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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歷史沿革

發布時間: 2021-08-02 13:46:41

Ⅰ IPO資料審核,對股份公司歷史沿革中有關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價格的審議,是參照公司當期每股凈資產價值么

這個沒有硬性規定 如果是在報告期之外 那如何定價問題不大 一般是參照凈資產的 這樣就算平價轉讓 但實際上因為是股東之間的協議作價 哪怕一塊錢一股轉讓也是可以的 只要有合理的理由 如果是報告期之內特別是臨近申報期的轉讓 那要區別情況 如果是管理層股權激勵 例如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給員工 那不僅是參照凈資產的問題 而是要參照公允價值定價 如果低於公允價值 那差額部分按照股份支付處理 要記入當期損益 也就是沖減利潤 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倒沒有嚴格規定 可以參照當期PE入股價格 基本都是高於凈資產很大幅度的

Ⅱ 創業板招股書為什麼沒有歷史沿革

創業板申請文件中有單獨的歷次股權變動的說明文件,所以招股書只披露設立、改制、重組情況。

Ⅲ 迪馬股份的歷史沿革

公司是由重慶中奇特種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經重慶市政府批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整體變更的形式而 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前身--中奇公司成立於1997年10月9日,是由廣州和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自然人羅韶宇共同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奇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為303萬元。
1998年12月,中奇公司注冊資本增至900萬元。
1999年7月,中奇公司再次擴大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增至3000萬元。
1999年8月,股東羅韶宇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東銀集團,股權轉讓後,中奇公司股東變更為東銀集團和廣州和騰,分別持有公司66.9%和33.1%的股權。
2000年6月,為准備公司變更,中奇公司股東廣州和騰轉讓20%的股權給江動科技及5%的股權給重慶凌羿,廣州和騰、東銀集團又分別轉讓7.1%和2.9%合計10%的股權給重慶東宜升,中奇公司股東數增加到五家。
2000年7月15日,中奇公司股東會通過了將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決議,5家股東簽署《發起人協議書》,以經審計的截至2000年6月30日的公司帳面凈資產6,009.7668萬元為基準,將其中6000萬元按1:1的比例,摺合總股本6,000萬股,其餘9.7668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2000年7月31日,重慶市政府批准了中奇公司的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的申請。股份公司於2000年8月12日召開創立大會,於2000年8月18日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目前,發行人的股東為 重慶東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鹽城市江動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重慶東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凌羿汽車配件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和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五位股東分別持有公司64%、20%、10%、5%、1%的股份。 中奇公司曾於1999年1月以整體收購(但不含債權債務)的方式收購了重慶柴油機廠下屬的重慶汽車改裝廠。隨後,中奇公司吸收羅韶宇出資600萬元現金,於1999年1月共同將重慶汽車改裝廠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同年7月將其變更為公司制的重慶市迪馬特種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中奇公司和羅韶宇分別持有33.3%和66.7%的股權。1999年12月,羅韶宇將持有的迪馬特汽股權轉讓61.7%給中奇公司,轉讓後,中奇公司和羅韶宇持有迪馬特汽的股權比例變更為95%和5%。 1999年6月16日,公司與重慶柴油機廠再次簽訂《資產轉讓協議》,收購該廠總裝車間的相關資產,收購價格為575萬元。 中奇公司變更為本公司後,首次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決定由本公司全部收購羅韶宇持有的迪馬特汽的股權,依法注銷迪馬特汽。2000年9月,公司完成該收購。隨後,公司按重慶市工商局要求依法作了注銷迪馬特汽之公告,並辦理了迪馬特汽的工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Ⅳ 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發行人的歷史沿革及改制重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哪些

招股說明書
應披露發行人的歷史沿革及改制重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本人專職八年,
股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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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華源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上海華源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於1996年8月13日經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體改生【1996】111號文批准設立,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並上市交易。本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於1996年10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100001004388,現法定代表人為吉群力。 公司成立時發起法人股7,500萬股,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2,500萬股,注冊資本共計1億元。
本公司股改方案於2007年1月24日經公司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審議通過。公司以截止2006年11月30日的流通股140,400,000股為基礎,用資本公積金向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定向轉增股份,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得轉增股份5.7股,轉增股份共計80,028,000 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本公司總股本增加至552,172,227股。
經歷年增資擴股,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冊資本為552,172,227.00元,摺合552,172,227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其中境內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220,428,000股。公司注冊資本業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證並出具(2007)第11569號驗資報告。

Ⅵ 中體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中體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經國家體改委以體改生[1997]153號文批准,由國家體育總局(原國家體委)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沈陽市房產實業有限公司、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等五家發起人共同發起,並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1998年3月在天津市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號:1000001002918)。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發行字[1998]12號文批准,1998年2月25日本公司發行社會公眾股4,5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為18,000萬股。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0]126號文復審核准,本公司以1999年12月31日總股本18,000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體股東配售1,511.40萬股。配股後,總股本增至19,511.40萬股。 經本公司第四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公司以2000年12月31日總股本19,511.40萬股為基數,按每10股送1股、每10股轉增2股的比例實施送紅股和資本公積轉股,送、轉後,總股本增至25,364.82萬股。 經本公司200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國資產權 [2004]1142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商資批[2005]890號文批准,本公司控股股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將其持有的本公司國家法人股3820萬股轉讓給金保利亞洲有限公司,相關股權變更手續已辦理完畢。
經過上述股權變更,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本公司63,616,000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25.08%,仍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金保利亞洲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8,200,000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5.06%,成為本公司第三大股東。本公司相應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本公司原第二大股東沈陽房產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國有法人股56,347,200股在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全部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凍結。2006年10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遼寧北方資產拍賣有限公司對凍結股份進行了公開拍賣,拍賣後,原第二大股東沈陽房產實業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美華恆潤科貿有限公司、上海漢晟信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有本公司14,086,800股,均占本公司總股本的5.55%,相關股權變更手續已辦理完畢。經過上述股權變更,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本公司63,616,000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25.08%,仍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金保利亞洲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8,200,000股,占本公司總股本的15.06%,成為本公司第二大股東。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理益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美華恆潤科貿有限公司、上海漢晟信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有本公司14,086,800股,均占本公司總股本的5.55%,並列成為本公司第三大股東。

Ⅶ 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1987年2 月25 日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300001000742。經過歷次股權變更,截至2006 年初股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擁有公司73,078,800 股數,占總股本比例22.40%的股權,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杜堯。 公司2006 年6 月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為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得股票對價2.5 股,股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依據該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執行對價安排股份數量26,885,393 股,執行對價安排後持股數46,193,407 股,占總股本比例14.16%;2006 年11、12 月份股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又從二級市場上購入16,276,460 股,占總股本比例4.99%。經過歷次股權變更,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股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擁有公司62,469,867 股數,占總股本比例19.15%的股權,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

Ⅷ 我國公司法的沿革歷程

我國《公司法》頒布於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10年。由於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市場發展創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雖然有230條之多,但條文存在著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諸多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企業和經濟的發展。

3月份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議案統計顯示:建議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的呼聲高漲,約有10件。若按每件議案至少有30位代表聯名的最低要求,提出議案的代表應在400人以上。用友軟體董事長王文京的一份議案就有近百位代表聯名。

今年兩會期間,北京用友集團董事長王文京等三十多名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了一份建議修改公司法的議案,這樣的議案已提了很多次了,因為一些關鍵的問題爭議未果,公司法一直沒有修改。

是什麼促使這些代表,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們如此強烈地要求修改公司法?

王文京等代表在議案中指出:我國現行《公司法》的頒布及其後的小量修改對完善我國公司制企業的治理,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和企業的發展變化,現行《公司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明顯不能適應公司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制約了發展。如:其中的實收資本金制度制約了公司期權制度的建立;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限制了公司的投資和控股公司的發展;公司股票回購的規定限定的范圍太窄,影響了公司的股權管理等。對此,企業界、法律界和理論界都有較多意見和建議。

據介紹,對公司法的修改已經列入了九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調研計劃,但未完成修改。建議在十屆全國人大把對公司法的修改盡早列入立法計劃,盡快完成修改。這份議案提出的立法建議是修改現行的實收資本金制度,促進公司期權等制度的建立;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鼓勵公司投資,並促進控股公司的發展;擴大公司回購股票的范圍,以利企業對股權的戰略性管理。該議案共有30多位代表簽名。主要是企業界、教育界和黨政部門的代表。

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房德權律師給記者介紹了兩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有貿易往來,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人民幣,事隔一年之後,甲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乙公司己於半年前被吊銷營業執照,法院不予受理。法院駁回不無道理,但是如果股東利用公司專門從事違法行為,或者設立公司是為了不法目的,於此情形,仍一味維護公司的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這與法律創制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的股東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由於法律未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法律也沒有授予法院對公司吊銷執照的實質審查權,致使實踐中發生的以吊銷之名行逃債之實的糾紛很難處理,也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嚴重侵害。特別是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股東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重新設立公司進行經營的規定,致使被吊銷執照的股東異地辦照的情況普遍存在,這種現象的存在,不但使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社會經濟利益。

另外一個案例也說明按照現行的公司法,引起無法解決的矛盾。李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2001年元月因一起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與前妻離婚後只有一子李某某在外省讀大學。李某某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其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因李某某在外地求學,不願參與公司經營,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將李某的股份轉讓給其它的股東,轉讓現金歸自己所有。

李某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能否被其子繼承並取得股東身份?關於股份繼承的性質的界定,我國現行《公司法》未做規定。而我國《公司法》規定禁止股東在公司登記後抽回出資,這樣如果其他股東不願意購買死亡股東的股份,繼承人既不能取得股東身份,又不能得到其應繼承的財產,在法律上不能很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這兩個案例只是公司法訴訟遇到難題的冰山一角。

上海浩華律師事務所合秋人楊寶春律師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公司法》頒布施行已近10年,期間已曾作修訂,但是它畢竟是建立市場經濟初期頒布的,與現實經濟生活已經有很多脫節的地方。最高院對於重要法律都有全面的司法解釋,而對於《公司法》這樣一部重要法律,卻至今沒有全面的司法解釋。

楊寶春向本報記者介紹,我國實行實收資本制,並對出資方式作嚴格的限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對出資限制太多,特別是對無形資產出資限制較多。而一些公司名為公司,實為合夥,或者公司資產與家庭財產界限不清,如果其出資人也承擔有限責任則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只有普通股,沒有優先股,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我國對公司回購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做出了嚴格限制,對企業建立激勵機制以及吸收風險投資不利。而對小股東權益保護不夠和小股東濫用訴權,也成了一對矛盾。

新公司法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際經驗,使我國公司法的制度得到完善,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有效提升我國公司的競爭力,促進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一,新公司法進一步增強了公司制度,鼓勵、推動公司設立、公司發展。主要在6個方面進行了完善,降低了公司的注冊數額、擴大了出資財產的范圍、只規定貨幣出資比例最高可為公司注冊資本的70%、放開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定方式、確定了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第二,新公司法對貫穿公司理念,改善公司結構,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做了修改完善,並且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運營中扮演重大角色,以及在解散、清算後收回公司財產權。二是由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三是公司章程約定的效率優先,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約定按照股東分取權利,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決定合法繼承人是否繼受股東的資格。四是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每個股東都可以擁有權利。五是新公司法強化了對董事長權利的制約,細化了股東會的權力。六是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七是強化公司董事、監事、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義務。董事、監事、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行政章程規定的形式應承擔賠償責任。八是,公司董事執行公司決策的行為如果是違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效保護股東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進一步健全了公司股東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保護投資,維護公平的社會經濟秩序。新公司法借鑒國外的通行法律規定,賦予中小股東查閱公司賬簿的權利。二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而不分配紅利,股東對公司的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以及不解散公司的決定持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三是公司經營管理如果發生困難,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出現公司僵局難以進行經營的,有10%的股東就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Ⅸ 省政府對企業上市歷史沿革審核有什麼法律法規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已從法律層面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對於擬上市/掛牌公司或作為並購標的進入資本市場的公司來說,股權代持問題卻是繞不過去的坎兒,諸如「發行人歷史沿革中的股權代持是否徹底清理,是否存在其他股權代持的情形」、「發行人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安排」之類的反饋意見長期位於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的必問清單之列。股權代持關系具有隱秘性、復雜性,但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又是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基本要求,為確保公司上市、掛牌、並購成功,律師應對公司歷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權代持情況進行謹慎核查與清理。

Ⅹ 誠志股份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2002 年3 月9 日江西合成洗滌劑廠和江西草珊瑚企業(集團)公司向清華大學企業集團(現更名:清華控股有限公司)轉讓了其各持該公司2599.125 萬股國有股權,此項股權轉讓事宜已經財政部財企[2002]9 號文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02]28 號文批准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本次股權轉讓價格3.54 元/股,轉讓後,江西合成洗滌劑廠持有該公司股份832.905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的4.65%,江西草珊瑚企業(集團)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725.415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的4.05%,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5198.25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的29%,成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經財政部財企[2002]150 號文批准,2002 年6 月7 日鷹潭市經貿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無償受讓了江西合成洗滌劑廠所持該公司832.905 萬股國家股股權,占該公司總股份的4.65%,鷹潭市經貿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成為該公司第三大股東。2006 年1 月16 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實施後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 股流通股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4 股對價股份,公司總股本不變,仍為179250000 股。各股東控股數額發生變化,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4011.74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22.38%,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2979.86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16.63%,鷹潭市經貿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持有該公司股份642.79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3.59%,江西草珊瑚集團持有該公司559.84 萬股,占該公司總股份3.12%,南昌高新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西日用品工業總公司各持有公司41.9 萬股,各占該公司總股份0.23%。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2006 年4 月20 日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按照每10 股轉增3.5 股,以資本公積轉增共增加股本62,737,500股。變更後的公司總股本為241,987,500 股。2007 年4 月16 日公司原第二大股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該公司40,228,095 股的股權轉讓給第一大股東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此項股權轉讓事宜業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字公司字[2007]60號文批准豁免要約收購義務,2007 年9 月份已完成股權過戶手續,本次轉讓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該公司股權,清華控股有限公司則持有該公司股份94,386,589 股股權,占該公司總股本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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