以培养高科技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新体系。
2、第二次浪潮:20世纪60年代中期伴随着民权运动而开始到70年代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中等教育法案》。该法案要求根据各学区贫穷儿童的数量分配资金,通过为小学、初中学生提供课本、器具和实物来确保贫困生有足够的学习资料,资金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控制,到1966年,这项计划的投入总额达120亿美元。
3、第三次改革浪潮:“恢复基础”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
70年代,促进教育机会平等仍然是美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联邦的法案为那些处于教育体系边缘的人们带来了成功和鼓舞。1972年,国会通过禁止性别歧视的《教育修正法案》。1975年,由福特总统签署了《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以保证残障儿童接受免费、适当教育的权利。
4、第四次改革浪潮:学校重建运动是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
1983年4月,美国国家高质量教育委员会发表了《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告,美国社会再次掀起了与“恢复基础”性质相近的学校重建运动。重建“意味着规则、角色、关系体系的改变,以致于学校更有效地服务于现存的目的,或者一起服务于新的目的”。
5、第五次改革浪潮:教育选择与国家标准运动1991年和1993年
美国教育改革的第五次浪潮是伴随着“2000年教育目标”的出笼而掀起的,其着眼点是强调教育的国家标准。
1991年和1993年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分别公布了指导整个美国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这两份文件吹响了美国教育标准国家统一化的号角。
6、第六次教育改革浪潮: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
当时改革的基点是在工作场所的需要和条件下重新设计学校教育。这次运动的教育目标包括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场所顺利过渡、信息技术的培训以及强调批判性思维、解决问题能力、决策能力、团体合作的课程设置以及雇主认为今日、未来雇员应有的技能等方面。
2005年1月14日,总统布什公开强调需要为高中学生的未来做更多的准备。他认为教育要保证每一个高中毕业生具有在大学和全球性竞争的工作场所取得成功所需的技能。
(3)美国教育法扩展阅读
20世纪50年代末期,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的发射成功不仅激发了世界强国之间的科技竞争,而且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大规模的教育改革运动。在激烈的竞争与频繁的改革中,美国的教育改革尤其引人注目,并对各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美国教育从时间上看,虽然只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但改革周期转换的速度之快、改革内容变化之大是美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没有出现过的。这些改革推动了美国教育的科学化和人本化进程。
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考察与分析当代美国教育改革的发展与变化及其所呈现的突出特点,无疑会对新世纪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化与路径选择有所启示。
④ 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1994年3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法案《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该法案提出了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要到2000年时使所有的毕业学生有足够的能力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⑤ 美国法律的国防教育法
背景:指责美国学校教育水平落后,学校教育是美国整个防御战略中最薄弱的环节。还有人指出,政府没有意识到科学研究的发展必须依靠强大的基础研究和完善的科研队伍。为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会议员们就提出了一千多个涉及教育的议案,并至少通过了几十个涉及教育的法令。最后,政府以非常时期的工作效率,通过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国防教育法》。
美国《国防教育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明确了国防和教育的关系,使广大民众清楚地认识到教育与国防事业的深刻关系,把高等教育的发展视作关系国家安危乃至生死存亡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虽然其通篇围绕加强国防展开,但落脚点却是促进教育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尤其是国防尖端科技人才。因为国防安全依赖于发达的教育,国防的需求引导着教育的发展,只有依靠教育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高质量的人才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国防的强大。
⑥ 1956美国教育法案
教育法案,是美国政府针对国民对基础教育诸多抱怨,为提高学生的读、写、计算等基本能力的,提高教学质量,整顿学校教育秩序,提升教育资源的的有效利用,消除教育的不平等而制定的一项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思想,是美国最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
其主要内容是:1.建立绩效责任制。州、地区和学校都必须把提高学生成绩当作重要的工作来抓,成绩优秀者受到奖励,不明显者将受到处罚。3~8年级(相当于国内小学三年级至初中毕业)学生要参加州年度阅读和数学统考,其表现与学校的教育效果的批判相结合。2.遏制官僚习气,州及学区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自主权。3.增加地方一级的机动拨款,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提高教学素质。4.赋予家长权利,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在校学校情况,绩效差的学校须给学生另行择校的机会。
其优先政策是:提高弱势学生的学业成绩;提升教师素质;提高英语水平低的学生的英语水平;提高更多的信息供家长选择和促进创新型项目的开发;建设安全学校;倡导自由和责任等。
这项法案最初可追溯到1965年JOHNSON总统签署的《初中等教育法案》,直到2002年由BUSH总统签署《2002~2007年战略计划》,其核心就是全面实施《NCLB法案》。实施五年来,美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实行州考和全国联考,除极个别经过特批的学生外,各州的学生都要以州为单位参加州考或全国联考,并以考试成绩作为升留级的依据,各校的考试成绩在教育部门的网站上都可以找到。有研究表明,NCLB的实施在提高学生、尤其是有学习障碍的学生的阅读和数学成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数据表明,阅读成绩和数学成绩增幅明显,白人学生与黑人学生、拉美裔学生间的学生成绩差距也缩小了,预期目标得到了一定的实现,大多数美国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的少数民族对该法案持赞同态度。但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譬如要求学生每年都有一定的进步,参加考试的人数不低于应考人数的95%,等等。一些好的学校也可能因为这样的规定贴上要整改的标签,甚至因此受到惩罚。因此很多人也对考核、标准、进步等提出了质疑。
在中国,教育的改革也经过了很多个时期,1966年~1976年的十年文革,中国是一个政治挂帅时期,那个时期要求青年应该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刻苦学习是白专道路,是不正确的,要受到批判的。1977年恢复高考后,中国进入了“科学的春天”,中国的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时期,学习改变生活、知识改变命运成为了共识,但中国教育资源的局限性导致了剧烈的竞争,把应试教育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与考试无关的内容删除了,与高考无关的活动取消了,一切为了考试,一切为了高考几乎成了中小学的教育准则。进入上世纪90年代,少年儿童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有望子成龙的心情,但又缺乏教育孩子的理论与经验,结果出现了好几起孩子不堪学习压力自杀的事件,于是全国开始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运动。在新课标的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甚至一度取消了小学的统一考试,甚至人为的规定了作业时间,我们也发现,学生的减负在一次一次的禁令下流产。实际上,简单的限制学习时间其实并不利于学生水平的提高,家长是不赞同这种流于形式的减负,教育的改革应该是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上,能提升能力,而绝不是简单的限制作业时间和考试次数。在我们放弃统一考试的法宝时,美国却以法案的形式去实施,这值得我们深思。
在NCLB法案的实施的美国学校里,我们看到的很多令人感动事情,在一些班级上课的时候,也能看到一个助教在帮助几个或弱智、或残疾、或英语能力弱的新移民学习知识。美国学校的班级教学是采用小班制,纽约规定每班不准超过34人,否则就是违法。实际上,很多学校的很多科目,特别是私立学校,有些班甚至不超过20人,教师在授课中能更好的照顾到每个学生。在美国,基础教育阶段(不超过21岁),学生在公立学校都可以享受免费教育,绝对不可以向学生、家长收一分钱,学费是免费的,学校提供给学生用的电脑、音响设备、图书、课本、文具、场地……全部是免费的,早、午餐对低收入的学生也是免费的,绝对不可以变相收费(譬如择校费、补课费、军训费、社会实践费等等)。而在中国,不仅特殊教育缺乏,就连正常教育中,从小学到高中,逐渐的有一批孩子在“英才”教育的模式下被学校,老师、家长、社会抛弃。国家、学校、老师的财力物力与精力都放在有升学希望的学生身上。国内的教学班级一般都在50人以上,一般学校的教师根本无法解决因材施教的问题。要实现小班教学,必须得到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大投入,与美国的每年GDP的8%投入到教育相比,中国甚至不到4%的投入,又让人徒唤奈何。近几年国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但一些落后的地区,在资金的保障上去做得不如意,即使在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里,教育经费的浪费现象也到了惊心怵目的地步,教育腐败问题也非常严重。美国的NCLB理念我们要不要学习,如何学习,要达到怎样的一种效果,值得大家的探讨。
⑦ 美国国防教育法,英文原文
点击下面的链接,您可以下载MBCA的英文版
包含http:// www.abanet.org/buslaw/library/onlinepublications/mbca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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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美国的教育是怎样的
自己不去亲自体会下这其中的区别是理解不了的,现在很多小孩都是暑假参加夏令营哦,体验一下美国的教育,我手边有好多这样资料,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是全美名校之一,所设36个学科中35个在全美名列前十名。这个是学英语的,所以就对这个比较留意,比较得意的是俺们的国际地位高了,2010年启动全新的支持中国学生学习英语语言的课程,开发存储字母语言的大脑威尔尼克区。一直认为说只要有语境就会很快的进入状态,而且这个夏令营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大、中学教师为来讲课。这就如虎添翼了,整个课程为期10天,结业后还会有ESL项目证书,以及回国后的相关交待巴拉巴拉,当然因为语言的的实用性和特殊性来说,一定要在课堂外来增强课程,让营员们多接触社会才是重点,所以结束后,安排影院前往加州最美丽的红树林山谷露营,参加卡兹德罗音乐营的汇报演出音乐会,在洛杉矶,还有迪斯尼乐园和环球影城去玩,当然过程当中会有学习任务,玩着玩着英语就会了哈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ESL项目将首先在北京进行为期6周的免费英语学习课程,为前往美国课堂做好基础,让学生以最佳的状态、最快的速度适应学习。
⑨ 美国教育的历史
美国教育的历史,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算起,迄今不过300多年的历史,却成为世界上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发展变化大致分为4个阶段:
1、教育的移植阶段。从17世纪至独立前是殖民地时期,其教育是宗主国教育模式的移植。教会垄断教育,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从初等学校一直到高等学校大多为移植宗主国的学校形式。
2、教育的改造阶段。美国独立后至南北战争前,是教育制度的初创阶段。
3、从南北战争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美国教育的创新阶段,具有美国特色的教育制度基本形成。美国教育领导权实行典型的地方分权。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是美国教育大发展和大改革阶段。主要有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60年代开始的“中小学课程改革运动”,1971年的“生计教育计划”,70年代中期的“恢复基础运动”。进入80年代后,美国朝野教育改革呼声强烈,但前景如何尚难预料。
(9)美国教育法扩展阅读:
长期以来,教育公平缺失是美国民众“痛感”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近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起大规模高校入学骗局让这一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庭文件,33名家长通过一名招生咨询顾问,以作弊造假的方式帮助孩子进入美国顶尖大学。
据路透社报道,目前,好莱坞女演员菲丽西提·霍夫曼已就被指控的共谋与欺诈罪等罪名发表声明,对受控罪行供认不讳。
另外13名学生家长也作出了同样表态。这一案件折射出美国教育体系的深层弊端。专家认为,美国大学现行的申请体系,正让富裕家庭子女在进入优质大学方面拥有不成比例的明显优势,教育体系公平性缺失愈加严重。
“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入学骗局”。
根据检方公布的文件,从2011年起,涉案家长向加利福尼亚州一家招生咨询机构的经营者威廉·辛格提供资金,由后者出面贿赂高校体育教练和入学考试机构工作人员。
受贿者通过将子女包装成运动员、请枪手代考标准化入学考试或篡改考试答案等手段提高进入名牌大学的机会。涉案家长则为这种“服务”支付高达数十万美元的“酬劳”。
这起案件被媒体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入学骗局”。卷入舞弊案的高校包括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乔治城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等多所知名大学。
共有包括家长和大学体育教练等在内的50人被提起诉讼,涉案资金达到2500万美元。涉案的33名家长多为法律、金融等行业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
⑩ 求美国教育法全文~最好带翻译,多谢
第一章 美国教育法的历史发展
纵观美国教育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散权制时期、分权制时期、向集权制发展时期。
第一节散权制时期(内战以前)
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移民自行设校和管校。英国移民照搬英国的教育原样,如高等教育方面,哈佛、耶鲁等学院仿照英国牛津、剑桥两大学;中等教育方面,拉丁语法学校仿照英国公学和文法学校;初等教育仿照英国教区学校、慈善学校、贫儿学校。贵族青年入公学、语法学校和学院,平民子弟入初等学校,实行双轨制。殖民地和宗主国一脉相承。而宾夕法尼亚和密执安的德国移民则讲德语、设立德国式的学校。各移民点之间互不往来,由于当时地广人稀,无法也不需实行统一管理,移民区便各自为政,自行颁布教育法令。如马萨诸塞殖民区于一六四二年和一六四七年两度颁布法令,规定凡居民五十户的镇区设立初等学校,满百户者设中等学校,实行强迫就学。这个时期的教育法实际上是各移民点自行颁布的,我们称之为“散权制”时期。
建国以后,一七九一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联邦宪法对教育只字未提,按照当时的理解,教育应由各州掌管,称为“保留权力”。实际上,在内战以前,除了极个别州以外(纽约州、密执安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大部分州并未切实担负起这个责任。学校还是主要掌握在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手里,教育方面仍然保持“散权制”的特点,教育法仍由各地区自行颁布。
虽然联邦在这一时期也曾颁布过有关教育的法律,如一七八五年五月二十日颁布的土地勘定法令规定:“每镇将第十六区留作开办公立学校之用”,一七八七年的《西北法令》中规定拨出部分土地供教育事业利用,并特别规定:“学校以及教育措施应当得到赞助”,但是,那时联邦既无意图控制教育,实际上,这些法令在联邦控制教育方面也未起到什么作用。
第二节分权制时期(内战以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散权制”在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方面有很大作用,有利于因地制宜,体现着民主的地方主义精神。尽管“散权制”有着许多优点,然而它也存在着更多的弊病。由于教育大权常为地方权势者所把持,受党派的倾轧影响严重,教育委员会和教师又多孤陋寡闻,难以实现教育的创新和改革,所以“散权制”受到猛烈抨击,特别是内战以后,南部奴隶制度崩溃,美国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伴随工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美国资产阶级越来越需要有文化科学知识的工人和知识分子,广大群众也不断掀起要求普及教育的斗争。客观形势要求把分散的学校集中管理。因此 ,内战以后,合并学区运动风起云涌。州对教育的集权领导得到发展,学区权限被削弱,愈来愈多的州设置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由它们掌管教育大权。这种由州掌握教育权力的形式与过去的“散权制”不同,与联邦集权制也不同,我们把它称为“分权制”。
在发展州对教育权领导的过程中,曾遇到重重障碍。例如,有人担心州掌握教育领导权,会挫伤地方的积极性。有人呼吁联邦设置教育部,实行对教育的中央集权领导,以求全国具有统一的教育水平。分权论者认为美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不宜由联邦政府用统一标准办学;在另一方面又指出扩大州的教育领导权,并不意味挫伤地方兴学的精神。他们主张在鼓励地方积极性的前提下,由州实行统一管理。从而把全州的教育水平统一起来。他们还说,教育事业已趋专业化,必须仿照工商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在教育上实行科学管理,各州富于人力、财力、是实现以科学方法办教育和领导教育的理想单位。在这种既重民主又重科学的双重标榜下,分权制得以盛行。
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起,霍拉士,曼(H·Mann)和伯纳(H·Barnard)等教育改革家就开始创立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但内战以前建成的廖廖无几,直到内战以后各州才逐步健全了州的教育行政制度,尽到了宪法赋予的教育职责。
实行分权制以后,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一般来说,州议会制定原则性的教育法,州教育委员会落实这些原则的教育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义务教育法(compulsory attendence laws,直译叫“强迫上学法”),除了马萨诸塞州以外,几乎都是在内战以后制定的。近年来,州议会对教育很重视,在其通过的法案中,约有半数与教育有关。
联邦在这一时期也曾制定过很多教育法,主要有一八六二年的《第一摩雷尔法》(《The First Morrill Act》)、一八九○年的《第二摩雷尔法》、一九一七年的《职业教育法》(又称《史密斯一休斯法》)、一九四六年的《全国学校午餐法》、一九五○年的《受联邦冲击的地方教育机构的经费援助法》、一九五八年的《国防教育法》等三十多个。不过,联邦在这个时期的教育法大部分是单项补助性质的,并且主要是对高等教育补助。联邦对教育的控制很有限。
第三节向集权制发展时期(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
从美国教育史可以看出,自建国起,联邦就利用拨给公有地作为款项这一手段,控制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这种控制在广度上深度上是不断发展的。独立战争、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联邦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特别是在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之后,联邦把培养人才和发展智力作为国家大计。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遂成为重要任务。而教育的迅速发展超出了州的负担能力。例如,公立学校的人数从一九四五年的二千二百三十万猛增至一九六三年的五千二百四十万,州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从一九三五年的二十亿美元增至一九六四年的二百二十亿美元。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五年间建成了七十万个教室,教师工资提高了百分之四十三,一九四五年生均经费二百九十六美元 ,到了一九六四年生均经费达四百四十四美元 。州和地方已无力负担这笔巨大的教育费用,结果造成了一些严重问题,如一九六四年因文盲不能服兵役的在十个州占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四十八。这种情况引起了联邦的严重关切。还有其它的一些方面的任务,如取消种族隔离实现教育平等、进行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在联邦范围内减少贫富差别等,也不是州所能承担的。大势所趋,联邦政府必须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伴随着这种需要,人们提出了新的理论依据,对分权制的“保留权力”理论提出挑战。这种新的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是两条:(1)“共同防卫”和“普遍福利”条款(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它授权国会代表人民行动)(2)按照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联邦有权保护公民的宗教、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保护公民的上诉权。按照新的理论,教育与国家的防卫、人民的福利密切相关,联邦从国防和人民福利的需要出发有权控制教育,并为此目的征税。另外,教育事业中涉及公民的宗教、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问题。联邦有权干涉,公民有上诉权,联邦则有权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这实际上打破了教育是州的“保留权力”这一理论。为联邦控制教育创立了理论根据。基于这一新的理论联邦对教育的控制大大加强。
在美国教育法的历史上,联邦控制教育的最重要的里程碑是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这个法把建国以后联邦对教育的支助从单项发展到全面,从主要是高等教育扩展到其它各级各类教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大规模补助教育的议案七次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在众议院五次获得通过,但最后都夭折了。直到一九六五年,联邦大规模补助教育的议案才第一次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这就是《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扫除了联邦进一步补助教育的几个主要障碍:种族、宗教和联邦控制。这三个障碍的扫除为其后大批联邦教育法的通过创造了条件。
一九六五年以前,联邦的教育法是比较零散的。一九六五年以后,联邦的教育法比较系统了。其中重要的有一九六五年《高等教育法》、一九六六年《儿童营养法》、一九六六年《成人教育法》、一九六八年《教育总则法》。(《General Provision of Ecation Act》)、一九六八年《职业教育法》、一九七四年《特殊教育项目法》、一九七四年《社区学校法》、一九七五年《残废儿童教育法》一九七五年《先行起步——继续坚持法》(《Head Start — Follow Through Act》)等五十多个。
联邦通过教育法补助教育事业,拨款多而范围广,渠道多而影响深,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越来越多地受到联邦的控制。与此同时,要求联邦政府成立教育部的呼声越来越高。其理由主要是各州贫富悬殊、标准不一,教育水平差距极大。另外,地方教育常流为少数集团把持的山头,目光短浅,保守落后。为了克服这些缺陷,须由中央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一九七九年十月,卡特总统签署了第96—88号公法,即《教育部组织法》,授权成立内阁级的联邦教育部。美国成立联邦教育部并不意味着对教育实行集权制,《教育部组织法》中明确指出:“教育部的建立不会增加联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权力,也不会减少保留给州和地方学校系统及州的其它机构的教育责任。”尽管如此,联邦教育部的成立确实表明了美国教育在集权制方向上又前进了一步。在教育和民权计划的管理方面就体现了这一点。到一九七九年,约有一百六十个大小不等的教育和民权计划分散于联邦各个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比较大的由教、卫、福部(教育总署和民权总署)和国防部(国外家属学校)掌管。现在《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把人员和雇员从教、卫、福部(现称卫生和人民服务部)和四个其它联邦机构转交给教育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的管理,这正是集权的表现之一。
联邦对教育的控制,是通过联邦教育法提供拨款间接实现的。国会为了避免联邦直接控制教育。通常在教育法中列有专门一节,具体说明这一点。在一九六八年《教育总则法》中明确规定:“所实施的任何方案都不能解释为授权联邦的任何部门、机构、官员或雇员实行指示、监督、控制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的教学计划、管理计划或人事计划。不能解释为指示、监督、控制任何教育机构或学校系统选择图书馆资源、课本或其它印刷的出版的教学材料,也不能解释为要求分配或运送教师以克服种族的不平衡。”这实际上表明,美国的联邦教育法仍然具有分权的特色。联邦的教育法并不要求各州及各学区强制实施,各州及各学区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联邦经费及其政策指导方针。然而,这决不是说联邦的教育法无足轻重。相反,在各学区极度渴望增加经费的情况下,联邦的教育经费使大多数学区不得不执行联邦的教育政策。结果,联邦政府通过提供教育经费对教育实行了间接控制。尽管是间接的,在许多方面却是真实的。人们称联邦为“超级教育委员会”就表明了这一点。联邦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已经既有权力又有威信了。
里根总统任职以后,集权制的趋势又有倒退的迹象。里根主张在教育方面给州以更大的权限。一九八一年联邦国会通过了《教育合并和改进法》,这个新的范围庞大的教育法表明了各级政府之间在教育方面的关系的基本变化。它把给予初等、中等教育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合并成不指定用途的总项补助,修订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项,这具有深远意义,它说明联邦意图把制定政策的责任和使用补助经费的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