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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中學事件

發布時間: 2021-06-19 22:25:29

Ⅰ 請列舉北京從1840年至今發生的大事件(越多越詳盡,越好)

1、第二次鴉片戰爭

是1856年10月至1860年10月英、法兩國在美、俄支持下聯合發動的侵華戰爭。其目的是英、法為了進一步打開中國市場,擴大在華侵略利益。因為英法分別以亞羅號事件及馬神甫事件為借口發動戰爭,所以被英國人稱為「亞羅號戰爭」。

2、火燒圓明園

咸豐十年(1860年)英法聯軍攻佔北京後,占據圓明園。中國守軍寡不敵眾,圓明園總管大臣文豐投福海自盡,住在園內的常嬪受驚身亡。英國軍隊首領額爾金在英國首相帕麥斯頓的支持下,下令燒毀圓明園。

3、《北京條約》的簽訂

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不列顛(英)帝國、法國、俄羅斯帝國(沙俄)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4、洋務運動

是19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晚清洋務派所進行的一場引進西方軍事裝備、機器生產和科學技術以挽救清朝統治的自救運動。

1861年1月11日,愛新覺羅·奕欣會同桂良、文祥上奏《通籌夷務全局酌擬章程六條》,推行了一項以富國強兵為目標的洋務運動。

1861年辛酉政變後,慈禧重用洋務派,洋務派大規模引進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興辦近代化軍事工業和民用企業。1894年在甲午中日戰爭中,北洋海軍全軍覆沒,標志著歷時30餘年的洋務運動破產。

5、《馬關條約》簽訂

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Ⅱ 民國剪發辯事件

民國的剃發令

中華民國政府起初由教育部統一規定中小學生的發式,包括長度、配件。在當時,男生必須理陸軍裝發型,而女生則必須剪一種名為西瓜皮的直身短發發型。直到1987年改為各校自行規定,發禁依然存在。依照中華民國教育基本法第九條和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教育部無直接管制學生發型的法源依據。

教育部91年公布對於發式的規定中提到:「學生頭發的式樣,應該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代表,還有學生代表的意見,才能決定。」根據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003年對台灣247所 學 校進行訪問,這些學校上僅一所沒有 發禁 , 教育 部訓委會同年的調查資料,全台灣僅三所中學沒有 發禁 規定。人本 教育 基金會的統計顯示,有82.6%的的學校會對 發禁 檢查未通過的學生記過處份 。

早期存在台灣學校的發式規定為男生理三分頭,女生得耳下一公分,男女都不可染或燙。隨著時代的演進,各校有較為寬松的規定,例如男生頭發長度可及制服領,女生頭發長度可過肩,但是直到2005年,染發和燙發在大部分的中學仍不被允許。

2004年時金甌女中 禁止頭發短於十五公分,違者記過,甚至要退學,造成社會話題。

基隆女中直到2005年中對發型的規定為:不能染、燙,可以打薄,但是不能削得像男生,長度以衣領下緣四指幅為主,天氣熱可以綁一束馬尾,但是不能綁兩束以上,發飾以單色為主,不能五顏六色。校方一個月檢查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恢復原狀」,隔日復檢,若未改進,通知家長,以盡量不處份為原則,除非多次勸導不聽。

2005年以前在中學對於發型檢查未通過者,會遭到師長或教官強制理發,或是記過、警告處份。

不過在2005年7月23日中華民國學生反發禁自治協會等教育團體舉辦724發禁你好走歡喜斗陣告別式後,中華民國教育部長杜正勝已正式宣布發禁解除。

Ⅲ 台灣白色恐怖基隆中學發生了什麼

台灣白色恐怖事件也稱為二二八事件,發生於1947年2月28日,是台灣省人民反專制、反獨裁、爭民主的群眾運動。

1947年2月27日,國民黨警員於「台北天馬茶坊」的街頭查緝私煙時,毆打煙販林江邁致其流血。之後人民開始圍觀,警員想掏槍驅逐圍觀群眾,卻開槍誤傷當地群眾陳文溪(送醫次日死亡)。

1947年2月28日,台北市民罷市、遊行請願要求交出罪犯,又遭國民黨當局的鎮壓,激起了民眾的憤怒,爆發了大規模武裝暴動。幾天之內,暴動民眾控制了台灣省大部分地區。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急電南京求援,國民政府調駐守上海的21軍在基隆登陸,進駐台北,對群眾進行大規模鎮壓,運動最終失敗。

(3)基隆中學事件擴展閱讀

二二八事件的影響,造成台灣人對於軍人、公務員等相關行業的畏懼及怯步,然而更根本的原因是當時台灣當局堅持大中國法統的制度,與國民大會虛設各省代表一般,客觀上限制了台灣人在政治、經濟與傳播等各重要領域的參與。

例如:早期公務人員的考試錄取名額上是以中國各省的人口數比例來制訂的,所以,在台灣雖然以台籍本省人口為多,導致錄取的人數卻是外省籍居多。

此種現象至蔣經國擔任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時開始在人事上採取『專業化』、『台灣化』、『年輕化』政策因應,才使得當局機關開始邁向今日本土化的腳步。

Ⅳ 問下,台灣的歷史教科書對於1949年後的歷史是怎麼編寫的

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指1949年至1987年間在台灣發生白色恐怖的歷史。

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戒嚴令,同年6月蔣介石敗退到台灣。該戒嚴令則維持到1987年7月15日為止,總共長達38年。

戒嚴期間,當時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台灣擴散並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1]。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來源請求]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14萬人。然而,據司法院透露[來源請求],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 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2]。

1991年由於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台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至2009年7月的白色恐怖基金會的確實統計,台灣在228事件後期到解嚴後兩年的白色恐怖共43年期間,因思想、言論涉及叛亂罪,被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受難者有8296人[3]。許多隻身來台的外省人也有遭到白色恐怖,但他們不太可能有親人替他們平反,因此許多相關案情已經消失於歷史。

[編輯] 相關案件[編輯] 1940年代四六事件(1948年)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幾乎為山東人,又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為白色恐怖時代受害人數最多的單一事件[4]

Ⅳ 高分 30條時事 5條未成年犯罪案例

案例一:
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他們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電話。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公寓內打電話,電話打通後,他們稱其家人要送一萬元現金過來,要借梁的民生銀行帳號轉帳,並告訴梁不要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梁回到宿舍後,覺得事有可疑,於是就將事情告訴了何某。何馬上打電話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後,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經大家分析,認為極有可能是一宗詐騙案,於是立即布控。
當兩名騙子在龍洞校區民生銀行櫃員機旁實施詐騙時,被該校校衛隊員及老師當場抓獲。據查,兩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龍洞街派出所處理。

案件二: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後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後,陳某很後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於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於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後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裡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誇獎他有本事,「顧家」。上初中以後,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賣,後來又夥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夥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為大盜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6000餘元。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事情從4月初開始,家住料甸鄉的那某、趙某、關某、李某幾個小孩子嘴饞,想吃好東西,又沒有錢買,幾人商量偷東西換錢買好吃的。他們把目標定在金項鏈、金戒指和現金上。他們選擇經濟狀況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點後,便讓最小的孩子望風,較大孩子攀爬到屋頂,鑽入天棚,跳入屋內翻箱倒櫃。他們將偷得的價值上千元的金銀飾品以三五百元低價賣出,然後吃喝、玩游戲機。
(在外又吃又玩,有時幾天不回家,父母卻從不尋找或報案。家長的疏於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於管理門窗被盜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餘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餘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賣,賣得現金百餘元,幾個人到哈市大吃一頓。幾天後,他們又以同樣的方法繼續作案。為了便於運贓物,他們還低價買了一台三輪車當運輸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從後院牆根至大樓被他們踩出了一條一米寬的便道,也無人發現。
(由於這個度假村長期疏於管理,「開門揖盜」,把整個一棟樓的門窗都丟了,這不得不讓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時,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問題。)

Ⅵ 台灣15歲女生公交車上嬉鬧被推車外慘遭輾斃是怎麼回事

據台媒報道,基隆客運一輛公交車昨(23日)行經瑞芳時,2名女中學生在車上站立打鬧嬉戲,未料推玩用力過猛,15歲女生被推撞右側門後車門應聲打開,女生瞬間摔出車外慘遭公交車右後輪輾爆頭慘死。推人女同學在警局自責痛哭,死者父親則跌坐在地,哭喊「女兒趕緊回來」,痛罵基隆客運害死女兒。檢警為究責,正追查公交車右側門結構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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