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中學校園 » 校園意外案例

校園意外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6-24 18:14:31

校園的意外傷害,要具體事例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 校園內有哪些發生事故的例子

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識淡薄。許多大學生剛剛離開父母和家庭,缺乏社會生活經驗,頭腦里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同時有的同學在思想上還存在校園內騎車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錯誤認識,一旦遇到意外,發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難免。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注意力不集中。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現為行人在走路時邊走路邊看書邊聽音樂,或者左顧右盼、心不在焉。

例1:北京某高校王某,在前去國圖查閱資料時,邊走邊打手機,當他過馬路時,又不看紅綠燈,紅燈亮了依然前行,這樣就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此時,一輛正常行駛的寶馬因速度過快,來不及剎車,當場將其撞死。

(2)在路上進行球類活動。大學生精力旺盛、活潑好動,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戲打鬧,甚至有時還在路上進行球類活動,更是增加了發生事故的危險。

例2:如2008年5月,上海某高校兩位男同學在操場踢完足球後,在回寢室的路上還余興未盡,在路上相互邊跑邊傳球,此時身後正好駛來一輛兩輪摩托車,駕駛員躲閃不及撞上了其中的一位,駕駛員方向把握不穩,那位學生被撞成右小腿骨折。

4.騎「飛車」。一般高校校園面積都比較大,宿舍與教室、圖書館等之間的距離比較遠,所以許多大學生購買了自行車,課間或下課時騎自行車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學的一道風景線。但部分學生騎車技術也實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車騎得與汽車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禍根。

例3:2007年,某高校學生張某,頭天晚上在網吧里上網到第二天凌晨四點多才回寢室休息。一覺醒來已快到上課時間了,他起床後顧不得梳洗匆匆下樓,騎上自行車飛快朝教室奔。當他騎到一個下坡向右轉彎的路段時,本來車速已很快但他還覺得慢,又猛踩了幾下,就在這時迎面來了一輛小轎車,因車速太快避讓不及,連人帶車掉進了路旁的水溝里,致使右胳膊骨折,自行車摔壞。

③ 小學生在校發生意外的真實事件

9月26日下午2點多鍾,雲南昆明北京路明通小學發生踩踏事故,目前傷亡人數為31人,其中6人死亡……2014年9月27日《人民網》
校園踩踏事故,昆明不是第一起,2013年02月27日湖北襄陽老河口市薛集鎮秦集小學發生踩踏事故;2013年03月28日西安發生小學生踩踏事件致16人受傷;2013年04月17日深圳發生小學生踩踏事故 8名兒童受傷4人傷勢嚴重;2012年11月28日長沙育英二小發生踩踏事故 33人受傷3人留院;2010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第五小學課間操期間學生下樓時,由於前面一名學生摔倒,造成踩踏事故,致使41名學生受傷,其中重傷7人,輕傷34人;2009年12月07日湖南湘潭一中學發生踩踏事故 8死26傷……校園踩踏事故一二再再二三地發生,而且相當一部分事故是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讓我們帶著悲重的心情再回顧一下這次昆明小學生的踩踏事故:事發時剛上完午休,時間也就是14點左右,起因是有幾名學生在海綿墊子上玩,聽到上課聲後,「很多人都往下面跑,但是午休樓的出口有點窄,不好出去。」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王嘉說,在自己身前也陸續有學生倒下,後面不清楚情況的學生又跑下樓,人群擁堵至五六樓都無法動彈。哭聲和喊聲在午休樓的樓道里此起彼伏。摔倒被幾名同學壓住後,王嘉也擠在人堆里,她使勁掙扎後才從人堆里鑽出來。她看到有學生被壓得透不過氣,顯得很痛苦,』現場很混亂,有的學生鞋子也被擠掉了,有的學生腰和腿受傷了。』聽到學生大聲哭喊,很快幾名老師也跑了過來,開始疏導學生並報警,民警和120急救人員隨後趕到。』樓上有老師也在喊讓學生往後面退不要擠,但是有些學生很驚慌沒有聽到。』王嘉說,從午休樓房間走出來的老師現場疏導持續了將近一小時……」
細細梳理,事故前並並無危險成分的存在,真正的起因就是上課鈴響了,同學們急著上課,所以使樓道口變得「狹窄」起來,前面同學摔倒,後面同學相擁,於是一場悲劇便發生了……
而實際上,這場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試想,如果我們的同學講文明、懂禮貌,講秩序,守規矩,相互謙讓、相互照顧,順序下樓,事故就不可能出現;如果我們的學生有防範意識,懂得出現意外如何應急,前面學生摔倒,後面學生就應該及時的停止、救助,那麼,事故也就可能避免;事故發生的時間是下午14點左右,此時,正是光天化日,光線充足,前面出現意外,後面應該完全看得見,而且前面出現事故,肯定也會有同學呼喊,後面的同學也應該完全能夠聽得見,可是為什麼後面的同學還是擁擠地那麼歡?這不僅僅是物理學上的慣性問題,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學生調皮、「惡作劇」,而是說明,我們的學生不講秩序,不守規矩,缺乏安全意識,缺乏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甚至暴露了我們某些同學低下的道德素質……
此類事故出現後,無論是相關部門還是學校,第一反應就是強強校園的各項安全措施,對相關重點部位進行加固,對樓梯出口進行加寬,增加值班教師的人數,強化值班教師的責任等,對於校完安全來說,所有這些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筆者以為,這些措施只是安全的外在形式,是標不是本,要想真正保障學生的安全,要標本兼治。那麼校園安全的本在哪裡?那就是學生的自我安全意識、自我防護能力,甚至還包括了我們孩子的文明意識和道德素質。把安全寫進每個學生心裡,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
記得看過這樣一幅漫畫:動物園里的猴子從圍欄里子逃了出去,管理員於是將圍欄加高,但猴子還是能夠逃走;管理員再將圍欄加高,可還是未能阻止猴子的出逃;在管理員第三次加高圍欄的時候,小猴子不無擔心地對老猴子說:「人們又在加高圍欄了!」老猴子笑笑說:「不用擔心,圍欄再高也沒用,你沒看見,他們忘了給圍欄的大門上鎖!」

④ 校園安全事故案例

踩踏事故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故屢見不鮮。年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縣廣納鎮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寄宿制學生晚自習結束後,在下樓梯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8名學生死亡,45名學生受傷。16日上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一師第二中學附屬小學學生在下樓參加升國旗儀式時,發生擁擠踩踏事故,造成1名學生死亡,12名學生受傷; 11月7日凌晨,重慶市奉節縣一無牌無證客貨兩用車在私自運送27名學生返校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車輛翻墜下高坡,造成奉節縣吐祥中學、龍泉中學共5名學生死亡,3名重傷。
16日,廣東恩平市沙湖鎮一所小學部分學生在學校吃早餐後出現腹痛、嘔吐等症狀,至當日中午先後有70人住院接受治療觀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現中毒症狀,另外數十人主要基於心理影響要求住院。
時代的警鍾在向我們呼喚,危險時時演繹,絡繹的人生里,我們需要安全!
——題記
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對我們中學生而言,沒有安全 一切都是空虛的,是飄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們卻時常能看到一些有關中學生安全事故的報導。
事例一(交通事故)
在州市納溪縣觀音砣發生重大惡性交通事故。據不完全統計,車禍已經造成四人死亡和十三人受傷。
一輛瀘州當地車牌由瀘縣開往敦梓的大客車左側中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車窗玻璃散落一地,現場鮮血淋漓慘不忍睹。不遠處一輛貴重牌照的大貨車車頭則已完全變形。
據現場目擊群眾介紹,車禍是由於大客車與貨車相撞所致。據當地群眾稱,當時准載三十人的大客車上乘坐了二十七名瀘縣一中和五中五一放假回家的學生。死亡學生中有三男一女都是青年學生,而受傷的十三名學生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

(11月14日6時許,山西長治黎城縣白龍汽車運輸公司駕駛人李孝波,駕駛晉D13513號大貨車,行至沁源縣境內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處,因疲勞駕駛導致車輛失控,沖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學生隊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學生20人、教師1人,18人受傷。
〖案例1〗無證駕駛釀車禍
2006年月10月1日,某縣職技校學生李飛(男、17歲)和其弟東冶中學學生李某飛(男、15歲)無證騎乘一輛無牌五羊125型二輪摩托車行至城鎮李會腰路段時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致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飛兩兄弟的慘禍是由於自身違反了「年滿18歲取得駕駛證方可在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的規定而造成的。因此,學校要加強對中小學生及幼兒的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他們學法、知法、守法,盡可能地避免車禍的發生。
〖案例2〗橫穿馬路慘遇車禍
2007年1 0月2 3日1 3時許,通州區某鄉馬場村村小學生郎某(女,10歲),在通州區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香河縣淑胡鎮莊子村村民張某(男,44歲)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某經醫院掄救無效死亡。
提示:橫穿道路慘遇車禍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學校要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確保安全出行。)

事例二
去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內,海南各地已有17名學生溺水死亡。
8日下午5點多,剛考完期末考試,6名中學學生相約到一水塘邊捕魚。結果發生溺水事故。當晚,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打撈。學生暑假安全問題再度敲響警鍾。
據悉,6個學生中的3個因為下水到對岸取魚網時,由於過度慌張,2個不幸遇難,一個勉強游回岸上。當游回來的王某呼救時,為時已晚,2個學生已沉入水底。
看著這一段段慘痛的經歷,我們不禁開始顫抖,開始哭泣,開始落淚……每個孩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當我想像著白發人送黑發人的場景時,忍不住的辛酸。曾經或許他是個很優異的孩子,全家人以他為傲,可是卻因為一場意外而結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或許他是一個調皮搗蛋的孩子,會把別人的門玻璃打碎,但是總是有他的地方就歡聲笑語,可是現在這笑聲已成了哭泣聲;或許他是一個正做著許多美好的夢,有著數不清的理想,有著天一般的高標,要努力去實現,不過卻再也無法努力了……
每個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們必須珍惜。 不要因為一次的貪玩,一時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遠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讓因為自己的事,而讓養育自己父母親,每天以淚洗面。就算你不為自己著想,也要為自己的父母的著想。難道懷胎十月,養你十幾年,得來的就是一滴滴眼淚嗎?好好想想人生之路還很漫長,你們願意就這樣離去嗎?五彩繽紛發世界,難道就不想看了嗎?生成命誠可貴,不知道,做什麼事都要三思而後行。

第二部分 在校外發生的事故(心理事故)

【案例26】這起學生出走事件的責任是教師嗎
某初中二年級學生薑X和李X,經常在校內吸煙,多次受班主任劉老師的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一日,姜、李二人在教室里抽煙,並把煙分發給其他男同學,恰巧被劉老師碰到,沒收了他們的香煙,並當眾對他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同時,劉老師責令他們當場寫出書面檢查,二人寫好後,劉老師在上面簽了字,並告訴姜、李二人把書面檢查帶回家去給父母看,由其父母簽署意見後明天帶回學校。姜、李二人買香煙的錢本來就是從家中偷偷拿出來的,這一次回家事情敗露,考慮到肯定少不了挨父母打罵,由於害怕,放學路上二人商量了好久,最後商定,暫時出走,避一避風頭再說。當天晚上,姜X從家中偷出現金3000元,第二天早上倆人結伙出走。劉老師聞訊後,馬上明白了事情的真相,遂請示學校與姜、李二人的父母一同尋找。可是15天過去了,仍無蹤影。姜X的父母又氣又急,便找到學校大吵大鬧,咬定是劉老師趕走了孩子,並說抽煙是壞習慣,但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是劉老師的做法使得孩子沒有退路,所以才出去的,聲稱:萬一孩子出現什麼問題,劉老師必須負全部責任。
請問: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案例28]違反紀律本不該,自殺身亡更輕率
1990年4月20日,某中學舉行期中考試,在下午的語文考試中,初二學生王某違反考場紀律,在試卷中夾帶紙條,被監考的李老師發現。李老師當場把該生的試卷撕碎,並送他去校長室處理,學校通過廣播對王某進行了通報批評。該生回家後,一時想不開,喝農葯自殺身亡。第二天一早,王某家人把屍體抬到學校,要求學校賠孩子的性命,並把李老師毒打一頓。後由派出所出面,讓家長把屍體抬走,學校才得以正常上課。
請問:這是不是一起意外死亡事故?學校和李老師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課間休息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事故經過】
原告:某某某,男, 7歲,蓮湖區某小學一年級學生。
被告:西安市蓮湖區某小學。
原告某某某家長訴稱,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學期間,原告在無人管理的情況下,在學校操場的體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處骨折,後原告母親將其送往紅會醫院治療,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後一直由母親照顧,其母為此停止工作。因這次傷害事故在校園內發生,學校未能履行對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對此有過錯,且未對低齡學生建立相應的管理保護制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7582元,賠償原告監護人誤工費 5000元,賠償護理費 4500元及營養費 1000元。
被告蓮湖區某小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受傷是在下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滑梯底層支架上攀爬,由於自己不慎摔下,並非在教師指導的教學活動中受傷,另外校方也及時將原告送往附近醫院治療,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且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學生日常活動中,始終把學生安全放在首位,不僅制定了學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並設有學校安全機構和學生安全監督崗,教室有安全公約,活動器具有警示標志,體育器械無安全隱患,總之在此次傷害事件中學校無過錯,工作無失誤,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另原告通過被告在保險公司已獲賠大部分醫療費,原告實際支出不足千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某於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節課後,課間休息時間,其在學校操場上的滑滑梯上玩耍,當時騎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層不慎摔下,當時無法行動,該校老師隨將其送往某醫院門診部治療,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初診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處骨折,建議轉紅會醫院處理。後原告母親趕到,並隨同老師將其送往紅會醫院住院治療,先後兩次住院,合計醫療費 11231元,保險公司先後賠付 9925元。此後雙方對此次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分析】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長是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學校與未成年人之間為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在未成年人進入學校後,學校應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原告課後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有警示標志而無安全隱患的體育器械上以不合規范的方式進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傷,對此後果學校不能預見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過程中,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設有安全機構和監督崗以防意外發生,故原告的損害後果與學校的管理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原告方亦無有利證據證明被告對此傷害事件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後被告方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避免了損失的擴大,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賠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蓮湖區某小學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訴訟費 733元由原告承擔。

校園火災事故案例

為了進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我們根據有關資料整理了一些發生在校園內火災事故案例介紹給大家,旨在提醒廣大師生員工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安全意識,以預防火災事故在我校的發生。
2009年3月11日上午8:20左右,湖北三峽大學教工住宅樓一外教居室內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救,火勢迅速被撲滅。火災中有一名三十餘歲來自挪威的德國籍女教師從樓上跳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教師於二00八年八月來三峽大學從事英語教學工作。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時10分許,上海商學院徐匯校區宿舍樓602女生寢室失火,過火面積達20平方米左右。因室內火勢過大,4名女大學生從6樓寢室陽台跳樓逃生,不幸當場死亡。失火原因為寢室的女生用「熱得快」燒水所致。
2008年9月1日上午北京理工大學13號宿舍樓5層發生火災。2007年以來,北京市各高校共發生火災159起,約佔北京市火災總數的8.5%。
2008年5月5日,(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8號樓6層S0601女生宿舍發生火災,當時正值上課時間,部分學生並未回到宿舍,火災發生時,立即引發樓道內的報警裝置自動報警,校方隨即報警。宿舍最初起火部位為物品擺放架上的接線板部位,當時該接線板插著兩台可充電台燈,以及引出的另一接線板。該接線板部位因用電器插頭連接不規范,且長時間充電造成電器線路發生短路,火花引燃該接線板附近的布簾等可燃物蔓延向上造成火災。事發後校方在該宿舍樓進行檢查,發現1300餘件違規使用的電器,其中最易引發火災的「熱得快」有30件。
2003年9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學新宿舍樓三層女生宿舍發生火災,從小商小販處購得的劣質電池充電器成為罪魁禍首。
2003年6月28日,北京大學醫學部學生公寓5號樓發生火災,原因為長時間使用白熾燈將周圍可燃物引燃。
2002年12月1日晚,位於南京老虎橋附近的南大成教院宿舍樓電線老化引起發生大火,宿舍內的學生衣物等貴重物品均被付之一炬,損失慘重。
2001年12月17日深夜,四川大學東區一座學生宿舍樓發生火災。學生寢室內電腦、電視等所有物品全遭焚毀。 失火原因為劣質台燈使用時間過長引燃床單。
2001年8月22日下午,某校張某某,請來張某(男)等數人幫忙,在打掃完教室後,張某坐在後排吸煙,然後將煙頭隨手向後一扔,恰巧扔到後門縫,引燃在門後堆放的雜物,引起大火,燒毀三間大教室,價值數萬余元。
2001年5月16日,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火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
2003年11月 24日凌晨,俄羅斯莫斯科人民友誼大學六號樓學生宿舍發生火災。200名學生被燒傷, 41名學生被燒死。其中有中國留學生 46人燒傷, 11人死亡。
2001年5月16日,韓國京畿道廣州市的一所寄宿學校發生火災,造成8名正在准備高考的學生死亡,25人受傷。這是韓國自1999年發生夏令營火災並造成19名兒童死亡以來發生的另一起校園火災慘劇。警方在現場調查後分析說,火災可能是未熄的煙頭引燃了一間休息室的沙發後引起的,也可能是亂拉的電線引起的。

暴力事故

2001年12月,山西襄汾縣的古城中學發生一起初中生傷害事件。這所中學的陳某因與同學發生矛盾,用稀釋硫酸製造了一起致使20人受傷、13人被毀容的慘劇。
家長是根治「校園暴力」的重要環節。「校園暴力」的主要實施者是不良學生,社會上不良少年針對校內學生實施暴力行為前,往往都與在校不良學生相互勾結。家長要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家庭氛圍,要加強自身修養,努力學習科學教育方法,言傳身教,以自身的榜樣力量感染和薰陶孩子,幫助他們樹立起積極、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遠離不良少年,遠離校園暴力。與此同時,家長要充分理解學校教育的局限和苦衷,要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正常的學校教育工作。即使與學校教育工作出現分歧,也應加強溝通,通過正常的、理性的渠道求得解決,切不可對「校園暴力」推波助瀾。

⑤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⑥ 校園意外傷害的案例及防治辦法

校園意外傷害是指在學校的院落和學校范圍內的所有地面上發生的非人為因素或雖有人為因素但屬非故意的人體傷害事件。他有兩個基本的要素:一是本校范圍內的所有室外地面;二是在人的意料之外的人體傷害。
某和陸某是某小學六年級同班同學。某日下午放學前的自由活動時間,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數學老師要他訂正作業,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台拿作業本,在經過坐在前排的陸某身邊時,陸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王某的左眼。當時,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人。第二天上課時,班主任發現王某頻繁揉眼睛,問了問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發現王某左眼紅腫、流淚,一問才知真相,即帶兒子到醫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王某雙眼又並發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院鑒定王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左眼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障,雙眼交感性眼炎,已達六級傷殘。王某病情雖穩定下來,但隨時可能發作,最終可能導致雙目失明。王某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同學陸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1.9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和致害學生對王某受傷均有過錯,判決兩被告賠償受傷人王某各項損失74200元,其中陸某承擔90%的責任,學校承擔10%的責任。

⑦ 校園意外傷害案例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葯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葯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葯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採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葯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葯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並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後,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後,把她帶到教學樓後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後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⑧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⑨ 校園意外傷害 實例

意外?純屬意外事件的話,沒有人為此負責,自己為自己負責了
一、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定位問題

目前,發生中小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哪些責任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而焦點中的焦點是「學校是否是學生的監護人」。當前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A、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學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監護人。學生到了學校,就是學校的責任。學校不管,誰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學期間發生的事故都應該是學校的責任。這種說法目前占據了主導地位。

● 學生是未成年人被委託的監護人。家長交了錢(特別是像我校這種全寄宿學校),就是委託學校對孩子進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學校當然應該負有責任。

● 學校是家長的代理監護人.未成年人,特別是不滿十周歲的孩子,缺乏辨認依據,缺乏判斷能力,需要有人監護,在家,在學校不能出現真空,到了學校監護的責任自然就轉化為學校。

● 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B、學校不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其理由是:

● 這種說法缺乏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6條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則應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親屬—由父母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員會的順序,在這當中,根本沒有學校。

● 對「學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監護人。學生被送到學校,家長和學校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簽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現在為止,沒有哪家學校和家長簽定了合同。

●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最基本的職責是教育而不是監護。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生安全職責,這種「保護」職責是一種「派生」職責,而家長的保護管理是「全部」。保護不等同於監護。

● 監護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家長只把監護的義務給學校,而不把權利給學校,違反法律「公平」的原則。

● 監護的職責具體內容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照顧生活、管理保護其財產、對被監護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訴訟,而學校保護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利。

● 家庭履行監護是1:1或N:1的形式,而學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觀上無法等同。

綜上所述,很顯然,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學校不承擔監護的責任,這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直接決定著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的處理。

二、 關於中小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如果說,第一部分闡述的理論依據,那麼這一部分則是實踐操作。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誰來負責?負多大責任?家長和學校可能都各執一詞。首先讓我們來看一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 民法中規定,判斷責任有四個原則,也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 根據民法第160條規定:「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判斷單位有無責任,就看單位有無過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單位有過錯,就負責,無過錯,就不負責。

● 當然,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簡言之,也就是學校出於同情和人道主義,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補償。請注意,這里只能用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就是有過錯,而補償是學校無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應用是有嚴格條件的,比如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害者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擔費用等等。

這里,就牽涉到認定過錯的問題,「民法」規定,認定過錯必須有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具體就是:

● 必須有損害事實

● 必須有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 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必須與事實損害有因果關系

● 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態度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教育法」中規定的學校的責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適當、措施是否落實」。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後,判斷學校有無過錯,主要就是從以上『三個是否』來看。學校應該分清明顯帳,比如在這次事故中,學校是承擔全部還是部分、直接還是間接、有意還是無意中的哪一種。以此來確定責任的大小。

三、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承擔的范圍

這個問題的焦點是:哪些情況應賠償、哪些情況不賠償。目前,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法律。比較難以判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上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條例來靈活處理。具體是:

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安全標准。

2、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3、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

6、學校對特殊體質的要特殊照顧,未採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傷害擴大的。

8、教職員工侮辱、 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10、 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學校不承擔責任的。

①、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②、 學生擅自離校發生的,

③、 學生自行到校活動或者放學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學校管 理並無不當的。

④、 學生突發疾病,學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⑤、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⑥、 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原因造成,學校並無管理不當。

⑦、 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學校管理並無不當的。

⑧、 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

⑨、 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 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它情形。

總之,學校責任不在於時間和空間,而在於事實和學校責任的大小;不在於事情的重和輕,而在於學校承擔過錯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帶等等)

四、 學校對校園傷害事故採取的對策

● 當場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1、現場即使搶救,及時送醫院。要注意,送的醫院一定要送當地的條件比較好的大醫院,不要怕麻煩,否則,一些隱性病(如大腦、五臟內部)查不出來,將來訴諸法律學校要吃虧。

2、及時將真實的情況通知家長,當然,這需要一點藝術性。 有待於學校老師、領導細細揣摩。

3、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如果是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以內,如果是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

4、學校及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一般情況下,一把手領導可以不出面,這樣可以有迴旋的餘地。學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職校級領導來處理,當然,重大事項必須向一把手請示。

5、學校及時調查事故的原因、經過,調查取證,為事故的處理提供依據。這一點注意不要忽視,很重要。

● 善後處理應該採取的措施

6、分清事實,盡量協商和解,和解應該在雙方誌願的基礎上。

7、處理要抓緊時間,以免事態擴大。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如果家長採取鬧事,學校應該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8、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再採取法律起訴的方式。當然,學校也不要怕採取這種方式,只要事實清楚,該負的責任學校負,不該負責的也不要負。

五、 關於賠償的形式

1、賠償的經費類別

● 一般事故:主要賠償醫葯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

● 傷殘類事故:除了上述的費用,還包括傷殘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補助護理費

● 死亡類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類別的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2、處理賠償經費中的幾點注意事項

● 住院費:住院的票據只能是事發地附近醫院,如果中途轉院,應該經原來的醫院同意,確定出院的要及時出院,不得拖延。

● 醫葯費:請專家和法醫作出醫葯費認定,列出所有葯品處方,鑒別哪些與治療有關,有關傷情證明的記錄、診斷書、病歷,處方等,應該嚴格甄別。

● 注意是否在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已經索賠,則不能重復計算。

● 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有專門的計算公式。

● 未來再次手續費:這是個大頭,不可忽視。要有原來的診治醫師的批准意見。

● 精神撫慰金:只有殘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項。其餘都沒有。要出示司法鑒定。

3、賠償資金來源

這一點,可以借鑒上海的做法,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 以學校為單位,集資或捐助,成立專項基金,存入銀行

● 以學校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集體責任險

● 社會集資捐助

● 動員家長為學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責任險

4、支付的方式

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六、發生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後應採取的對策預防

a) 學校應該經常性的檢查校園教育教學的設備設施,如果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學生意外事故的,學校無條件負全部責任。學校應引起高度重視。

b) 建立安全網路,建立安全責任制度,一層對一級負責。

c) 對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進貨渠道、查生產商、供應商,不讓校園外的食品進入校園。

d) 體育活動上的強度不能超過學生的承受力。

e) 對有特殊體質的學生要有告知義務,要進行特殊照顧。

f) 制定學校責任追究制度。特別是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老師,在事故處理完後可以由學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讓其進行適當的經濟賠償。但要注意經濟賠償不可以完全由教師承擔。

g) 建立校園申訴制度。讓學生對困擾他們的煩惱有一個申訴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詐、被人欺負等等。這也是「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落實。

⑩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熱點內容
中華韻教學視頻 發布:2025-06-28 00:23:32 瀏覽:428
小學科學教研工作計劃 發布:2025-06-28 00:15:22 瀏覽:635
霸的英語 發布:2025-06-27 23:02:34 瀏覽:610
畫虎教學 發布:2025-06-27 21:05:47 瀏覽:587
漳縣歷史 發布:2025-06-27 16:55:57 瀏覽:85
英語文體學要略 發布:2025-06-27 16:48:39 瀏覽:370
平湖職業中專數字校園 發布:2025-06-27 16:25:29 瀏覽:882
後撤步教學視頻 發布:2025-06-27 16:11:31 瀏覽:994
ui教學視頻 發布:2025-06-27 15:01:15 瀏覽:762
國考教師資格證報名入口 發布:2025-06-27 12:16:41 瀏覽: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