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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歷史

發布時間: 2021-08-09 17:36:35

怎麼歷史地段的保護

中文摘要: 曾經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使得世界各地大量的建築遺產銷聲匿跡。歷史地段及其建築作為人類建築文化的遺產,具有不可復制性。「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當人們意識到這一點時,對歷史建築的保護顯得極為重要。 20世紀中期以來,對歷史地段及其舊建築的「改造再利用」作為一種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積極保護方式,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關注,成為當今時代保護歷史建築的主流,也是今後發展的趨勢。 在對建築遺產的保護過程中,保護與經濟的關聯度非常大。保護途徑必須通過經濟手段得以實現,沒有資金,只能任由建築遺產破敗不堪,保護無從談起;遺產保護後產生經濟效益,可以進一步為項目今後的運行、管理提供有效的經濟保障,一定程度的經濟發展,會促進對建築遺產的保護,二者互為促進。但是過度的經濟開發往往會造成對建築遺產很大的破壞。 大量的國內外保護改造再利用實例表明,歷史地段及其建築的保護中面臨最大的困難是資金的缺乏。尤其在我國,連文物建築的保護資金都無法一一滿足,更談不上對文化價值相對較小的歷史地段及歷史建築的保護了。隨著人們保護意識的增強,保護面的不斷擴大,以往全部依靠政府投入資金完成更新的做法越來越不可行。那麼,哪...

❷ 各個國家保護歷史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四類。

■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的影響;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的地方;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這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只有同時滿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此類遺產。

■世界文化景觀遺產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

行政保護相關法律

保護森林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4條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對此,第31條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保護自然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22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保護遺產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規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1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學習借鑒

國外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護和維修上相當成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1.多方參與籌措經費。一是建立國家文化基金會。二是鼓勵本國私人企業參與保護和修復工作。三是尋求國際合作。2.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3.廣大民眾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為「世界遺產周」,每到此時,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進行宣傳,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

墨西哥

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到了「三個結合」。一是保護文物與扶貧結合。大多數文物古跡都位於偏僻貧困的農村。把文物保護工程同扶貧項目結合起來,吸收文物古跡所在地居民參加保護工作,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同時,帶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二是保護文物與合理利用結合。以保護文物為前提,開發以古文物遺址為主要內容的旅遊項目,充分發揮古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同時促進旅遊業發展。三是政府與公眾結合。保護文物的觀念在墨西哥公眾中有比較廣泛和深厚的基礎。墨西哥有很多公眾自發成立的保護文物古跡的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

義大利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義大利保存著世界上70%的文物古跡。義大利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來源於3個保證。

一是政策保證。在《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9條中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在義大利,各個城市對於城區建築管理相當嚴格,古老街道和建築物不許隨便改造,不僅外型不能變,就連外牆塗料及窗戶顏色都要保持原樣。

二是經費保證。首先,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了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另外,自1996年以來,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0.8%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

三是專門人才的保證。已有60多年歷史的義大利文物保護中心是培養各種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此中心開設有繪畫、雕刻、紡織品等修復專業,學員不僅要學習有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關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識。

知識堂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這是一項為用現代科學方法和相應的制度共同保護有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而訂立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大會通過,我國於1985年11月22日決定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的宗旨是為國際社會集體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長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約》規定:確定、保存和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同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進行合作。締約國可提出申請,要求把本國若干文化古跡和自然名勝列入按《公約》規定製定的《世界遺產名錄》,並據此申請《公約》規定提供的經濟和技術援助,使之受到國際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76年11月,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也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將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世界遺產委員會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滿意請採納。

❸ 怎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傑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讓她們在今天現代化中繼續發光,正是一種現代文明的象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與現代化建設似乎是一對矛盾,但實踐證明兩者完全可以共存共榮,互相促進。-二百年前,歐洲人在產業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壞古建築古城堡,不過他們很快覺醒,從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識上著手,嚴加保護。今天,一批批中國人去法國、英國、義大利等國,看到的是古與今、舊與新之間的和諧生輝,古城區的原汁原味,幾乎看不到拆房擴路的"舊城改造",然而那裡照樣遊人如織,環境優美,經濟發達。可是,我們不少人考察回來後只記住高樓大廈,忘記了保護歷史。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這些年文物保護成績是顯著的,同時對文物"建設性破壞"的情況也令人吃驚。中國現有21處世界遺產中,浙江還是空白。其實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紹興、定海、塘棲等地的古城區,原先足以與平遙、麗江媲美,甚至更有優勢。她們躲過了自然災害、政治運動,卻倒在現代化建設的誤區中,真是上對不起祖宗,下對不起子孫後代,實在令人遺憾。搶救歷史文化遺產確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從法律上築起了又一道保護的"屏障"。只要我們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歷史文化遺產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

為什麼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屢禁不止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處理好如何看待"政績"的問題。客觀上,"父母官"有壓力,總想在任期內改善群眾生活條件和市容市貌。這當然是好事。我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盡力支持,問題是怎樣正確認識並把握"政績"。我認為,建設新城是政績,保護古城、留住中華民族的優秀遺產也是政績,後者做起來更不容易,更需要有遠見。紐約、香港歷史很短,是在海島、沙灘上建成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倫敦、巴黎、羅馬歷史悠久,精心呵護古城,同樣可以成為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個古鎮,今天名聲大振,成為旅遊熱點,其實浙江原來條件更好的古鎮有不少,但都被以"破舊"、"落後"等借口一一拆毀掉了。這些古鎮雖然面貌一新,但沒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沒有遊人和吸引力。城市化進程中必須注意保護歷史,堅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現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歷史的古城,有層層疊疊的歷史積淀,不能將精華與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區內不宜採用深圳、上海浦東等新興城市的辦法。仇保興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與其他市領導在記者來信中批示緊急保護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區,保古城建新區,進而將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提上議程,邀請國內外專家獻計獻策,這適合時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這就是一大政績。

對外開放使我們意識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然而,我們不少人在觀念、行為上仍處於一種蒙昧或自然滿足的狀態中。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報世界遺產,是杭州在21世紀進一步對外開放,成為國際性的風景旅遊城市的關鍵性步驟。因此,從現在起,有關的各項工作就應當按世界遺產的標准來衡量,與世界接軌。踏踏實實,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難也會變小,再小的希望也會增大,直至成功。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❹ 保護歷史遺址有什麼重要意義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為此,黨的十七大把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作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歷史使命。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指出:「中華文化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團結奮進的不竭動力。」並號召全黨全國人民「加強對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護,重視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可見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同時還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意義重大。
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具有更加現實的緊迫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❺ 保護歷史文物

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文物古跡的保護、歷史地段的保護、古城風貌特色的內保護與延續、歷史容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揚。
文物是中華民族的一個象徵,他具有很高的藝術.精神.研究.欣賞.歷史價值。有利於保護歷史文化,能給後人留下寶貴的文化財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歷史文物是我們祖先智慧的結晶。文物是中華民族的一個象徵,他具有很高的藝術.精神.研究.欣賞.歷史價值。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

❻ 怎樣保護當代中國歷史

認真貫徹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促進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依法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提高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監管,在政府主導下,調動社會力量和廣大民眾參與名鎮保護,共享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成果。引導和鼓勵歷史文化名鎮挖掘本地傳統文化資源,弘揚、傳承優秀文化精髓。努力促進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發展的學術研究,搭建交流與服務的技術平台,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前提下,探索歷史文化名鎮與發展的新路徑。

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原則,因地制宜,保護名鎮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指導發展,以發展促進保護,形成保護與各項事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❼ 為什麼要保護歷史文物

1、文物是古代人民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可以看到古代人民智慧的結晶;
2、文物是歷史研究和考察的主要依據,可以通過對文物的研究得出當時的史料是否正確,因此對歷史研究來說文物至關重要;
3、通過對我國古代人民智慧的結晶文物的宣傳,增強國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從而提高民族向心力和國家凝聚力;
4、通過對文物的保護,展覽可以獲得一定收入,是國家收入的來源之一;
5、古代文物有許多美學價值,因此對其審美評析,可以提高人們的鑒賞能力和審美能力。

❽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准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准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准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第二章 保護程序 第九條 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准後才能進行。 第十二條 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 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後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規劃獲得批准以後,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第三章 保護原則 第十八條 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二十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二十一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二十六條 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第四章 保護工程 第二十八條 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二十九條 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並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三十條 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採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並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徵。新增加的構築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築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後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並在修復後按原狀歸安。經核准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三十三條 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三十五條 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應回填保護,並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准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准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准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准則。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准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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