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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理學會

發布時間: 2021-08-09 18:00:04

❶ 北京地理學會的介紹

北京地理學會是由地理科學研究人員、地理教學人員和地理工作者組成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聯合發起成立,於1951年12月31日召開成立大會正式成立。

❷ 中國地理學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地理學會是中國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它的前身是1909年張相文在天津創建的中國地學會,和由翁文灝、丁文江、竺可楨等人發起,於1934年3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國地理學會。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地學會與中國地理學會合並為中國地理學會。1953年在北京召開合並後的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竺可楨任理事長。當時全國會員有500多人。合並後中國地理學會發展迅速,50年代各省區陸續成立地理學會或分會,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專門委員會也陸續成立。1956年8月、1963年11月選舉產生第二、第三屆理事會,竺可楨連任理事長。1979年12月、1985年5月選舉產生第四、第五屆理事會,黃秉維連任理事長。1991年6月選舉產生第六屆理事會,吳傳鈞、陳述彭、施雅風、張蘭生任理事長。1995年12月選舉產生第七屆理事會,吳傳鈞任理事長。1999年11月選舉產生第八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2004年5月選舉產生第九屆理事會,陸大道任理事長。
2014年12月27-28日,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與會代表選舉產生了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中國科學院院士傅伯傑當選為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長,陳發虎、崔鵬、葛全勝、宮輝力、冷疏影、劉寶元、劉毅、陶澍、薛德升、楊桂山、俞立中、張國友當選為副理事長,劉毅當選為秘書長(兼)。
大會期間召開了中國地理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副理事長分工,以及聘請顧問、名譽理事、副秘書長等,並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進行了部署。

❸ 北京地理學會的北京地理學會章程 ------(草案)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地理學會(英譯名: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Beijing)。
第二條 本會由王均衡、林超等在1950年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地理工作者的學術團體,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宗旨: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討論,活躍學術思想,團結廣大地理科技和地理教育工作者,貫徹改革、開放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繁榮發展我國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推動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注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水平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九條 主要任務的實施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具體實施方案,並擬訂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體會員,實行 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條件
1、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
2、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3、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團體。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團體,承認並遵守本團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條件:
1、 本學科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本科或自學成才,從事地理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學位者;
4、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 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0月至12月。(會費標准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監視會;
(三) 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 審議理事會、監視會的工作報告;
(五) 通過重要決議;
(六) 決定本會的重要變更和終止;
(七) 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幹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計劃;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
監督;
十三、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人代表人為秘書長。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回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 北京科協撥款;
二、 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 本會事業和咨詢等活動的收益;
四、 會員會費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
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收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
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 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 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
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
會同有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 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❹ 如何學會地理

學會地理就要這樣做:
加強對各類地圖的應用
要善於把不同的地理事物聯系起來
對地理原理,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住要點、抓住關鍵

❺ 1934年,竺可楨等發起籌建的中國地理學會在南京成立,並創辦了什麼刊物

竺可楨(1890—1974),又名紹榮,字藕舫,漢族。我國著名的科學家和愛國教育家,當代聞名的科學家、地理學家和氣象學家,中國近代地理學和氣象學的奠基人。1890年3月7日出生於浙江上虞。竺可楨1910年公費留美,入伊利斯諾大學農學院學習。1913年夏畢業後轉入哈佛大學研究院地理系專攻氣象,1918年以題為《遠東台風的新分類》(A NEW CLASSIFICATION OF THE TYPHOONS OF THE FAR EAST)的論文獲得博士學位。1920年秋應聘南京高等師范學校。1927年任東南大學地學系主任,1928年任中央研究院氣象研究所所長,建國前他先後執教於武昌高等師范學校、東南大學和中央大學。1933年4月,竺可楨與翁文灝、張其昀共同發出成立中國地理學會的倡議,學會於翌年成立。1936年出任浙江大學校長直至1949年,為了婉拒蔣介石赴台灣的邀請,而辭去了浙大的所有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後,他擔任中國科學院第一任副院長,同時擔任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中國氣象學會理事長、名譽理事長,中國地理學會理事長等職。他還當選為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並於1962年光榮地參加中國共產黨。他對中國氣候的形成、特點、區劃及變遷等,對地理學和自然科學史都有深刻的研究。他一生在氣象學、氣候學、地理學、自然科學史等方面的造詣很深,而物候學也是他嘔心瀝血作出了重要貢獻的領域之一。我國現代物候學的每一個成就都是和他的工作分不開的。他始終從科學的視角,關注著中國的人口、資源、環境問題,是「可持續發展」的先覺先行者。 1973年6月19日,我國著名氣象學家竺可楨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還在《科學大眾》1963年第1期的《一門豐產的科學——物候學》中發表文章《大自然的語言》,現被編入中學教學範文中。竺可楨其他主要論著包括:《中國氣候區域論》(1930)、《東南季風與中國之雨量》(1934)、《中國氣候概論》(1935)、《物候學》(和宛敏渭合著,1963、1973)等。發表的《論我國氣候的幾個特點及其與糧食作物生產的關系》論文,闡明了我國優厚的氣候資源和開發利用的正確途徑。《二十八宿起源之時代與地點》一文,基本上解決了國際上100多年的爭論,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高度評價。1974年2月7日竺可楨因肺病在北京逝世。 竺可楨一生積極倡導並身體力行地從事科學普及工作,他一直認為科學普及事業是整個科學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經常在各種場合提出:科學研究的提高與普及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越是高級研究人員,越應帶頭向群眾進行科普宣傳;一個科學家從事科普工作的成績,應該計入他對科學事業的貢獻內。自1916—1974年的半個多世紀中,他堅持帶頭進行科普工作,撰寫科普講稿、書籍約160餘篇,內容除地學、氣象學、物候學外,還涉及天文學、生物學、科學技術史等許多學科,讀者對象從科學技術人員到少年兒童多個層面。 樓主採納下哦`

❻ 《中國地理學會》 知識論文比賽

首都
北京

地形
中國地勢西高東低,各類地形佔全國陸地面積的比例是:山地33.3%,高原26%,盆地18.8%,平原12%,丘陵9.9%。

島嶼
在中國海域上分布著5400個島嶼。最大的島嶼是台灣島(面積約3.6萬平方公里),其次是海南島(面積約3.4萬平方公里)。

山脈
喜馬拉雅山
全世界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有19座,而坐落在中國境內和國境線上的就有7座,號稱"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上分布著許多高大山脈。喜馬拉雅山,平均海拔6000米。它的主峰珠穆朗瑪峰,海拔8848.13米,是世界第一高峰。

最長的河流
長江
長江是中國第一大河,全長6300公里,僅次於非洲的尼羅河和南美洲的亞馬遜河,為世界第三長河。黃河系中國第二大河,全長5464公里。

最大的峽谷
西藏高原的雅魯藏布江上,有全長504.6公里、深6009米的大峽谷,它是世界第一大峽谷。

最長的人工河
京杭大運河,全長1801公里,始鑿於公元前五世紀,是世界上開鑿最早、最長的人工河。

湖泊
鄱陽湖
長江中下游平原的鄱陽湖是中國最大的淡水湖,面積3583平方公里;青藏高原的青海湖是中國最大的鹹水湖,面積4583平方公里。

氣候
中國大部分地區處於溫帶和亞熱帶,南部部分地區處於熱帶,北部部分地區則靠近寒帶。
地理位置
中國位於東半球,亞洲大陸的東部,太平洋的西岸。

國土面積
960萬平方公里,僅次於俄羅斯和加拿大。

最大的城市
上海
舉世聞名的京杭大運河,是世界上開鑿最早、最長的一條人工河道。

大運河北起北京,南達杭州,流經北京、河北、天津、山東、江蘇、浙江六個省市,溝通了海河、黃河、淮河、長江、錢塘江五大水系,全長1794公里。從公元前486年始鑿,至公元1293年全線通航,前後共持續了1779年。在漫長的歲月里,主要經歷三次較大的興修過程。

京杭大運可是由人工河道和部分河流、湖泊共同組成的,全程可分為七段:(1)通惠河;(2)北運河;(3)南運河;(4)魯運河;(5)中運河;(6)里運河;(7)江南運河。京杭大運可作為南北的交通大動脈,歷史上曾起過巨大作用。運河的通航,促進了沿岸城市的迅速發展。

清朝末年,自京漢、津浦等鐵路修建以後,清朝政府不關心運河的命運,任其荒廢。運河河道越來越窄,最窄處不足10米,運輸能力大減,不少河段不能通航。山東境內的部分河段已淤成平地;即使水量較大,通航條件較好的江蘇省內河段,也只能通行小木帆船。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了改造大運河的計劃,對運河很多區段進行了疏浚、擴展,沿河建設了不少航閘,兩岸改建和新建了許多現代化碼頭。目前,大運河全程雖不能通航,但季節性通航里程已達1100公里,對分擔津浦鐵路的貨流,特別是承擔煤炭、建材、鹽、日用工業品、糧、油和其他農副產品的中短途運輸任務,對發展地區經濟,加強南北交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天,大運河將作為南水北調的主要路徑,古老的大運河必將重新煥發出青春的活力。

❼ 以史為鑒 繼往開來——中國地質學會周年點滴回顧

浦慶余

(中國地質科學院)

2012年是中國地質學會成立90周年,有許多往事值得回顧和紀念。作為擔任過中國地質學會下屬的專業委員兼職副秘書長8年,中國地質學會秘書處專職工作14年,返聘7年的學會工作人員,更有許多話要說,為中國地質學會更加符合「由中國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的原則,盡一份責任。特選擇會員、理事會和會章三個問題,作些點滴回顧和粗淺分析,以求教諸會員。

一、一份會員名錄的啟示

1948年2月,中國地質學會刊印了一份會員名錄,編者按語寫道:

本會理事會於三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決議:「會員會友未履行其義務兩年者,本會認為自動退會,並在南京中央日報刊登廣告催交會費,至年終尚未交納最近二年以上之會費者即作退會論。如繼續履行義務,當隨時恢復其會籍。」茲本會已於三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日、十四日在南京中央日報通知此項決議;此次會員錄即遵照前項決議編制,因卅六年前未交納會費滿二年致未編入此次新會員錄內之會員會友,一俟補交會費,即隨時恢復其會籍(永久會員當然不在此列)。

當年,執行的是1942年3月20日第十八屆年會通過的《中國地質學會章程》,該章程規定學會宗旨是「以促成地質學及其他地質學有關系學科之進步為宗旨。」規定會費標准會員每年5元,會友每年2元,如一次交納50元者為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每年400~600元。

抗戰期間,我國一些院校、研究機關大多遷往西南後方,中國地質學會隨中央地質調查所遷往重慶。那時雖然生活艱苦,工作條件很差,學術活動卻接連不斷。抗戰勝利後,於1946年院校、研究機構遷回原地,中國地質學會也隨中央地質調查所遷回南京。那時,有的會員就職單位有變動,有的出國深造或去國他就。在這個背景下,學會理事會於1946年11月作出決議,進行會員重新登記。把交納會費作為重新登記的重要條件。

這份「中國地質學會會員錄」中,公布了重新登記後的會員總數為486人,其中創立會員19人,劉季辰是1922年學會成立後第一批入會的會員,這里誤記為創立會員,創立會員應有26人,重新登記者實際18人。還有8人,有4人已去世,他們是趙汝鈞、丁文江、王紹文和葛利普,其餘4人是李捷、董常、仝步瀛和麥美德,尚未重新登記不知何故。永久會員有357人,通信會員28人,榮譽會員1人,還有會友96人,機關(團體)會員44個。此外已故會員有28人,除了上列4位創始會員外,已故世者中有中國地質事業初創時期的大力支持者張軼歐,在野外地質調查時先後被土匪殺害的趙亞曾、許德祐、陳康和馬以思,中央大學、南京大學的前身東南大學地學系早期的系主任鄭厚懷和被屈死的中央大學教授朱森等。

重新登記的486名會員中,按從事的學科或專業劃分,地質學412人,地理學46人,土壤學11人,動物學2人,測量學4人,植物學4人,地球物理學5人,考古學1人,人類學1人。也就是說,與地質學相關之學科者有74人,占會員總數的15%強。體現了學科交叉,各相關學科之間的相互交流,也反映了中國地質學會人氣的旺盛,有較強的親和力。

會員中還有少部分外國人。中國地質學會的創始會員就有三位外國人,他們是北京大學地質系教授、美籍古生物學家Grabau A.W.,農商部顧問、中央地質調查所的瑞典籍新生代地質與考古學家Andersson J.G.,燕京女學校地質學教師Miner L.。1922年就有在北洋大學任教的美國地理學家Barbour G.P.,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Berkey C.P.,日本東北大學的古生物學家早板一郎等入會。1948年重新登記時安特生和那林已經回瑞典,巴爾博已回美國,早板一郎在台灣大學任教,德日進已回法國,梭頗已回美國,他們也都重新登記為我國地質學會會員。反映這些曾在中國任職的地質學家對中國的感情,也說明中國地質學會從成立起就是向世界開放的學術團體。

在重新登記的會員中,有已步入政界的翁文灝和朱家驊兩人,翁時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朱時任國民政府教育部部長,刊印名錄時翁已下野,任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南京解放後,1949年7月29日,中國地質學會理事會決定:會員翁文灝、朱家驊兩人被列為戰犯,停止其權利和義務,會員錄上不予列名。不知何故,翁文灝回來後,特別是毛澤東同志肯定其為愛國的國民黨軍政人員後,沒有恢復他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抗戰勝利後,有一批從事地質地理工作的年輕學者和應屆畢業生出國留學,在國內時有的是中國地質學會會員,有的是會友,可能是通訊不便的原因,也可能是別的緣故,除了池際尚、周明鎮、謝覺民、李璞、馬杏垣、楊懷仁外,其他人沒有重新登記。值得稱頌的是新中國成立後,池、周、李、馬、楊和塗光熾、張炳熹等先後回到祖國大陸。謝覺民和楊懷仁是浙江大學史地系畢業的,謝覺民沒有回來,後來成為美國著名人文地理學家、匹茲堡大學終身教授。1980年後與我國地理界經常進行學術交流。

在重新登記的會員中,朱家驊時任國民政府教育部部長,在解放戰爭後期隨國民政府遷往台灣,翁文灝雖在1948年11月末卸任行政院院長,擔任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他對蔣介石不滿,千方百計要擺脫蔣介石,但由於被列為戰犯,又不敢留在大陸,轉展香港、法國,終於在1951年回到祖國大陸。丁驌和張其昀任浙江大學史地系主任,教人文地理。丁驌因擔任過國民黨重慶黨部書記,張其昀時任國民黨浙江大學區黨部書記,前者去了美國,後者去了台灣。張其昀到台灣後曾任「國民政府教育部部長」,後任「總統府資政」。他後來在研究和整理中國歷史文化方面在台灣有很大影響。

1929年2月14日第六屆年會上通過的會章規定:「國外之地質學者或古生物學者對於中國地質有所合作或有所貢獻者得為本會通訊會員。」之後陸續發展通訊會員。這次重新登記的通訊會員28人。國籍有美國、英國、日本、印度、法國、奧地利和瑞典,其中美國的Broom R.教授正在南非任職。

重新登記的會員中有1948年被遴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有翁文灝、李四光、謝家榮、朱家驊、楊鍾健和黃汲清。後來被遴選為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的有75人,其中2人當時還是會友,被台灣「中央研究院」聘為院士的有3人。

重新登記的機關(團體)會員有44個,除了當時我國三大地質機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中央研究院地質研究所和資源委員會礦產測勘處以外,還有資源委員會,四川、台灣、江西、西康、河南、湖南、福建等省的地質調查所,資源委員會所管轄的一些礦業公司、中福兩公司聯合辦事處、一些官民聯辦的礦業公司、國防部測量局、北京大學、北洋大學、交通大學唐山學院、武漢大學、重慶大學和清華大學。

從這份中國地質學會會員名錄,我們可得到一些啟示。

首先,中國地質學會是一個民間學術團體,它的性質是群眾性的,屬非政府組織,所謂自願組成,指的是成立時有發起者,即創始會員,會員自願入會,自動退會,進出自由,要盡義務,交納會費是最基本的要求。現在,中國地質學會號稱有多少萬會員,卻不交納會費,有的退休多年,有的出國很久都沒有聯系,不知誰入會了,誰退會了。所謂的會員是虛位,是「被會員」。誰當理事了,誰當理事長了,就辦個會員證。團體與政黨不一樣,但也得像個樣子,有點規矩才是,須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其次,中國地質學會在當時有很大的吸引力,從會員結構上體現了以促成地質學及與其他地質學有關系學科之進步為宗旨。中國地理學會成立於1932年,有46位中國地理學會會員參加中國地質學會。竺可楨1922年就加入中國地質學會,他也是中國地理學會創始人,1948年還重新在中國地質學會登記。地理學者中有地貌學者加入中國地質學會,如果是學科接近的話,那麼經濟地理和人文地理學者與地質學的關系就比較遠了,如胡煥庸、張其昀、謝覺民、張印堂、陳正祥、周立三、鍾功甫、薛貽源、洪思齊、嚴重敏等。研究動物學的張春霖、壽振黃,研究人類學的吳定良,研究植物學的胡先驌、侯學煜也都加入中國地質學會。

第三,這份名錄的編排按英文字母次序,不管職務多高、年齡大小和專業,也不論在中國地質學會中的職務如何。只列何時入會,何年成為永久會員,以及當時服務於哪個單位。從這里可以看到凡是中國地質學會會員都是一律平等的。展示在大眾面前的只是會籍、會齡的區別。

1980年初,李春昱曾說1948年由他經手將學會的8000美元請美國友人存在美國的銀行。我1985年到學會工作,在1994年聽說此事,向學會有關人士詢問此事,據時任專職副秘書長的何世沅說,當時請李春昱把詳情寫了下來,隔段時間找不到了,再請李春昱寫了詳情,李很不高興,但還是寫了。何世沅說,這張紙也找不到了,那時李春昱已去世。我問過程裕淇,他說聽李說過,程裕淇還記得那個美國人是位女士,他還記得她的名字,他把這位美國友人的名字寫了下來。後來,新任專職副秘書長王弭力把南京會所和美國存款的事認真辦了,南京會所要回來了,存款一事沒有確切信息,沒有辦成。1948年學會哪有這么多錢,有可能是至少一部分是會員重新登記時交的會費。

二、一份歷屆學會領導機構名錄的思考

我根據歷屆理事會名單,整理了一份中國地質學會從成立至今歷屆理事會職員名單。從這份名錄並結合中國地質學會的實際工作情況,可以得知中國地質學會治理結構的變化,從中能夠獲得學會工作的一些認識和體會,以及今後如何改革的啟示。

從1922年中國地質學會成立到1952年,共27屆理事會的任期基本為1年,至多跨2個年度。理事人數從數人到十數人,第八屆及以前設副理事長2人,第九屆至第三十一屆不設副理事長,第二十一屆至第二十六屆,增設監事會。理事會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書記)和會計等分工。也就是說,中國地質學會理事長(評議會)是名正言順地在理事。理事長,一般不連任。這是比較合理而又高效的學會治理結構。

從第二十九屆(1954~1956)理事會開始,理事會任期延長至4~6年,第三十一屆理事會(1962~1979)因1966年開始「文化大革命」,從這年開始到1971年,被作為「裴多菲」俱樂部受到沖擊。至1972年因對外關系需要,恢復以中國地質學會名義開展對外學術交流活動。理事人數急增,如第三十一屆44人,從第三十二屆到目前的第四十屆,增至100多人,這一時期從第二十七屆(1951)至1971年李四光逝世,他連任了6屆的理事長,長達20年。這對於學術團體來說,是不正常的狀態,與民間學術團體的治理結構出入較大。這一時期取消了理事會的會計,由掛靠單位的會計代行會計工作。鑒於不收會費,經費由掛靠單位和中國科協支持,經費賬目也不必向會員公布。這一時期,開始(1950、1951)因秘書長孫雲鑄工作在北京大學地質系,該系學生游振東和何錫麟協助秘書長工作。1952年開始設專職職員。第三十一屆理事會開始設專職編輯組成《地質學報》和《地質論評》編輯部。也就是說學會有了辦事機構,理事會開始擺脫辦理學會之事。

中國地質學會歷屆理事會職員名單表

續表

續表

從第一屆至第三十屆理事會的理事長和秘書長都由地質學家擔任,第二十八屆至第三十一屆理事長李四光雖是政府的地質部長,但他還是一位著名的地質學家。第三十一屆的秘書長朱效成雖是司局級行政幹部,但他在他們這個層次的行政幹部中,學習地質學的成效是比較好的,基本上是一位懂得地質學的管理幹部。從第三十四屆(1988~1993)理事會開始理事長就開始由掛靠單位地質部、地質礦產部至國土資源部的部長或副部長擔任,開始先後任理事長的幾位部長和副部長雖然是學地質,從事過地質工作,但是以他們在地質科學上的成就和學識,是當不了理事長的,是部長的身份才當得了理事長。從理事長人選的變化,可以看到中國地質學會的治理結構已偏離了群眾性學術團體的性質。常務理事會例會的舉行也與國家行政機關的部長辦公會議同一模式,有人戲稱「將地礦部部長辦公會議搬到地質學會來了。」有段時間,為了減少層次,因繁就簡,將常務理事會議與秘書長會議合並召開,名為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後來也被一位擔任常務副理事長的地礦部副部長否掉了,說常務理事與副秘書長是兩個層次的,不能一起開會,以後就變更為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會議落實工作。在行政部門看來理事長、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基本上是部級,副部級和司局級幹部,副秘書長基本是處級幹部,只有前者可作決定,後者的任務是將決定落實到實處。在一起開會覺得不成體統。這又是將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帶到學術團體。

學術團體的會長(理事長)應由著名科學家擔任,如果他既是著名的科學家,又是社會活動家則更佳,這是國際慣例。1979年以後,全國性學會迅速增加,且有部門分割的趨勢,這是利益所向。這既有積極意義,也隱藏有弊端。而且有不少學會由本部門的行政領導,如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的首長擔任會長。1980年後期,國務院明文規定,行政領導不得擔任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的領導職務,這是正確的。但是留下一條尾巴,說若的確需要,應報國務院批准。實際上這項規定是對已經擔任學會、協會領導職務的行政領導的一種限制,而不是為了擴大。中國地質學會第三十二屆(1979~1983)、第三十三屆(1983~1988)理事長先後由黃汲清和程裕淇擔任,以前幾屆的理事長李四光雖是地質部部長,但他畢竟還是著名地質學家。以後換屆除黃汲清和程裕淇外,不是沒有合適的著名地質學家。再說,李四光擔任理事長時,地質部黨組書記、副部長何長工在學會並無職務,只是先後由具有地質背景的副部長宋應和學部委員、副部長許傑擔任學會常務理事;黃汲清擔任理事長時,地質部黨組書記、部長孫大光也未在學會擔任職務,只有副部長鄒家尤出任18位副理事長中的一位副理事長。程裕淇擔任理事長的階段,夏國治副部長擔任副理事長(當時有9位副理事長)。1988年以後的6任理事長都是地礦部或國土資源部的部長或副部長擔任理事長,而且有的並無學習或從事地質工作的背景,由於部長又是部里的黨組書記,工作很忙,還要有一位副部長或副部級幹部擔任常務副理事長。這樣做,名義上是加強領導,實際上是學術團體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的倒退;名義上是爭取部里的支持,實際上是一種簡單的理解;說是經過國務院審批,實際上你報上去了,能不批嗎?理由總是可以找到的。

三、幾份會章的回顧

中國地質學會章程是中國地質學會性質、宗旨、任務、行為規范的約定,是在憲法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的指導和自我約束,可以說是學會的根本大法。中國地質學會章程從1922年成立起到現在經過十多次的修改。

中國地質學會的名稱是1922年章程的第一條就寫明了的,已經有90年的歷史。學會的宗旨1922年章程規定為「促成地質學及其關系學科之進步」。這一宗旨的敘述既簡潔又明了,這一記述在1929年、1931年、1935年、1942年的幾個章程和簡章中一直沿用。而1954年2月的章程卻修改為「團結全國地質工作者從事學術研究,交流學術技術經驗,謀地質知識之提高與應用,在國家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光輝照耀下,為經濟建設服務」。其實學會不是從事學術研究的機構,至於「在國家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光輝照耀下,為經濟建設服務」是政治任務。1953年,毛澤東在《批判離開總路線的右傾觀點》一文中說:「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時期內,基本上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條總路線是照耀我們各項工作的燈塔。不要脫離這條總路線,脫離了就要發生『左』傾或『右』傾的錯誤」。1954年的會章規定的宗旨是根據這種精神修改的。

1950年8月26日的理事會會議贊成謝家榮的提議,取消永久會員,這樣就在沒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票決的情況下剝奪了已交50元大洋的永久會員並得到學會承諾的權利。

1957年的會章對學會宗旨修改為:「團結全國地質工作者,從事學術研究,交流科學技術經驗,開展學術討論,努力使我國地質科學迅速達到世界水平,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服務」。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毛澤東在開幕中提出「為了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並從1953年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建設。1956年提出向科學進軍,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這次修改會章,對學會宗旨的表述是根據這些原則而進行的。

再一次修改會章是粉碎「四人幫」,結束「文化大革命」之後,1978年3月18~31日,舉行全國科學大會,當時重提四個現代化和出成果出人才。1979年的會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表明中國地質學會的性質是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第二條表明中國地質學會的任務是「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團結廣大地質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為地質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地質科學技術迅速達到和超過世界先進水平,為在21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作出貢獻」;第三條是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各種學術觀點和學派之間自由討論,通過實踐,發現真理和檢驗經驗。顯然這條是總結「文革」及以前的經驗教訓,全國開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討論的背景下,寫進會章的。1983年會章只作文字修改,內容與1979年會章基本相同。

1988年會章與1979年和1983年會章除了增加培育、推薦人才和改革的內容外,其他基本相同,這是因為此時中國地質學會設立了青年地質科技獎,中國科協設立了青年科技獎,學會和全國地質部門的改革正在進行中。

1993年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章,第二條明確為宗旨,是這樣陳述的:「本會宗旨是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和優良作風,團結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促進地質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質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為我國地質事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這是由於中國科協提出了「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科協精神,科學技術領域的改革提出了兩個促進。此前,1991年民政部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協於1992年制定了新的全國性學會組織通則,是按照《條例》和《通則》的要求,總則應概括為三個內容,一為本會性質,二為宗旨,三為任務,進行修改的。

1997年會章與1993年會章基本相同,只是第一條本會性質,增加了中國地質學會「是發展地質科學的社會力量」「代表中國地質界參加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及其下屬組織」。這樣,就明確了中國地質學會在發展科學中的社會地位,對自己的職責作了限定。實際上,中國地質學會從來就是代表中國地質界參加國際地科聯的活動,只是因為在北京舉辦第30屆地質大會非常成功,擴大了我國的國際影響,這里作了進一步明確。第二條宗旨增寫了「促進地質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放在1993年會章的兩個促進之間。這里的「成長」主要指的是青年地質人才,「提高」主要指的促進成為兩院院士和中國地質學家走向世界,如擔任國際學術組織的有關職務,承擔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在國際學術會議上作大會主題報告和主持人,等等。

2000年的會章是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國務院頒布的修訂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重新登記時,根據民政部提供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修訂的,總則增加了中國地質學會的英文名稱,增添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范」的內容,明確了「民主辦會」的原則。將原會章中的「任務」作為「第二章」業務范圍載明。整個會章的章、條均按《範本》重新調整。特別是載明「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以及掛靠部門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即認了三個上級管理單位。

2006年會章按1997年和2000年會章中總則第三條宗旨的四個促進,增加了第五個促進「促進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歷年會章的變化,除了上述原則、宗旨以外,還有不少其他方面的變化,例如「任務」或「業務范圍」也是從無到有,從少到多,1922年只說有一種刊物,名為《中國地質學會會志》,1929年會章有「本會得設獎章或獎金,以獎勵地質學之有貢獻者」,1942年會章增寫了出版物有西文會志和中文地質論評。1954年會章專設一章「學術活動」另一章「刊物」,1957年會章增加了「協助有關部門解決科學技術問題」。1979年會章專列「主要任務」一章列舉了7項,1983年會章的「任務」一章,根據新情況進行調整仍為7項。以後幾次修改會章大體都是這樣改動。又如,關於會員,歷年也有變化。

一個國家有三部分的組織,一是政府,它具有管理國家的行政職能,由選民選舉產生,是為選民服務的公務機關;二為企業,它以贏利為目的,同時為公民生產和提供生產和生活物質。政府維護公民的權利,企業有自己的私利。中間就有一批非政府、非贏利的組織。學術團體是第三種組織中的一分子。它從政府「批發」服務,廉價或無價提供給公民。作為學術性團體,有別於政府部門的科研機構,也有別於企業的研發部門。它的業務范圍是很明確的。早期的中國地質學會會章規定的「以促進地質學及其關系學科之進步為宗旨」既明確又簡潔,也好記。後來的會章幾經修改,增加了許多,實際上是這一宗旨的細化,或具體化,為什麼「促進」原來是兩個,後來增加到三個、四個和五個促進,越是具體,越是不全面,要不斷補充。而且由此具體化反倒不確切。例如,1957年會章中說要「從事學術研究」,這應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任務。1983年會章中提出積極開展咨詢服務活動,實際上學會在咨詢服務上不具優勢,至於把「遵守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下開展活動。」作為宗旨寫進會章沒有必要,一是這種要求是每個個人、政府機關、群眾團體和企業甚至政黨都應做到的起碼的要求,只要是公民、法人,都應如此;二是這個要求是義務、是責任、是共識、是常理,不是屬於宗旨的范疇。

會章要簡單明了,要有個性,既要有規范,也要有靈活性;既要便於記憶,又要有可操作性。制定一個好的會章不是件容易的事,值得好好研究。

以上對一份會員名錄、一份歷屆理事會主要領導名單和歷屆中國地質學會會章,進行了回顧和思考,是很膚淺的,可能存在錯誤。但其目的是為了中國地質學會能夠真正成為中國地質科技工作者的家,找准位置,成為真正的符合非政府組織特點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在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起到補充和協調的作用。

❽ 北京地理學會的北京地理學會概述

951年3月19日由理事長孫敬之向民政局申請立案批准,並發給登記證,成立時會員107人。1958年更名為北京地理學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滿55年,現任第十五屆理事會是2004年11月選舉產生。 北京地理學會涵蓋北京市、中央機關及高等院校中的地理教學和研究人員,現有會員1200多人。
目前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3個、分會1個、工作委員會4個,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

❾ 中國地理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地理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GSC。
第二條中國地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普通初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從事地理教學、科研的地理工作者,地理科學愛好者及相關人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中國地理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全國地理工作者,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動地理科學事業發展和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中心,促進地理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地理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公眾地理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促進地理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服務,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本會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支持會員開展國內外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編輯出版地理科技書刊;
(三)宣傳普及地理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
(四)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組織開展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涉及地理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展覽;
(六)開展對會員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學科及相關學科範圍內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
(九)發現舉薦優秀地理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地理工作者,評選優秀地理論著、圖集。
(十)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會為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港澳台會員、海外會員、准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具有中級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地理工作者,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在讀博士研究生。
(五)資深會員:年齡在60歲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曾(現)任本會理事或分支機構的主任、副主任職務的教授、研究員(或相當技術職稱);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博導資格的教授、研究員;為我國地理科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著名地理學家。
(六)港澳台會員:居住在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永久居民,具有相當於中級職稱以上,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或與地理專業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七)海外會員:從事地理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學者,對我國友好並具有相當國內高級職稱的外國籍的地理科技工作者,以及長期在海外學習或工作具有相當於國內高級職稱的中國籍地理科技工作者。
(八)准會員:大學地理專業及與地理相關專業的在校高年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及從事地理科研教學及管理工作的大學畢業生。
(九)單位會員:主要指省級地理學會,可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本會,也可以包括主要地理研究、教學單位。
本章程下述規定不適用於准會員、港澳台會員和海外會員。准會員、港澳台會員和海外會員的入會程序和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入會,須有二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討論批准,頒發「個人會員證」;
(四)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平等發表學術觀點的權利;
(五)會員擁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經本會秘書處提示後,仍不及時履行義務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地理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曾任本會上一屆主要領導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等)及專業(工作)委員會、分會主任職務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下屆名譽理事。
對學會有重要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及關心、熱愛地理學並支持學會學術活動的企業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擔任學會特邀理事。
學會理事會聘請顧問,顧問由不再學會擔任職務的兩院(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和著名地理學家組成。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重要活動計劃;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本會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選舉。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會為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地理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分支機構可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本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全國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9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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