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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家投毒殺夫

發布時間: 2020-11-19 07:54:30

① 誰能做這幾題法律題目

我認為:
案例1
本案要點之一:周某在進行了犯罪准備活動之後、著手實行以前自動放棄犯罪,屬於預備過程的中止。
本案要點之二:王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還是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而沒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預備或者未遂。因此,王某應成立犯罪預備。但是,如果在犯罪著手以前,部分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其他犯罪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也沒有繼續准備或者實行該罪的意思和行為的,應視為默認了他人的中止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
分析: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朱某身為公安幹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盡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並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對擊中後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②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題 黃麗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這不同於犯罪未遂,未遂與中止的區別在於:能達目的而不欲為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未遂(弗蘭克公式)

化學家投毒殺夫!你怎麼看!

人某一方面太優秀了,在性格方面就會有缺陷,不能走極端啊。

④ 刑法案情-----對於王某的得為應當如果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

1王某的行為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回答:王某的行為故意投毒殺害其夫的行為構成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
理由:投毒行為如果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修改後刑法稱投放危險物質罪).

2,對於王某的得為應當如果認定和處理(處理原則)?
回答:對於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她在犯罪過程中,有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⑤ 毒殺親夫的刑法案例需要分析

1、肯定構成犯罪
2、她的行為我看應當是犯罪中止,而且沒有造成重大後果,應當可以輕判。

⑥ 刑法學1形成性考核冊

1.王某的行為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結果,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這種特殊類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備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和有效性四個特徵,缺少其中一個特徵,都不能成立此類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為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於殺害湯某的目的,實施完成了投放毒葯的故意殺人的行為,因而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2.但是其很快就基於自己的意志,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脫險,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符合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據刑 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已經給被害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身體傷害。因此對王某的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不是免除處罰。

⑦ 關於刑事案例的幾個問題,請懂的人速答,救急,詳細解析

我法律知識有限,若答錯勿笑:)

1:犯罪預備,因她尚未實施投毒行為且出於自身意志停止繼續犯罪.王某是犯罪未遂,因為並非出於他個人主觀意志而停止犯罪行為.

2:間接故意
其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卻放任.

3:不作為(負有解救義務卻未履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

4:故意殺人

5:意外事件,不承擔責任.因為未表明公安身份,理所當然認為是幫凶,正當防衛.

6:直接故意殺人(屬於具體侵害對象錯誤)

樓下那位網友,第一條我答錯了,應該是中止,但是第5條在教科書上可是有標准答案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後一條我和你意見不同.

⑧ 一名女子被迫「換親」後毒殺親夫,該女子是臨時起意還是蓄謀已久

1995年,嫌疑人李梅因"換親"嫁給受害人韓廣,婚後爭吵不斷,心懷怨恨。1999年,其母去世後,李梅越發感到孤苦無依,罪惡的念頭出現,她決定毒死韓廣。

原來,當年她在得知韓廣死後,就畏罪潛逃了,她身無分文,一路乞討,遇到了拾荒者張龍,無處可去的她就和他生活在了一起。她一直小心翼翼地活著,不敢出門,就這樣活了幾十年。有人說,“換親”是這場犯罪的罪魁禍首,李梅婚後不幸福,才會晾成悲劇。李梅是可憐,但除此之外,李梅自身也不應殺人,這解決不了問題,等待李梅的是法律的制裁。

⑨ 奉節縣女子投毒殺夫為何丈夫卻在法庭為她求情

2018年8月30日報道,奉節縣女子冉某因不堪丈夫長期打罵,便投毒報復丈夫劉某,幸虧搶救及時劉某保住了性命。案發後,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拘捕了冉某,很快,案件查清移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面對妻子冉某有可能遭受的重罪刑事處罰,丈夫劉某覺得是自己先前的過錯行為,才導致了妻子冉某採取極端的報復手段,因此向法院請求諒解妻子冉某,並對其從輕判罰。

丈夫悔過諒解妻子求輕判

奉節縣法院在審理此案中,作為丈夫的劉某面對妻子冉某可能遭受的重罪刑事處罰,其內心也感到了自責,認為自己先前打罵妻子行為有過錯,才造成了妻子產生報復心理,於是向法院提出諒解妻子冉某的行為,並請求法院對妻子從輕判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鑒於被告人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認定,被告人冉某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且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冉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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