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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歷史

發布時間: 2021-08-12 00:15:07

1. 公文分類制度正式確立是在哪個朝代

「公文」名稱,始見於《後漢書·劉陶傳》:「但更相告語,莫肯公文。」惟當時稱公文者極少,多稱「文書」、「文簿」、「文案」等。到三國時「公文」的稱謂逐漸增多,《三國志·魏志·趙儼傳》:「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
《尚書》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為主的歷史文獻總集,由於為孔子刪定,被儒家尊為經典,又稱為《書經》。關於《尚書》的內容和體例,唐代劉知幾曰:「《書》之所主,本於號令,所以宣王道之正義,發話言於臣下。故其所載,皆典、謨、訓、誥、誓、命之文。」魯迅在《漢文學史綱要》里也曾說:「 《書》之六體例有:曰典、曰謨、曰訓、曰誥、曰誓、曰命,是為六體。然其中有《禹貢》,頗似記,余則概為訓下與告上之詞,猶後世之詔令與奏議也。」如《牧誓》一篇,為周武王伐紂滅商前的動員令,是為鼓舞士氣、振奮軍心而發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較單純,沒有嚴格的格式,體現在以文件交付、傳達某種意圖。從周朝開始,漸有上對下的公文表達形式,傳達君王旨意,一般原話記錄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國寶級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為王若曰:「父,不顯文、武……」
從秦到清,公文名稱約有百種,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無,有的古無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實異,有的實同而名異。
大體說來,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兩大類:前者是帝王與臣屬之間使用的公文,後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間的來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為「詔令」和「奏疏」兩類。

2. 誰必須對公文處理工作的歷史結果負責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中辦發〔2012〕14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准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 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准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准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型大小、分送范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 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3. 歷史上曾經是公文後來變成了文學的例子有哪些

您好。
歷史上的公文後來載入文史,成為文學作品的有春秋戰國前的/戰國時
李斯諫逐客>漢文帝,以及後耒的

4. 公文最早出現在——上,。

公文最早出現在(甲骨文)上,而最早的一部幾乎全是公文的文章集是(《尚書》)。在公文發展的歷史里。商朝時稱之為(命、誥、誓),而在秦朝,則稱之為(奏、書、制、詔)。

5. 公文稱謂最早出現於什麼事情

社會的發展、階級的出現需要文字的溝通。這是公文出現的必要條件。在我國商代出現最早的文字-甲骨文。它是我國迄今發現的最早的文書檔案;在西周時期國家政權機構變得復雜起來,已設有專門管理文書的機構與起草文書的官吏;秦代出現了「書」、「奏」,它是我國最早的上行文;到了漢時期出現了「章」、「表」、 「疏」等上行文,官員之間出現平行文「移書」,同時也出現了諸如「令」、「教」、「諭」之類的下行文,秦漢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文書工作確立的時期。從秦漢以後至明清,各種公文形式不斷變化出新。辛亥革命時期,南京政府對文書進行了全面改革。

「公文」名稱,始見於《後漢書·劉陶傳》:「但更相告語,莫肯公文。」惟當時稱公文者極少,多稱「文書」、「文簿」、「文案」等。到三國時「公文」的稱謂逐漸增多,《三國志·魏志·趙儼傳》:「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
《尚書》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為主的歷史文獻總集,由於為孔子刪定,被儒家尊為經典,又稱為《書經》。關於《尚書》的內容和體例,唐代劉知幾曰:「《書》之所主,本於號令,所以宣王道之正義,發話言於臣下。故其所載,皆典、謨、訓、誥、誓、命之文。」魯迅在《漢文學史綱要》里也曾說:「 《書》之六體例有:曰典、曰謨、曰訓、曰誥、曰誓、曰命,是為六體。然其中有《禹貢》,頗似記,余則概為訓下與告上之詞,猶後世之詔令與奏議也。」如《牧誓》一篇,為周武王伐紂滅商前的動員令,是為鼓舞士氣、振奮軍心而發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較單純,沒有嚴格的格式,體現在以文件交付、傳達某種意圖。從周朝開始,漸有上對下的公文表達形式,傳達君王旨意,一般原話記錄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國寶級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為王若曰:「父,不顯文、武……」
從秦到清,公文名稱約有百種,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無,有的古無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實異,有的實同而名異。
大體說來,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兩大類:前者是帝王與臣屬之間使用的公文,後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間的來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為「詔令」和「奏疏」兩類。
詔令類公文是帝王告臣屬的,屬王者之言。最早的此類公文稱為「命」,夏、商、周三代又增加了「誥」、「誓」,主要體現在《尚書》當中;到秦時,又改「命」 為「制」,「令」為「詔」;漢初,皇帝之命令又分為四類:策書、制書、詔書、戒敕;唐代將「王言」分為七種,其戒敕一分為四:發敕、敕旨、論事敕、敕牒;宋有御札;元清稱聖旨。詔令類公文皇帝一般不親自撰寫,而由詞臣翰林等代筆。
蔡邕《獨斷》:「制者,帝王制度之命也。」「制」又稱「制書」,秦漢時皇帝用以頒布重大制度。唐代凡行大賞罰,授大官爵,改革舊政,寬赦降虜,都用制書。宋承唐制,用以封三公、三省(即門下、中書、尚書)等和罷免大臣。明代皇帝對臣屬有所宣告時使用制書。到了清代,「凡大典禮,宣示百寮,則有制辭」(《清會典》卷二注)。
明陳懋仁《文章緣起》注雲:「誥,告也,訓飭戒勵之言也。」「誥」是皇帝對臣民進行訓誡的公文。秦以前,上下可以通用。《尚書》中《大誥》、《洛誥》是上對下的,而《召誥》則是下對上的。秦廢「誥」而用「制」、「詔」。唐不稱「誥」,而稱曰「告身」,宋則稱「誥命」,用於賜爵授官,與制書通用,設「知制誥」官員專管其事。
《說文》:「詔,告也。」秦以前與「誥」一樣,上下通用。漢以後,為天子專用。其有制詔、親詔、密詔、手詔、遺詔等名目。周公廟唐碑《潤德泉記》中的唐宣宗賜詔即屬於此類。漢武帝的《策賢主詔》,當時又稱為「制」。到了唐末,「詔」有時也被稱做「制」。明初,詔書首稱「奉天承運」,以表皇帝是「見人言動奉天而行,非敢自專也」(《典故紀聞》卷一),即把王命說成是天命。
策書是古代命官授爵的公文,亦可用於罷免,「策」與「冊」通。《說文》雲:「冊,符命也」,「策」作為王命公文,有所謂策問,即作為試題書之簡策,選拔人材。
奏疏類是臣下對君王敷奏諫說的公文的總稱。秦以前稱為「上書」,秦時改為「奏」。漢將其分為四種:章、奏、表、議,《文心雕龍·章表》曰:「 章以謝恩,奏以按劾,表以陳情,議以執異。」「奏」又稱「上疏」。賈誼的《陳政事疏》非按劾而是議政。表之應用范圍更廣,舉凡論諫,勸進、薦舉、彈劾、慶賀、貢物等,皆可用表。
唐代盛行表、狀,故而周公廟唐碑上崔珙的奏疏和中書門下的簽呈均為奏狀,也屬古代標准公文范疇。
上書是古代君臣或同僚之間,為公務而互致書簡,屬公文范圍。下致上的,即為「上書」,是大臣給君王的公文,它是秦以前奏疏的統稱,李斯的《諫逐客書》等即是。
章亦稱「上章」,在前漢是大臣受封贈後用以謝皇恩的公文,唐以後不再用「章」,而是用「表」。唐碑《潤德泉記》中,崔珙接到唐宣宗賜詔後,為了謝恩,又上了謝表,以感謝皇帝對自己的垂愛。
駁議、對策、射策、彈文是朝廷議事時陳述己見的公文。
奏本、題本、揭帖、奏摺這四種均為明清時百官上奏君主的公文。
官府公文分下行、上行、平行三類,有的上下通用。下行公文主要有:令、告、教、宣、帖、符、牌、指揮、照會、案驗、揭帖等;上行公文主要有:牒、刺、申、申狀、呈、詳文、揭帖、狀和辭等;平行公文主要有:移、刺、關、咨、咨報、平牒、照會和牒。
公文是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統治產物和文化遺產,其篇幅之多,作者之眾,內容之廣,在古代各類文章中居於前列。由此反映的歷史文化的方方面面讓人驚嘆,其對於傳統文化研究的作用也自不待言。

6. 簡述我國古代公文產生與發展的主要線索

中華民族以歷史悠久、文獻豐富聞名於世。中國古代公文發展的歷史, 與中華文明一樣源遠流長。
原始社會末期,我們的祖先在原來記事用的圖畫符號基礎上創造了文 字。文字的出現為公務文書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條件。據傳說,黃帝以前的氏 族首領,多以口頭語言來發布指令,所謂「神農無制令而民從」(《淮南 子·氾論訓》),「自五帝始有書契。」(《後漢書·祭祀志》)「五帝」之 首是黃帝,因此,我國公文的最初萌芽當出現於黃帝時期。
有據可查的我國最早的公文名稱是「誓」。《尚書》中以「誓」為名者 共五篇,其中《甘誓》是夏開國帝王啟討伐有扈時發布的軍事動員令,《湯 誓》是商湯討伐夏桀前發布的軍事動員令,《牧誓》是武王討伐商紂至商都 城牧野郊外時發布的軍事動員令。從寫法上看,它們大多中心突出,要言不 煩,富於氣勢和鼓動力。這些「誓」具有相同的名稱,相同的功用,相同的 格式,已經具備了公文的主要特徵,是一種比較規范的公文。秘書史研究專 家多認為夏啟的《甘誓》是我國最早的一篇公文,依此說,我國公文的產生和國家政權的出現是同步的,這絕不是歷史的巧合,而是由公文的本質和功 用決定的。
《尚書》是我國最早的一部公文匯編,收錄的是「上古帝王之書」。自 漢代以來,《尚書》一直被視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哲學經典,是帝王和貴 族子弟及士大夫必修的功課。因此對後世公文的寫作有很大影響。
《尚書》中的文章,篇章結構由鬆散逐步趨向完整嚴謹,有一定的層 次,已注意在立意謀篇上用工夫。《無逸》、《盤庚》、《秦誓》等篇章尤 稱典範,條理分明,首尾呼應,結構非常嚴謹,而且具有一定的文采。如 《盤庚》中用「若火之燎於原,不可向邇」比喻煽動群眾的「浮言」,用 「若乘舟,汝弗濟,臭厥載」比喻群臣坐觀國家的衰敗,都比較形象。
春秋戰國時期,外交活動頻繁,變法革新運動興起,文化教育事業繁 榮,公文的體裁和文風出現了多樣化傾向。當時的外交文書、法令文書以及 士大夫向君主陳述政見的「上書」,散見於《左傳》、《國語》、《戰國 策》以及後來的《史記》中,出現了李斯這樣的公文寫作大家。這一時期公 文寫作有說理透闢,文辭流暢而口語化的特點。
秦代國祚短暫,二世而夭,在為數很少的公文中,大皆具有「尚質而不 文」的特點,即注重公文的內容而不講究文采。公文是一種應用文體,「尚 質而不文」是符合公文寫作要求的。
西漢初期,出現了一批公文寫作大家和一些堪稱典範的公文名作。如賈 誼的《陳政事疏》、《論積貯疏》,晁錯的《論貴粟疏》,司馬相如的《上 疏諫獵》等。這些公文的主要特點是政論性強,寫作者關心國家和社會的發 展,面對現實,分析形勢,針砭時弊,總結秦王朝短期覆亡的原因,借古喻 今,寫得深切曉明,有很強的說服力和感染力。魯迅在《漢文學史綱要》中 指出:賈、晁的疏論「皆為西漢鴻文,沾溉後人,其澤甚遠」。
從西漢後期開始,公文文風受賦和駢文的影響,出現了忽視內容、過分 追求形式的不良傾向。賦是盛行於漢代的一種文學體裁,其特點是以鋪敘描 寫為主,講究辭彩,語句整齊,半散半韻,似詩而實文。它的行文特點根本 不適合於公文寫作,自西漢中期開始,有人用賦體來撰寫章、疏之類公文, 致使部分公文麗詞滿篇而內容不實。如東方朔一篇上書竟達十萬余字,而漢 武帝卻大加贊美,這勢必助長公文寫作過分注重文采而又崇尚繁冗的不良之 風。

東漢末年和魏晉時期產生了駢文。駢文的主要特點是通篇句法結構對 稱,詞語對偶;在聲韻上講究運用平仄,音律和諧;修辭上注重藻飾和用 典。一般說來,駢文多注重形式技巧,往往束縛內容。駢文比賦文更加不適 合於公文寫作。
駢文對公文寫作的影響有一個發展過程。三國時一些著名政治家比較務 實,公文寫作也以散文為主,出現一些公文佳作,如曹操的《讓縣自明本志 令》、諸葛亮的《出師表》等。西晉時,駢文漸成氣候,與散文分離,但兩 晉公文仍是散文為主;南北朝時,駢文達到鼎盛時期,尤其是南朝,多數朝 廷的公務文書,幾乎全是用駢體撰寫。
受賦體和駢體文的影響,從西漢中期到南北朝,雖然三國時期有公文佳 作面世,但公文文風總的發展趨勢是日益追求詞藻華美,形式奇巧,而忽視 公文的內容。這種文風不符合公文務實的要求,是公文發展史上的一股逆 流。
隋代初年,幾乎完全繼承了梁、陳講求文辭華美而忽視內容的形式主義 文風,一些有識之士看出這種文風不僅影響了行政效率,而且影響到整個社 會風氣,提出了改革文風的建議。首發倡議者是大臣李愕,他於開皇三年 (583年)呈《上高帝革文華書》,歷陳浮華文風之害,請求朝廷「屏黜輕 浮,遏止華偽」。隋文帝楊堅採納了李愕的建議,於次年「普詔天下,公私 文翰,並宜實錄」,違者治罪。自此拉開了隋唐文風改革的序幕。
唐代立國之初,高祖李淵就於武德元年(618年)發布了改革文風的《誡 表疏不實詔》,嚴厲批評了「表疏因循,尚多虛誕。申請盜賊,不肯直 陳」,「亂語細書,動盈數紙,非直乖於體用,固亦失於事情」的現象。
初唐時期,唐太宗和魏徵、陳子昂等都發表過改革文風的言論,魏徵、 陳子昂還在寫作實踐上作出表率,寫出了許多朴實直言、不加雕飾的公文, 對文風改革產生了很大影響。唐代中期,駢體文又有所抬頭,中唐時期韓 愈、柳宗元發起「古文運動」,把文風改革推向高潮。經過幾輩人的努力, 唐代公文總體上呈現出詞強理直、質朴務實的文風。
唐代文風改革一直延續到宋代,歐陽修、蘇軾、王安石等人不僅從理論 上倡導文風改革,而且寫作了大量文風朴實而又長於說理的公文。宋代公文 不僅數量多,而且質量高,是我國公文寫作的繁榮期。

元代統治者重武輕文,機要多由蒙古、色目族官吏掌管,公文寫作不重 章法,缺乏規范,因此元代缺少精采典範的公文篇章。
公文是一種應用文體,行文宜朴實簡明,而封建社會最後兩個王朝明代 和清代,卻是文牘主義盛行,長而空的公文比比皆是。其中最值得人們思考 玩味的,莫過於明代屢次嚴禁繁文而終無收效的史實。
明代開國之初,朱元璋親自處理朝政,對公文動輒數千言上萬言非常反 感。洪武二年(1369年),他對翰林侍讀學士詹同說:「古人為文章„„皆 明白易知,無深怪險僻之語。至如諸葛孔明《出師表》,亦何嘗雕刻為文? 而誠意溢出,至今使人誦之,自然忠義感激。近世文士,不究道德之本,不 達當世之務,立辭雖艱深而意實淺近„„何裨實用?自今翰林為文,但取通 道理明世務者,無事浮藻。」
洪武九年(1376年),刑部主事茹太素上呈一篇政事建言,竟達一萬七 千字。朱元璋讓中書郎中王敏念給他聽,念到六千三百多字時,還不知講些 什麼,朱元璋大怒,命人將茹太素打了一百大板;次日又命王敏接著念,念 到一萬六千五百字時,才講到要談的五件事,可見,後五百字足可說明問 題,而前邊一萬六千多字,多屬浮文。朱元璋感嘆道:「朕所以求言者,欲 其切於事情,而有益於天下國家,彼浮詞者,徒亂聽耳。」於是命令中書省 定立了建言格式,「頒示中外,使言者陳得失,無繁文。」
朱元璋的這些措施,當時對於克服繁文之弊確實起過不小作用,但由於 朝政日趨衰敗,繁文之弊在整個明代雖一禁再禁而終於未能禁止。文風是政 治風氣和社會風氣的反映,文牘主義與政治腐敗相伴而生,封建社會後期政 治日趨腐敗的現實,決定了少數有作為的政治家的努力無法改變公文寫作的 這種趨勢。
以上都是對公文文風的總體風貌而言的,在文風頹敗的朝代,也有少量 公文佳作產生,多出於清廉務實的有為之士,如明代著名清官海瑞、清代名 臣林則徐等人,都有公文佳作留世。

7. 最早產生公文制度的國家

中國。 在西周時期國家政權機構變得復雜起來,已設有專門管理文書的機構與起草文書的官吏;秦代出現了「書」、「奏」,它是我國最早的上行文;到了漢時期出現了「章」、「表」、 「疏」等上行文,官員之間出現平行文「移書」,同時也出現了諸如「令」、「教」、「諭」之類的下行文,秦漢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文書工作確立的時期。從秦漢以後至明清,各種公文形式不斷變化出新。辛亥革命時期,南京政府對文書進行了全面改革。 「公文」名稱,始見於《後漢書·劉陶傳》:「但更相告語,莫肯公文。」惟當時稱公文者極少,多稱「文書」、「文簿」、「文案」等。到三國時「公文」的稱謂逐漸增多,《三國志·魏志·趙儼傳》:「公文下郡,綿絹悉以還民。」 《尚書》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以公文為主的歷史文獻總集,由於為孔子刪定,被儒家尊為經典,又稱為《書經》。關於《尚書》的內容和體例,唐代劉知幾曰:「《書》之所主,本於號令,所以宣王道之正義,發話言於臣下。故其所載,皆典、謨、訓、誥、誓、命之文。」魯迅在《漢文學史綱要》里也曾說:「 《書》之六體例有:曰典、曰謨、曰訓、曰誥、曰誓、曰命,是為六體。然其中有《禹貢》,頗似記,余則概為訓下與告上之詞,猶後世之詔令與奏議也。」如《牧誓》一篇,為周武王伐紂滅商前的動員令,是為鼓舞士氣、振奮軍心而發告的「誓」。 周以前,公文比較單純,沒有嚴格的格式,體現在以文件交付、傳達某種意圖。從周朝開始,漸有上對下的公文表達形式,傳達君王旨意,一般原話記錄王言:「王曰……」或「王若曰……」晚清岐山出土的國寶級文物之一的毛公鼎,首句即為王若曰:「父,不顯文、武……」 從秦到清,公文名稱約有百種,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無,有的古無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實異,有的實同而名異。 大體說來,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兩大類:前者是帝王與臣屬之間使用的公文,後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間的來往公文。 朝廷公文可分為「詔令」和「奏疏」兩類。

8. 「公文」這一稱謂最早出現於什麼時期

D、兩漢時期

公文是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統治產物和文化遺產,其篇幅之多,作者之眾,內容之廣,在古代各類文章中居於前列。由此反映的歷史文化的方方面面讓人驚嘆,其對於傳統文化研究的作用也自不待言。

從秦到清,公文名稱約有百種,各朝叫法不一。有的古有而今無,有的古無而今有;有的名同而實異,有的實同而名異。

大體說來,古代公文可分朝廷公文和官府公文兩大類:前者是帝王與臣屬之間使用的公文,後者是官僚或官府之間的來往公文。

(8)公文的歷史擴展閱讀

公文屬於科學文章中的應用文體。

應用文是非常龐大的文章類群。私人信件、留條一類的短文,都屬於應用文。而公文則是應用文中特殊規范的一種。從把握公文這一事物本質、並從確定公文在應用文的坐標以及辨別公文自身種類等角度出發,對公文進行准確的定義是必要的。

公文,全稱公務文書,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用來辦理公務、有一定格式的應用文。公文辦理公務,就是以文字的形式實施管理。

公務,應該包括內務即內部管理和外務即處理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公務還分為政務和事務:政務是社會組織領導所主管的人員安排和組織發展的大事;事務是社會組織全體成員從事的業務性、日常性的工作。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一章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9. 歷史上曾經是公文後來變成了文學的例子有哪些

歷史上的公文後來載入文史,成為文學作品的有春秋戰國前的<尚書>/戰國時

李斯諫逐客><樂毅報燕王書>漢文帝<南<石達開答曾文正公書>越王書>,以及後耒的<前後出師表><獄中上樑王書>,<魏徵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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