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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廢物

發布時間: 2021-08-11 10:12:35

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化學性廢物包括哪些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化學性廢物包括醫療廢物,非特定行業,化學葯品原葯製造。HW09危廢的成分是: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毅礪 節能HW09廢乳化液廢水廢液凈化回用。來自於水壓機定期更換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進行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其他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01是醫療廢物:衛生:醫療廢物;非特定行業: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化學葯品原葯製造:化學葯品原料葯生產過程中的蒸餾及反應殘渣,化學葯品原料葯生產過程中的母液及反應基或培養基廢物,化學葯品原料葯生產過程中的脫色過濾(包括載體)物,化學葯品原料葯生產過程中廢棄的吸附劑、催化劑和溶劑,化學葯品原料葯生產過程中的報廢葯品及過期原料。化學葯品制劑製造:化學葯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的蒸餾及反應殘渣,化學葯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的母液及反應基或培養基廢物,化學葯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的脫色過濾(包括載體)物,化學葯品制劑生產過程中廢棄的吸附劑、催化劑和溶劑,化學葯品制劑生產過程中的報廢葯品及過期原料。

❷ 病理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怎麼處理

一.醫療性廢物:處理程序由先毀形、消毒,再打包焚燒。 現改為分類存放,集中儲運進行消毒滅菌處理。採用多種方法,除了焚燒外,還有蒸煮法、乾熱滅菌法、化學處理法、微波處理法、電子加速器等方法。
二.化學性廢物:1.化學實驗室大多數廢氣、廢液、廢渣都是有毒物質,其中還有些是劇毒物質和致癌物質
2.少量有毒氣體可通過排風設備排出室外,被空氣稀釋。
3.可燃性有機毒物可於燃燒爐中供給充分的氧氣使其完全燃燒,生成二氧化碳和水。
4.做完實驗後應將所有的廢物收回廢液桶,經適當的處理後方可倒入廢液池中。
三.病理性廢物:
1、取材後剩餘組織:無特殊要求,報告發出後二周如臨床無異議即可進行處理,特殊標本可以保存一月或半年。處理組織裝入黃色垃圾袋中,雙層包裝,系緊袋口,貼上標簽,送往焚燒站或醫療垃圾存放點稱重,集中焚燒。注意運送過程中嚴防泄漏。
2、胸水、腹水、尿液、痰、TCT檢查剩餘液等分泌物體液,檢測完後,放入消毒液中消毒後處理。
3、塗有胸腹水、痰或或陰道分泌物的玻片陰性者保存一年後放入銳器盒中定時送往焚燒站處理。
4、用過的一次性物品如:棉簽、試管、吸管、手套等及時放入黃色垃圾袋中,由衛生員送往焚燒站焚燒。
5、重復使用的物品如:玻璃試管等要求用消毒液浸泡,刷洗干凈後再用。
6、甲醛、二甲苯、酒精、硝酸等有毒、腐蝕性、揮發性化學試劑要求集中收集送交有資質的部門處理,禁止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有植物生長的地方。

❸ 化學性廢物是怎樣處理的

1、焚燒方法。可燃廢液可在燃燒爐內燃燒,量小的可在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燒;不可燃廢液可與可燃物混合或用燃燒器噴入焚燒爐。

可生產有害氣體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氫等經燃燒後,即可燃燒。在裝有洗滌器的焚燒爐內燃燒,或用鹼液洗滌、燃燒廢氣以除去有害氣體;對於廢渣,可在易燃溶劑中溶解和燃燒。

2、吸附法。活性炭、硅藻土、鋁土礦、疊層織物、聚丙烯、聚酯片材、氨基甲酸乙酯泡沫塑料、草屑、鋸末等吸附劑與吸附劑一起被充分吸收和燃燒。

3、溶劑萃取法。對於低濃度含水廢水,可採用正己烷等不與水混溶的揮發性溶劑萃取,分離溶劑後焚燒。

4、蒸餾法。利用廢液中各組分的不同沸點,通過蒸餾或分餾去除有害組分。

5、中和法。酸鹼中和反應將酸鹼值調節到中性。

6、沉澱法。加入合適的沉澱劑,控制溫度和pH值,可以將有害成分去除到低溶解性的沉澱物或聚合物中。


7、水解法。在室溫或加熱條件下,可以加入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鈣來水解容易水解的物質,如有機酸或無機酸的酯和一些有機磷化合物。如果水解產物無害,可以中和、稀釋和排放。如果水解產物有害,可在排放前通過吸附和其它適當方法進行處理。

8、氧化法。添加適當的氧化劑,如臭氧和氯化化合物,可以將有害成分轉化為無害或有害程度較低的物質。

9、還原法。對於重金屬,可添加適當的還原劑,如鐵屑、銅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和硼氫化鈉,以將其轉化為易於分離和去除的形式。

10、化學處理:化學處理是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其目的在於改變處理物質的化學性質,從而減少它的危害性。這是危險廢物最終處置前常用的預處理措施,其處理設備為常規的化工設備。

❹ 實驗室廢棄物都有哪些廢棄物的種類及種類

按實驗室廢物的性質分類:

1、化學性廢物。化學性廢物包括有機物、無機物廢版物權。有機物廢物包括一些劇毒的有機樣品,如農葯、苯並芘、黃麴黴毒素、亞硝胺等。

2、生物性廢物。生性廢物包括檢驗、實驗室的標本,如血液、尿、糞便、痰液和嘔吐物等;檢驗用品如實驗器材、細菌培養基和細菌陽性標本等。

3、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包括放射性標記物、放射性標准溶液等。

(4)化學性廢物擴展閱讀

開展生物性實驗的實驗室會產生大量高濃度含有害微生物的培養液、培養基,如未經適當的滅菌處理而直接外排,會造成嚴重後果。生物實驗室的通風設備設計不完善或實驗過程個人安全保護漏洞,也會使生物細菌毒素擴散傳播,帶來污染,甚至帶來嚴重不良後果。

2003年「非典」流行後,許多生物實驗室加強了對SAS病毒的研究,但之後報道的「非典」感染者,多是科研工作者在實驗室研究時被感染的。

❺ 化學性醫療廢物如何處理

化學性醫療廢棄物 大都採用焚燒方式,重點在於徹底 殺菌 滅毒,但是得先分類出處理後 才可以焚燒 或是焚燒後氣體 經特定處理 否則反而會熱分解產生新的毒素 例如有的塑膠類廢棄物經高溫會產生戴奧辛 DIOXIN 劇毒氣體或是氰化物

❻ 「化學性廢物」主要包括哪些

化學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


(1)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


(2)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


(3)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為5類∶

1 感染性廢物是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垃圾等醫療廢物塑料製品;

2 病理性廢物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屍體,包括手術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病理切片後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3 損傷性廢物是指能夠刺傷或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解剖刀、手術刀、玻璃試管等;

4 葯物性廢物是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葯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葯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葯物和遺傳毒性葯物等;

5 化學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化學物品,如廢棄的化學試劑、化學消毒劑、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6)化學性廢物擴展閱讀:

醫療廢物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污染水體,如可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湖泊,或隨風遷徙落入水體,特別是當醫療廢物露天放置或者混人生活廢物露天堆放時。

有害物質在雨水作用下,很容易流入江河湖海,造成水體的嚴重污染與破壞。最為嚴重的是有些醫療衛生機構甚至將醫療廢物直接倒人河流、湖泊或沿海海域中,造成更大污染。

收集運送細節:

1、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確保包裝物或容器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破損的包裝應按治療廢物處理。

2、廢物盛放不能過滿,大於3/4時就應封口,封口緊實嚴密,註明科室和數量。

3、分類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內,非利器放入包裝袋內)。

4、運送時防止流失、泄露、擴散和直接接觸身體;運送醫療廢物應使用防滲透、放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各種包裝和運送工具應有專用醫療廢物標識。

5、建立醫療廢物暫存處、設備,不得露天存放,並設專人負責管理。

6、做好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和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名等,資料保存三年。

7、對垃圾暫存處、設施及時清潔和消毒處理,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8、醫療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天,每日工作結束後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潔消毒。

9、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在48小時內及時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導致傳染病發生時,按有關規定報告,並進行緊急處理。

❼ 以下哪些物品屬於化學性廢物

包括固體、液體、氣體廢物,如廢棄的化學試劑、化學消毒劑、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化學性廢物,在診斷、試驗、清潔、管理、消毒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遺傳毒性的化學廢棄物品。化學廢棄物按物理形態可分為廢氣、廢液和廢渣三種,簡稱「三廢」。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2008]第1號),化學廢棄物按危害性可分為危險性廢棄物和非危險性廢棄物。



(7)化學性廢物擴展閱讀

1、易燃性廢棄物:包括燃點低於60℃,靠摩擦或吸濕和自發的變化而具有著火傾向的固體廢棄物;著火時燃燒劇烈而持續,以及在管理期間會引起燃燒危險的廢棄物。

2、腐蝕性廢棄物:包括對生物接觸部位的細胞組織產生損害,或對裝載容器產生明顯腐蝕作用的廢棄物;含水廢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後其浸出液的pH≥12.5或≤2的廢棄物;最低溫度為55℃以下時,對鋼製品每年的腐蝕深度大於0.64cm的廢棄物。

3、毒性廢棄物:包括含汞、鉛、鎘、鉻、銅、鋅、砷、氰的化合物,石棉,有機氯溶劑等。

4、反應性廢棄物:包括強酸、強鹼、強氧化劑、強還原劑等。

❽ 化學性廢物如何處理

(1)焚燒法。對可燃性廢液,可置於燃燒爐中燃燒,若量少可選擇室外安全的地方燃燒;對難燃燒的廢液,可與可燃性物質混合燃燒,或噴入配有助燃器的焚燒爐中燃燒;對燃燒後可產生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氫等有害氣體的廢液,可用配有洗滌器的焚燒爐燃燒,或用鹼液洗滌燃燒廢氣以除去有害氣體;對廢渣,可溶於可燃性溶劑中燃燒。
(2)吸附法。用活性炭、硅藻土、礬土、層片狀織物、聚丙烯、聚酯片、氨基甲酸乙酯泡麵塑料、稻草屑、鋸末等吸附劑充分吸附有害成分後,與吸附劑一起焚燒。
(3)溶劑萃取法。對含水的低濃度廢液,可用與水不相混溶的正己烷等揮發性溶劑萃取,分離出溶劑後焚燒。
(4)蒸餾法。利用廢液中各組分的沸點不同,採用蒸餾或分餾的方法除去有害成分。
(5)中和法。通過酸鹼中和反應,調pH值至中性。
(6)沉澱法。加入合適的沉澱劑,並控制溫度、pH值等條件,使有害成分生成溶解度很小的沉澱物或聚合物除去。
(7)水解法。對有機酸或無機酸的酯、某些有機磷化合物等易水解的物質,可加入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鈣,在室溫或加熱下水解。若水解產物無害,可中和、稀釋後排放;若水解產物有害,可用吸附等適當的方法處理後再排放。
(8)氧化法。加入合適的氧化劑,如臭氧、含氯化合物等,使有害成分轉化成無害或危害較小的物質。
(9)還原法。對重金屬,可加入合適的還原劑,如鐵屑、銅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和硼氫化鈉等,使之轉化成易分離除去的形式。

❾ 少量化學性醫療垃圾的處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36 號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並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 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 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後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葯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葯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註明;

(四)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五)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於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 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後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 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後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採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 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 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 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 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衛生部網站 2003年10月27日

❿ 化學性廢物應放入哪種垃圾袋

化學性廢物屬於危險廢棄物,是要有專用的容器。需要有資質的運輸車輛進行轉移,並經具備危廢處置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理。不能跟普通垃圾一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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