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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歷史

發布時間: 2021-08-02 15:09:55

㈠ 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對中國商法有哪些歷史影響

近代西方國家法律向中國傳播可以說是從商法的傳播開始的。從歷史的角度看,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尤其是德國商法對中國商法產生了重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體例上的影響。中國古代奉行諸法合體,在立法體例上沒有法律部門的劃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門。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以德國商法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商法的影響,中國制定了自成體系的商法典。這種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律的專門化,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傳統的立法格局,使中國商法在立法體例上更接近於德國等大陸國家的商法。
(2)立法技術上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由於商法的不發達,現代商法中的許多概念在中國古代幾乎是空白。伴隨著現代西方商法向中國的傳播,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許多概念逐漸被引進到中國,對中國商法的立法技術產生重大影響。
(3)立法理念上的影響。中國傳統法由於奉行諸法合體,商業法不成體系。但現代大陸法國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國商法注重法的內在邏輯性、體系的完整性、規范結構的嚴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這些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商事立法的內在風格。20世紀初中國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紀以來大量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都體現了這些特點。
(4)商法制度、規則上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由於商法的不發達,現代商法中的許多商事制度和規則在中國古代均不存在。伴隨著現代西方商法向中國的傳播,大陸法國家商法中許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規則被引進中國,以全新的姿態為中國商法所繼受。

㈡ 我國商法的淵源主要有哪些

這位匿名同學,下面的答案可是我從書上整理好一字一字打給你滴,好好學習啊,正好藉此我也來復習一遍。厚厚~~~

在我國,商法的淵源主要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釋、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說來,它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等。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等。

3、地方性法規。即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說《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等。

4、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即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比如說《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等。

5、立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商事法律的解釋。

6、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對商事立法的解釋。

7、商事自治規則。即商主體就其組織、運作、成員的權利義務、相對人權利義務等內容自主制定的,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沖突的規則。其具體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業務規則;③一些商主體預先製作的定型合同條款。

另外,至於說商事判例和商法學說,它們雖然不是我國商法的淵源,但它們在審判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受到重視。

㈢ 誰知道國際商法的發展歷史 現狀 前景

國際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學學科,並且不斷發展。其調整范圍由原來的商事交易范圍擴大到貿易管理規范,從性質上已不再限於私法;由貨物買賣擴大到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國內法相比,其淵源不僅包括國家立法、國際條約,還包括沒有當然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商人之間的國際貿易越來越受到國家乃至國際組織制定的規范的影響。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國際組織,都是國際貿易舞台上的主角。
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但是,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並存的局面。

㈣ 商法產生原因 (從經濟和政治兩個方面談)

商法的產生,決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產生的根據原因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經濟基礎、積累相當物質資料的商人形成一種勢力,他們要求脫離封建領主的司法管轄及宗教勢力的支配,對商品生產交換用一個統一的社會規則進行概括,以保護和發展自由貿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使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必然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統一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地中海海上貿易隨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國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大力推行促使經濟發展的重商主義政策,這一政策導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業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各國紛紛制定了商法。由此可見,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國法典法,只不過是各國重商主義政策的法律化。

法國學者丹尼斯·特倫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實際上來自於實踐,它們的系統化過程不是民法學者的傳播,而是由於推行者的努力。

㈤ 商法的起源問題

般認為,現代意來義的商法起源源於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而歐洲中世紀商人法興起之日恰是羅馬法復興之時.羅馬法是調整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者和所有者之間各種關系的完善法律,其中的原則和制度,特別是萬民法內容所包含的商法規則是公認的國際商法准則.歐洲中世紀商人法正是在"揚棄"羅馬法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得以發展和完善的.歐洲中世紀商人法對羅馬法的繼受主要表現在具體制度和法學理念兩方面.

㈥ 從極端意義上講,商法歷史是由商業習慣演變為商事制度法的過程嗎

是的。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事交易主體及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關於商法的起源,現代大多數民商法學者通常認為,近代商法實際上形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早的形成是商人習慣法,即商人法。
(一)中世紀的商法
商人習慣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但這一制度的形成有著特定的社會根源④。中世紀的歐洲(約395—1500)處於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商品經濟極為潺弱,主要表現為自已自足的手工業經濟,同時也是農業社會。11世紀後期,以農為本的歐洲進入了發展時期,伴隨著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歐洲大量的剩餘商品湧向東方市場,商品經濟開始迅速發展活躍。這種東西方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地中海海上貿易的發展和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新興城市的商業貿易的繁榮,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成長,行業分工細化和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調整商人內部經濟關系的自律組織——商會。此間,數個單一的商人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已成為眾多階層中的一個獨立階層,他們迫切需要對其利益給以法律上的保護,以實現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然而,中世紀的歐洲大陸實際上仍是處在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很多商業城市的貿易狀況與封建法制的實際狀況,極端的不協調,有關保護商業活動的一系列條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許多國家的法律甚至對商人還加以種種歧視。正是貿易發展與封建法制處於尖銳的矛盾斗爭之中,商會不得不另立規范以求發展。在商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權和裁判權,有條件的利用商事生活習慣訂立自治規范,並實施於本商會內,於是該種規范經11世紀至14世紀實行數百年後,終於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即商人習慣法。
(二)近代商法
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為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進入16世紀後,孕育已久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開始萌芽,並顯示出了蓬勃的生機,與此相比,歐洲一些國家的封建割據勢力日漸衰落,這促使統一的民族國家逐步形成。與此相適應,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開始被廢棄,這就形成了民族國家制定統一法律和商人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條件,新生資產階級必然首先要關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在這一形勢下,歐洲的德國、法國率先開始了本國商事法律統一運動。與此同時,同處歐洲的英國和其他歐陸國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動了國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國民化」的過程。
(三)現代商法
18世紀末期,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如火如荼並逐個成功,封建專制的社會關系被徹底粉碎,整個社會隨之發生了根本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完整的商品市場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19世紀初,歐洲大陸國家相繼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典制定活動,至此以後,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⑤。
可以看出,商法的產生,決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產生的根據原因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經濟基礎、積累相當物質資料的商人形成一種勢力,他們要求脫離封建領主的司法管轄及宗教勢力的支配,對商品生產交換用一個統一的社會規則進行概括,以保護和發展自由貿易,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商品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使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必然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統一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於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地中海海上貿易隨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國政府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大力推行促使經濟發展的重商主義政策,這一政策導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業活動的特殊化。於是,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各國紛紛制定了商法。由此可見,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國法典法,只不過是各國重商主義政策的法律化。

什麼是商法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㈧ 歐洲商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

我覺來得根本上還是當時經濟的發展自,也就是資本主義的出現,資本主義出現的話,肯定就需要有相應的法律體系去保障資本主義的一個發展,這個也就是當時的社會現實決定的,會出現這種法律,最早我覺得應該是在12世紀,然後到15,16世紀時期,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㈨ 商法的演化發展過程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專義上的近代商法卻屬是始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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