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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學科

發布時間: 2020-12-04 06:15:27

如何學好法學這門課程

法律專業包括諸多法律課程,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理論深邃、實踐性強,許多法律概念相近、易混不易區分,學習起來確實有一定的困難。但是,只要我們有信心和決心,掌握有效的學習方法、技巧和要領,是可以學好,而且一定能夠學好的。這里,就怎樣學好法律課程談幾點意見

一、明確法律課程的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學科的基本結構

法律專業的各門法律課程,諸如憲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合同法等等,都是一部法律,而闡述該法律的應是一門學科。法律專業的各門法律課共同的基本要求是,通過學習,使學員能夠比較全面系統地了解和掌握各門法律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任何一門法律學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體現在各門法律課教材的各個章、節里。例如,在合同法教材的合同成立一章中,基本概念是要約、要約邀請、要約撤回、要約撤銷、承諾、承諾撤回、締約過失責任;基本理論是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承諾遲延及其法律效力、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徵;基本知識是合同成立的條件、要約的條件、承諾的條件、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掌握了法律課程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是學好法律課程的基本功,有了這個基本功,才能真正學好法律課程。

此外,在學習步驟上,開始學習法律課程時,首先應當從總體上了解該法律課程教材有幾大部分,先後順序是什麼?每一大部分中又有哪些主要問題?每一個問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盡可能在腦子里勾畫出一個整體輪廓。學習法律課程教材之前,先了解它的「整體框架」即基本結構,對進一步深入學好法律課程是有裨益的。

二、全面系統地學習指定教材

各門法律課程的教材,在內容上不拘泥於各部法律的條文,增加了理論的闡釋,介紹了各部法律中沒有規定的有關法律制度、法律理論問題。所以,教材是全面概括了各門法律學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因此,學好各門法律課程指定教材,對每一個學員來說,無疑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須的。有的學員工作忙、時間緊,通常總希望學習的范圍小一點,有的學員在學習時, 前面學幾章,跳幾章學後面的,有的學員自以為這部分重要便多學,那部分不重要而不學或者一溜而過。這種心情和學習方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科學的,所學的知識不完整,因而是不可靠的。要學好法律課程教材,不能不注意全面學習。所謂全面學習,是要求細讀教材的全部,即逐章、逐節、逐個問題地學習,在逐章、逐節循序漸進地學習中,對每一個問題都要有全面的理解與掌握。這里,舉例說明,就學習基本概念來說,學習法理學,可以把這門課程所有基本概念按它們的邏輯順序排列出來:法學、法學體系、法律、法律歷史類型、法系、法律體系、法律部門、法律關系、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制裁、司法制裁、行政制裁……然後加以比較、記憶。這樣就較容易全面系統地掌握本門課的基本概念。在學習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時,也要從總體上系統地學習,以學習法的產生的內容來說,腦子里應有這樣一個系統思路:法最初是怎樣產生的——有其經濟的和階級的根源;私有製法是怎樣產生 的——一般是在繼承舊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但法國和英國在繼承舊法的方式上又有區別;社會主義法是怎樣產生的——一般是在建立人民政權和廢除舊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但中國和前 蘇聯在建立新政權、廢除舊法的方式和過程上又各具特點。這樣學習,腦子里就能形成一個關於法的產生問題的理論和知識體系,學習效果較好,能夠起到加深理解,加固記憶的作用。

此外,每一門法律課教材中,有許多內容相互關聯,有些內容容易互相混淆。因此,學習教材某些內容要與相關內容聯系起來,要善於運用比較的方法進行學習。例如,在學習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合同概念、企業所得稅、合同仲裁時,分別與學習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涉外合同的概念、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涉外經濟仲裁聯系起來對照著學,就有助於明確它們之間的共同點與不同點,有助於加深對問題的理解,有助於記住有關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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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2012-06-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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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愛小巍
格勞秀斯
3

當然,全面學習,不是要求學員將教材中的全部內容逐字逐句背誦下來,而是要求學員能從整體上對每一門法律課教材中的基本內容加以系統地掌握。

三、注意掌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內容和相近、易混法律概念的區別

每一法律學科中,法律概念是很多的,每一個概念,都有其核心內容,這是共同的。學習時要牢牢抓住。例如,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平等主體」就是核心內容。又如要約和承諾的概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訂立合同」則為核心內容,除此,便不是要約或者說不是合同法上講的要約。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其中「同意」是核心內容,否則,便不是承諾,而是新要約。這就要求學員在學習基本概念時,既要了解它的內容,又要了解它的法律特徵。在了解它的內容時,既要善於找出並掌握它的核心內容,又要十分注意它與相近、易混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區別。例如,在學習代位權制度時,要注意與代理權的區別,因為代位權是一種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因此債權人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不是代理權。又如,在學習撤銷權制度時,應與在可撤銷合同 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區別開來。前者主要是針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的轉讓財產的行為而設定的。享有撤銷權的人是債權人,他行使撤銷權的目的, 在於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而後者則是針對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而設立的。享有撤銷權的人乃是一方當事人,他只能請求撤銷其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再如,在學習某些基本概念時,也可以將不同的法律學科中相近、易混的概念聯系起來學。例如,在我國,凡是扣留處分,都是依法限制違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但是,有人往往把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混為一談,這是不對的。行政 拘留是**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違法行為的一種處罰。刑事拘留是**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秩序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所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在性質、對象、內容和條件等方面都是有明顯區別的,絕不能將三者混為一談。又如,有人把法律上「宣告死亡」誤認為「判處死刑」,這也是不對的。宣告死亡指民事訴訟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是活人,也可能是已經死亡的人。判處死刑指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從實體上剝奪其生命的刑罰。所以,民事訴訟中的宣告死亡與刑法上的判處死刑,是完全不同的 決不能混為一淡。

可見,學習時,在本法律學科中將相關基本概念、內容和在不同法律學科中的將相近、易混不相同的概念貫串起來對照著學是一種有效的學習方法,既能檢驗你對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掌握的熟練程序,也能鍛煉分析、歸納問題的能力。

四、注意理論聯系實際

法律專業的各門法律學科,絕大多數都是應用型學科。學習、研究每門法律學科應聯系立法和司法實際。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系實際,而應把理論上的學習同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與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起來,特別要注意教材出版後,頒布的與教材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的決定。同時,要注意了解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增加學員的感性知識,培養和提高學員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理論聯系實際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對我們學員來說學會分析各類案例是一種重要形式,即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各類案例進行綜合分析、 判斷,作出解決、處理方法。例如,1998年5月,公民甲與某工廠簽訂普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履行後,工廠用甲的專利生產的產品銷路很好,合同履行正常。後甲又授權另一公司用其專利。某工廠以甲既然已許可自己使用其專利,就不應再許可別人使用其專利為由, 拒絕支付尚未交付的專利使用費。雙方經協商未果,甲起訴至法院。在這個案例中,工廠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在分析案例時,首先要搞清解決什麼問題。本案例集中在工廠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上。其次運用所掌握的有關法律。分析案情, 作出處理意見。根據法律規定,工廠的理由不成立,甲有權取得專利使用費。理由如下:①甲和工廠所簽訂的是普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而非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甲有權把該專利使用權出讓給工廠以外的第三人;②工廠作為受讓方(被許可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相信同學們經過自己的努力會愛上這門學科。

以上方法或建議來自山東政法學院 盧學巍老師

Ⅱ 合同法屬於什麼學科經管類還是社科類

應該屬於交叉的吧
實踐中經管類的比較多見

Ⅲ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編輯詞條國際貿易法
國際貿易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三種規范: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范。這是主要的規范。②沖突規范: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范時使用。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范。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也有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屬於國際私法,程序規范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國家。
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法關系,原屬涉外民法關系。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沖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系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沖突規范(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系日益頻繁,用沖突規范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系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與復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范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國際貿易法的范圍 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包括:①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運輸關系,又包括國際貨物的海上、空中、鐵路、公路、河道等各種運輸關系,內容為提單、航空、鐵路、公路各種貨物運單中的托運人(或發貨人)、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②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關系,又包括海、陸、空的貨物運輸保險關系,內容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單中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見保險法)。③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和結算關系。內容為各種支付方式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見國際結算)。④專門解決國際商品買賣爭議的調解或仲裁關系。內容為在調解或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仲裁人員、申訴人、被訴人、證人及其他關系人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調整以上各種附屬於國際商品買賣關系的規范,也都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規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Ⅳ 復旦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必須要去蹭的

計科狗答一波,首先推薦闞海斌老師的線性代數!(如果是文科生就算了吧。。。)

線性代數一般學校都有的課。如果想從事理工科方面的這門課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由於這個課和高中脫節太大,矩陣的內容太抽象而復雜,很少有老師能夠講的深入淺出,大部分都是上的雲里霧里的。但是!闞老師這個課講得幾乎沒有半句廢話,每當一個新定義出現的時候都會先做好充足鋪墊,並且會給你講一下你學的這個在計算機科學里以後有什麼用,比如特徵值在人臉識別數據降維里都有什麼用,總之強烈推薦。

最後要說一句,學習知識的過程都是枯燥的,所謂的課程有趣也是需要你對老師講的內容有一些自己的理解看法之後才能產生思想的碰撞,而如果是專業課的話老師一學期16節課基本上課本內容都是剛好講完,所以還是需要私下對書本有了一定掌握之後再去蹭課啊~

Ⅳ 你覺得經濟法對會計專業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客觀地說,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相對於某些執業資格考試來說,它的難度,真的不大,非常小,因為初級考試考的都是基礎知識,大凡肯花功夫的朋友,牢牢打牢基礎知識都是能過的。那都是哪些原因導致自己沒有通關考試?迴避考試呢?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為《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必須一次性全部通過才能拿到合格證書。


《初級會計實務》相對較難,有三分之二的分數需要核算,這部分內容出題的靈活性很大,有可能是整個考試裡面的攔路虎。


《經濟法基礎》知識看著內容比較簡單,但由於它在整個初級職稱考試理論體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對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試時可能難度要加大,雖然教材內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試都使大家感到很吃力。


初級會計實務

通過對近年考題的分析,可以總結出以下特點:

1、全面考核。覆蓋了考試大綱要求的大部分內容。基本每章都有題目,即使是非重點內容也會有少量題目;

2、重點突出。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重要考核主要知識點;

3、題目具有一定的綜合性。


經濟法基礎

通過對近年考題的分析,可以總結出以下特點:

1、每章都有題目,覆蓋率達100%;

2、具有綜合分析性的不定項選擇題較集中;

3、基礎知識佔比重較大,考核范圍既細致又廣泛;

4、題目案例化,命題方式日趨靈活。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屬於什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

社會法旨在保障社會的特殊群體和弱版勢群體的權益的法律,權是中國近年來在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大潮中應運而生的新興法律門類和法律學科。

中國現行的社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職業病防治法》。

(6)合同法學科擴展閱讀:

勞動法的社會法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勞動者保護與勞動管理的統一。

2、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涉及的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廣泛而復雜。

3、勞動合同是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殊合同。

4、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與管轄具有特殊性。

5、勞動監察是以保護勞動者個人利益為主要目標的具體行政行為。

Ⅶ 南京工業大學法學專業好不好

法學院師資力量雄厚,著名法學家應松年教授任名譽院長,擁有國家「新世紀百千萬工程」國家級人選1人,省「333工程」1名,省「青藍工程」2名,省人大、市政府咨詢專家3名,校級「青年學術帶頭人」1名。院長楊解君教授兼任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多名教師兼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咨詢專家,1名教師評為「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工作者 」,2名教授分別當選江蘇省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副秘書長。現有博士生導師2人,碩士生導師13人,教授5人,副教授10人。全院教師碩士以上比例近90%,其中博士比例為68%。

法學院設有憲法與行政法系、民商法系、法理與法制史系和司法與訴訟法系,地方法治與區域合作研究院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學院招收法學本科專業,招收第二學士學位,擁有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點。

聯系人:黃月華(副院長) 025-58139623

鄭萬秋(副書記) 025-58139626

郵 箱:ngdfxy@ njut.e.cn,[email protected]

網 址:http://fxy.njut.e.cn/law/index.aspx

法學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有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強能力,適應國家、社會管理和法律職業等所需求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學生具有廣闊的知識背景、扎實的專業基本功和較強的實踐能力與執業能力。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環境里從事一般性國家與社會管理和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長從事一個特殊領域的法律工作。學生不僅了解最新科學成就和發展趨勢、國內外法學理論發展及國內立法信息,而且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去分析、處理復雜的法律關系。

主幹課程: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

就業方向:法學專業作為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在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和發展空間。近年來,法學專業的就業率穩定在95%左右,主要分布在國家黨政機關、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大型企事業單位、各級學校和研究院所從事法律實踐、法律服務和教學研究工作,部分畢業生考上研究生、出國、參加西部計劃、蘇北計劃、到村(社區)任職,也有少數畢業生自主創業。
這個你放心,一般是上16周課,平均1天6節課,晚上說不定還有自習,最後一個月實踐,實習和復習應考

Ⅷ 北京化工大學走出過哪些知名校友

說起知名校友,北化的知名校友大部分都是科學大拿、行業翹楚等。在政治界除了賀國強先生外出名的不多,在創業方面滴滴創始人程維學長值得一提,但在文藝方面,因為大學本身不是藝術院校,所以這方面的知名校友也很少。所以我就著重講一下賀國強先生和程維學長以及一些專業大佬們吧!

科研界的知名校友真的太多了!看到這些校友們,以後要更加努力呀!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Ⅸ 法學專業的行業前景如何

作為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切身感受。

首先我想說一下,法學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方向有以下幾個:考研、考博;公務員;專職律師;企業法務。當然,如果不局限於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那麼你的選擇可以更多。

一、公務員

每年大量的法學專業畢業生都會選擇參加國考、省考以及其他公務員招錄考試。眾所周知,公務員的考取難度相當之高,同一個崗位數以千計、萬計的人同時競爭。所以,據我了解,身邊考取公務員的同學均集中在基層法院、即便是國家公務員,往往也是所在市縣的國家公務員。這里,談到的僅僅是一個普遍現象,也不排除身邊確實有順利考取中央部委的國家公務員的少數同學。

謝謝您的提問,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Ⅹ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期間為多久法律學科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

常用的幾種除斥期間:

1、六個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2、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民通意見》第七十三條第1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五條;《婚姻法》第十一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3、五年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五條保全撤銷權。

(10)合同法學科擴展閱讀:

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例如,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規定除斥期間,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約定除斥期間,並允許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時由對方催告確定合理期間。

除斥期間特點是: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參考資料:

網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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