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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縣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27 20:23:44

❶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規定,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應給什麼處分

喪失教師資格處分。

第十一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專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屬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1)唐河縣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教師處理按照以下許可權給予處理: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如何理解2014年《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教案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將教師的行為紅線定為「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明確針對教師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校外補課活動,以使嚴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得到有效制止。

張爽指出,若想從根源上解決有償家教問題,與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實到位。比如確保教師工資、福利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並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師的職業尊嚴感和幸福感,讓教師沒有後顧之憂,能夠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學工作中。

❸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三十七條 【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處分有哪幾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學活專動中遇突屬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❺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師〔2014〕1號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❻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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