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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高溫費

發布時間: 2021-03-09 08:32:21

❶ 請問勞動法中的高溫費是多少,怎樣計算的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並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❷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高溫補貼是6月至8月。

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2、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2)暑期高溫費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並加強對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2、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4、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❸ 勞動法關於高溫費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好像沒有就高溫費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各個地方有關於高溫費的保障條款,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上海市總工會發出《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准每天不低於10元;對今年在通知發出前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
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可視實際情況採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並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希望能給您一些借鑒,謝謝

❹ 國家還有明文規定高溫達到多少度才有高溫費

國家沒有規定,各省市有自己的規定,但規定的溫度基本相同,都是33℃以上(不含33℃)。

「高溫費」也叫「高溫津貼」,是崗位津貼的一種,主要指在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其具體規定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發放,以及發放多少?因各地具體情況不同,發展水平和經濟能力不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各地都是根據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由各省的具體規定的。
如上海規定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至9月,共4個月,發放標准為每月200元。
江蘇規定同為6月至9月,放射性標准為每月300元。
廣州規定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共5個月,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

❺ 高溫費發放標准2020

高溫費發放標准2020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高溫津貼標准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

高溫津貼標准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

比如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可以看出,我國對於高溫補貼的標準是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的,在這一標準的基礎上,各省市可以有自己的具體標准。

❻ 高溫費是國家規定的嗎幾個月多少錢

根據蘇勞社勞薪[2007]18號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准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以上是江蘇一般的,各地有所不同。如《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明確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准支付的高溫津貼,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並准予稅前扣除。

❼ 勞動法中關於高溫費如何規定

各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准每天不低於10元。

❽ 國家規定夏天發幾個月高溫費

勞動法沒有對於高溫補貼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浙江對此有政策上的規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人社發[2010]202號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各市、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二、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引導企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

❾ 國家對高溫費是怎麼規定的

連日來的高溫讓「高溫費」問題在中國不少地區升溫。盡管早在上世紀60年代,中國就制定出台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但由於沒有統一的發放標准,導致一些地區高溫津貼發放標准不一,有的地區則至今未出台「高溫費」實施細則。 8日中午,在南寧市南湖路口一處工地,大約30名工人正忙著施工。工人們的衣服已經濕透,貼在身上。廣西氣象台發布的天氣預報顯示,當日南寧市最高氣溫達到了35℃。 工人黃美元說,他們一般從早上7時工作到12時,下午則從13時工作到18時。黃美元表示從未聽說過「高溫補貼」,單位也沒有向他們提供降溫設備。 隨著廣西氣溫的「節節攀升」,網路上討論「高溫費」的帖子也多了起來。網民「張建新」稱,聽說過「高溫費」,但從未領到過。 2007年6月,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這份通知同時規定:「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由於並無強制性要求,中國的「高溫費」問題顯得有些「復雜」:企業間的「高溫補貼」有貨幣、實物之別,各地標准不盡相同。此外,各地區間的「高溫補貼」發放時間也不太一樣。 據了解,目前廣東省、江西省、山東省和重慶等多個省市已出台相關高溫補貼辦法。如浙江省寧波市日前出台的2010年「高溫費」最新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從6月至9月。 而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曾在2007年轉發過國家安監局和建設部相關文件,提醒施工現場在高溫季節注意錯開上下班時間,採取有效降溫措施,但並未制定「高溫費」發放細則。 上海張磊律師事務所張超律師認為有必要出台一部高溫條件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專項法規。他說,沒有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再加上法律意識的淡薄,這會使得一些工人和私營企業職工的弱勢地位更加凸顯。 張超指出,僅靠法律的硬性規定,「高溫費」問題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還必須加強宣傳與監督,要讓全社會樹立起「尊重勞動者」的意識。在他看來,「高溫費」更應該是一種福利性行為,政府應給予企業更多的激勵來提高他們支出「高溫費」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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