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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文言文

發布時間: 2020-12-04 11:22:09

① 翻譯文言文 有司責期會,工徒至有死者,誣以亡命,收系妻子怎麼翻譯

意思:有關部門規定期限上交木材,工匠徒役有被逼至死的,有關部門就誣陷他們逃亡了,還逮捕監禁他們的妻子兒女。

出處:《宋史·呂夷簡傳》

原文節選:有司責期會,工徒至有死者,誣以亡命,收系妻子。夷簡請緩其役,從之。真宗曰:「觀卿奏,有為國愛民之心矣。」

譯文:有關部門規定期限上交木材,工匠徒役有被逼至死的,有關部門就誣陷他們逃亡了,還逮捕監禁他們的妻子兒女。夷簡請奏希望皇帝緩刑,皇帝緩刑了,真宗說看到愛卿的奏摺,實在是有愛國愛人民的心呀。

(1)誣文言文擴展閱讀

呂夷簡出身仕宦之家,伯父呂蒙正是宋太祖時的宰相;父親呂蒙亨官至光祿寺丞、大理寺丞。其祖父龜祥曾任安徽壽州知州,故移家壽州。他是真宗初年進士,歷任通州通判、濱州知州、祠部員外郎、刑部員外郎兼侍御史。

呂夷簡才識卓優、清慎勤政,當時便有「廉能」之譽。知濱州時,他上疏請免掉農具稅,真宗為之頒行天下。

在祠部員外郎任上,他批評真宗建築宮觀是勞民傷財,請罷除冬天河運木石。真宗稱贊他「有為國愛民之心」,數次委以大任。

他曾出使契丹議和劃界,返朝後升任知制誥之職,成為真宗的近臣。真宗末年,他升為龍圖閣直學士遷刑部郎中,權知開封府。真宗把他的名字寫在屏風上,朝野盛傳呂夷簡將要大拜為相。

② 文言文中的誣是什麼意思

誣 <動> 欺騙
因為誣上,卒從吏議。――司馬遷《報任安書》
佞譽誣諛。――唐·柳專宗元《柳河屬東集》
又如:誣祿(假冒有功而受祿)
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害人
誣善之人,其辭游。――《易·系辭》
誣守納己賕。――明·高啟《書博雞者事》
誣去賢使君。
誣太守者。
吾(袁可立)奈何以上台故誣賢太守?——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又如:誣扳(犯罪的人誣告攀扯他人);誣罪(誣陷使人入罪);誣系(捏造事實,使人獲罪);誣良為盜;誣言(誣罔之言。虛偽騙人的言辭);誣罔(誣蔑冤枉);誣詆(捏造事實以詆毀人);誣善(誣陷,欺騙善良)
抹殺
而高人所述,不可誣矣。――隋·王度《古鏡記》
誣wū欺騙,捏造,陷害:~賴。~告。~陷。~(污)蔑。

③ 文言文 宋史歐陽修傳全文翻譯

白話釋義:

歐陽修字永叔,廬陵人。四歲時即死了父親,母親鄭氏一直守節未嫁,在家親自教歐陽修讀書學習,因家裡貧窮,以至於只能以蘆荻作筆,在地上學習寫字。

後來考中了進士,並被任命為西京推官。此時歐陽修開始結交尹洙,一起作古文,議論時事,二人互為師友,又結交梅堯臣,吟詩作歌,相互唱和,從此以文章名揚天下。以後歐陽修回京返朝,升為館閣校勘。

范仲淹因著文指陳時弊而被貶謫,在朝官員大多上章為他解救,只有左司諫高若訥認為應當黜除。對此歐陽修寫信對高若訥進行譴責,說他簡直不知道人間還有羞恥一事。高若訥將歐陽修的信交給皇帝,以致歐陽修被貶出為夷陵縣令,不久又遷任乾德縣令、武成節度判官。

過了很久,歐陽修復任為館閣校勘,以後又改任為集賢校理。慶歷三年(1043),兼掌諫院。當時仁宗對在朝大臣進行人事更動,杜衍、富弼、韓琦、范仲淹都參與執政,增加諫官,任用天下有名之士,歐陽修最先入選。歐陽修每次進見皇上,仁宗都詢問他以治國執政之事,看哪些是可以做的。

因其時國家政事之許多方面都在從事改革,一些小人遂勢焰昌熾,大肆攻訐。歐陽修擔心從事改革的一些好人難以獲勝,便也多次分別就有關問題向仁宗上書進言。當初范仲淹之被貶去饒州,歐陽修與尹洙、余靖都因范仲淹之事而被斥退,世人都視他們為「黨人」。

從此,朋黨的議論便產生了,歐陽修於是作《朋黨論》一文以進呈仁宗。在文中他議論道:「君子以志同道合結為朋黨,小人因有共同的利益結為朋黨,這是很自然的道理。所以作為一國之君,應當摒退小人的偽朋黨,而多多提攜君子的真朋黨,這樣,天下就可以達到大治了。」

歐陽修論事切直了當,因此有些人把他看作仇敵一樣,唯獨仁宗勉勵他敢於說話,當面賜給他五品官的服飾。適逢保州發生了兵變,因此又任命他為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在告別皇上時,仁宗對他說:「到那裡去不要作久留的打算,想要說什麼,就隨時講吧。」

歐陽修回答說:「我做諫官時可以直接論事,現在論事就超過我職務的范圍了,是有罪的。」仁宗說:「只管說好了,不要區別在朝還是在地方。」

正當這個時候,杜衍等人因被誣陷私結朋黨而相繼罷去,歐陽修慨然上疏說:「杜衍、韓琦、范仲淹、富弼四人,天下人都知曉他們有治國的賢能,正直之士在朝,是邪惡者之大忌,謀臣置而不用,乃是敵人的福份啊。

現在這四個人一旦被罷除,而讓在朝姦邪之徒彈冠相慶,四鄰蠻夷之敵振臂喝彩,臣下我真為朝廷感到惋惜呀。」從此姦邪之徒更加忌恨歐陽修,並借歐陽修外甥女張氏犯罪下獄之事羅織他的罪狀,致使他降職為知制誥、滁州知州。

到任二年又徙遷揚州、潁州。恢復龍圖閣直學士官職,兼南京留守司事。小人皆恐懼歐陽修的重新起用,有人就偽造他的奏章,請求清洗宦官中作奸謀利的人。

那些宦官都非常怨恨,他們聯合起來陷害歐陽修,使得歐陽修出京為同州知州,皇上聽取了吳充的意見後才取消了這一道命令。升遷翰林學士,讓他修撰《唐書》。

歐陽修當初在滁州時,別號醉翁,晚年改號為六一居士。

原文:

歐陽修,字永叔,廬陵人。四歲而孤,母鄭,親誨之學,家貧,至以荻畫地學書。舉進士,調西京推官。始從尹洙游,為古文,議論當世事,迭相師友,與梅堯臣游,為歌詩相倡和,遂以文章名冠天下。入朝,為館閣校勘。

范仲淹以言事貶,在廷多論救,司諫高若訥獨以為當黜。修貽書責之,謂其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若訥上其書,坐貶夷陵令,稍徙乾德令、武成節度判官。

久之,復校勘,進集賢校理。慶歷三年,知諫院。時仁宗更用大臣,杜衍、富弼、韓琦、范仲淹皆在位,增諫官員,用天下名士,修首在選中。

每進見,帝延問執政,咨所宜行。既多所張弛,小人翕翕不便。修慮善人必不勝,數為帝分別言之。初,范仲淹之貶饒州也,修與尹洙、余靖皆以直仲淹見逐,目之曰「黨人」。自是,朋黨之論起,修乃為《朋黨論》以進。

其略曰:「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以同利為朋,此自然之理也。故為君但當退小人之偽朋,用君子之真朋,則天下治矣。」

修論事切直,人視之如仇,帝獨獎其敢言,面賜立品服。會保州兵亂,以為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陛辭,帝曰:「勿為久留計,有所欲言,言之。」對曰:「臣在諫職得論事,今越職而言,罪也。」帝曰:「第言之,毋以中外為間。」

方是時,杜衍等相繼以黨議罷去,修慨然上疏曰:「杜衍、韓琦、范仲淹、富弼,天下皆知其有可用之賢。正士在朝,群邪所忌,謀臣不用,敵國之福也。今此四人一旦罷去,而使群邪相賀於內,四夷相賀於外,臣為朝廷惜之。」

於是邪黨益忌修,因其孤甥張氏獄傅致以罪,左遷知制誥、知滁州。居二年,徙揚州、潁州。復學士,留守南京。小人畏修復用,有詐為修奏,乞澄汰內侍為奸利者。

其群皆怨怒,譖之,出知同州,帝納吳充言而止。遷翰林學士,俾修《唐書》。

熙寧四年,以太子少師致仕。五年,卒,贈太子太師,謚曰文忠。修始在滁州,號醉翁,晚更號六一居士。

此文出自元朝脫脫所著的《宋史》

(3)誣文言文擴展閱讀

寫作背景:

《宋史》最早為至正刊本,次為成化朱英重刊本。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詔修宋史,但因體例、年號不一而未成。

元順帝至正三年(1343年)三月,下令修遼、金、宋三史。鐵木兒塔識、賀惟一、張起岩、歐陽玄等七人任總裁官,還有史官斡玉倫徒、泰不華、於文傳、貢師道、余闕、賈魯、危素等23人。

脫脫於至正四年五月(1344年)辭職,中書右丞相阿魯圖繼任,阿魯圖雖名為都總裁,但不諳漢字。

至正五年(1345年)十月成書,只用了兩年半的時間。至正六年(1346年)在江浙行省予以刊刻。

內容簡介:

《宋史》中《本紀》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傳》二百五十五卷,共四百九十六卷,是中國二十四史中最龐大的一部史書。

《宋史》卷帙浩繁,共兩千多人的列傳,比《舊唐書》列傳多出一倍,《周三臣傳》將韓通、李筠、李重進同列,橫跨五代至宋初,彌補過去新舊五代史之不足。

《志》共有十五志(天文、五行、律歷、地理、河渠、禮、樂、儀衛、輿服、選舉、職官、食貨、兵、刑、藝文),約佔全書三分之一,僅次於《列傳》。

份量在二十四史中也是很大的,《職官志》詳細地記述了宋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僚機構的組織情況,《食貨志》、《兵志》亦編得好,敘述之詳,為二十四史中所僅見。

《食貨志》十四卷,相當於《舊唐書·食貨志》的七倍。

根據宋朝的情況,《宋史》還有《奸臣》四卷、《叛臣》三卷,為蔡京、黃潛善、秦檜、張邦昌、劉豫等所作的傳記;另有《道學》四卷,為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朱熹等道學人物所作的傳記。

人物背景:

歐陽修(1007年8月1日-1072年9月22日),字永叔,號醉翁,晚號六一居士, 漢族,吉州永豐(今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人,北宋政治家、文學家,且在政治上負有盛名。

因吉州原屬廬陵郡,以「廬陵歐陽修」自居。官至翰林學士、樞密副使、參知政事,謚號文忠,世稱歐陽文忠公。

累贈太師、楚國公。與韓愈、柳宗元、蘇軾、蘇洵、蘇轍、王安石、曾鞏合稱「唐宋八大家」,並與韓愈、柳宗元、蘇軾被後人合稱「千古文章四大家」。

歐陽修是在宋代文學史上最早開創一代文風的文壇領袖。領導了北宋詩文革新運動,繼承並發展了韓愈的古文理論。

他的散文創作的高度成就與其正確的古文理論相輔相成,從而開創了一代文風。歐陽修在變革文風的同時,也對詩風、詞風進行了革新。

在史學方面,也有較高成就,他曾主修《新唐書》,並獨撰《新五代史》,有《歐陽文忠集》傳世。

④ "我沒有誣陷你"用文言文怎樣敘述

我沒有誣陷你
我不誣爾

⑤ 文言文翻譯,彥直持不可.白丞相梁克家日,若是,則善類被誣,必多冤獄

顏直的意見是否定的,和丞相梁克家說:「如果是這樣的話,很多好人會被誣陷,出現很多冤假錯案。」

⑥ 求翻譯課外文言文 以死保之 馬肩龍,宣宗初,有誣宗室完顏從坦殺人,將置之死......

原文:

宣宗初,有誣宗室完顏從坦殺人,將置之死。人不敢言其冤,肩龍上書,大略謂:「從坦有將帥材,少出其右者,臣一介書生,無用於世,願代從坦死,留為天子將兵。」書奏,詔問:「汝與從坦交分厚歟?」

肩龍對曰:「臣知有從坦,從坦未嘗識臣。從坦冤人,不敢言,臣以死保之。」宣宗感悟,赦從坦,授肩龍東平錄事,委行省試驗。

宰相侯摯與語不契,留數月罷歸,將渡河,與排岸官紛競,搜篋中,得軍馬糧料名數及利害數事,疑其為奸人偵伺者,系歸德獄根勘。適從坦至,立救出之。正大三年,客鳳翔,元帥愛申深器重之,至是,同死於難。

白話釋義:

宣宗剛即位,有人誣告從坦殺死了人,要把他處死。人們都不敢替他伸冤,肩龍寫奏摺大致的說:「從坦有做將帥的才能,很少有超過他的人,我是一介書生,活著對社會無用,甘願代替從坦去死,希望留下他做你的大將。」

書面問他:「你跟從坦有深厚的交情?」肩龍回答說:「我知道有從坦這個人,但是他未曾聽說過我。從坦是被冤枉的,別人不敢諫言,我以死擔保他。」宣宗有所感悟,赦免了從坦,授予肩龍東平錄事的職位,委託他任職 。

此文出自元代脫脫所寫的《金史》。

(6)誣文言文擴展閱讀

《金史》為元修三史之一,最早議修於元世祖中統二年(公元1261年),以後在至元元年、十六年,以及仁宗朝、文宗朝都分別議論過修史的事,都因義例難定未付諸實行,直到元順帝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才決定「各與正統」。

歷代對《金史》的評價很高,認為它不但超過了《宋史》、《遼史》,還比《元史》高出一籌。《金史》編得好,是由於原有的底本比較好,及金朝注重史書的編纂工作。

學者們一般認為,《金史》在二十四史中雖談不上是上乘之作,不能與《史記》、《漢書》、《三國志》等比美。但是,在元末所修三史中卻是最好的一部。

⑦ 這句高三文言文怎麼翻譯 布不宜有此,恐仇怨妄誣之。請系赫,使人威驗淮南王。

出自《資治通鑒》卷十二
英布不應該會有這樣的行為,恐怕是他的仇家胡說,誣陷他。請逮捕賁赫,並派人偷偷調查淮南王(指英布)。

⑧ 文言文 漢武帝不誣法令

原文:
(漢武)帝聰明能斷,善用人,行法無所假貸。隆慮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慮主病困,以金千斤、錢千萬為昭平君豫贖死罪,上許之。隆慮主卒,昭平君日驕,醉殺主傅,系獄;廷尉以公主子上請。左右人人為言:「前又入贖,陛下許之。」上曰:「吾弟老有是一子,死,以屬我。」於是為之垂涕,嘆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誣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盡悲,待詔東方朔前上壽,曰:「臣聞聖王為政,賞不避仇讎,誅不擇骨肉。《書》曰:『不偏不黨,王道盪盪。』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難也,陛下行之,天下幸甚!臣朔奉觴昧死再拜上萬歲壽!」上初怒朔,既而善之,以朔為中郎。
翻譯:
漢武帝人很聰明,遇事有決斷,善於用人,執法嚴厲,毫不容情。隆慮公主的兒子昭平君娶了漢武帝的女兒夷安公主。隆慮公主病危時,進獻黃金千斤、錢千萬,請求預先為兒子昭平君贖一次死罪,漢武帝答應了她的請求。隆慮公主去世後,昭平君日益驕縱,竟在喝醉酒之後將公主的保姆殺死,被逮捕入獄。廷尉因昭平君是公主之子而請示武帝,漢武帝身邊的人都為昭平君說話:「先前隆慮公主又曾出錢預先贖罪,陛下應允了她。」漢武帝說:「我妹妹年紀很大了才生下一個兒子,臨終前又將他託付給我。」當時淚流滿面,嘆息了很久,說:「法令是先帝創立的,若是因妹妹的緣故破壞先帝之法,我還有何臉面進高祖皇帝的祭廟!同時也對不住萬民。」於是批准了廷尉的請求,將昭平君處死,但仍然悲痛難忍,周圍的人也一起跟著傷感不已。待詔官東方朔上前崐祝賀漢武帝說:「我聽說聖明的君王治理國政,獎賞不迴避仇人,懲罰不區分骨肉。《尚書》上說:『不偏向,不結黨、君王的大道坦盪平直。』 這兩項原則,古代的黃帝、顓頊、帝嚳、堯、舜五帝非常重視,而夏禹、商湯、周文王三王都難以做到,如今陛下卻做到了,這是天下的幸運!我東方朔捧杯,冒死連拜兩拜為陛下祝賀!」開始,漢武帝對東方朔非常惱火,接著又覺得他是對的、將東方朔任為中郎。

⑨ 急求古文翻譯 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誣字部分

文字不難,能斷句就理解了。

「誣。加也。」
段註:
「玄應五引皆作『加言』。『加言』者架言也。古無『架』字,以『加』為之。
《淮南・時則訓》:『鵲加巢。』『加巢』者架巢也。
《毛詩箋》曰:『鵲之作巢,冬至加之。』
懋堂雲:『加言』者謂憑空構架,聽者所當審慎也。」
按《力部》曰:「加,語相增加也。從力口。」然則加與誣同義互訓,可不增言字。加與誣皆兼毀譽言之。毀譽不以實皆曰誣也。
方言:「誣,與也。」吳越曰「誣」,荊楚曰「與」,猶齊晉言「阿與」。
《表》記:「受禒不誣。」注曰:「於事不信曰誣。從言。巫聲。武扶切。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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