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事件案例分析
❶ 學生和學生之間的校園暴力事件案例 詳細點的
2013年5月9日,新鄭市市直中學一名學生在校門口附近被打傷,
「我再也不去上學了,沒臉見大家了」,見到高俊宇時,他正躺在病床上,頭上纏著厚厚的紗布,一邊說一邊流淚。
一天前,高俊宇在學校門口附近被打成重傷,而施以毒手的,竟是自己的同窗。
2013年5月9日,新鄭市市直中學(下稱市直中學)門前發生了一起惡性校園暴力事件。
該校初二學生牛高(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特使用化名)糾集10餘名社會人員和新鄭市苑陵中學學生,將同校學生高俊宇堵在了距學校不到300米的地方進行毒打,最終導致高俊宇受傷。
醫院的診斷證明顯示:高俊宇後腦縫20多針,臉部縫10多針,耳膜穿孔。
究竟是怎樣的深仇大恨,讓牛某對同窗下此狠手?
高俊宇說,被打的具體原因他自己也不清楚。不過據他判斷,應該是8日下午,他的一個朋友和別人發生沖突時,他在一旁進行了勸阻,可能是此舉得罪了某些人。
一個簡單的勸阻,竟招致一頓毒打,學生之間戾氣如此嚴重,學校在教育和管理上是否存在巨大漏洞?
❷ 校園暴力事件
校園之所以產生暴力,主要跟其成長和生活的環境有關系,不當的教育方式內和環境影響會導致容暴力傾向。而校園內,學習壓力、網路游戲以及早戀等都是發生校園暴力的導索線。關於叛逆期的學生,需要家長和老師共同的努力進行正確引導,以減少暴力事件的發生。具有暴力傾向的孩子逆反心理比較強,相對比較適合舒緩的言語引導。至於已經發生暴力事件的學生,應該根據該暴力事件的影響進行懲罰,另外,希望懲罰暴力學生前老師或相關負責人一定要調查清楚緣由,如若是被打學生的權責,而我們又不問緣由的處理了暴力學生,可能對該學生的身體和生理收到嚴重的影響,有可能會影響孩子的一生。望採納!
❸ 大家來分析一個事情,就是校園暴力事件,具體事情如下
同犯,
❹ 校園暴力事件案例
案例主要講的是未打掃衛生起爭執釀命案,三位在校學生均獲刑,具體如下:
鄭某、李某、鄭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學,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掃衛生,鄭某某與王某某發生口角;之後,王某某在路過鄭某座位時在鄭某背部推了一下,引發推搡廝打;一旁的李某、鄭某某也參與到毆打中。最終造成王某某頭部重傷,後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當日,鄭某與鄭某某先後被警方抓獲歸案,李某在其親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審後,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鄭某、鄭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4)校園暴力事件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沒有可以復制的青春,同樣沒有完全相同的校園暴力事件——盡管其中或許有著太多的共因可尋。因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總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很可能意味著對他們的拯救與干預是隔靴搔癢式的。事件成因越復雜,在尋求解決辦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見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規律與破解良方。
對於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當前刑法懲戒難以介入的情況下,他們最終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家庭,回到他們「熟悉」的成長環境。那麼,對他們的「改造」,就必然離不開對這種具體環境的干預。
❺ 校園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紹青島市區公布的5個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體如下:
1、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後,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夥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3、孫某與被害人庄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庄某實施毆打,致庄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5、原告於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於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並互毆,於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於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後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於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5)校園暴力事件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採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❻ 校園暴力事件應當如何解決
應對校園暴力要依法綜合施策。
每一起校園暴力事件被曝光後,在引起眾怒的同時,也引發各方討論。有介紹國外在防治青少年暴力問題上的經驗,有呼籲在刑罰上對低齡重罪作出回應,有從社會教育角度進行建議等。可以說,基本上囊括了在應對類似事件上的可以期待的辦法,但卻並未阻止事件的繼續發生。
問題到底在哪?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這類事件中的絕大多數當事人,包括施暴者和受害者,都處於一種「隱身狀態」。他們要麼被描述為未成年的學生,要麼被強調已經不屬於在校生,要麼被回應稱已經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干預。
必須承認,當事人的「失聲」,與雙方的未成年人身份有重要關系。比如有可能是在家人的保護下拒絕接受采訪,也有可能是媒體從新聞倫理的角度而主動選擇迴避。
但從檢討事故發生機制,真正讓未成年雙方都能從「暴力陰影」中走出來,乃至讓社會更好地吸取教訓,聽取當事人的聲音,了解他們的行為動機,是必不可少的。
(6)校園暴力事件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沒有可以復制的青春,同樣沒有完全相同的校園暴力事件——盡管其中或許有著太多的共因可尋。因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總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很可能意味著對他們的拯救與干預是隔靴搔癢式的。事件成因越復雜,在尋求解決辦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見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規律與破解良方。
在校園暴力中,最讓人擔心的地方還在於施暴者年齡的趨小化。社會分化的加劇、離婚率的上升與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人口流動導致的家庭碎片化、基於學校規模擴大而產生的陌生感、網路暴力與情色小說的渲染、食品營養水平的提升等。
一方面在精神層面移植了成人世界的男女關系,另外一方面還為身體的早熟准備了客觀載體。但心理的稚嫩,卻難以在思想領域駕馭身體的需求,也難以消解戀愛挫折帶來的情感壓力,更難以在困惑時得到家長的關懷。
❼ 安全教育,校園暴力事件的案例
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校園欺凌、暴力現象引起了不少代表委員的關注。近日安徽省黃山市一所學校「高三女生被同學下春葯」的新聞,讓這個話題更成為熱議焦點。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喜劇演員鞏漢林在內的多位代表委員提出,期待立法解決校園暴力問題。
校園生活,本該是每個人青少年時代最美好的記憶,可對一些人來說,卻是永遠不願提起的夢魘。因為校園欺凌、暴力的現象,給孩子們留下的不僅是身體上的傷痛,還有難以磨滅的心理傷害。鞏漢林在接受采訪時就說,幾十年之後的今天,他都依然記得當年那個總在上學路上堵他、欺負他的人,可見當時幼小心靈留下的心理陰影之深。
如何減少校園暴力,各種呼籲和措施屢見不鮮,可這種現象日益嚴重,正如全國人大代表劉曉翠所言,「呈現團伙化、犯罪化和低齡化的態勢,」顯然說明社會應對校園暴力的對策出了問題。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重視不夠。
在傳統觀念里,不管是家長還是學校,都覺得校園暴力只是孩子們打架鬧事,不是太嚴重的事情,應對方式只是說服教育,施暴者往往只需道歉賠錢了事。輕描淡寫的處理結果,事實上縱容了校園暴力,被欺負的孩子求告無門,只能忍氣吞聲。久而久之,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很多發達國家都十分重視校園暴力問題,一旦發生,施暴者將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比如去年夏天中國女留學生在美國毆打虐待同學一案,當事人和家長的反應都是吃驚乃至委屈,因為這樣的事情在國內根本談不上法律介入,而在美國,這種行為卻足以被判重刑。
可見,治理校園暴力,不能只靠道德層次的努力,家庭和學校教育固然有缺失,懲戒機制的空白和法律的缺位,才是校園暴力日益猖獗的根源。正如多位代表委員所言,建立和健全校園暴力的法律體系,已經刻不容緩。當然,這也涉及與現有的《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銜接的問題。目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日益突出,可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未成年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本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有時竟然異化成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權」。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14年有件案例,11名未成年人將一名8歲的孩子圍毆致死,可因為他們都未滿14歲,全部免予法律懲處,以至於被害人家長憤怒地質問,為啥刑法保護的是殺人的孩子,而不是被殺的我的孩子?
顯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必須要有限度,超過了底線,必須讓其承擔法律責任。對校園暴力說不,對未成年人犯罪說不,家庭和學校教育責無旁貸,法律更是需要「挺身而出」!
❽ 校園暴力事件的心得體會 500字
今年以來,網路上屢屢頻現有關校園暴力事件的視頻和圖片,這種以強欺弱,以多欺少的暴力行為觸目驚心,施暴手段傷盡天良,深受其害的學生遭遇看的我是心如刀絞,為之又看的我怒火三丈。誰家的孩子不是寶,不知道到做父母的看到自己的孩子在朗朗乾坤和法治社會里,在育人子弟的書香校園里,竟然還在遭受慘無人道的摧殘時,將會是這個家庭永遠的痛。而那些從施暴現場過路人的冷漠,更是讓人心寒。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提供一份沃土,撐起一片藍天,是社會的責任,也是我們共同的職責。但是,由於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全國各地從小學到中學乃至大學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校園暴力事件,並且有蔓延之勢,甚至致人死亡等惡性案例有增無減。
同學之間正常的磕磕碰碰,小沖突小摩擦,混同於以強凌弱成性、拉幫結派成癮的暴力摧殘,這種暴力傾向已經嚴重影響了學們的正常生活和學習,身心健康也受到嚴重威脅,更削弱了學校的教育成果,應當引起家長、老師、社會、學校高度的重視。也許你我身邊的校園還算穩定,誰也不敢保證這種惡劣的蔓延趨勢會不會影響到我們身邊的學校和學生。因此,無聲呼籲全社會積極行動參與到反對校園暴力,拒絕社會冷漠的行動中。將我們身邊還沒有發生類似事件的情況下,重視防範於未然。
首先,希望教育部門要努力提高對教育戰線的教學質量,明確老師的責任承擔范圍的嚴厲性。老師要時刻灌輸自己的學生正確的思想觀和價值觀,認清形勢,遵紀守法。加強學生德智體的正確發揮,同時,青少年必須樹立正確道德觀和法治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從小養成良好品質,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勇於拒絕校園暴力。在受到校園暴力侵害時要勇於向學校、老師和家長報告或大聲呼叫。對高年級學生和校外青年共同實施的暴力活動和收取「保護費」等各種校園非法活動要勇敢揭發。
無聲總結分析誘發校園暴力事件的頻發,其主觀上跟現在學校走向商業化,重視收益成果,淡化了對青少年的綜合素質教育,其次同學生日聚會等進酒吧、卡拉OK、歌舞廳、電子游戲廳、網吧等場所影響和聚集成幫派,捷徑了受校外不良青年交往的引誘等綜合影響。客觀因素也不排除收看和接觸一些暴力影片,恐怖游戲,社會黑勢力後缺乏定律和錯誤理解而盲目崇拜,拉幫結伙,形成幫派,導致演變為現實暴力的可能性。而弱者在受到威脅、恐嚇和虐待時,擔心被接二連三的打擊報復,最終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向學校老師和家長講述自己的遭遇。使得這些施暴者更加為所欲為,膽大包天的越演越惡劣。無形中把美好和諧的平安校園的同學之間形成暴力強勢和弱勢群體的的惡性差異,最終造成極大的社會惡劣影響,導致弱勢一面的學生望校生畏,由此導致受虐學生因身心健康的摧殘和心靈的陰影而精神失常的,或死亡的案例歷歷在目。
反對校園暴力,拒絕社會冷漠。我們都有孩子,我的孩子也會有孩子,我們應以高度社會責任感出發,有責任為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傾注我們的愛,在當今青少年人生最重要轉折點這個關鍵性階段,隨時面臨校園暴力的威脅。我們更有義務維護校園平安,讓青少年能擁有健康快樂,積極進取的良好心態,安心無憂的接受教育,豐富儲備文化知識。呼籲全民動員,提倡關心關愛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良性發展。灌輸引導我們身邊的青少年要增強友愛互助意識。提高自身良好素質,熱情幫助同學,增強應對困難、對抗邪惡的勇氣,形成抵制校園暴力的合力。告誡我們的孩子認清這種暴力摧殘同學的行為是可恥的,更是一種犯罪。將來會被社會所淘汰形式。還有更為重要的一個細節投入,就是我們的家長,若有孩子住讀在校的,千萬要記得,經常電話問候孩子,積極與孩子溝通,時刻關注孩子情緒變化,判斷是否遭遇校園暴力的侵擾,必要時親自去學校觀察,叮囑孩子遭遇暴力時,要勇敢的大聲呼救,事後火速告訴家長和老師。同樣告誡孩子千萬遠離參與校園暴力行為。
而我們的人民教師在日常工作中也相對提高洞察力,時刻關注自己學生的變化,發現苗頭不對勁時,要主動和學生交流溝通。鼓勵學生勇敢站出來對校園暴力說不,並積極揭發。
如何將這種暴力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並徹底解決,這項工作除了更全面完善各項教育措施和獎罰條令條款,必須得到我們的家長、老師和社會團體、各界部門等積極響應,熱心配合,銘記防範於未然的重要性,做好表率對他們進行健康引導,提高我們的孩子和身邊青少年防範校園暴力意識,增強抵制校園暴力能力。把握正確人生觀。加強科學文化知識學習,培養良好的興趣、愛好,磨煉意志,陶冶情操,立志做新時期有用青年而共同努力。
同時;呼籲全國人大考慮能否修改法律章程,是否將凡是參與校園暴力事件的預謀、組織、策劃和施暴的在校學生,視情節輕重取消其永遠不能參與高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