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歷物理化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19 15:38:38

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登記范圍問題

對於在舊版登記系統已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的企業,如需辦理登記復核/變更,需在新版登記系統中進行操作。
(1)利用原登記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陸新版登記系統;
(2)在左側功能條的登記復核變更模塊提出登記復核/變更申請,等待登記辦公室批准;
(3)申請批准後,按照最新要求修改登記材料,並在「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模塊進行上報,等待資料審核;對於審核不合格的情況及時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
(4)企業全部信息通過省辦公室、總局登記中心審核通過後,提交有關紙質材料。 在新版登記系統中,如在填寫化學品信息的分類與標簽信息,遇到點擊「選擇類別」不能彈出的情況:
(1)確定系統域名(https://register.nrcc.com.cn)是否正確。有些企業可能保存了舊的鏈接域名導致功能打開不正常。
(2)如非上述情況,則使用IE瀏覽器(IE8以上版本),並調低安全級別。必要時可聯系登記機構解決。 登記企業在填寫完所有登記內容後,應當在左側功能菜單「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欄進行「上報」、「復核上報」或「變更上報」。如上報不成功,原因可能有:
(1)企業信息填寫不完整。應當回到企業信息界面,點擊「保存待上報」,查詢帶有紅色框的項是否為空或格式錯誤。
(2)企業數據異常或伺服器錯誤。應聯系登記機構解決。

Ⅱ 有完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嗎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題注】(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
(後面字數太多,無法顯示)

Ⅲ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當然屬於該范圍。

新的《辦法》作了修訂,現在危化品登記只針對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

Ⅳ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是怎麼執行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Ⅳ 我想知道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登記證

你說的應該時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現在的登記程序一般是先從中國化學品安全網(http://www.nrcc.com.cn/)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欄目注冊,填報相關企業基本信息,省、國家級登記單位審查通過後,列印《危險化學品登記表》,通過縣、市安監局提報以下材料:《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四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一份。之後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證了。
如果是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那要等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施行後看安監局出台的具體配套政策了。

Ⅵ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其他常見問題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7月1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並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並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於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台後,修訂進度明顯加快,於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徵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後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范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並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後,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並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填寫並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有關產品標准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並上報變更後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並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范了登記企業的應急咨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繫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行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並向事故現場提供准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准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咨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資料庫,准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可以逐步掌握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信息及其化學品信息,完善全國危險化學品動態資料庫,更好地為化學品安全監管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登記機構要正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辦法》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登記工作程序,強調職責,突出重點,認真開展新一輪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591號令)相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44號令)做了如下變動:
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新增10項制度或內容: 新增了對危險化學品的限制制度(使用、運輸和數量等); 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危化品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化學品危險性鑒定製度; 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 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 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重點環境管理危化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 對鋪設管道的管理內容 二、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做了9項重大調整: 危險化學品的重新定義(基於GHS); 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層級(下放到縣級安監部門); 增加了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的管理; 完善了劇毒化學品的運輸; 調整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登記(生產和進口企業); 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 安評年次的調整:將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評價統一調整為每3年1次; 調整和完善了生產許可制度(兩個證:安全生產許可和工業許可); 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 三、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取消3項制度 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 取消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環節的管理條款; 取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制度。 四、其他 新條例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充實; 對農葯的安全管理給出了更為科學的限定,即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葯的安全;管理同樣適用本《條例》,從《條例》第三條的內容來看,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葯將由農業部門確認; 大量充實了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事項。

Ⅶ 請問,8月1日生效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中第二條提到的''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具體是指哪些企業

您好,凡是進口<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品,都是適用.進口企業有貿易經營性和使用型,您這屬於使用型.少量化學品也要登記,試想一下,如果您一次一點點,累積就多了.辦法制定有一定道理.

Ⅷ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是只針對生產化學品企業制定的嗎與使用化學品企業無關是嗎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沖蔽冊管理規定》2002年已被《危險化學品登滾判兆記管理辦法》廢止。
《危險化大租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4/27/_0.html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是與使用化學品企業有關的。

Ⅸ 危險化學品登記怎麼辦理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來辦或者不予登記

熱點內容
教師三年個人發展規劃 發布:2025-05-15 08:59:20 瀏覽:116
校長師德師風情況總結 發布:2025-05-15 07:26:18 瀏覽:72
科高教育 發布:2025-05-15 04:51:38 瀏覽:764
人教版二年級語文試卷 發布:2025-05-15 03:39:22 瀏覽:833
葉開語文 發布:2025-05-15 03:38:08 瀏覽:879
北京假體隆鼻多少錢 發布:2025-05-15 02:49:41 瀏覽:117
年度師德師風自查報告 發布:2025-05-15 02:16:35 瀏覽:334
是在下輸了是什麼梗 發布:2025-05-15 01:59:54 瀏覽:289
教育課 發布:2025-05-15 00:39:16 瀏覽:887
筆畫視頻教學 發布:2025-05-15 00:06:14 瀏覽: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